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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款可以不用先交了?——從《關稅法》修訂看稅法訴權

    日期:2025-01-14     作者:全開明(企業合規專業委員會、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摘要] 近年來,隨著我國稅收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稅法訴權問題逐漸成為學界和實務界關注的焦點。特別是在《關稅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后續調整中,有關稅款前置審批的必要性以及后續調整的可能性引發了廣泛討論。本文將圍繞這一主題,探討稅法訴權調整的背景、意義及未來趨勢,并提出相應的合規建議。

2024年4月26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同時廢止。在稅收征管體系中,稅法訴權的調整對于納稅人權益保護以及稅收法治化進程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隨著我國稅收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稅法訴權問題逐漸成為學界和實務界關注的焦點。特別是在《關稅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后續調整中,有關稅款前置審批的必要性以及后續調整的可能性引發了廣泛討論。本文將圍繞這一主題,探討稅法訴權調整的背景、意義及未來趨勢,并提出相應的合規建議。

【關鍵詞】關稅法 稅法訴權  前置規則  繳納稅款 行政復議

2024年4月26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并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將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關稅法》的出臺,意味著我國關稅法定原則的進一步落地和完善,助推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程。稅收法定原則,又稱稅收法律主義,意指征稅者必須依照事先明確制定的法律征稅,納稅者必須依照事先明確制定的法律納稅,有稅必有法,未經立法不得征稅。目前,我國現行稅種共18個(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船舶噸稅、車輛購置稅、煙葉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環境保護稅、關稅),其中已有13個稅種具備了明確且可實施的法律,意味著我國稅收法治又邁出了重要一步。《關稅法》的出臺亦促進了我國現行繳稅制度的變革,其中,自1987年制定并實施三十余年的行政復議繳稅前置制度已不復存在。

當前,稅收征管實務中,市場主體對《稅收征管法》的行政復議繳稅前置制度頗具微詞,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點在于市場主體無法以快速、經濟、高效率的法律救濟手段尋求涉稅爭議解決,該繳稅前置程序顯然為市場主體的爭議解決設置了過高門檻,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我國稅收征納關系的健康發展。因而,為了維護稅收征管體系項下各項規范的統一性,此次《關稅法》中行政復議繳稅前置制度的取消極有可能倒逼《稅收征管法》廢除行政復議繳稅前置制度,構建與完善我國整體的稅收征納體系。

一、《關稅法》與《進出口關稅條例》法條對照

(一) 新舊條文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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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舊變化解讀 

《關稅法》較之《進出口關稅條例》,新舊兩條文在內容上存在顯著差異,二者的程序性規定顯然不同。

首先,從異議處理機制來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在存有異議時應當先繳納稅款,再依法申請復議,即設置了行政復議繳稅前置制度。而《關稅法》第六十六條則取消了這一前置條件,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擔保人在對征稅事項有異議時,無須先行繳納稅款,可以直接向上一級海關申請行政復議。這一調整既減輕了納稅人的經濟負擔,又加快了行政復議的總體進程,使納稅人能夠更加便捷地維護自身權益。

其次,在訴訟途徑上,《進出口關稅條例》僅規定了部分異議事項的行政復議前置程序和行政復議后的訴訟途徑,即納稅人只有先向上一級海關申請復議而對復議決定不服時,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關稅法》則進一步規定除條文明確列明的事項外,其他情形并非必須遵守行政復議前置程序,當事人對其他海關行政行為不服時,既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一變化是對《進出口關稅條例》原有條文的變通,放寬了部分涉稅問題爭議解決的程序要求,為納稅人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救濟途徑,有助于保障其合法權益。

此外,從條文表述上看,《關稅法》在描述須遵守行政復議前置程序的征稅事項時更為全面和細致,涵蓋了納稅人、商品歸類、貨物原產地等多個方面。同時,對異議征稅事項的列明,有助于納稅人等涉稅主體對行政復議前置事項的辨別,體現了關稅制度的全面性和系統性。

