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文章(ESG中的“社會(S)”要素:金融消費者保護與中國實踐)中,我們和大家聊了作為外部社會要素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及其在中國的實踐情況,今天的文章我們就接著這一話題,再說一說我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
在2023年的國家金融監管體系改革中,以銀保監會為基礎組建了國家金融監管總局(“金監總局”),并將原本分屬于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和證監會的金融消費者/投資者保護職責統一收歸金監總局管理。但金監總局成立后,尚未就金融消保的統一監管出臺新的監管規定,因此,我國的現行金融消保監管框架仍然適用原“一行兩會”架構下的相關規定,并可以劃分出金融條線監管和非金融條線監管兩條主線,在金融條線監管下,又可以劃分出人民銀行監管、銀保監會監管和證監會監管三條支線,我們一條條來看。
1. 金融條線監管
就金融條線監管而言,簡單理解,金融消保監管工作主要由金融監管部門對口負責,并視監管對象的不同,進而由一行兩會適用其各自制定的監管規則分頭監管。
我國的現行法律法規中,除適用于一般消費者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外,目前金融監管條線能夠統一適用的上位法只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這一相對原則性、綱領性的文件以及針對金融營銷宣傳行為這一特定領域的《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及證監會的監管要求尚未打通,金融消保“自上而下”的監管體系尚未完全成型。當然,將金融消保的監管職權統一收歸金監總局也正是為了解決這一問題。金融條線的現行消保監管規則如下圖所示:
1) 人行條線監管
人行條線的金融消保監管起步較早,2013年即出臺了《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管理辦法(試行)》,該試行辦法于2016年“轉正”為《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隨后于2020年進一步細化規定并增強可執行性,成為今天的《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即“5號令”。
原則上5號令僅適用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但從實踐角度,其適用范圍也可能有一定程度的擴張,例如2021年4月29日,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等金融管理部門聯合對13家從事金融業務的網絡平臺企業進行監管約談并提出了整改要求,其中金融消保即是其中一項重要內容,而人民銀行在此次整改中起到牽頭作用的同時,也將5號令中的部分要求延展到集團內所有從事金融業務的主體。
2)銀保監條線監管
銀保監會是一個于2018年銀保合并后誕生的部門,將銀行業與保險業進行統一規范的消保監管規則也自此起步:在銀保監會成立后,先后于2019年發布了《關于銀行保險機構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體制機制建設的指導意見》、2021年發布了《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辦法》,但仍然缺少類似5號令的直面金融消保具體規范的系統性規定,直至2022年12月26日,《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的出臺才正面解決了這一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就銀行業及保險業金融機構而言,除上述銀保監條線的監管規定以外,還需要遵守其他規則:銀行業機構一方面需要適用/參照適用人行條線的金融消保監管規定,如5號令,另一方面,銀監條線在銀保監會合并前出臺的消保監管規定仍然有效,如《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保險業機構則需要適用《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等保監條線在銀保監會合并前出臺的消保監管規定。
3)證監條線監管
證監條線的金融消保監管很特殊,第一點特殊在,證監會監管體系下使用了“投資者保護”而非“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概念;第二點特殊在,證監會監管體系下的投資者保護工作,最主要涉及的是上市公司的監管,而非金融機構的監管。
從法規角度,2013年出臺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對于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保護提出了明確要求,2019年修訂的《證券法》中更是增設“投資者保護”專章,體現了對于證券投資者保護的高度重視。實踐中,諸如“扇貝跑了”此類上市公司侵害中小投資者權益的違規行為層出不窮,應當說,證監會以上市公司監管作為其關注的首要重點具有現實性和合理性。不過,從另一方面看,由于監管重點向上市公司監管的傾斜,證監會條線的消保監管規則對于金融機構(例如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銷售機構等)而言,除重點關注投資者適當性規則外,其他規定反倒相對偏于框架性。
2. 非金融條線監管
除了金融條線監管以外,金融消費者作為廣義的消費者的子集,同樣可能面對非金融條線的監管要求,其中較為突出的是市監條線和網信條線的監管。
1)市監條線監管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一般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監管工作,因此原則上亦對于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具有監管職權,即金融消保工作亦需滿足市監條線的監管規則。
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與金融監管條線共同的上位法外,市監條線適用其獨立的一套監管規則,市監條線的主要消保監管規則可歸納如下圖:
實踐中,地方市監局一般不會“越權”監管金融機構,但其對于金融機構同樣具有監管權限,且對于廣告違規、有獎銷售等典型的市監條線的關注問題,地方市監局同樣可能對于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并做出處罰。從這一角度,市監條線的消保要求亦不容忽視,特別是對于廣告監管、不正當競爭、價格監管等市監條線的傳統領域,也同樣屬于金融消保合規工作開展過程中需要關注的重點內容。
值得關注的是,2023年12月,市場監管總局與金監總局簽署了《加強非法金融廣告信息監測處置工作框架協議》,就金融廣告領域的消保工作達成合作,這有助于解決市場監管與金融監管在消保方面的長期相對割裂的現狀,并將對后續的平臺金融廣告監測處置工作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2)網信條線監管
信息安全權是金融消費者的八項基本權利之一,但是,對于金融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保護,并非僅金融監管部門從消保角度具有監管職權,網信部門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個保法》”)等法律法規,同樣可以從個保監管的角度進行監督與執法。
實踐中,個人信息保護監管規則的不統一也引發了各種問題,特別是金融消保領域的監管規則部分出臺在《個保法》之前,在實際執行與適用中如何與《個保法》規定相銜接?《個保法》在金融領域能否產生新法代替舊法的效果?在執法層面上如何避免重復監管給金融機構帶來的額外負擔?都是實際出現也值得討論的問題。
最后,上述現行金融消保監管規則可總結如下圖,我們也期待著在金監總局的統一規范落地后,能夠在現有規則的基礎上進一步實現集中、統一的效果,從而更好地發揮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