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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協私人財富管理與婚姻家事前沿法律實務培訓班綜述(四)

    日期:2025-12-30     作者:婚姻家事專業委員會


2025年12月18日、19日,上海律協律師學院聯合婚姻家事專業委員會舉辦“私人財富管理與婚姻家事前沿法律實務”培訓班。2025年12月19日下午,興業信托高級法律顧問、家族辦公室專家團隊核心成員高天成為大家分享了名為“家族信托業務實踐——律師業務的新藍海新工具’”的股權家族信托監管動態與業務實操專題內容。本次分享聚焦股權家族信托的監管框架、常見架構設計、客戶運用實踐及律師展業路徑,系統解析了這一律師業務“新藍海”的核心要點與實操技巧,為參會律師提供了兼具專業性與實操性的指引。

一、股權家族信托的監管框架與政策導向

(一)監管體系與核心要求

股權家族信托主要受“一法三規”及專項政策約束,核心監管依據包括《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等基礎法規,以及《中國銀保監會關于規范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分類的通知》等專項文件,同時需遵守公司法、證券法、稅務相關法規及反洗錢要求。監管主體涵蓋金融監管部門、稅務機關等,核心監管目標為保護受益人利益、防范金融風險、打擊洗錢和逃稅,重點關注資金來源合法性、受托人資質、信托條款合規性等關鍵要素。

根據監管定義,家族信托的委托人需為單一自然人或其親屬,信托財產金額或價值不低于1000萬元,信托目的需包含財富規劃、風險隔離等定制化服務,不得為單純理財性質,受益人需為家庭成員且委托人不得為唯一受益人。監管總體呈現“規范與發展并重”的趨勢,既鼓勵信托回歸“受人之托、代人理財”本源,也嚴格防范監管套利行為。

(二)政策支持與發展動態

近年來股權家族信托政策支持力度持續加大,2023年國務院明確鼓勵發展股權、不動產家族信托,2025年國家金融總局發文支持家族信托發展,北京、上海等20個試點城市推進股權信托登記機制探索相關政策文件包括《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信托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關于加快推進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工作方案》等,核心支持方向為建立不動產、股權等非資金類信托財產的登記及配套機制,為股權家族信托的合規開展提供了政策保障。從立法演進來看,2001年信托正式立法,2018年明確家族信托定義,2019年確立信托財產不可保全執行規則,2021年民法典確認遺囑信托效力,2023年家族信托單獨分類,制度體系日趨完善。

二、境內股權家族信托的常見架構與設立模式

(一)基礎架構設計

股權家族信托的核心架構通常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有限合伙企業(SPV)及家族管理公司構成。其中,家族信托通過SPV持有家族企業股權,SPV采用“LP + GP”模式,家族管理公司擔任GP(持股0.1%)掌握控制權,家族信托作為LP(持股99.9%)享有受益權,受益人限定為家族成員,實現控制權與受益權的分離與合理配置。該架構可有效整合家族資產,優化企業治理與家族關系治理,同時發揮風險隔離與傳承規劃功能。

(二)三類核心設立模式解析

股權轉讓模式:由家族信托新設SPV,SPV按公平交易原則向委托人購買家族企業股權,資產占比超20%需提供資產評估報告確定對價。該模式可直接置入股權,適用于股權增值少、稅負成本低或業務無法轉移但傳承需求強烈的場景,但委托人需就股權增值部分繳納20%或最高35%的個稅。

業務轉移模式:家族信托下設SPV并新設實體公司,將原家族企業優質業務轉移至新實體。其優勢在于無設立環節所得稅,信托可100%持股新實體,且能厘清原企業歷史合規問題,適用于輕資產運營、業務轉移便利或有新增投資需求的家族企業。

增資擴股模式:SPV以信托資金對家族企業進行增資擴股,增資實繳過程不涉及個人所得稅,可合規歸還股東借款。該模式適用于重資產經營、股權增值大、轉讓稅負高的企業,但增資資金需進入公司賬戶,難以將全部股權裝入信托,且存在稅務溝通與合規風險。

三類模式在SPV管理、資產置入方式、稅負成本、股權置入比例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需根據企業資產狀況、稅負水平及客戶需求精準選擇。