綜上所述,新施行的《關稅法》在異議處理機制、訴訟途徑以及條文表述等方面均對舊《進出口關稅條例》進行了優化和完善。這一變革有助于推動我國稅收法治化進程,促進稅收公平和市場競爭,為納稅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法律保障。

(三)《關稅法》對稅務征管模式改變的突破價值 

從《進出口關稅條例》到《關稅法》的變革不僅體現著稅收法定原則的立法遵循,亦對稅務征管實務工作發揮著里程碑式的重要意義,更標志著我國稅收法治化進程的深入推進,特別是積極促進著統一大市場的建設和完善。

《關稅法》的實施有助于確保稅收征管的規范性和一致性。通過統一稅法,消除了之前條例與法規之間的差異性和模糊地帶,為納稅主體提供了統一且明晰的涉稅異議事項爭議解決處理邊界,又使海關和稅務部門在征稅過程中能夠有更加明確和統一的法律依據,更加高效地落實關稅征收和管理,減少因法規差異帶來的征管難度和執法風險。在舊的《進出口關稅條例》下,各地就稅收征管可能存在的解釋和執行方面的差異,容易導致市場主體的不公平競爭、市場活動效率低下,引發市場分割、監管混亂及其他市場環境惡化問題。相比較而言,新《關稅法》的出臺一方面為市場主體提供了行為邊界和涉稅糾紛解決指引,另一方面為行政主體的稅收征管提供了統一法律解釋和實施路徑,確保了全國各地在關稅征收上的公平性和一致性。這不僅有利于打破地方保護主義,加快區域經濟一體化進程,促進區域間的經濟合作、協調和交流,減少地方間的摩擦和壁壘,而且能夠推動商品和要素在全國范圍內的自由流動,加強市場信息的公開性和透明性,減少地方政府機關的隨意性和信息不對稱,確保企業和公眾能夠獲得充分的信息,從而加快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形成。

其次,新法強調了行政復議在稅務爭議解決中的前置地位。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涉稅主體對海關確定的各個征稅事項存有異議時,必須先向上一級海關申請行政復議。這一規定強調由海關在行政系統內部對稅務爭議進行初步調查和審查,首先保證了異議事項解決的專業性,即行政機關通常對相關領域的政策和法規更為熟悉,能夠提供更專業的判斷和解除方案。其次,該前置糾錯程序可以在訴訟前糾正行政機關的錯誤決定,減少錯誤決定帶來的負面影響。再者,行政復議程序通常比司法程序更為快捷,可以更迅速地解決爭議。最后,行政復議程序相對簡便且成本低,可以減少不必要的司法訴訟,節約司法資源,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此外,新法還擴大了行政訴訟的適用范圍。當事人若對海關作出的其他行政行為不服時,既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又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法律明文規定的事項以外的涉稅事項,取消行政復議前置程序以及設置多元化糾紛解決途徑,有利于涉稅糾紛得到及時合理有效的解決,從而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提高稅收征管效率。此外,納稅人在遇到不公平的關稅征收行為時,能夠及時通過上述途徑獲得法律救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進一步減少市場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提升市場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推動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健康發展。

二、稅務復議前置的發展及法律規定

(一)稅務復議前置的發展 

稅務行政復議作為我國最早建立的行政復議制度,可追溯至1950年財政部發布的《財政部設置財政檢查機構辦法》。就納稅爭議復議前置制度而言,則可追溯至上世紀八十年代全國人大通過的一系列稅法。當時,基于對稅收法定原則的高度重視,全國人大積極促進稅收立法工作的落實與完善,先后制定了《個人所得稅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等法律,又于1991年制定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取代上述后兩部法律。1980年《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表明,當納稅主體在稅務問題上與稅務機關存在爭議時,必須在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前,先行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納稅義務,若對行政復議結果仍存有異議,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以及《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的部分條款亦對納稅爭議的行政復議前置程序做出了類似規定。

