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ESG(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理念的逐步推行以及綠色消費觀念的深入人心,越來越多的企業在發展業務追逐利潤的同時,也在思考如何創造更多的環境效益,提升自身的企業形象和社會責任。除了參加碳市場交易碳配額、碳信用進行直接減排,或參加綠電或綠證交易進行間接減排以外,企業還可以從供應鏈管理的角度出發,搭建自身的綠色供應鏈管理體系,進行產品全生命周期的低碳管理,從而減少碳足跡,實現低碳減排的目標。
綠色供應鏈管理已然成為繼碳交易、綠電交易之后,企業在碳中和革命中的又一“主力軍”。因此,了解綠色供應鏈并加強企業綠色供應鏈的管理已經成為企業需要修煉的“必備技能”。本文將帶領大家走進綠色供應鏈,從理論到實踐全面了解如何進行綠色供應鏈管理。
1. 概念介紹
西方國家最先開始對“綠色供應鏈”和“綠色供應鏈管理”的理論探討。綠色供應鏈這一概念最初于1996年由美國密歇根州立大學的制造研究協會在“環境負責制造(ERM)”的研究中首次提出,被認為是將環境因素融入到包括采購、產品設計、制造、物流等供應鏈的各個方面。至此,“綠色供應鏈”的概念逐漸進入大眾視野,并被廣泛地研究和引用。
歐洲學者隨后對“綠色供應鏈”的含義進行了深入探討。有些學者認為綠色供應鏈可以被視為以環境友好的方式在全球范圍內保證產品生產和分銷的物流結構。為了實現這一目標,企業必須投資于物流結構的設計和規劃優化,同時考慮利潤和環境影響之間的權衡;也有的學者認為綠色供應鏈或可持續網絡可以定義為一種運營管理方法和優化方法,以減少產品從原材料到最終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對環境的影響。
相比于國外的理論探討,中國則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就“綠色供應鏈”進行了明確定義。參考《深圳經濟特區綠色金融條例》,綠色供應鏈是指將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的理念貫穿于企業從產品設計到原材料采購、生產、運輸、儲存、銷售、使用和報廢處理的全過程,使企業的經濟活動與環境保護相協同的上下游關系。
而“綠色供應鏈管理”(Green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GSCM)這一概念,西方學者認為,它旨在幫助企業將來自不同國家的不同個人、公司和供應鏈以一種環境友好的方式整合在一起;也可以理解為將環境思維融入供應鏈管理,包括產品設計、原材料的采購和挑選、生產過程、向消費者交付最終產品、以及產品使用結束后的回收管理等。從管理標準角度,綠色供應鏈管理往往要求企業(1)內部各職能部門之間開展合作以改善環境,并通過上游供應商在外部提升環境上的要求,也可以通過消費者需求在內部提升環境上的要求;(2)在供應商的選擇過程中除了考慮傳統標準(例如成本、質量、可靠性等)外,還需要考慮環境因素;(3)與客戶協同合作,尋求更清潔的生產等。
與境外類似,國內關于“綠色供應鏈管理”的含義也多見于學界理論分析。一般認為,綠色供應鏈管理是實現“雙碳”目標的重要途徑,其以市場機制作為調節手段,以降低產品全生命周期對環境的影響為目的,要求產品從采購、加工、生產、包裝、存儲、買賣、運輸、使用到報廢都符合節能減排的要求。同時,通過積極引導供應鏈上下游企業都參與到綠色供應鏈的管理中,從而在各個環節實現碳減排,最終改善生態環境。
2017年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頒布了《綠色制造 制造企業綠色供應鏈管理導則》(以下簡稱“《導則》”),雖然適用對象僅是制造企業,但對于我們理解“綠色供應鏈管理”的目的和范圍具有普遍參考價值。依據《導則》,綠色供應鏈管理的目的在于將綠色生產制造、產品生命周期管理和生產者責任延伸等理念融入企業的供應鏈管理體系,識別產品生命周期各階段的綠色屬性,協同供應鏈上的供應商、制造商、銷售商、顧客等實體對產品/原料的綠色屬性進行有效管理,減少資源和能源的消耗、環境污染,實現可持續發展。
同樣,依據《導則》,“綠色供應鏈管理”涵蓋的范圍包括:
(A) 從產品環節角度,綠色供應鏈管理涵蓋設計、選材、采購、加工、運輸、存儲、使用直至最終處置的全生命周期。
(B) 從主體角度,綠色供應鏈管理涵蓋供應商、制造商、經銷商、物流商,直至最終用戶。
2. 立法/政策引導