三、股權家族信托的客戶運用實踐與風險防控

(一)全生命周期運用場景

股權家族信托的核心功能覆蓋資產隔離、意愿鎖定、靈活分配、隱私保護、家族治理等,可貫穿客戶全生命周期:組建家庭階段可實現婚前財產隔離與家企風險隔離,切斷企業債務向家庭傳導;家業有成階段可設立教育子賬戶、健康基金及創業激勵金;安享晚年階段能通過養老信托保障退休生活,設立隔代關愛金定向分配;百年傳承階段可通過永續信托實現跨代傳承,嵌入“家訓條款”傳承家風。

(二)典型案例與客戶畫像

在控制權安排方面,可通過家族管理公司章程約定實現平穩傳承,例如委托人持有少量股權,長子持有95%股權但將權利不可撤銷地委托委托人行使,委托人去世或失能后授權終止,同時限制股權質押、對外擔保等行為,確保控制權穩定。在財富共享機制上,可設定受益人順位,通過定期分配、條件分配等方式覆蓋家族成員養老、醫療、教育等需求,并對經營管理家族企業的成員給予專項補貼。

核心目標客戶需滿足以下特征:家族成員結構復雜、家族企業實體資產多且有稅收籌劃需求、短期無上市計劃、可支配現金或金融資產不低于3000萬元、實控人年齡50歲以上有傳承需求。

(三)主要風險與防控要點

股權家族信托面臨六大核心風險:一是反洗錢風險,需嚴格核查信托財產來源合法性;二是經營違法違規風險,需規范參控股企業經營行為,防范非法集資、違規關聯交易等;三是稅收風險,需確保信托目的具有合理性,避免被認定為避稅通道;四是信托撤銷風險,設立信托不得具有逃債、偷逃稅等違法目的;五是信托擊穿風險,需避免委托人過度控制信托財產處置;六是集團聲譽風險,需嚴格審查客戶信托目的與企業經營合規性。防控關鍵在于強化合規審查、完善合同條款、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確保信托架構合法有效。

四、律師在股權家族信托業務中的展業路徑與價值實現

(一)核心切入點與角色定位

婚姻家事是信托落地的黃金入口,此類案件涉及家庭核心資產與情感,客戶信任度高、痛點集中,律師可從婚前協議、婚內財產約定等業務切入,將信托工具嵌入解決方案。律師在信托業務中具有雙重角色:既是信托合同起草者與解釋者,可憑借專業能力定制合法合規的信托架構;也是信托監察人,可代表委托人或受益人監督受托人,審核分配方案,實現前端設計與中端監督的雙收費。

(二)三重變現角色與展業技巧

律師可通過三類角色實現業務增值:作為產品設計者,前端診斷需求、起草法律文件,按項目收取設計費;作為信托監察人,持續監督信托運行,按資產規模收取年度監察費;作為專業推介人,向合規信托機構推介業務,收取法律顧問費。展業過程中,可將信托方案模塊植入離婚協議、婚前財產協議等法律文書,在案件初詢時主動引導客戶關注信托價值,制作場景對比圖降低溝通成本。

(三)律所賦能與長遠價值

律所的品牌公信力與跨部門協作能力(覆蓋家事、刑事、公司、金融等領域)可滿足客戶多樣化需求,通過與優秀信托公司建立合作渠道,提高業務落地效率。股權家族信托能將律師一次性服務升級為長期陪伴式服務,形成穩定被動收入,同時增強客戶粘性,實現家事業務與家族信托、公司商事業務的協同發展,成為律師業務的重要增長極。

股權家族信托作為財富管理與傳承的重要法律工具,政策支持持續加碼,市場需求日益旺盛。律師參與此類業務,既需掌握信托、公司、稅務等多領域專業知識,也需精準把握客戶需求與政策動態,通過專業服務為客戶提供全生命周期的財富保障方案,同時實現自身業務的轉型升級與價值提升。未來,隨著信托財產登記機制的不斷完善,股權家族信托市場將迎來更大發展空間,也為律師業務創新提供了廣闊平臺。

隨后,婚姻家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付忠文向學員們做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實施后房產分割的司法實踐變化”的主題分享。旨在幫助婚姻家事領域律師同仁們深入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實施后房產分割的司法實踐變化的相關問題

一、離婚時房產分割的原則

付律師指出,離婚時房產分割遵循協商優先、照顧子女權益、照顧女方、照顧無過錯方的一般原則;考慮房屋來源、各方貢獻大小、雙方婚齡長短、孕育子女情況、共同生活情況的公平原則以及誠實信用原則。

二、離婚時爭議較大的房產分割情形

在實務中,房產分割的爭議焦點往往集中在房屋來源、出資性質及家庭成員權益的平衡上。付律師主要從以下五個實踐中常見的爭議較大的情形進行展開講述:

1、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婚后為另一方加名,離婚時如何分割?