直至1986年,國務院頒布了《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其中明確規定了納稅爭議的“雙重前置制度”,該制度指出,納稅主體在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前,必須按規定完成稅款繳納義務以及先行提起行政復議。此后頒布的《稅收征收管理法》[1]以及就稅收問題作出的歷年法律修訂中,保留并沿用了該項制度,納稅爭議復議前置原則未發生過任何變動。

2024年4月26日,新《關稅法》的出臺改變了一直以來的“雙重前置制度”,取消了納稅主體先行繳納稅款這一前置程序,僅對法律條文中明確規定的納稅爭議事項保留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

(二)復議前置相關法律規定

1.稅務復議前置設置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由此可知,當納稅主體與行政機關發生納稅爭議時,納稅主體應當將行政復議作為提起行政訴訟的先決步驟。

2.復議前置范圍 

當納稅主體與稅務機關發生納稅上爭議時,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相關要求,納稅主體須經復議后才能提起行政訴訟。《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條[2]對適用行政復議前置制度的納稅爭議作出了細致規定,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而發生的爭議。

3.復議機構 

《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1號)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對稅務復議機構作出了明確規定,具體情況如下:

對各級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對稅務所(分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所屬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對特殊稅務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規定如下:

(一)對兩個以上稅務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三)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但是對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三、無需先交稅≠可以欠稅

《關稅法》第六十六條[3]不再以繳納稅款作為行政復議的前提,是否意味著企業能以稅收爭議為由一直不繳納稅款呢?事實上,若企業超過規定期限未繳納稅款,可能因欠稅而觸發稅收強制執行,甚至面臨刑事風險!

(一)欠稅的內涵及外延 

根據《欠稅公告辦法(試行)》(2018修正)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欠稅是指納稅人超過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納稅期限(以下簡稱稅款繳納期限)未繳納的稅款,包括以下五種情形:

1.辦理納稅申報后,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2.經批準延期繳納的稅款期限已滿,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3.稅務檢查已查定納稅人的應補稅額,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4.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5.納稅人的其他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稅務機關對前款規定的欠稅數額應當及時核實。本辦法公告的欠稅不包括滯納金和罰款。

(二)稅務機關針對欠稅的行政措施 

針對欠繳稅款的情況,稅務機關將采取一系列措施確保稅收的及時足額征收,維護稅收法治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1.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等納稅主體未依照法律規定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稅務機關將發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納稅主體在規定期限內(最長不超過15日)繳納或解繳稅款。

2.為提高稅務機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其他納稅人自覺履行納稅義務,敦促欠稅主體盡快繳清所欠稅款,確保稅收公平競爭環境,動員社會各界監督欠稅行為,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稅務機關依法采取合理方式,在各種新聞媒體上定期公告納稅主體欠繳稅款的情況。前述公告的頻率以及發布單位等各項事宜,均依照納稅主體類型和欠稅金額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3.依照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若納稅主體未按期繳納稅款或解繳稅款,則從滯納稅款之日起,稅務機關將嚴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4.納稅主體的欠稅行為亦會對其信用評價結果產生不良影響。依照我國法律規定,納稅信用評價采取年度評價指標得分和直接判級方式。因此,若納稅主體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此等行為直接反映出納稅主體財務管理和支付能力的不足,導致其信用評級降低,甚至直接被判定為最低信用等級。

5.對于有能力清繳欠稅但拒不清繳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有權停供發票,以限制其經營活動。

6. 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稅務機關為保障稅收的強制執行,可依法對欠稅的納稅主體采取各種強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凍結欠稅主體銀行賬戶,或依法查封、扣押、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財產以抵繳欠稅款項,或納入失信名單、限制高消費,或通知其開戶銀行扣繳稅款。

