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委(以下簡稱“上市委”)發布《創業板上市委2021年第9次審議會議結果公告》,認為上海燦星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燦星文化”或“公司”)不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并提出了5條之多的問詢意見。由此,備受關注的燦星文化,成為了2021年第二家被否的創業板申報公司。
上市委對燦星文化多個方面的問題提出質疑。首先,公司股權及共同實際控制人結構極為復雜,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清晰及穩定性存疑。其次,上市委質疑公司在紅籌架構搭建期間可能存在股份代持,并可能存在相關外資企業投資禁投行業的違法情形。再次,公司存在大額商譽減值風險,上市委也因此質疑公司的財務情況披露合理性和內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最后,公司版權糾紛等未決訴訟未進行會計計提,且相關訴訟可能會對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和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本文我們將結合相關披露信息及規范要求,解析燦星文化創業板IPO被否的主要原因,并總結相關建議以供參考。
一、燦星文化的基本情況
上海燦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燦星有限”)成立于2006年。2016年,燦星有限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燦星文化。燦星文化專注于綜藝內容制作和產業鏈開發運營,具備運作大型綜藝節目并持續推出節目專業制作的能力,也正在將業務延伸至音樂制作授權及其他衍生領域。
燦星文化定位于綜藝節目制作行業領先的節目制作公司,同時也屬于有能力開發綜藝節目產業鏈的第三方制作公司。公司幾乎每年都能制作大量綜藝節目,并持續創造了多款現象級的綜藝節目,如《中國好聲音》《中國好歌曲》《蒙面唱將猜猜猜》《中國達人秀》《這!就是街舞》等。公司和浙江衛視、江蘇衛視、東方衛視、北京衛視等知名電視臺,優酷、騰訊、愛奇藝等主要視頻網站均有節目制作和運營方面的合作。此外,公司也擁有藝人經紀團隊,簽約了周深、黃霄云、希林娜依·高等一百六十余名歌手。
從產出看,僅2019、2020年,公司就制作了十余部為觀眾耳熟能詳的綜藝節目,既保有存量系列品牌節目,又制作增量原創節目,“爆款眾多”。
圖源:《招股說明書》
然而,根據《上海燦星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招股說明書》(以下簡稱“《招股說明書》”)披露的財務數據,2017-2019年及2020年1-6月,公司營業收入分別為20.58億元、16.53億元、17.33億元及3.45億元,凈利潤分別為4.55億元、4.50億元、3.45億元、0.59億元,兩組數據基本呈現下滑趨勢。其中王牌節目《中國好聲音》相關收入的嚴重下滑體現了公司存量系列品牌產品的后勁疲軟。2016年《中國好聲音》的收入為10億元,而2019年則為4.62億元,下滑超過50%。
其中,公司2020年1-9月營業收入較上年同期下降28.90%,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較上年同期下降 43.52%。
對于上述收入及利潤下滑問題,公司在其《招股說明書》及2020年12月31日披露的《關于上海燦星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審核中心意見落實函的回復》(以下簡稱“《落實函回復》”)中解釋,因疫情原因,2020年公司主要節目《中國好聲音 2020》在海選、錄制、播出等方面均有推遲,嚴重影響了節目收入及相關的音樂授權收入。
除疫情外,近幾年經濟周期、行業監管、市場環境、競爭格局、企業管理等內外部多種因素變化等原因均對公司的經營成果造成了影響,如綜藝節目行業快速發展,節目類型、觀眾審美、偏好變化迅速,視頻網站自制綜藝搶占電視臺綜藝市場,采購電視綜藝版權模式及價格變化,宏觀經濟波動等。
以下為公司主要財務數據。
單位:萬元
項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 |
2018 年 |
|
營業收入 |
87,308.61 |
173,329.02 |
165,277.14 |
205,841.98 |
營業利潤 |
18,565.49 |
38,832.65 |
52,299.62 |
53,903.21 |
利潤總額 |
18,596.80 |
40,054.55 |
52,443.39 |
53,833.70 |
凈利潤 |
15,176.58 |
34,500.11 |
45,024.40 |
45,492.60 |
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凈利潤 |
15,313.77 |
34,544.72 |
45,260.88 |
45,161.23 |
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 |
12,197.67 |
30,031.43 |
41,046.27 |
39,024.37 |
二、燦星文化IPO被否原因分析
根據公告,上市委問詢主要針對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清晰及穩定性問題、歷史VIE及外商投資合規性問題、大額商譽減值問題、版權糾紛等未決訴訟問題幾個方面。
(一)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清晰及穩定性問題