除了對“綠色供應鏈”和“綠色供應鏈管理”概念的理論研究探討以外,我國以及西方國家均通過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來推動綠色供應鏈管理在各自國家中普及,引導企業在發展經濟的同時,也進行供應鏈和產品全生命周期減排。下面將分別介紹歐盟、德國這兩個對綠色供應鏈有明確立法的法域,和中國對綠色供應鏈管理的主要立法和政策引導驅動。
2.1 歐盟
歐盟對綠色供應鏈的立法推動主要體現在尚未正式生效的《企業可持續發展盡職調查議案》(以下簡稱“《盡職調查議案》”)中。該《盡職調查議案》已于2022年2月23日在歐盟委員會中通過,下一步將提交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批準。一旦通過,歐盟各成員國將有兩年時間將該議案形成的正式歐盟指令轉變為各自國內法,并將相關國內法文本傳達給歐盟委員會。《盡職調查議案》的目的是促進可持續的公司行為和負責任的公司治理,并將人權和環境考量因素納入公司的運營和治理中。
在環保方面,《盡職調查議案》通過要求特定行業內大型歐盟公司和在歐盟有較大營業額的非歐盟公司開展對自身運營、子公司、價值鏈、所建立的業務關系的環境盡職調查來指引企業做好綠色供應鏈管理,要求公司制定盡職調查政策,并規定公司的盡職調查方法、行為準則和調查程序。公司需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公布其上一年度在環境保護表現方面的報告。
《盡職調查議案》還加入了適用于歐盟公司的董事的個人職責。這些職責包括建立和監督盡職調查流程的實施,并將對環境的盡職調查納入公司戰略等。董事在履行職責時,要求其必須考慮其決策對氣候變化和環境帶來的影響。
《盡職調查議案》還規定了企業未滿足在環境保護方面可持續發展要求時,需要承擔的行政處罰(與公司營業額掛鉤的金錢處罰)和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2.2 德國
德國作為歐盟的成員國之一,綠色供應鏈管理立法方面一直走在歐盟乃至世界的前列。德國已正式通過了《供應鏈盡職調查法》(以下簡稱“《供應鏈法》”),該法將于2023年1月1日開始生效。《供應鏈法》要求德國公司分析并報告其供應鏈中相關人權和環境標準的合規情況,以確保企業在供應鏈領域內滿足基本的人權和環保要求。
在環保方面,與歐盟的做法類似,《供應鏈法》要求一定規模的德國公司開展盡職調查,核查自身的經營活動和其供應鏈中的直接供應商是否滿足特定的環保法律要求和標準,并且要求企業開展必要的合規措施來敦促企業進行綠色供應鏈管理,如制定環境盡職調查制度、供應商行為準則,開展培訓,起草可持續發展要求合同,建立投訴機制,編制年度合規報告等。
違反《供應鏈法》可能會給德國公司帶來嚴重的不利后果,包括處以最高達80萬歐元的罰款(對于年營業額超過4億歐元的公司,最高可處以其全球年營業額的2%的罰款)。
2.3 中國
與歐盟和德國不同,我國目前尚沒有關于綠色供應鏈的統一立法,政府對企業的指引主要體現在發布一系列政策指導上。早在2016年,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工業綠色發展規劃(2016—2020年)》明確提出“以供應鏈核心企業為抓手,開展試點示范,實施綠色采購,推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在信息通信、汽車、家電、紡織等行業培育百家綠色供應鏈示范企業”。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于同年發布的《關于開展綠色制造體系建設的通知》,將綠色工廠、綠色產品、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等作為綠色制造體系的主要內容,并提出了建設原則、建設內容、建設程序等,為開展綠色供應鏈示范提供了政策依據。
最近,2021年2月,國務院發布《關于加快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的指導意見》,進一步強調了構建綠色供應鏈,鼓勵企業開展綠色設計、選擇綠色材料、實施綠色采購、打造綠色制造工藝、推行綠色包裝、開展綠色運輸、做好廢棄產品回收處理,實現產品全周期的綠色環保;并且要求選擇100家左右積極性高、社會影響大、帶動作用強的企業開展綠色供應鏈試點,探索建立綠色供應鏈制度體系。鼓勵行業協會通過制定規范、咨詢服務、行業自律等方式提高行業供應鏈綠色化水平。
在這些政策的引導下,我國政府也開展了許多綠色供應鏈相關的試點和嘗試,如工業和信息化部遴選綠色供應鏈管理示范企業;開展了綠色制造系統集成項目,支持“綠色供應鏈系統構建”項目方向;啟動了城市和企業兩個層面的供應鏈創新與應用試點。地方上,上海、深圳、天津、東莞等地都有開展政企結合的具有當地特色的綠色供應鏈管理試點項目,發布了許多地方綠色供應鏈管理的實施方案和工作指南。
