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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補償爭議解決”實務培訓班(二)業務綜述

    日期:2025-12-12     作者:城市更新(征收)專業委員會

       2025919日,上海律協城市更新(征收)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城更委”)在上海財經大學武東路校區同德樓101報告廳成功舉辦“房屋征收補償爭議解決”實務培訓班。本次培訓聚焦國有土地與公房征收兩大核心領域,精準回應法律從業者在實務中面臨的政策理解、糾紛應對、案例裁判等痛點問題,邀請城更委主任馬永健、委員李剛、周文宣、朱守俠四位資深律師擔任講師,通過“政策演進+案例拆解+工具輸出”的三維模式,為現場180余名律師及線上500余名參訓者提供了系統性的專業指導。本次培訓不僅是對當前房屋征收補償爭議解決實務的全面梳理,更折射出城市更新背景下征收法律服務的專業化、精細化發展趨勢。本文結合四位講師的核心分享,從政策解讀、糾紛應對、案例裁判、實務操作四個維度,對房屋征收補償爭議解決的核心要點進行深度解析,為法律從業者提供可落地的實務指引。 

一、國有土地企業廠房征收/收儲:政策演進、補償核算與趨勢研判

城更委主任、北京煒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馬永健律師以《企業廠房征收/收儲最新動向》為開篇專題,從“政策脈絡—補償拆解—趨勢分析”三個層面,系統梳理了企業廠房征收領域的核心問題。其分享以“四個十年、三個時代”的政策演進框架為基礎,結合自身代理的20余起企業廠房征收案例,為參訓者搭建了從“知政策”到“會實操”的完整認知體系。 

(一)政策演進:從“拆遷管理”到“征收保障”的理念轉型

馬永健律師將1991年至今的企業廠房征收政策劃分為三個關鍵時代,每個時代的政策導向與法律依據均呈現顯著差異,直接影響企業補償權益的界定:

1.1991-2001年:“拆遷主導”時代

1991年《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為核心,政策重心在于“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企業作為被拆遷方的權益保護條款較為原則。此階段補償標準由拆遷人與企業協商確定,缺乏統一的法定核算框架,企業常因議價能力不足導致補償權益受損。典型案例為某機械制造廠因城市道路擴建被拆遷,僅獲得房屋重置價補償,設備搬遷損失與停產損失未被納入補償范圍。

2.2001-2011年:“規范拆遷”時代

2001年修訂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首次明確“拆遷補償的范圍包括房屋價值、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并引入評估機制。但該階段仍以“拆遷許可”為核心程序,公共利益與商業利益的邊界模糊,企業廠房常因“商業開發”被納入拆遷范圍,補償爭議頻發。以上海某工業園區拆遷為例,12家企業因對評估機構選定程序存疑,集體提起行政復議,最終推動拆遷方重新組織評估。

3.2011年至今:“征收保障”時代

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征補條例》)的出臺,標志著政策理念從“拆遷管理”轉向“權益保障”。其核心突破包括:一是明確“公共利益”的法定范圍(如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排除單純商業開發的征收適用;二是確立“先補償、后搬遷”原則,杜絕“先拆后補”的違法操作;三是細化企業補償范圍,將“停產停業損失”“設備搬遷損失”明確納入法定補償項目。2021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進一步強化對企業土地權益的保護,明確劃撥地與出讓地的補償差異,為企業廠房征收提供更清晰的法律依據。 

(二)補償核算:五大核心模塊的實務拆解與案例應用

馬永健律師強調,企業廠房征收補償的核心在于“全面覆蓋損失、精準核算金額”,需圍繞“土地、房屋、設備設施、停產停業、補助獎勵”五大模塊展開,每個模塊均需結合企業實際情況與地方政策細化:

1.土地補償:區分權屬性質定標準

-出讓地:補償范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剩余年限的市場價值,通常以基準地價為基礎,結合土地用途、區位因素調整。以上海浦東新區某出讓地廠房為例,土地面積5000㎡,剩余使用年限20年,基準地價1500/㎡,最終土地補償款按1800/㎡核算(考慮區位溢價20%)。

-劃撥地:補償需扣除土地出讓金,通常按“土地重置價-出讓金”計算。如某國企劃撥地廠房,土地重置價1200/㎡,需繳納出讓金300/㎡,實際土地補償款為900/㎡。