圖源:《創業板上市委 2021 年第 9 次審議會議結果公告》
1. 公司對其實際控制人的認定
根據公司披露的股權變遷、紅籌架構的解除情形及《共同控制協議》,燦星文化的股權結構及實際控制人認定極為復雜。公司現在的控股股東為上海星投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星投”),持有公司61.6761%的股份。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田明、金磊、徐向東、華人文化(天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人文化天津”)的共同控制(如下圖紅色方框所示)。(《招股說明書》將田明、金磊、徐向東定義為“核心管理層”。華人文化天津為華人文化產業股權投資(上海)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華人文化產業投資”)的執行事務合伙人。)
2016 年 1 月 1 日,核心管理層田明、金磊、徐向東與華人文化產業投資及其執行事務合伙人華人文化天津,以及公司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用以持有公司股權的企業上海星投、上海星爍、上海晝星、上海輝星、上海昭星、上海澤星、上海民星(如下圖藍色橢圓框所示,相應簡稱對應的企業名稱詳見《招股說明書》1-1-17釋義表)簽署《共同控制協議》,約定自協議各方簽署之日起至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掛牌日后 36 個月內,協議各方在所有共同控制企業層面的相關股東會/合伙人會議、董事會采取相同意思表示、一致表決的方式,實施對公司經營決策的共同控制。
燦星文化股權架構圖 圖源:《招股說明書》
2009年底,作為國家開發銀行與上海市合作推進上海市文化產業發展,加大對上海市經濟社會發展融資支持的落地平臺,華人文化產業投資設立并成為第一個在國家發改委獲得備案通過的文化產業私募股權基金。華人文化天津系華人文化產業投資的基金管理人及普通合伙人,而幾位有限合伙人為均系國資背景。
2010年,作為華人文化產業投資設立后的第一個項目,華人文化產業投資領投收購了美國新聞集團(News Corporation)持有的星空集團控股權。星空集團當時的主要業務包括星空衛視普通話頻道、星空國際頻道、Channel [V]音樂頻道,以及星空華語電影片庫等。
由于外資及歷史原因,星空集團被華人文化產業投資收購之時,已形成紅籌架構。
完成星空集團收購后,燦星有限扮演著星空集團內協議控制的境內主體的角色,華人文化天津需要為該境內實體物色一個合適的掌舵者。田明時任上海文廣副總裁、東方衛視總監、總經理,曾成功策劃并運作了《加油好男兒》、《舞林大會》等在當時極具影響力節目;金磊時任上海文廣綜藝部副總監,徐向東時任上海電視臺副總監、導演,三人均已在上海文廣體系內任職多年,在電視節目制作領域擁有豐富的經驗和積累。其中,田明與黎瑞剛系復旦大學新聞系同學且黎瑞剛與田明、金磊、徐向東在上海文廣體系內共事多年,相互之間非常了解認可并具備深厚的合作默契。
2011年,華人文化天津選定田明、金磊、徐向東入職星空集團,田明作為星空集團及燦星有限首席執行官/總經理負責星空集團(包括燦星有限)的日常業務管理及經營,金磊、徐向東作為燦星有限副總經理負責燦星有限的日常業務管理及經營。
2012 年,燦星有限推出現象級綜藝節目《中國好聲音》之后,由田明作為總經理主管燦星有限的發展戰略和整體運營,金磊、徐向東分別作為燦星有限《中國好聲音》、《中國好歌曲》、《中國好舞蹈》、《蒙面唱將猜猜猜》等核心節目的制作團隊領導者和導演,三人延續了《中國好聲音》之后燦星有限發展的良好勢頭,帶領燦星有限陸續推出更多收視率表現和口碑評價均十分優異的綜藝節目,在較短時間內使得燦星有限盈利能力和公司價值獲得較大提升。
2013年,華人文化開始啟動星空集團上市。因星空集團已有的紅籌架構,華人文化最終選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主板上市,然而上市過程并不順利。
(2)紅籌架構的解除
2015 年下半年開始,考慮到燦星有限制作的《中國好聲音》為主要立足國內的勵志專業音樂評論節目,華人文化產業投資主要投資人的國資背景及境內資本市場的良好形勢;并借勢國家對資本市場和文化產業的戰略部署,對優質海外架構公司拆除 VIE 結構在境內上市的鼓勵,華人文化天津與核心管理層均認為燦星有限在境內 A 股上市是更好的選擇。
2015年12月末,燦星有限解除紅籌架構。以不削弱華人文化天津對燦星有限的控制力為主要目的,華人文化天津與和核心管理層協商一致,設立了一系列持股平臺公司持股上海星投及燦星有限。上海星投受讓自然人股東持有的燦星有限股權;華人文化產業投資與華人文化投資管理共同設立上海星爍,并由上海星爍受讓上海星投100%股權。其余上海晝星、上海輝星、上海澤星、上海昭星均為持股平臺,映射美國新聞集團的股權架構。
圖源:《招股說明書》
(3)《共同控制協議》及共同控制
根據《招股說明書》,紅籌架構解除后,2016 年1月1日,基于共同的利益基礎、經營理念及境內 A 股 IPO 審核要求,各方主體形成上述《共同控制協議》,約定穩定燦星有限的控制權至上市后 36 個月并引入糾紛解決機制。
公司根據上市委要求,結合《企業會計準則第 33 號——合并財務報表》對于其實際控制人認定的準確性做以下闡述:控制,是指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通過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并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本準則所稱相關活動,是指對被投資方的回報產生重大影響的活動。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通常包括商品或勞務的銷售和購買、金融資產的管理、資產的購買和處置、研究與開發活動以及融資活動等。
