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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評析】宅基地征收中對未成年時隨父母調配公房的認定

    日期:2026-01-20     作者:潘涔(城市更新(征收)專業委員會,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

案情簡介

上海市某區某鎮某宅某號房屋因土地儲備項目被納入征收范圍。2024年10月21日,被告上海市某區某局與華某簽訂《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居住房屋補償協議》(以下簡稱“系爭協議”)。華某認為被告上海市某區某局對安置人口的認定存在錯誤,特別是女婿嘉某不應因未成年時隨父母調配公房而被排除在可申請建房人口之外,該認定導致其合法安置權益受損,遂提起行政訴訟。

 

爭議焦點

未成年隨父母調配公房是否算“享受過福利分房”并排除可申請建房人口?即嘉某在未成年時與父母共同受配公房的行為,是否屬于《某鎮某隊某地塊儲備項目集體土地房屋可申請建房人口和面積認定操作辦法》中規定的“享受過福利分房”情形,進而能否被認定為宅基地征收中的可申請建房人口?

 

 雙方觀點

原告觀點

原告認為,系爭協議存在人口認定錯誤,嘉某系華某戶在冊戶籍家庭成員,應當被認定為被安置人員。嘉某在未成年時與父母受配公房,其當時作為未成年人,不具備享受住房福利的獨立民事主體資格,居住權利附隨于父母,原則上不屬于他處有房的情形,不應認定為“享受過福利分房”,故應納入可申請建房人口范圍。

 

被告觀點

被告認為,系爭協議的人口認定并無不當。經某鎮人民政府審核查明,嘉某曾于1987年享受過福利分房(公有住房使用權),根據該基地人口認定操作辦法的規定,享受過福利分房的人員不得列為被安置人員,故嘉某不應被認定為可申請建房人口。華某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和事實證據,系爭協議合法有效。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規定》及《某鎮某隊某地塊儲備項目集體土地房屋可申請建房人口和面積認定操作辦法》,可申請建房人口需滿足“在人口認定時點具有征收范圍內常住戶口,且符合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申請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及其戶口在冊的配偶、子女”,同時明確“在本市他處享受過福利分房的本人及配偶不得予以認定或照顧認定”。

福利分房包括本市他處擁有公有住房使用權、已購公有住房等任何形式的住房實物分配或住房貨幣補貼。本案中,嘉某在本市他處擁有公有住房使用權,屬于享受過福利分房的情形,不符合可申請建房人口認定標準。系爭協議內容符合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保障了華某戶的征收補償利益,華某要求撤銷系爭協議的依據不足,判決駁回華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證據(包括住房調配通知單、住房調配單等)足以證明嘉某未成年時曾因住房困難,隨父母增配公房使用并將戶籍遷入相應房屋,依法取得公有住房使用權,屬于《某鎮某隊某地塊儲備項目集體土地房屋可申請建房人口和面積認定操作辦法》中“享受過福利分房”的情形。

 

律師評析

一、“福利分房”的認定范圍與核心標準

在宅基地征收可申請建房人口認定中,“福利分房”的認定遵循“權利取得”原則,而非“是否具備獨立民事主體資格”原則。根據相關政策規定,福利分房的范圍涵蓋公有住房使用權、已購公有住房、住房貨幣補貼等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權益,核心在于是否實際取得了住房福利相關的權利,而非取得該權利時的年齡或民事行為能力狀態。

本案中,嘉某雖在受配公房時系未成年人,但其戶籍已遷入該公房并享有居住使用權,客觀上已取得了住房福利權益,符合“享受過福利分房”的法定情形,這是法院作出不予認定其可申請建房人口資格的關鍵依據。

二、未成年人住房權益的性質與征收認定的銜接

未成年人的居住權益通常附隨于父母或監護人,但在征收安置人口認定中,重點審查的是“是否存在享受過福利分房的事實”,而非該權益的取得方式。即使未成年人的住房權益源于父母的住房調配,只要其本人被登記為公房使用權人或實際享受了該住房福利,就會被認定為“享受過福利分房”。

三、此類案件的裁判思路與實踐啟示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秉持“嚴格依據政策規定、尊重行政機關審核結論、注重證據采信”的裁判思路:一是嚴格按照征收項目發布的人口認定操作辦法,明確可申請建房人口的正向條件與排除情形;二是對“福利分房”的認定以客觀證據為核心,重點審查住房調配文件、戶籍登記信息等書面證據;三是堅持“一事不再補”原則,防止同一主體重復享受住房福利與征收安置權益。

對于被征收人而言,在宅基地征收過程中,應充分了解征收項目的人口認定標準,特別是“福利分房”的具體范圍,提前梳理家庭成員的住房權益情況;對于行政機關而言,在認定過程中應明確舉證責任,就當事人“享受過福利分房”的主張提供充分證據,確保認定結果的合法性與公正性。

宅基地征收中未成年人住房權益的認定是政策執行與權益保障的平衡問題,法院的裁判為同類案件的處理提供了明確的裁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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