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近期,湖北省武漢市爆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簡稱“新冠肺炎”)牽動了全國人民的心,防疫形勢非常嚴峻。在疫情尚未得到完全遏制、醫療防護物資嚴重緊缺的情況下,部分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對與防疫相關的破產清算/重整企業(以下統稱“破產企業”)實施緊急舉措,例如緊急恢復生產經營、緊急處置財產等,從而快速恢復生產、向市場供應防疫醫療用品,彌補市場需求缺口。在緊急情況下,與新設企業相比,依法恢復破產企業的生產經營能力更為高效且節省成本。
在此次疫情期間,各地法院和管理人敢于擔當,發揮自身優勢,積極幫助一些進入破產清算/重整程序的企業緊急恢復生產經營。這些舉措是在抗疫形勢緊急狀態下值得鼓勵的創新措施。同時,該些緊急舉措亦在法律規定范圍內,且符合相關法定程序的要求。本文旨在結合當前實踐,就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對破產企業采取的相關緊急措施進行簡要法律分析并總結相關經驗。
二、新冠肺炎疫情期間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對破產企業采取的緊急舉措
自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以來,全國已有多家破產企業在法院及管理人的指導和監督下實施了諸多緊急舉措。根據媒體報道的信息,就相關緊急舉措的具體匯總如下:
序號 |
破產企業 |
案件性質 |
法院 |
緊急舉措 |
1 |
銀京醫療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破產清算 |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
在管理人向法院報告破產企業庫存口罩的信息后,法院依法要求管理人就此財產處分行為專門征詢債權人意見。管理人迅速起草財產處置方案,并通過電子郵件、電話、微信群等方式送達各債權人。在限定時間內,未有債權人提出異議。據此,管理人依照表決通過的財產處置方案以市場價格緊急向市場供應破產企業庫存的35萬只口罩。 |
2 |
剛松防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破產清算 |
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
疫情爆發后,法院經與管理人磋商及實地考察后,依法作出許可破產企業恢復生產的決定,要求管理人盡快尋找相關行業內的專業人員和投資者,爭取在一周之內正式恢復生產醫療防護用品。 |
3 |
石門好望角大酒店有限公司 |
破產清算 |
常德市石門縣人民法院 |
疫情爆發后,法院緊急召集管理人、酒店負責人進行磋商,并決定緊急恢復酒店營業,召回酒店員工,為湖北省近期來石門縣人員提供住宿。 |
4 |
威海鴻宇無紡布制品有限公司 |
破產重整 |
威海市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 |
企業在重整期間因資金緊張,原本僅維持了兩條醫療用品生產線的運轉,另有兩條生產線閑置。疫情爆發后,經與管理人溝通、論證,法院緊急許可企業原閑置生產線全部恢復生產。 |
5 |
江蘇蘇醇酒業有限公司 |
破產重整 |
徐州市睢寧縣人民法院 |
企業重整計劃草案于2019年12月底高票通過。重整計劃中特意保留了酒精生產許可這一特殊行業許可,這為疫情來襲時企業恢復生產消毒用酒精奠定了基礎。目前該企業已正常生產,自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以來已向社會供應消毒用酒精100余噸,極大緩解了防疫用品的應急需求。 |
三、對破產企業所實施緊急舉措的法律分析
綜上所述,實踐中,破產企業已經實施的緊急舉措主要有兩類,其一是經許可后緊急恢復生產經營;其二是經許可后緊急處置破產財產。在此基礎上,如果破產清算企業通過緊急舉措順利減輕臨時債務危機,而具備重整可行性,則企業可以進一步向法院申請“清算轉重整”。
鑒于前述緊急舉措通常具有“時間短”和“程序簡”等特點,因此管理人及破產企業實施緊急舉措時需特別注意,相關舉措應當具有明確法律依據,并符合相關法定程序要求,不得因“特事特辦”而突破法律規定采取違法措施。具體分析如下:
(一)許可企業緊急恢復生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為之一的,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并且,《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五)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對于破產企業繼續營業還是停止營業,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由法院決定,在債權人會議召開后則由債權人會議決定。
實務中,通常是先由破產企業向管理人提交《繼續營業方案》(內容包括擬繼續經營的業務范圍、繼續營業的可行性分析等),再由管理人初步研究決定,最后管理人向法院書面提出《申請企業繼續經營的報告》,由法院經過審查后作出書面裁定。如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后,管理人則向債權人會議提出報告,由債權人會議許可。應當指出,前述報告程序屬于實踐做法,但現行法律中尚無針對許可破產企業繼續營業的程序性規定,因此前述2-4號案例中在緊急狀態下法院在與管理人溝通后直接(或較短時間內)許可破產企業繼續營業,并未違反現行法律規定。
關于“繼續或者停止營業的判斷標準”問題,如果在破產程序中,繼續營業可以使破產財產能夠保值或者增值,債權人的利益最大化,則法院通常可以準許破產企業繼續營業。在疫情產生巨大市場缺口的特殊背景下,破產企業繼續營業對于破產企業、企業職員和債權人而言顯然均是益大于弊的,也是法院、管理人體現社會責任和擔當的表現。