公司認為,華人文化天津與核心管理層共同通過持有/控制燦星有限股東表決權、董事提名權及參與日常經營管理,參與燦星有限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并且有能力運用對燦星有限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且任何一方無權單獨決定可變回報金額,因此認定華人文化產業天津與核心管理層共同控制燦星有限符合會計準則的規定。
2. 上市委對公司實際控制人提出的質疑
(1)實際控制人穩定性問題
上市委審議認為,《共同控制協議》約定公司的共同控制人將穩定控制權至上市后36個月,要求公司說明上市36個月后如何認定實際控制人,是否會出現控制權變動風險。
根據《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注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發行人應當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的能力,應當保證控制權穩定;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權屬清晰,不存在導致控制權可能變更的重大權屬糾紛。
因此,在上述復雜的股權架構下,雖然共同實際控制人對控制權做協議約定,上市委有理由對公司實際控制人的穩定性提出質疑。
(2)實際控制人及股權清晰問題
上市委還要求公司說明在已拆除紅籌架構的情況下,共同控制人之一田明依然通過多層級有限合伙架構來持股的原因。
根據公司披露的《招股說明書》,各共同實際控制人直接和間接持股情況如下。
圖源:《招股說明書》
結合上文復雜的股權架構圖及上述持股比例,田明通過五層股權架構間接持有燦星文化56.3358%股權,遠大于其直接持有的1.4790%股權,并且結合共同控制情形計算田明控制表決權比例的過程也極為復雜。
根據《注冊管理辦法》第六條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以下簡稱《審核規則》)第十八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公司應當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
綜上所述,針對以上兩點突出問題,上市委員會審議認為,燦星文化在拆除紅籌架構后,股權架構設計復雜,認定實際控制人的理由不充分、披露不完整,不符合不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二)股份代持及外資企業投資禁投行業問題
圖源:《創業板上市委 2021 年第 9 次審議會議結果公告》
根據上市委上述問詢的表述,我們推測上市委認為燦星有限成立至紅籌架構搭建期間,賀斌等4名中國公民持有的股份可能為美國新聞集團的代持股份安排。并且,在公司至今披露的公開文件中,從未提及相關代持情形。若上述代持情形屬實,則燦星有限成立至紅籌架構搭建期間的隱名即實際股東為美國新聞集團,該時期內燦星有限實際為外商投資企業。
根據該時期內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禁止或者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按照國家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執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由發改委與商務部聯合發布,當時有效的目錄中明令禁止外商投資電視節目制作發行和文化(含演出)經濟業務。該禁止投資的規定在時至今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和《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中也依然存在。
根據《注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公司生產經營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因此,上市委質疑燦星文化未如實披露發行人概況,并質疑公司的前身燦星有限在紅籌架構搭建期間,存在規避外商投資禁止性規定的行為,亦即質疑公司設立、運營及業務模式的合法性。
(三)大額商譽減值風險問題
圖源:《創業板上市委 2021 年第 9 次審議會議結果公告》
根據公司披露的《招股說明書》,夢響強音文化傳播(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夢想強音”)成立于2012年12月6日,主要經營音樂制作及授權、衍生品根據公司披露的《招股說明書》,夢響強音成立于2012年12月6日,主要經營音樂制作及授權、衍生品開發及運營、演出活動、藝人經紀業務,基于業務資源整合、避免潛在同業競爭及減少關聯交易的考慮,燦星有限于 2016 年 3 月收購夢響強音100%的股權。
收購前一年即2015年度,夢響強音的歸母凈利潤為9589.62萬元,但作為輕資產運營企業,公司的凈資產僅8,007.21萬元。
圖源:《招股說明書》
而當時燦星有限支付的收購對價為20.8億元,本次收購形成的超高溢價,使得燦星文化形成高達19.68億元的商譽。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應用指南》第四條的規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購買方在進行賬務處理時應分別根據準則確定合并成本以及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并比較兩者之間的大小。合并成本大于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為商譽。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企業合并所形成的商譽,至少應當在每年年度終了進行減值測試。商譽應當結合與其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