2.房屋補償:評估方法決定金額差異

房屋補償以評估結果為依據,常用評估方法包括市場法、成本法、收益法,需根據房屋用途(生產用房、辦公用房、倉儲用房)選擇適用:

-市場法:適用于周邊有同類交易案例的房屋,如上海閔行區某生產廠房,參考周邊同類廠房交易價1.2萬元/㎡,評估結果為1.18萬元/㎡(扣除成新率差異)。

-成本法:適用于老舊廠房或特殊用途房屋,按“重置成本-折舊”計算,如某1990年建成的倉儲廠房,重置成本8000/㎡,折舊率40%,評估結果為4800/㎡。

3.設備設施搬遷:區分“可搬遷”與“不可搬遷”

-可搬遷設備:補償包括運輸費、安裝調試費、臨時存放費,如某生產線設備搬遷,運輸費2萬元、安裝調試費5萬元、臨時存放費1萬元,合計補償8萬元。

-不可搬遷設備(如大型機床、定制生產線):補償按“重置價-殘值”計算,若設備因搬遷報廢,需全額補償重置成本。某汽車零部件企業的定制沖壓設備,重置價300萬元,殘值50萬元,最終補償250萬元。

4.停產停業損失:兩種計算方式的適用場景

-按“前三年平均凈利潤”計算:適用于財務制度健全、能提供完整利潤憑證的企業。某電子廠前三年平均凈利潤150萬元,停產期限6個月,停產損失補償75萬元。

-按“當地指導標準”計算:適用于無法提供利潤憑證的中小企業,以上海為例,生產型企業按房屋建筑面積30-50//月計算,某1000㎡的小型加工廠,停產6個月,按40//月補償,合計24萬元。

5.補助獎勵:地方政策的差異化應用

補助獎勵通常包括搬遷獎勵、簽約獎勵、速遷獎勵,各地標準差異較大。以上海2025年企業廠房征收政策為例,簽約獎勵按500/㎡計算,速遷獎勵(簽約后30日內搬遷)按300/㎡計算,某5000㎡廠房可獲補助獎勵400萬元。馬永健律師特別提醒,補助獎勵需在補償協議中明確支付條件與期限,避免后續爭議。 

(三)最新趨勢:收儲模式多元化與權益保障強化

結合正在代理的上海某工業園區收儲項目、蘇州某國企廠房征收項目,馬永健律師總結出當前企業廠房征收/收儲的三大趨勢:

1.收儲主體多元化:從“政府單一收儲”到“政企協同”

傳統收儲以政府土地儲備中心為唯一主體,當前逐步引入平臺公司、市場化機構參與收儲。以上海某科創園區收儲為例,由區屬平臺公司與企業簽訂《收儲協議》,政府負責政策監管,平臺公司負責補償資金籌措與后續土地開發,既提高收儲效率,又減輕政府財政壓力。

2.補償協商市場化:第三方評估機構深度參與

部分項目引入獨立第三方評估機構(如房地產估價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公司)作為“協商中介”,協助企業與征收方核算補償金額。某裝備制造企業征收項目中,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設備損失評估報告》成為雙方協商的核心依據,最終補償金額較初始方案提升20%

3.企業權益保障程序化:聽證與復議渠道更暢通

《征補條例》規定的“征收聽證程序”在實務中逐步落地,企業可就征收補償方案提出異議并申請聽證。2025年上海某化工企業征收項目中,企業以“補償標準低于市場水平”為由申請聽證,征收方最終調整設備損失補償金額,體現程序正義對實體權益的保障作用。 

二、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行政訴訟:五大糾紛類型與實戰應對策略

城更委委員、上海邦信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剛律師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主要涉及的幾類行政訴訟》為專題,聚焦征收行政訴訟的“爭議焦點—法律依據—訴訟策略”,結合15起典型案例,系統梳理了信息公開糾紛、履行法定職責糾紛、征收決定糾紛、補償決定糾紛、補償協議糾紛五大類案件的實戰應對方法,并分享了可直接復用的實務工具,為參訓律師提供“拿來即用”的操作指南。 

(一)信息公開糾紛:突破“答復壁壘”的舉證與抗辯

信息公開是企業與個人獲取征收項目合法性信息的核心渠道,也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環節”。李剛律師指出,此類糾紛的核心爭議點在于“申請信息是否屬于公開范圍”“行政機關答復是否合法”,實戰中需把握三個關鍵步驟:

1.精準界定申請范圍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0-12條,征收領域需重點申請的信息包括:征收決定及相關依據(如規劃文件、立項批復)、征收補償方案、評估機構選定流程及評估報告、補償資金到位證明。李剛律師提供的《信息公開申請書模板》明確要求:需列明“申請人基本信息、申請事項(逐項列明信息名稱及獲取方式)、事實理由(說明申請信息與自身權益的關聯性)、送達方式”,避免因申請內容模糊被行政機關以“申請不明確”為由拒絕。

2.針對性反駁答復理由

行政機關常見的拒絕答復理由包括“不屬于政府信息”“屬于內部管理信息”“涉及第三方商業秘密”,律師需結合法律依據逐一反駁:

-針對“不屬于政府信息”:引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條,證明申請信息是“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信息”。如某被征收人申請公開“征收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行政機關以“不屬于政府信息”拒絕,法院最終認定該報告是征收前的法定文件,屬于公開范圍。

-針對“涉及第三方商業秘密”:要求行政機關舉證證明“信息涉及商業秘密”,若無法舉證或信息與公共利益相關,仍需公開。某企業申請公開“征收項目評估機構的遴選文件”,行政機關以“涉及評估機構商業秘密”拒絕,法院認為遴選文件與征收程序合法性相關,判決行政機關限期公開。

3.舉證重點:申請記錄與答復瑕疵

訴訟中需提交的核心證據包括:信息公開申請書(郵寄記錄)、行政機關的答復文書、與申請信息相關的權益證明(如房產證、租賃合同)。若行政機關存在“超期答復”(法定答復期限為20個工作日)、“答復內容不明確”等瑕疵,可直接主張答復違法。上海某征收項目中,行政機關超期30日答復,法院直接確認答復行為違法。 

(二)履行法定職責糾紛:明確“職責邊界”的訴訟邏輯

此類糾紛源于征收部門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如未組織聽證、未支付補償款、未落實安置房源等。李剛律師強調,訴訟的關鍵在于“證明行政機關有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未履行或不當履行職責”。

1.法定職責的界定依據

需結合《征補條例》及地方規定,明確征收部門的職責范圍:

-征收前:組織征收補償方案聽證(《征補條例》第10條)、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補條例》第12條);

-征收中:按時支付補償款(《征補條例》第27條)、提供符合約定的安置房源;

-征收后:處理補償協議履行爭議、協助辦理產權過戶。

2.典型案例與應對策略

以上海某舊改項目為例,征收部門未組織聽證直接發布征收決定,被征收人提起履行法定職責訴訟:

-原告舉證:征收補償方案未征求公眾意見、未組織聽證的證據(如征收公告、方案公示照片);

-被告抗辯:“多數被征收人同意方案,無需聽證”;

-法院裁判:聽證是法定程序,無論多數人是否同意,均需組織,判決征收部門限期補正程序。

李剛律師提示,此類案件需在起訴前向行政機關提交《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若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答復或拒絕履行,再提起訴訟,避免因“未窮盡行政救濟”被駁回起訴。 

(三)征收決定/補償決定糾紛:挑戰“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核心戰場

征收決定與補償決定是征收程序的核心行政行為,也是行政訴訟的“高頻領域”,爭議焦點集中在“程序合法性”與“實體合理性”。

1.征收決定糾紛:公共利益與程序合規雙重審查

-公共利益審查:根據《征補條例》第8條,審查征收項目是否屬于“公共利益范圍”。某商業綜合體項目以“舊城區改建”名義作出征收決定,法院查明該項目中商業開發占比達60%,不符合公共利益,撤銷征收決定。

-程序合規審查:重點審查“征收范圍是否符合規劃”“補償方案是否征求意見”“風險評估是否通過”。上海某征收項目因“征收范圍超出城鄉規劃確定的范圍”,被法院撤銷征收決定。

2.補償決定糾紛:評估程序與補償標準的關鍵抗辯

補償決定的合法性依賴于評估程序的合規性,常見抗辯點包括:

-評估機構選定違法:未通過“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的法定流程;

-評估范圍不全:未包含房屋裝飾裝修、附屬設施(如圍墻、水井);