(三)針對欠稅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及其他相關規定,若企業欠繳稅款的,稅務機關有自力執行權,可以采取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執行到位稅款。具體措施及規范如下: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3.稅務機關必須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對于納稅人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則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

4.前述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的權力,僅得由法定稅務機關行使,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行使。

5.根據稅收優先執行原則,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4]

6.稅務機關按照前款方法確定應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價值時,還應當包括滯納金和拍賣、變賣所發生的費用。[5]

7.對價值超過應納稅額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稅務機關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無其他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的情況下,可以整體扣押、查封、拍賣。[6]

(四)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適用十大情形 

稅收強制執行的適用范圍主要包括對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稅擔保人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具體而言,稅收強制執行主要適用于以下十大情形[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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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扣繳稅收款項外,稅務機關還可以依法采取拍賣或變賣未依法履行稅收義務主體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方式,以拍賣或變賣所得抵繳稅收款項。此類拍賣、變賣的強制執行措施,能夠確保稅務機關有效打擊欠稅等違法行為,維護稅收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確保稅收的及時足額征收,保護守法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五)欠稅企業的刑事風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4年3月20日起正式施行,此次司法解釋的發布,對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的刑事案件具有重要意義。該解釋詳細闡述了逃避追繳欠稅罪中“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的具體行為,為司法實踐提供了明確的指導(我們之前做個深入解讀,詳見:“二十一條”涉稅犯罪變化新趨勢——談“兩高”《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專業文章 -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在此之前,由于相關條款的模糊性以及缺乏明確具體的解釋,逃避追繳欠稅罪的適用十分罕見,很大程度上未能實現此罪的規范目的。然而,隨著此次司法解釋的出臺,這一條款得到了細化,因此在未來的司法實踐中可能會出現更多的應用案例。

《刑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值得注意的是,逃避追繳欠稅罪的入罪門檻相對較低,只需達到1萬元即可構成犯罪。同時,該罪的法定刑也較高,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并處五倍罰金。這一規定體現了國家對于稅收征管犯罪持有嚴厲打擊的態度,旨在確保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維護稅收秩序及稅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提高社會整體誠信水平,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國家財政安全,營造依法納稅、依法治稅的良好社會氛圍。

《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五項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為逃避稅務機關追繳,不履行稅收義務并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的“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該條文明確規定企業欠繳稅款的刑事責任,如若存在不繳、轉移或者隱匿行為則可能觸犯刑法,因此企業應注意稅款繳納方面的刑事風險。

四、稅收征管未來展望及四大合規建議

在稅收征管領域,法律制度的變革往往牽動著眾多納稅人的心弦。此次《關稅法》的出臺,取消了繳納稅款這一行政復議前提,預示著未來稅收征管領域可能出現的新趨勢:涉稅爭議的增多與更加頻繁的強制執行。

取消繳納稅款作為行政復議的前置條件,此舉無疑是對納稅人權益的一次重大保障。在過去,納稅人若對征稅決定有異議,必須按照海關要求先行繳納稅款,增加了納稅人的經濟壓力。取消這一前提條件,可以降低納稅人申請行政復議的門檻,使更多納稅人能夠排除顧慮積極行使權利,維護自身合法利益,消除納稅人因經濟困難而無法進行行政復議的障礙,確保所有納稅人,無論財力如何,都能平等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這無疑是對納稅人權益的尊重和保護。同時,通過取消這一前提,納稅人可以更便捷地對稅務機關的決定提出質疑,有利于加強對稅務機關執法行為的監督,促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推動稅收法治化進程,確保稅收法律得到公正、透明和有效的實施。

然而,這種變革也可能導致稅收征管領域的爭議增多。由于不再受到繳納稅款這一經濟制約,部分納稅人可能更加傾向于通過行政復議爭取自己的權益,從而頻繁提出行政復議,增加稅務機關的工作負擔,導致行政資源浪費和效率降低。同時,由于稅收征管領域復議案件數量增加,海關復議機構的工作負擔也會大大增加,延長案件處理時間,影響其他納稅人的正常業務辦理。

