公司法律研究委員會為全市律師舉辦公司法律專題培訓
為促進上海律師對公司法律業務的研究,提高律師的執業技能,公司法律研究委員會經過精心籌備,于 2009年7月3日至7月4日為全市律師舉辦了一期公司法律專題培訓班。本次培訓邀請了對公司法領域法律問題有著長期研究的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鄒碧華院長和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潘云波庭長,從公司法的審判實踐,兼顧最高人民法院已經發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釋作專題演講。公司法律研究委員會胡光主任則通過多年實踐經驗,縱覽公司法與其他法律領域的交叉問題,對相關實務問題進行了探討。除了上述三場專題講座,律師們還觀看了上海國資委法規處陳昶處長主講的《企業國有資產法》的錄像。此次培訓活動吸引了全市近四百名律師冒著酷暑炎熱到場聽講,不少臨時得到培訓信息的律師們也紛紛慕名前往現場,培訓的火爆程度遠超預期,深受廣大律師們的歡迎。
第一專場,由上海市長寧區法院鄒碧華院長主講《公司法若干問題》專題。鄒院長從對公司法的長期研究和審判實務出發,主要圍繞公司法的價值取向及評價、公司資本責任、公司股權變動模式、公司人格否認、公司僵局破解探析、立法不足及其他熱點難點問題進行深入闡釋和說明,強調新公司法旨在降低投資門檻,充分鼓勵交易,關注投資目的,加強股東權保護,完善相關程序,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加強債權人保護和保護交易安全,梳理出股東解散公司的請求權、強制收購、派生訴訟和監事出訴權、完善公司決議訴訟等司法實踐原則,比較了公司決議無效與撤銷訴訟的不同之處,精辟闡述了公司僵局成因及應對措施的建議。從加強對債權人和交易安全的保護的立法本意出發,鄒院長著重分析了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及司法實踐中的操作原則,特別說明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的認定,以及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對公司人格否認認定的原則性規定,同時還探討了股權變動模式對財產保全與執行的影響,強調股東的清算責任和中介機構的侵權責任,介紹了對資本不變和維持原則的新認識、一人公司的財產混同推定和一人公司特有的橫向與縱向投資限制及其他法律規定。鄒院長還分析了美國、法國、德國、日本、臺灣地區的公司法對我國公司法立法的影響和對今后立法完善的借鑒之處,對當今世界股權變動模式存在債權意思主義、公示對抗主義、公示要件主義等學說進行歸納并探析其優劣勢,指出新公司法仍存在需完善之處,如缺乏利潤分配請求權的法律規定、對不正當關聯交易的規制不足、對董事責任的規定不夠徹底、缺乏除權程序的規定、強制收購制度存在較大不足、優先購買權的定價規則、股東欺壓的抑制不足、決議確定性與股權保護、派生訴訟中的消極訴訟行為、對交易安全的保護不夠充分、對公司僵局的救濟不夠徹底、公司代表權、出訴權不完善等。鄒院長對提供專業公司法律服務的律師寄予厚望,認為律師在公司實務領域可發揮作用很大,如在章程制定方面,可以充分發揮律師的聰明才智和專業知識技能,以防范公司治理風險和提高效率,還提示了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與示證義務的概念,澄清兩者之區別,提醒律師們在訴訟中應當依法履行舉證和示證義務,以保障各方當事人訴訟權利。整個講座內容豐富生動、運用大量的案例配以說明,理論聯系實際,且又突出實務性。現場座無虛席,自始至終少有人退場,應現場律師的強烈要求,講座在原定時間后又加講半小時,講座結束后全場響起熱烈掌聲,對鄒碧華院長精彩的講演和分享表示謝意。
第二場專題培訓,由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潘云波庭長從審判實務方面主講《公司法典型案例及其法律適用》,潘庭長通過四個典型案例從不同視角詳細闡述了公司法實施中常見的法律適用問題。第一個案例為某公司內部五名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爭議。通過分析公司法中關于股權轉讓的規定,潘庭長區分了股東內部轉讓與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程序的不同,認為如無章程特別約定,股東內部轉讓股權是自由的,遵從轉讓雙方的約定,除非轉讓股東無明確交易對象,其他股東可請求按出資比例要求購買;對外轉讓的,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第二個案例為股東知情權糾紛案。