(二)許可企業緊急處置破產財產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管理人決定繼續債務人的營業或實施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財產處分行為的,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并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簡稱《 破產法解釋三》)第十五條規定:“管理人處分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債務人重大財產的,應當事先制作財產管理或者變價方案并提交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的,管理人不得處分。”由此可見有關管理人處分破產財產,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由法院決定許可,債權人會議召開后由債權人會議決定。
同時,關于破產財產處分的決定程序,根據《破產法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除現場表決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將相關決議事項告知債權人,采取通信、網絡投票等非現場方式進行表決。采取非現場方式進行表決的,管理人應當在債權人會議召開后的三日內,以信函、電子郵件、公告等方式將表決結果告知參與表決的債權人。”
此外,關于破產財產的處置方式,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應當通過拍賣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因此,管理人處置破產財產時,原則上應首先通過公開拍賣方式進行,但是在特殊情況下,且經過債權人會議同意的,管理人亦可以直接通過變賣方式進行處置。
在前述第1號案例中,銀京醫療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按照第一次債權人會議通過的非現場表決方式決議,迅速將《破產財產緊急處置方案》通過電子郵件、電話、債權人微信群等方式送達各債權人。在限定時間內,未有債權人提出異議。因此,管理人按照處置方案公開發布了庫存口罩的變賣信息。該案中,管理人從物資清點、方案制定、意見征詢、溝通實施、發放貨物到回收貨款,僅用了兩天時間,不僅高效地處置了破產財產,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和債權人會議決議的各項要求。
(三)裁定企業清算轉重整
在采取前述“恢復生產”或“處置資產”等舉措的基礎上,如果破產清算企業通過該等緊急舉措順利擺脫或減輕臨時債務危機,而具備重整可行性,則破產清算企業或其出資人還可以進一步向法院申請“清算轉重整”,從而避免企業最終走向注銷。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規定:“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雖然截止目前在抗疫特殊時期中尚未出現“清算轉重整”的案例,但鑒于目前仍處于疫情防控緊急階段,防疫和醫療用品的需求仍會持續增加,管理人及破產企業如能順勢而為,則可在此期間積累一定資金,減輕企業的債務負擔。同時,受此次疫情影響,衛生防疫醫療領域的原破產企業可能會產生新的企業價值并吸引潛在的重整投資方,使破產清算企業具備重整可行性,屆時不排除有破產企業或其出資人進一步向法院申請“清算轉重整”。
四、總結與建議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審時度勢、敢于擔當,根據破產企業的實際情況對破產企業采取了恢復生產經營或緊急處置與防疫相關破產財產等緊急舉措,不僅為疫情防控作出貢獻,也實現了破產財產的變現增值,提高了債權人的債權清償率,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根據前述的現有案例,我們有如下兩點建議:
第一,破產企業并非一定與社會脫節,管理人應及時關注時社會動態,結合破產企業自身特點利用社會資源,最大限度實現破產財產最大化,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新冠肺炎疫情無疑給絕大部分企業的生產經營帶來了負面影響,但客觀上卻大幅增加了衛生防疫醫療領域相關企業的市場需求。上述案例中,如果管理人不能正確認識到其接管的破產企業與疫情防控的相關性,行動遲緩,效果必將大打折扣。由此可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擔任管理人時,不僅要具備專業能力,也要兼具市場敏感度和社會責任感,才能更好履行管理人職責。
第二,管理人采取任何行動,不僅要講求效益和效率,還要講法治講程序,做到依法依規履職,避免引發異議或投訴。如果管理人擬采取的任何行動缺乏法律依據或相關法律規定不明確,管理人要提前請示法院,切勿擅自行動。前述第1號案例中,雖然事態緊急,但管理人并非直接變賣破產企業的庫存口罩,而是先制定《破產財產緊急處置方案》,并將方案提交債權人以非現場方式進行表決,然后在債權人未提出異議的情況下變賣庫存口罩,確保了緊急處置破產財產工作的合法性。由此可見,在任何情況下,管理人采取行動都要遵守法律規定,在人民法院的指導和債權人會議的監督下履行管理人職責。
以上是我們針對新冠肺炎疫情期間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對破產企業采取緊急措施的簡要分析。最后,我們向此次奮戰在抗疫一線的法官和管理人同行表示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