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249號)》(以下簡稱249號令)頒布,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243號)》(以下簡稱原規定)將于2022年1月1日失效。食品進出口行業對于這部署令的最新內容,應當提前了解,加強學習,為后續的合規經營做好準備。本文分享我自己的學習體會。
249號令主要增加了如下主要內容:
一、 明確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律責任,擴大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范圍。作為特殊的商品,食品進口后,生產經營者不能撒手不管,海關對于進口食品生產經營者加強后續監管。比如,食品進口商必須建立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審核制度等等。不會建賬的進口商不再是好的進口商。
249號令所稱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生產企業、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進口商、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出口商以及相關人員等。與原有的規定相比,249號令增加了“相關人員等”的規定,明確個人有可能被認定為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 明確進出口食品的質量標準。249號令除了中國的國內法與國家標準之外,明確進出口食品的生產經營活動首先應當符合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無論在進口還是出口活動中,均應堅持貿易國約定優先的原則,存在國際條約、協定的,優先適用國際條約與協定。沒有國際條約或者協定的,必須適用中國的法律與國家標準。
此外,在出口食品質量標準方面,強調了持續合規的原則,這就排除了食品行業僅僅按照進口國標準代工生產的可能。249號令第四十四條規定,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保證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有效運行,確保出口食品生產、加工、貯存過程持續符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要求;進口國家(地區)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國際條約、協定有特殊要求的,還應當符合相關要求。
曾經碰到企業咨詢,產品全部出口歐洲,歐洲客戶有特殊的配方要求,但這樣的配方不符合中國的食品標準,能否生產?從249號令來看,應該是不可以的,出口食品要在生產、加工、貯存這些離境前的環節就必須持續符合中國法律。可能也是出于這種考慮,原規定第二十二條中“進口食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復出口的,海關按照出口食品目的國(地區)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或者貿易合同要求進行檢驗”的內容被從249號令中刪除。
三、 明確海關總署對進口食品評估和審查的條件與程序。對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企業來說,249號令之后,中國海關更加趨于動態的管理。獲得注冊和備案之后,海關總署仍將對境外生產企業和出口商進行審查評估。249號令之后,這種審查評估變得有章可循。中國進口商應該實時關注審查評估的結果,密切關注海關總署企業名單的更新。
四、 明確了進口食品海關現場查驗的標準和程序。與以往的規定相比,249號令直接吸收了很多檢驗檢疫的規定,對現場查驗的標準做出了明確。比如,對于食品的中文標簽,除了一般性的通用規定之外,還對鮮凍肉類產品、水產品、保健食品以及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標簽做出了特別的具體規定。把所有的操作細節都寫在紙面上,有利于增強進出口食品檢驗檢疫規定的透明度。
五、 明確了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進口的依據。《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第1號令)》第四條規定,新食品原料應當經過國家衛生計生委安全性審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產經營。249號令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取得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新食品原料衛生行政許可。自此,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有了一個正式的進口依據。
六、 明確海關對備案原料種植、養殖場實施稽查與核查的權力。249號令將海關的職權從“監督、檢查”轉為稽查、核查,從而明確了海關監管的程序和依據。海關如何開展稽查與核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與《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5號――關于規范海關核查工作的公告》已經有明確規定,而原有的海關“監督、檢查”的規定,容易形成認識上的分歧,海關的執法也缺乏相應的依據。
新規的出臺,預示著對備案原料種植、養殖場監督力度的加強,備案原料種植、養殖場應當重視249號令帶來的海關執法方式變化。
七、 明確了過境食品海關監管規則。249號令第六十六條規定, 過境食品應當符合海關總署對過境貨物的監管要求。過境食品過境期間,未經海關批準,不得開拆包裝或者卸離運輸工具,并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運輸出境。
八、 賦予了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申請復驗的權利。對海關的檢驗結果有異議,除檢驗結果顯示微生物指標超標、復驗備份樣品超過保質期的、其他原因導致備份樣品無法實現復驗目的等三種例外情形外,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都可以申請復驗。從權利救濟與保障來說,這當然是一種進步。但從立法技術上來看,可能遺漏了提出異議的期限。我個人認為,異議應當設定明確的提出期限。
隨著新規的實施,更多的具體問題會逐漸顯現出來,我們會及時總結學習,不斷與大家交流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