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上海市律師協會期貨業務研究委員會上傳并推薦)
2013年年底,一家名為財商通投資(北京)有限公司的機構設立信托100網站,在互聯網上發起了一種新的號稱“創新”的互聯網金融產品,將信托拆分銷售,一時間成為互聯網金融的熱點焦點。根據該機構的宣傳,當初建立該網站的初衷就是讓普通的民眾都能享受到高端的金融服務。
在信托100網站火熱運行了1個季度之后, 銀監會 http://gov.hexun.com/cbrc/index.html 于2014年4月8日下發了《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信托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99號文),特別強調規范產品營銷,明確指出不得違規匯集他人資金購買信托產品,違規者要承擔相應責任和法律后果。隨后于2014年4月17日,中國信托業協會也發布聲明向投資者提示風險,明確指出“信托100網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信托100的實踐究竟是有益創新還是違法違規?面向廣大老百姓的高門檻信托產品拆分銷售是否合理合法?一系列值得細細思考探討。
一、信托100的運作模式
根據網站的宣傳,信托100是一個創新型互聯網金融理財平臺,致力于為投資者提供信托搜索、比價、購買與轉讓一站式服務,具有高收益率、低風險、高靈活性、低門檻等優勢。
財商通投資(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商通”)借助網站平臺將集合資金信托產品“拆分”來賣,投資者以100元/份的低門檻投資高收益的信托產品,存款期限6-36個月,預期年化利率可達8%-12%。財商通充當投資顧問推薦信托產品,由投資者選擇決定購買的產品,財商通與投資者針對每一款產品簽訂格式化的《信托100產品委托認購協議》,投資者將與認購金額的款項轉入第三方支付平臺凍結,當募集額滿后,由財商通出面以自己的名義與信托公司簽訂合同,而投資者將獲得電子版《信托合同》。如果募集失敗,即該項信托產品本期購買份數未達到最低成立份數,即為流標,資金凍結解除,與認購金額的款項將在1日內分會投資者的賬戶,財商通不承擔任何賠償或支付利息的責任。
這種“湊份子買信托”的模式從法律關系上看,盡管財商通與投資者之間簽訂《信托100產品委托認購協議》,但只能說明投資者與財商通有資金委托關系,財商通采取隱名代理的方式以聚合的資金購買信托產品,考慮到我國將信托定位為較高風險投資領域進行規范與監管,這種模式的法律效力值得商榷。
二、投資需求倒逼金融創新
信托100的創新實際上是市場廣泛投資需求倒逼下產生的金融創新。在資產管理大變革時代下,信托100風波凸顯出投資需求與渠道門檻斗爭的激烈。
截至4月18日凌晨,信托100網站上本期精選募集資金已達到341.25萬元,其中來自三款集合信托產品分別來自方正東亞信托、廈門信托、中航信托公司。即便在4月17日信托業協會公告貼出后,還是有不少擁躉購買信托100產品,金額從100到10萬元不等。對于這些投資者而言,這種小錢,之前是不可能直接享受到信托產品平均10%以上的年化收益回報的。無論存 銀行 http://bank.jrj.com.cn/ 、購買銀行 理財 http://money.jrj.com.cn/ 產品、甚至參加第三方的 財富管理 http://bank.jrj.com.cn/list/sryh.shtml 計劃,這些資金就像支流匯入大海一樣,被投給城投債、房地產、礦產、過剩工業等傳統“融資大戶”,金融渠道雁過拔毛,為投資者剩下僅僅略高于定期存款的收益。針對這種市場現象,財商通直言不諱的表示,信托100就是對于投資信托百萬門檻的規避。
從本質上來說,投資者們通過財商通購買的是基于信托產品發展出來的新型場外衍生品——信托資產份額及收益權。而信托100擬提供的收益權轉讓平臺,更為這種新型場外衍生品提供了配套的二級交易市場。
這種將信托產品私募性質公開化的行為早已有之,如銀行的 私人銀行 http://bank.jrj.com.cn/list/sryh.shtml 部門、券商營業廳、第三方財富管理公司。首當其沖的就是體型龐大的銀行非標業務——銀行通過設立理財產品的方式,將大量分散資金匯集起來,然后通過信托公司設立單一信托的方式,以“類 貸款 http://bank.jrj.com.cn/list/grxd.shtml ”的形式投放,銀行支付5%左右的成本獲得不下10%的收益。之前也曾爆出一些第三方財富管理公司為招攬資金,進行虛假宣傳,甚至分拆,聲稱5萬元投資信托的消息。在金融脫媒的背景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為更多渠道帶來“鉆空子”的機會,私募性質的信托產品不斷被“創新”成面向公眾募集,例如阿里“娛樂寶”就是其中之一。
面對目前的市場態勢,銀監會近年來的態度始終保持為:保持信托產品的私募性質,堅持投資者適當性的原則,同時阻斷第三方銷售風險向信托公司傳遞,。
四、信托100模式所存在的問題與風險
1、合格投資者及人數要求
《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單個信托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第6條關于合格投資者的規定“投資一個信托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雖然信托份額的名義持有者是財商通,但是本質上卻是一個個的投資者,這種模式在人數及投資額上與法律規定不相符合,與信托監管法規的精神相左。
2、禁止對自然人轉讓和拆分轉讓
《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信托受益權進行拆分轉讓的,受讓人不得為自然人。機構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權,不得向自然人轉讓或拆分轉讓”。根據信托100 的運行模式,雖然信托份額的名義持有者是財商通,但“拆分銷售”卻是其明顯特征之一,該特征觸及了法律法規的監管紅線。
3、自有資金要求
《信托法》第7條規定“設立信托,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并且該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信托份額的名義持有者是財商通,但其僅作為代理人,對購買信托產品的資金不具有合法的所有權,這使得信托100的資金來源與《信托法》相違背。
4、私募標準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信托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規定“投資人不得違規匯集他人資金購買信托產品,違規者要承擔相應責任和法律后果。堅持私募標準,不得向不特定客戶發送產品信息。準確劃分投資人群,堅持把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對象,切實承擔售賣責任”、“信托公司不得開展非標準化理財資金池等具有影子銀行特征的業務。對已開展的非標準化理財資金池業務,要查明情況,摸清底數,形成整改方案”。上述銀監會99號文的規定可以看出,監管機構的態度是堅持信托的私募標準,這也是從另外一個側面體現出的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價值取向。所謂私募標準,就是對于信托這種風險較高的投資品種,設立門檻,使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適當性)必須與之相匹配。此次信托100打通了信托產品門檻,必然可能使得一些不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間接持有了信托產品,可能直接危及金融市場穩定和普通老百姓財富安全。
在信托100的網站上,甚至可以看到“100元買信托,100%剛性兌付,100款信托產品,100家合作機構,100個發起人,100分用戶體驗”的字樣。業內眾所周知,信托剛性兌付的神話近年來早已不復存在,網站對普通投資者采取上述字眼,是否存在虛假、夸大宣傳的嫌疑,值得商榷。
雖然存在爭議,但信托100的出現是一種客觀的市場信號,說明金融市場呼喚不斷創新,投資需求需要得到釋放。尤其是在互聯網金融異常火爆的今天,如何在監管范圍內開展創新,如何在堅持市場價值中釋放需求,這是不但是信托行業,更是整個金融領域中的各種主體都必須積極思考、謹慎把握的課題。
[1] http://mc.lawyers.org.cn/bc/committee/#_ftnref1 曲峰,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上海市律師協會期貨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楊龍駒,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上海市律師協會期貨業務研究委員會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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