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后,為了防止疫情進一步蔓延,全國31個省區市已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機制。2020年1月24日下午,上海市即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機制,實施嚴格科學防控。
在進行分析之前,我們先簡單了解什么是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機制。根據《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規定,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影響范圍、危害程度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等級。一級為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結合全國春節假期延長的通知以及各地延遲復工、開學的各類通知,我們應當了解到政府對于此次疫情的管控力度。在這種管控力度下,公眾需要盡到何種配合義務,以及未配合的情況下,應當承擔何種責任?
1、《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二條,“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被征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該條隱含的是公眾配合財產征用的義務。
2、《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八)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九)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該條隱含的是公眾配合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的義務。
3、《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二條,“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向單位和個人征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請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或者技術支援,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產、保證供給,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的組織提供相應的服務。”該條隱含的是企業配合組織生產、保證供給的義務。
4、《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該條所指的是公眾不得編造、傳播謠言的義務。
5、《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七條,“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該條所指的是公眾服從指揮和安排,配合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與救援,協助維護社會秩序的義務。
綜合以上條文,我們可以了解到,在疫情防控期間,公眾的配合義務包括配合財產征用、配合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配合組織生產、保證供給、不得編造、散播謠言、服從指揮和安排,配合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與救援,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對于公眾拒絕履行上述配合義務,應當承擔的法律風險,《突發事件應對法》也有一定的規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即是對于違法配合義務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其中包含了行政處罰、刑事處罰以及承擔民事責任等。具體總結如下:
1、對于編造、散播謠言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2、對于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3、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4、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處筆者認為應當重點說明的是第4點,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行為。結合近期熱點新聞,總結如下:
1、在明知確診或疑似的情況下,拒絕隔離,四處串門,或隱瞞來自疫情重點區域,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期為死刑。
2、拒絕隔離,過失造成病毒傳播的,可能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期為七年。
3、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口罩的,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最高刑期為無期徒刑。
4、在醫療機構進行挑釁,傷害醫務人員的,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最高刑期為十年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等。最高刑期為死刑。
5、利用疫情名義實施詐騙犯罪的,可能構成詐騙罪。最高刑期為無期徒刑。
6、采取破壞道路方式封路的,可能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最高刑期為死刑。
7、拒不配合防疫檢查,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最高刑期為三年有期徒刑。
當前正處于疫情防控重要時期,對于以上犯罪處于進行嚴厲打擊階段,以山東省為例,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山東省公安廳、山東省司法廳在2020年2月6日聯合發布了通告,對于暴力傷醫、制假售假、非法經營、造謠傳謠等破壞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從重從快追究法律責任。因此,公眾應當積極配合政府工作,規范自身行為,避免身陷囹圄。
當前疫情防控,不僅需要政府多方協調、醫務人員沖鋒陷陣、科研人員攻堅破難,更需要公眾積極配合,不發國難財,不給國家添亂,穩定后方,避免按下葫蘆浮起瓢,這樣才能做到有序應對,步步為營,穩扎穩打,決戰決勝。
在當前疫情斗爭的情況下,每一位群眾都是戰士,為了國家利益而戰,也為了自身的切身利益而戰,希望我們能夠齊心協力,共度時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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