2、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及子女名下,離婚時如何分割?

3、婚后,一方使用其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且產權登記在其一人名下,該房屋是否為其個人財產?

4、父母為子女婚后購房出資款項之性質應如何認定

5、涉外夫妻離婚時所涉房屋分割的法律適用

其中,付律師重點展開探討了關于父母為子女婚后購房出資性質認定有關的司法爭議難點,從當前司法裁判分歧、司法實踐的困惑以及父母為子女婚后購房出資性質認定的具體分析三個方面切入分析:

(1)當前司法裁判分歧

對于父母與夫妻雙方未就購房出資的性質明確約定的,實踐中有“借貸說”、“贈與說”;“平衡說”三種觀點。

“借貸說”認為,父母在子女購買房屋等生活所需進行出資時,除非明確表示系贈與,否則只能認定是在子女經濟能力尚顯單薄之時,出于對子女關愛的情懷而臨時性出資。因此父母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向子女及其配偶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被告抗辯轉賬并非借款而系贈與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的贈與提供證據證明,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贈與說”認為,父母為子女婚后的出資系為子女購房之用,且無證據證明父母向子女轉款時有要求夫妻歸還之約,故該情形符合贈與行為的特征,父母的出資款應視為父母對子女的贈與而非借貸。因此,在父母一方主張為借款的情況下,應當由父母來承擔證明責任。

“平衡說”認為,父母為子女婚后購房出資后,從出資至訴訟之前,均沒有明確的意思或行為反映出他們對這種出資的定性,結合多數父母希望子女生活美好、安定的善良初衷,依據民事法律的公平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對于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應進行適當的平衡,可將父母為子女婚后購買的首套住房出資視為贈與,父母的其他購房出資視為借貸,子女應當予以償還。

(2)司法實踐的困惑

付律師結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的有關規定,指出父母為子女婚后購房出資性質認定存在以下五點司法實踐中的困惑:

1)父母為子女婚后購房的出資能否成為“借款”?

2)父母為子女婚后購房出資視為“贈與”時,識別受贈主體難。

① 有關“約定”的主體及形式規定過于籠統;

② 《司法解釋一》第29條第2款與《司法解釋二》第8條就“約定”的內容規定不同,進一步造成司法困惑。

3)“雙方/夫妻購置房屋”的內涵和外延不明。《司法解釋一》第29條第2款主要適用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情形,而《司法解釋二》第8條則適用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購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者雙方父母出資”的情形。那么在司法實踐中應如何認定系“雙方/夫妻購置房屋”,而非“夫妻一方”購置房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父母全額出資購房款,父母親自看房及選房,或出資者自己子女一人看房及選房,購房合同的買受人也僅系出資者己方子女一人,最終產權也登記在該子女一人名下,這種情形是“雙方/夫妻購置房屋”,還是出資者子女一人購房?如屬于后者,那么此種情形下,如何識別房屋權屬的性質?

4)《司法解釋二》第8條第1款有違《民法典》不動產物權制度。《民法典》第216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也就是說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上的權利人首先被推定為真實的產權人,當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為兩人及以上時,則全部權利人為該不動產的共有人。又依《民法典》第298條、299條、303條及304條第1款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當然享有所有權及分割請求權。然而,由《司法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定可知,婚后,夫妻購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且當事人就該出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可綜合考慮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也就是說當房屋系一方父母全額出資,且產權也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時,司法裁判者仍有權依據該條規定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換言之,登記的房屋共有人未必享有該房屋的分割權及產權份額,這有損當事人對不動產登記的信賴利益,更不符合當事人對婚姻財產權益的正當預期。

5)若不動產登記簿明確記載了夫妻各自的產權比例,《司法解釋二》第8條是否還有適用空間?《司法解釋二》第8條充分體現了個人財產利益與家庭團體利益的平衡,賦予了司法裁判者更大的自由裁量權,有利于個案的公平裁決。但現實中,不乏夫妻雙方在房屋產權登記時明確記載了各自的產權份額。司法實踐通說認為,夫妻雙方就房屋產權登記的比例視為夫妻財產約定,離婚時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該房屋系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者雙方父母出資,雙方離婚分割該房屋時,司法裁判者是否還可依據《司法解釋二》第8條行使自由裁量權?