-評估結果未送達:未依法向被征收人送達評估報告,剝奪申請復核的權利。

某征收項目中,評估機構由征收部門直接指定,未征求被征收人意見,法院最終撤銷補償決定,要求重新組織評估。 

(四)補償協議糾紛:行政協議的“履行與撤銷”爭議

2019年《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明確征收補償協議屬于行政協議,此類糾紛的核心在于“協議效力”與“履行義務”。

1.協議效力爭議:欺詐、脅迫與顯失公平的認定

-欺詐:征收方隱瞞補償標準、安置房源真實情況(如房源存在抵押);

-脅迫:以“強制搬遷”“降低補償”等威脅迫使被征收人簽字;

-顯失公平:補償金額顯著低于市場水平,如某房屋市場價值200萬元,協議補償僅120萬元。

2.協議履行爭議:違約行為的舉證與追責

征收方常見違約行為包括“未按時支付補償款”“安置房源面積縮水”“產權過戶延遲”,被征收人需提交協議文本、違約事實證據(如銀行流水、房源測繪報告),主張繼續履行或賠償損失。 

(五)實務工具輸出:提升辦案效率的“方法論支持”

為幫助參訓律師快速上手,李剛律師分享了兩類核心工具:

1.行政訴訟證據清單(模板)

“主體證據(原被告身份材料)、程序證據(征收決定、補償方案、聽證記錄)、實體證據(評估報告、補償協議)、權益受損證據(損失證明、照片視頻)”分類,明確每類證據的提交目的與來源。

2.行政訴訟庭審質證要點

針對征收部門提交的“規劃文件”“評估報告”等關鍵證據,列明質證方向:如規劃文件需質證“是否經法定審批”“是否與征收范圍一致”;評估報告需質證“評估機構資質”“評估方法合理性”“評估人員簽字真實性”。 

三、上海公房征收復雜案例解析:二審改判邏輯與實質公平實現路徑

城更委委員、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周文宣律師以“上海公房征收二審改判案例”為切入點,通過五大類典型案例(配偶受配公房、戶籍均非同住人、離婚后戶籍未遷出、管理控制公房、二審改判突破口),深度拆解上海公房征收的“裁判規則—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強調“個案分析”與“實質公平”的核心原則,為處理上海地區公房征收糾紛提供“本地化”指引。 

(一)配偶一方受配公房:同住人資格的“關聯性審查”

上海公房征收中,“配偶在他處受配公房”是否影響本處同住人資格,是實務中的高頻爭議點。周文宣律師結合上海高院《關于房屋征收補償利益分割民事糾紛研討會會議紀要》(2020年),通過案例明確裁判邏輯:

-案例背景:上海靜安區某公房,承租人為張某,戶籍在冊人員為張某及其妻子李某。李某于2010年在其單位受配一套18㎡的公房(已購買產權),2025年涉案公房征收,李某主張同住人資格,張某以“李某已受配他處公房”抗辯。

-一審裁判:認定李某受配的18㎡公房已達上海“人均15㎡”的居住標準,喪失本處同住人資格,補償利益歸張某所有。

-二審改判理由:二審法院查明,李某受配的18㎡公房為“使用權房”,購買產權時使用了張某的工齡,且涉案公房是張某與李某的唯一實際居住房屋。根據上海司法實踐,“他處受配公房但與本處公房存在權利關聯”,且本處為唯一住房的,仍應認定同住人資格,最終判決李某分得50%補償利益。

周文宣律師總結:配偶受配公房的影響需審查“受配房屋性質(使用權/產權)、居住面積、與本處公房的權利關聯、是否為唯一住房”四個要素,不可機械套用“他處有房即喪失資格”的規則。 

(二)戶籍人口均非同住人:補償利益的“歸屬順位”認定

當公房內所有戶籍人員均不符合“同住人資格”(如均享受過福利分房、未實際居住),補償利益如何分配,是上海公房征收的“特殊難題”。周文宣律師通過案例解析裁判順位:

-案例背景:上海徐匯區某公房,原承租人為王某(2018年去世),戶籍在冊人員為王某的子女王甲、王乙。王甲于2005年因動遷獲得一套25㎡的安置房,王乙于2012年在單位受配一套20㎡的公房,均未在涉案公房實際居住。2025年公房征收,王甲與王乙均主張補償利益。