而燦星文化直至2020年4月才基于截至2019年年末的歷史情況及對未來的預測,根據商譽追溯評估報告對收購夢響強音產生的商譽進行追溯調整,計提減值損失3.47億元,公司商譽由19.68億元調整為目前的16.35億元。上市委審議認為,上述會計處理未能準確反映發行人的實際財務情況。
截至2020年6月末,燦星文化的凈資產總額為37.79億元,可見現有16.35億元商譽所占比例基本達到一半。若進行商譽減值調整,將會嚴重影響公司經營業績和利潤等財務數據。公司在《招股說明書》特別風險提示部分強調了該大額商譽減值的風險,也在《落實函回復》中表示:“從2016 年 3 月收購至今,夢響強音已有4年歷史數據。從歷次預測凈利潤的實現情況看,雖然收入增長率、毛利率等參數預測較謹慎,仍存在凈利潤未達預計的情況。”
根據《注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公司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應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應當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運行效率、合法合規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審核規則》第三十四條也要求重點關注公司是否存在對財務狀況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所有因素。
綜上所述,上市委審議后就公司收購夢想強音價格的公允性、2020年前的報告期內未按照會計準則規定計提商譽減值的合理性及2020年計提2016年末商譽減值的合理性提出質疑,認為其不符合《注冊管理辦法》《審核規則》對于企業財務情況披露和內部控制制度的規定。
(四)版權糾紛等未決訴訟問題
圖源:《創業板上市委 2021 年第 9 次審議會議結果公告》
燦星文化作為國內綜藝節目制作行業的先行軍,在版權等方面的糾紛可謂“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最為著名就是2016-2018年《中國好聲音》的版權糾紛,版權歸屬方荷蘭Talpa公司的國內使用權人浙江唐德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曾對燦星文化提出5.1億元索賠。雖最終糾紛以雙方和解告終,但在長達兩年的糾紛解決過程中,節目更名、反復磋商等問題都使得燦星文化損耗巨大。
2020年7月,燦星文化再次面臨重大版權糾紛。公司另一品牌節目《蒙面歌王》的版權歸屬人韓國MBC向燦星文化提起訴訟,索賠金額合計超過1.5億元。
根據公司披露的《補充法律意見書(三)》,公司解釋了雙方簽署的版權授權合同的履行情況及訴訟進展。公司認為,根據起訴狀,該訴訟產生的原因是 MBC 主張發行人違反合同約定,未能履行授權費、網絡發行利潤分成款、廣告收益分成款、國內及海外發行收益分成款、衍生品收益分成款支付義務,按照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13號——或有事項>應用指南》第二條的規定,或有事項相關義務確認為預計負債的條件: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通常是指履行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現時義務時,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可能性超過 50%。
公司認為,根據訴訟律師出具的《法律備忘錄》及管理層審慎評估,MBC 在與發行人一系列訴訟中,惡意訴請金額畸高,卻又缺乏事實依據,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極低。因此公司不存在“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情形,未計提預計負債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
結合上圖中的問詢意見,顯然,上市委并不認可公司對于未計提相關負債的解釋。
另外,根據《注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發行人應當業務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的能力,不存在涉及主要資產、核心技術、商標等的重大權屬糾紛,重大償債風險,重大擔保、訴訟、仲裁等或有事項。
公司一面解釋版權糾紛等相關訴訟不會公司產生重大影響,一面又對在其《招股說明書中》中特別強調了“法律風險:知識產權侵權和糾紛的風險”:公司可能在節目制作中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包括他人制作的視頻內容作為節目的構成部分、使用他人創作的音樂作為節目配樂、演唱他人創作的歌曲等。即使獲得版權許可,也仍然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識產權的潛在風險。
綜藝制作行業中版權等知識產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在公司屢次“暴雷”后,上市委對相關涉訴事項是否會對公司的經營及業務造成持續影響、是否影響公司的核心競爭力等問題保持質疑,認為公司不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結語