(3)父母為子女婚后購房出資性質認定的具體分析

① 父母為子女婚后購房出資性質認定的一般規則:公平原則、意思自治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是處理家事糾紛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② 父母為子女婚后購房出資應識別為借款的幾種常見情形:

夫妻雙方與父母就該出資達成了借款的合意,則應予以尊重,雙方之間成立借貸關系。

夫妻購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或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者雙方父母共同出資,在出資時或出資前,若出資父母與己方子女就該出資達成了借款合意,且該借貸關系成立時或成立后,出資者或其子女將借貸關系的內容及時通知了出資者子女的配偶,則依據《民法典》第1064條第2款之規定,出資者與其子女及其配偶之間,應依法成立借貸關系。

若父母在匯款時明確備注了“借款”,且及時將該出資款系“借款”的性質通知了夫妻雙方,或出資父母將款項直接匯款給了房屋出售方,且出資父母在匯款前或匯款后,及時將該款項系“借款”的意思表示通知了夫妻雙方,則此時,應尊重出資者的意思表示。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9條第1款第(二)項以及第16條,出資者與其子女及其配偶之間,應依法成立借貸關系。

③ 關于約定的效力問題:

若夫妻雙方與出資父母簽署贈與合同,明確約定該出資只贈與出資者己方子女一人所有的,則該約定有效,各方均應恪守。

若出資者與其子女在出資前或出資時簽署的贈與合同中,明確約定該出資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所有,且該贈與合同成立時或成立后,出資者或其子女,將贈與合同的內容及時通知了出資者子女的配偶,此種情形下,作為出資者或其子女盡到了謹慎注意義務,遵循了誠實信用原則,并未欺瞞出資者子女的配偶,也未給其造成錯覺,或不合理的婚姻財產期待,那么上述贈與合同應屬有效“約定”,且對出資者子女的配偶具有法律約束力。

若出資者與其子女在出資前或出資時簽署的贈與合同中,明確約定該出資款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所有,但該贈與合同成立時或成立后,出資者或其子女未將贈與合同的內容及時通知出資者子女的配偶,或上述贈與合同系出資者與其子女事后補簽的,則上述贈與合同,對出資者子女的配偶應不發生法律效力,并非有效“約定”,但出資者子女的配偶事后予以確認或追認的除外。

④ 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所涉房屋權屬認定的幾種情形:

父母全額出資,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該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父母全額出資,但產權登記在出資者子女配偶名下,該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雙方父母全額出資,但產權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該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父母提供購房首付,剩余房款由子女通過銀行按揭方式支付,但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雙方名下,該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付律師系統講述了父母為子女婚后購房出資性質認定這一難點的裁判邏輯與操作困境,為律師同仁處理同類案件提供了關鍵指引。 

三、實務操作建議

最后,付律師根據自身辦理的相關案件的經驗出發,為律師同仁們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實施后,辦理夫妻財產分割之房產分割案件提出了多種可行的實務建議:

1、協商與評估:庭審中,雙方協商房屋價格時,建議根據市場價格合理報價,不要心存僥幸

2、主貸人優勢若房屋尚有按揭貸款未結清,一般法院會優先考慮房屋產權歸主貸人一方,由該方給予對方折價款,但若非主貸人一方可提前全部結清貸款或征得銀行同意變更主貸人,則原“主貸人”身份對取得房屋產權便無優勢

3、限購問題:雖然法院判決房屋歸一方所有,但判決未滌除另一方名字前,未取得房屋產權一方名下房屋套數仍以登記為準,律師同行需注意限購政策對當事人的影響;

4、貢獻優勢:一方對房屋貢獻較大,一般可作為該方取得房屋產權的優先條件;

5、審執結合:法院在分割房屋從審執結合角度出發,同等條件下,法院一般考慮將房屋判歸具有執行能力一方所有,由該方給另外一方折價款,確保判決可落實

6、及時提出權利主張當事人若符合多分條件時,律師主動提醒當事人并按照當事人意愿向法庭提出權利主張

(注:以上嘉賓觀點,根據錄音整理,未經本人審閱)

 

供稿:上海律協婚姻家事專業委員會

執筆:高天成  興業信托高級法律顧問

    付忠文  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