-一審裁判:以“戶籍人員均非同住人”為由,判決補償利益歸公房產權單位(房管局)所有。

-二審改判理由:二審法院認為,上海公房征收的核心是“保障原承租人的繼承人權益”,即使繼承人非同住人,若房屋來源與原承租人相關(如涉案公房為王某1980年單位分配),且無其他權利人,補償利益應歸繼承人所有。最終判決王甲、王乙按法定繼承平分補償利益。

周文宣律師強調:此類案件需優先審查“房屋來源”(如是否為原承租人單位分配、是否由原承租人購買使用權),再按“原承租人繼承人—房屋實際控制人—產權單位”的順位確定補償利益歸屬,避免“機械歸產權單位”導致的實質不公。 

(三)離婚后戶籍未遷出:同住人資格的“特殊考量”

離婚后一方戶籍未遷出公房,是否具備同住人資格,需結合“居住事實、無他處房、離婚原因”綜合判斷。周文宣律師分享的案例極具代表性:

-案例背景:上海普陀區某公房,承租人為趙某(男方),2015年趙某與孫某(女方)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孫某戶籍暫不遷出,趙某需提供居住便利”。后孫某搬至其母親家居住(母親房屋為私房,孫某無產權),2025年公房征收,孫某主張同住人資格。

-一審裁判:以“孫某離婚后未實際居住”為由,駁回其同住人資格主張。

-二審改判理由:二審法院查明,孫某未實際居住是因“趙某拒絕其入住”(有報警記錄為證),且孫某在他處無福利性住房(母親私房非福利分房),符合“戶籍在冊、無他處房、非因自身原因未居住”的條件,最終認定其同住人資格,分得40%補償利益。

周文宣律師提示:離婚后戶籍未遷出的情形,需重點審查“未居住的原因(自身意愿/對方阻礙)、他處房性質(福利性/市場化)”,體現對弱勢一方的權益保護。 

(四)管理控制公房:補償利益的“貢獻導向”分配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某家庭成員實際管理房屋(如繳納租金、維護房屋、對外出租),是否可優先分得補償利益,上海司法實踐已形成明確規則:

-案例背景:上海楊浦區某公房,原承租人為陳某(2010年去世),戶籍在冊人員為陳某的子女陳甲、陳乙。陳甲長期在外地生活,陳乙自2010年起實際居住,繳納租金、維修房屋,并將部分房間出租(租金用于房屋維護)。2025年公房征收,陳甲主張平分補償利益。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陳乙對房屋有“長期管理貢獻”,且為唯一實際居住人,判決陳乙分得70%補償利益,陳甲分得30%

周文宣律師解釋:管理控制公房的“貢獻”包括經濟貢獻(繳納租金、維修費用)、管理貢獻(維護房屋、處理租賃事宜),分配時需在“繼承人權益”與“實際貢獻”間平衡,通常實際控制人可多分20%-30% 

(五)二審改判突破口:事實查明與法律適用的“關鍵細節”

周文宣律師通過多起二審改判案例,總結出三類常見改判突破口:

1.一審未查清“房屋來源”:如忽略公房是“原承租人單位分配”還是“家庭成員共同申請”,導致權利主體認定錯誤;

2.遺漏“特殊困難情形”:如未考慮當事人存在殘疾、重病等特殊情況,未適用“特殊困難照顧”原則;

3.法律適用錯誤:如誤將“市場化購房”認定為“他處福利分房”,或機械套用“居住滿一年”標準,未考慮“合理未居住理由”。

周文宣律師強調,辦理公房征收案件需“精細化閱卷”,重點審查住房調配單、租金繳納記錄、戶籍遷移證明等歷史材料,挖掘一審遺漏的關鍵事實,為二審改判奠定基礎。 

四、國有土地房屋征收民事分割:公房與私房的規則差異及實務操作

城更委委員、上海眾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朱守俠律師聚焦“征收補償民事分割”這一核心領域,區分公房與私房兩大場景,系統梳理分割規則、證據收集、程序銜接要點,并結合自身接待的100余起征收案件經驗,分享“客戶接待—證據審查—方案制定”的全流程操作方法,為律師提供“標準化+個性化”的實務指引。 