根據《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的規定:
(1)公司應當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
(2)公司應當保證控制權穩定;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權屬清晰。
(3)公司生產經營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4)公司應當保證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應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應當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運行效率、合法合規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
(5)公司不存在涉及主要資產、核心技術、商標等的重大權屬糾紛,重大償債風險,重大擔保、訴訟、仲裁等或有事項。
燦星文化存在以下問題:
(1)股權架構的設置、披露不能達到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的標準,不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實際控制人認定不清晰,穩定性存疑。
(3)在紅籌架構搭建期間可能存在股份代持,并可能存在相關外資企業投資禁投行業的違法情形。
(4)體現為大額商譽減值風險的財務情況披露合理性和內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存疑。
(5)版權糾紛等未決訴訟未進行會計計提,且相關訴訟可能會對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和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對此,我們建議:
(1)擬上市公司應當盡量保證其披露的股權架構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紅籌企業及VIE架構(因此也包括燦星文化的歷史紅籌架構映射股權架構)并不構成境內發行上市的禁止情形。
若公司因歷史原因和特殊安排確實存在復雜的股權架構,應當在申報材料中對股權架構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進行詳細和充分的論證。可比照《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中對“發行人應充分披露協議控制架構的具體安排”的要求:
如涉及的各方法律主體的基本情況;分析披露各主體設立目的、各主體如何對發行人相關活動作出決策、投資方與其他各方的關系;結合上述情況和會計準則規定,分析披露發行人股權架構設立依據是否充分等。
(2)根據《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的規定,共同控制人簽署《共同控制協議》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發生意見分歧或糾紛時的解決機制。對于作為實際控制人親屬的股東所持的股份,應當比照實際控制人自發行人上市之日起鎖定36個月。
但對于股權結構較為復雜的企業,滿足上述規定的《共同控制協議》并不足以證明公司控制權的穩定性,公司應當結合其特殊股權架構,提供與控制權實際歸屬認定相關的充分事實證據等合理性依據,在申報材料中對公司控制權的穩定性和持續經營能力進行進一步論證。
(3)對于有外資背景的公司,我國法律并未禁止外商投資企業境內上市,也在不斷修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加大外資準入開放力度。但是,對于《禁止外商投資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若外商投資者通過VIE架構及股份代持等方式設立公司,將可能被監管機構認定為違法行為。
(4)雖然在一般實踐操作中,關于商譽減值的計提,公司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但擬上市公司以收購企業形成的大額商譽一般會受到監管機構的持續關注。擬上市公司應當全面、真實披露公司經營情況;保證重大資產交易定價的公允性;保證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應當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運行效率、合法合規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
(5)對于未決訴訟問題,擬上市公司首先應當如實披露并且論證上述未決訴訟不會對發行人的生產經營構成重大影響。其次,若不對相關預計債務進行計提,公司應當結合《會計準則的規定》,在申報文件中進行充分論證。最后,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注冊管理辦法》的規定,監管機構一般高度關注擬上市公司(尤其是輕資產運營公司)的知識產權問題,公司首先應當充分論述相關知識產權取得的合法性、有效性、獨立性、穩定性,若核心知識產權涉及未決訴訟,則應當充分論證該情形不會對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和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