與此同時,強制執行的頻率也可能隨之增加。《關稅法》實施前,即使納稅人對征稅決定有異議,也必須先履行繳納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強制執行很大程度上成為了一種備選手段,而非主要手段。然而,在取消前置條件后,若納稅人不愿接受海關的征稅決定,又不愿主動履行繳納義務,那么海關可能不得不更多地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來確保稅款的及時征收。這將對海關的執法能力和效率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時也可能增加納稅人與海關之間的對立情緒。

征管法繳納稅款非前置手段的變革為納稅人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權益維護途徑,同時帶來該領域爭議增多和強制執行更加頻繁的新趨勢。在《關稅法》新規影響下,未來關稅爭議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案件數量極有可能會大幅增多。

《關稅法》的實施要求企業和個人必須更加重視稅務合規管理,積極做好涉稅合規判斷,防范涉稅發票風險,四大合規建議如下:

(一)強化稅務合規管理是企業穩健經營的基礎。新法的實施意味著稅收征管將更加嚴格、規范,任何違反稅法規定的行為都將受到嚴厲懲處。因此,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完善的稅務管理制度和稅務合規制度,確保所有涉稅活動均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這包括加強內部稅務專業培訓,提高員工的稅法意識和合規意識,確保其掌握最新的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立稅務風險評估機制,及時發現和糾正潛在的稅務風險;建立稅務風險預警機制,實時監控關鍵稅務指標;以及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與合作,解決稅務疑難問題,確保稅務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二)積極做好涉稅合規判斷是預防稅務風險的關鍵。新法取消了先繳納稅款再申請復議的前置條件,使得納稅人在對征稅事項有異議時能夠更直接地表達訴求。然而,這也要求納稅人在日常經營中理解和掌握稅收法規,更加謹慎地處理涉稅事務,避免因誤解或疏忽而引發稅務爭議。因此,企業和個人應加強對稅法的學習和理解,明確各部門和崗位的稅務責任,準確判斷各項經濟活動的稅務性質和影響,確保合規操作。

(三)防范涉稅發票風險是維護企業利益的重要環節。發票作為稅務征管的重要依據,其真實性和合法性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稅務風險。新法的實施將加強對發票的監管和查驗力度,對虛開發票、偽造發票等違法行為將予以嚴厲打擊。因此,企業應建立健全發票管理制度,加強發票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驗證,引入發票管理軟件和技術工具,規范發票的開具、使用和保管流程,確保發票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四)依法利用法律手段是應對征管挑戰的必要手段。新法為納稅人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救濟途徑,包括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等。當企業遇到不公正的稅務處理或遭受稅務侵害時,應積極利用這些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同時,企業也應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協商,尋求合理合法的解決方案。

在稅收法治化進程不斷加速的背景下,強化稅務合規管理、積極做好涉稅合規判斷、防范涉稅發票風險以及依法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是企業和個人必須面對的重要課題。只有不斷提升稅務合規水平,才能確保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穩健發展。

本文撰寫劉睿思、錢思涵亦有貢獻

注釋:

[1]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 《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條  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納稅爭議,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而發生的爭議。

[3] 《關稅法》第六十六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擔保人對海關確定納稅人、商品歸類、貨物原產地、納稅地點、計征方式、計稅價格、適用稅率或者匯率,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稅款,確認應納稅額、補繳稅款、退還稅款以及加收滯納金等征稅事項有異議的,應當依法先向上一級海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海關作出的前款規定以外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4]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二款  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5]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四條第二款  稅務機關按照前款方法確定應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價值時,還應當包括滯納金和拍賣、變賣所發生的費用。

[6]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五條  對價值超過應納稅額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稅務機關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無其他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的情況下,可以整體扣押、查封、拍賣。

[7] 參見《行政強制法》《稅收征收管理法》《抵稅財物拍賣、變賣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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