(一)公房征收補償分割:以“同住人資格”為核心的權利界定

公房征收補償利益的分割,需先確定“承租人+同住人”的權利主體,再按“貢獻大小、居住需求”分配,朱守俠律師將其總結為“資格認定—利益分配”兩步法:

1.同住人資格認定的“三要件”與例外

根據上海司法實踐,同住人需滿足“戶籍在冊、實際居住滿一年(征收前)、無他處福利性住房”三要件,但存在以下例外:

-因家庭矛盾、疾病、就學等“合理原因”未實際居住的,可豁免居住要件;

-未成年人隨父母在公房居住,即使戶籍在冊,若父母有他處房,未成年人不具備同住人資格;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生前共同居住且無他處房的家庭成員,可直接認定為同住人。

2.補償利益的分配原則

-承租人vs同住人:原則上均等分配,但若承租人對房屋有“原始貢獻”(如單位分配時以承租人工齡、職級為依據),可多分10%-20%

-同住人之間:需考慮“居住時間長短、他處房情況、特殊困難”,如長期居住者、無他處房者可多分,殘疾人、重病患者可獲額外照顧。 

(二)私房征收補償分割:以“產權歸屬”為基礎的利益劃分

私房征收補償利益原則上歸產權人所有,但存在“共有關系、租賃關系、繼承關系”時,需特殊處理:

1.產權人之間的分割規則

-按份共有:按份額分配補償利益,但若部分共有人對房屋有“增值貢獻”(如裝修、擴建),可適當多分;

-共同共有:原則上均等分配,但若共有人存在“出資差異”(如購買時一方出資80%),可按出資比例調整。

2.產權人與實際使用人的利益平衡

私房若存在租賃關系(如出租給承租人居住),補償利益中“房屋價值補償”歸產權人,“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歸實際使用人(承租人);若承租人對房屋有“裝修投入”,可主張裝修損失補償。

3.征收補償中的遺產范圍界定

私房產權人去世后,征收補償利益屬于遺產,按《民法典》繼承編分割:

-遺產范圍:房屋價值補償、搬遷費、補助獎勵(扣除實際支出的搬遷費用);

-繼承規則:有遺囑按遺囑,無遺囑按法定繼承,若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可多分。 

(三)實務操作:從“客戶接待”到“程序銜接”的全流程指引

為幫助律師規范辦案,朱守俠律師分享了征收民事分割案件的“標準化操作流程”:

1.客戶接待與信息采集

首次接待需重點收集四類信息:

-房屋基礎信息:性質(公房/私房)、地址、面積、產權/承租情況;

-戶籍信息:在冊人員、遷入時間、戶籍性質(常住/掛靠);

-居住信息:實際居住人、居住時間、未居住原因;

-他處房信息:是否享受過福利分房、動遷安置、市場化購房。

朱守俠律師提供的《征收案件信息采集表》明確列出20余項需核實的信息。

2.證據收集與審查

核心證據包括:

-公房:住房調配單、租賃合同、租金繳納記錄、戶籍遷移證明;

-私房:房產證、購房合同、裝修合同、租賃協議;

-他處房:福利分房證明、動遷安置協議、商品房買賣合同。

朱守俠律師強調,需對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嚴格審查,如住房調配單需核對“分配單位、分配時間、受配人”,避免因證據瑕疵影響案件結果。

3.程序銜接:“先行政,后民事”的原則適用

當征收補償分割涉及行政爭議(如征收決定違法、補償決定無效)時,需遵循“先行政訴訟,后民事分割”的原則,待行政爭議解決后再處理民事利益分割,避免民事判決因行政行為被撤銷而無效。 

本次“房屋征收補償爭議解決”實務培訓,通過四位講師的深度分享,構建了“國有土地企業廠房—行政訴訟—上海公房—民事分割”的完整知識體系,呈現出三大核心價值:一是“本地化”,聚焦上海地區征收實務特點,尤其是公房征收的裁判規則,為本地律師提供精準指引;二是“實戰化”,以案例為核心,拆解辦案思路與應對策略,配套實務工具模板,實現“從理論到實操”的落地;三是“體系化”,覆蓋征收補償爭議的全流程,從政策解讀到糾紛應對,再到實務操作,形成閉環。 

(注:以上嘉賓觀點,根據錄音整理,未經本人審閱)

 

供稿:上海律協城市更新(征收)專業委員會

執筆:李維世  上海誓維利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