潘庭長指出,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要求查閱會計賬簿,應當說明理由,公司認為股東查閱有不正當目的,可以拒絕查閱。因此,法院在司法實踐中,需要認定正當目的標準。潘庭長提出考察目的正當性的五個認定標準,即目的事由的具體化、合法化、關聯化、經濟化和安全化,同時指出會計賬簿是否包括會計憑證,立法并不明確,在實踐中需要綜合案情而決定是否準許查閱會計憑證。第三個案件為新增資的股東入股后發現原股東提供公司資料嚴重失實致受騙,投入資本金速被轉至其他關聯公司。潘庭長比較了采取派生訴訟、宣告增資協議無效,和起訴原股東請求回購其股權這兩個訴訟方案,分析了兩者的訴訟風險。第四個案例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解散案例。潘庭長認為法院對判決公司解散相當慎重,一般考慮公司存在關系到股東、員工、債權人及社會其他主體的利益,與社會穩定性有著相當關聯度,傾向于窮盡其他方法,而非解散公司,除非別無其他選擇。對公司法第183條和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和適用,尚需在實踐中進一步研究和探討。
場間休息及會后,現場律師利用寶貴的近距離機會與鄒院長和潘庭長就關心的法律問題展開交流互動。
第三場專題講座,由公司法律研究委員會胡光主任主講《公司法與其他法律領域交叉問題的實務與探討》。胡主任從對公司法實務操作的獨特角度,攬括了公司法與婚姻法、繼承法、民法侵權法、刑法和外商投資企業法律的交叉法律問題。胡光主任首先分析了夫妻一方轉讓所持有的股權是否需經另一方同意的法律問題,離婚時股權如何分割的相關法律問題,以及在發生財產繼承中,繼承人可否繼承股東資格和股權繼承的實務操作。當談及公司代表及員工的職務侵權,胡主任指出,需要從授權標準、時空標準,名義標準、目的標準這四個方面認定職務行為,除雇員由于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他人人身損害,公司享有追償權的情形之外,公司對雇員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是否同樣享有追償權立法尚不明確。胡主任還探討了公司法領域常見的虛報注冊資本罪、虛假或抽逃出資罪、妨害清算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等十幾種罪名,特別強調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和妨害清算罪這三項與法律服務工作密切相關的罪名,提醒律師們應予以特別防范。最后,胡主任重點比較了外商投資企業適用法律和公司法的銜接和沖突,分析了外商投資企業適用法律法規的原則,即應根據企業性質分別優先適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或實施細則,如無相關規定,再適用《公司法》。當國務院通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與最高院關于公司法司法解釋在公司解散處理上發生沖突時,應該如何適用目前尚不明確,更需要律師在實務處理上重視該問題的獨特性和復雜性。在探討公司僵局的解決機制時,胡主任列舉了備受關注的達娃之爭等案例說明僵局現狀及處理途徑。胡主任把本次公司法培訓從理論探討、審判實務往律師實務操作層面進行了拓展,在廣度和深度上豐富和加深律師對公司法內容的了解,符合律師參加公司法實務培訓的需求,引發律師們的極大關注。
新公司法自實行以來,對我國的司法和執法、公司實務、公司法理論以及整個社會經濟發展產生直接而深遠的作用和影響。公司法在許多制度和規則上做了重大的突破和創新,同時也帶來新的法律問題和挑戰,廣大律師在實務操作上更是經常面臨諸多法律困惑。為此,公司法律研究委員會在總結和積累研究成果基礎上,邀請資深專家舉辦公司法專題培訓。本次專題培訓既圍繞公司法實踐中熱點和難點法律問題展開探討,來自法院和事務所的嘉賓從不同的實務角度進行剖析,幫助現場律師全方位認識公司法,有助于律師們從更高的高度審視我國公司法,為律師實務工作提供前瞻性的指引。
本次培訓喚起了律師們極大的學習熱情,在場律師不僅認真做筆記,積極踴躍參與討論,還主動分享傳播培訓成果,第一天培訓剛結束,就有不少未能參加培訓的律師收到了主講法官們的演講材料。大多數律師都表示,本次培訓對律師實務具有理論指導意義和實踐操作借鑒意義,受益頗豐,節省了律師們自我摸索的時間,并對已有實踐進行了寶貴的總結,達到了良好的培訓效果,是一次高質量的公司法專題培訓,同時期待律協和律師學院能夠繼續組織類似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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