從上文的介紹中我們不難看出,歐盟和德國目前對“綠色供應鏈管理”發展比較成熟,已經上升到較高位階的立法層面,并且相關法律規定給與了本國企業明確的、具體的“綠色供應鏈管理”相關義務要求和指引。而我國的“綠色供應鏈管理”仍停留在政府政策引導層面,對企業的約束力和強制性都非常有限,政策內容本身也比較籠統寬泛。即使如此,也并不意味著綠色供應鏈管理對中國企業不重要。筆者就曾處理過一個棘手的案例,某中國企業因其對供應商管理不善,未及時識別其主要供應商的環保問題風險,該供應商因環保問題被政府責令停產后,導致該中國企業的原材料供應中斷,并遭受到巨大的經濟損失。如果該中國企業關注綠色供應鏈管理,能夠提前發現供應商的潛在環保風險,從而有充足的時間調整供應方案,那其將有效避免發生供應中斷的情形。
更值得中國企業注意的是,歐盟的《盡職調查議案》和德國的《供應鏈法》除了規范當地企業外,還具有一定的域外效力,在特定情況下,也適用于歐盟、德國境外企業,如長期與歐盟或德國有出口業務的中國企業。我們建議這些中國企業應對自身經營和業務是否需要符合歐盟《盡職調查議案》和德國《供應鏈法》征求專業律師的意見,必要時對其業務進行全面的審查和盡調。
3. 給企業的建議
在了解了綠色供應鏈概念和立法/政策引導后,大家可能會有一個新的問題縈繞心中,自己企業本身如何進行綠色供應鏈管理呢?
供應商作為綠色供應鏈管理的最主要的當事方,如何管理好企業自己的供應商,讓供應商為企業供應高品質的產品的同時,也充分發揮減排的主觀能動性,實現企業在供需關系中經濟收益與環保效益的“雙豐收”將會是未來企業管理的重要議題。因此,我們認為,企業除了自身做好碳資產管理、節能減排外,供應商的管理是企業進行綠色供應鏈管理的核心操作。
因此,下面我們將從供應商管理角度給企業一些綠色供應鏈管理相關的實務建議,供企業參考。
3.1 建立規則
“無規矩不成方圓”。我們認為企業想要做好供應商管理,第一步應當建立相關的管理規則,如建立綠色采購標準和制度、制定供應商行為準則、供應鏈低碳減排制度、其他環保減排規章制度等,要求供應商實施具體減排措施,滿足相關減排目標,使得供應商的減排實踐有章可循。
這些供應商環保減排規章制度中規定的供應商具體減排目標和供應商應實施的環保減排措施應盡量具體化、可量化、可操作性強,與供應產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跡相關聯,便于后續的績效評估和審核。
建立這些供應商環保減排規章制度除了文本制定以外,實操層面的落實也非常重要。企業除了要求供應商遵守環保減排規章制度外,還需要在企業內部管理層、員工層面進行減排節能和供應商管理的培訓和學習,并在后續盡職調查、分級管理、供應商考核和合同管理各環節中逐步落實規章制度;同時也需要根據企業不同時期的減排要求和經濟效益,適時更新或修改減排規章制度和實操落實方案,將動態管理與靜態時點要求相結合。
3.2 盡職調查
要想進行供應商管理,企業也需要做到“知己知彼”,了解企業自身的減排和管理需求的同時,也需要充分知曉供應商的減排情況,根據企業制訂的供應商管理規則發現問題并及時要求供應商進行整改。
企業可以通過聘請專業律師對供應商的目前環境、健康、安全(EHS)情況等可能影響供應關系的方面和企業重點關注的其他方面進行盡職調查,并要求供應商從原材料采購、生產、包裝、運輸、銷售、售后、回收等供應產品全生命周期的各個流程追蹤、披露溫室氣體排放的情況,充分了解(1)供應商的經營是否存在重大環保風險可能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供應狀況或供應合同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供應商應履行但實際未履行的減排或環保義務等;(2)供應商在業務經營過程中和供應產品全生命周期中哪個環節碳足跡占比最大,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量最多,又存在哪些可被企業和供應商利用的減排機會。
針對盡職調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企業應當進行潛在風險分析。針對可能影響供應關系或供應合同履行的不合規的環保問題,企業可要求供應商盡快進行整改,并在合同約定中落實具體整改要求,以此來提升供應商整體環保減排水平,形成閉環管理。
3.3 分級管理
根據供應商的環保合規情況以及供應重要程度,企業可對供應商進行分級管理,這樣可以更加有側重性地對供應商進行管理。具體來說,企業可以將:
(a) 對企業的生產經營至關重要或存在較高環保合規風險的供應商標注為“紅色”,例如一旦中斷供應會造成企業停產或面臨巨額的損失的供應商;供應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不具有較高替代性的供應商,一旦切斷供應,企業在短期內也無法通過尋找替代方來維持生產的供應商;以及目前存在停產停業環保或經營風險的供應商等;
(b) 對企業的生產經營較為重要或存在中等環保合規風險的供應商標注為“黃色”,例如雖然供應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對企業的生產比較重要,但即使切斷供應,企業在短期內也可以通過尋找替代方來維持生產,不會造成企業停產的供應商;目前存在的環保合規風險會導致供應合同不能完全、充分地履行,但不會導致自身停產停業的供應商等;
(c) 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不重要或存在較低環保合規風險的供應商標注為“綠色”,例如供應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不影響企業的生產,或對企業的生產不太重要,且有較強的替代性,即使切斷供應,企業在短期內也可以通過尋找替代方,或者即使不尋找替代法也可繼續生產的供應商;目前存在的環保合規風險不會影響供應合同的履行的供應商等。
對于標注為“紅色”的供應商,企業應制定切斷供應的緊急預案,提前部署預防措施,必要時調整供應方案盡快尋找替代方或其他方法來替代供應。對于標注為“黃色”的供應商,企業應實行更為嚴格的管理和更加頻繁的環保合規追蹤調查、審計和考核。對于標注為“綠色”的供應商,企業只需要在日常經營過程中進行正常管理和關注。
3.4 定期考核
企業需要注意的是對于供應商管理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在合同中要求供應商遵守環保減排規章制度后就一勞永逸的,而應該是一個長期的,持續的過程和要求。
因此,除了制訂供應商環保減排規章制度并通過合同約定要求供應商遵守外,企業還應根據減排目標和規章制度的要求,對供應商的減排情況進行持續跟蹤,定期審計和考核,具體考核情況可與獎懲制度相結合,使得供應商環保減排規章制度和相應的獎懲制度得到有效落實和切實執行。為了便于企業開展供應商減排情況的定期跟蹤、審計和考核工作,我們也建議在供應商環保減排規章制度或相應的合同、訂單中約定供應商應對企業開展的定期跟蹤、審計和考核工作給與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關資料、場地和人員等。
3.5 合同管理
為了使供應商環保減排規章制度對供應商具有法律約束力,對于新供應商,企業可將這些規章制度加入到相應的供應框架合同中,作為合同條款之一或者合同附件,要求新供應商與供應合同一并簽署和遵守;對于現有供應商,企業可考慮將這些規章制度加入到具體的訂單模板中,要求現有供應商在簽署和履行新訂單的供應義務時,同時遵守這些規章制度的環保減排要求。
除了在供應合同或訂單中加入供應商環保減排規章制度以外,企業也可以考慮在合同或訂單中添加針對供應商環保減排行為的具體獎懲機制,來激勵供應商實施環保減排措施,遵守相應的規章制度。如對達到環保減排目標或要求的供應商提供相應的環保激勵政策,例如頒發相關的獎項、在投標或供應商評選中給與更高的評分或更優的等級等;對供應商環保減排違規行為或未達到環保減排目標或要求的供應商設置專門的懲戒措施,如不給與相應的投標或供應商評選機會,承擔一定金額的違約金等。上述獎懲機制也可以直接約定在供應商環保減排的規章制度中,并通過將規章制度加入到合同或訂單的約定中來約束供應商。
3.6 溝通與培訓
企業應與供應商建立持續且有效的溝通機制,這個溝通機制除了包括上文所述的定期追蹤、審計、考核供應商減排目標和環保合規情況和日常工作溝通以外,還可以包括組織供應商環保合規、綠色供應鏈培訓學習、研討會等。
通過這樣的溝通交流、互通有無,企業可以及時了解供應商減排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問題和困難,幫助他們設立或適時調整合理的減碳目標和方法策略,提升其碳管理能力和減排意識;同時也提升企業自身品牌美譽度,增強了企業與供應商的信任關系,實現綠色供應鏈管理對企業自身和供應商的雙贏。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不同企業經營的產品和業務不一樣,供應商的情況也不完全一樣,因此除了上述建議外,企業在實行綠色供應鏈管理時還需要結合自身情況,必要時聘請專業律師,為企業量身定制具體的綠色供應鏈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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