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配合市政府法制辦擬于2008年12月上旬舉行的《上海市門弄號管理辦法(修訂草案)》立法聽證會,市律協行政法律研究委員會、建筑與房地產法律研究委員會于11月28日下午在市律協第三會議室召開《上海市門弄號管理辦法(修訂草案)》立法研討會。會議由行政法律研究委員會主任、普若律師事務所阮露魯律師主持,建筑與房地產法律研究委員會副主任、建緯律師事務所曹文銜律師、行政法律研究委員會副主任、中茂律師事務所鄒佳萊律師等10余名委員參加會議。主要議題包括“特殊樣式的門弄號牌”、“門弄號牌的安裝和修復費用”和“未經批準建造或者改建的建筑物能否編制門弄號”等三項內容。
關于“特殊樣式的門弄號牌”議題。曹文銜律師認為,門牌樣式應該統一規定,如涉及歷史性文化建筑等特殊房屋的,那么就由有權的行政機關在特殊范圍內設定;鄒佳萊律師認為,門牌是公共資源,不應該編制特殊門牌號碼;集天成所的崔鴻祥律師、虹橋正瀚所的葉正偉律師認為,因門牌式樣涉及城市形象,所以門牌號牌管理可參照車牌管理,號牌式樣應當統一;光明所李佩芳律師認為門弄號牌分鋁制、銅制和歷史性文化建筑號牌三個版本即可。
關于“門弄號牌的安裝和修復費用”議題。曹文銜律師認為,新建建筑物門牌安裝費用由政府承擔,之后門牌如出現無損滅失,修復費用由建筑物產權人承擔;崔鴻祥律師、李佩芳律師以及
關于“未經批準建造或者改建的建筑物能否編制門弄號”的議題。曹文銜律師、李佩芳律師認為,違法建筑可以編制門牌號碼,但并不表示國家對違章建筑的合法確認,門弄號只是起到便利社會管理的作用,安裝和修復費用由非法建造或改建的建筑權利人承擔;鄒佳萊律師認為,違章建筑和臨時建筑有區別,臨時建筑按規定可以編制門牌號碼,但違章建筑不能編制門牌號碼;葉正偉律師認為,未經批準所建的建筑物不能編制號碼,否則轉變成合法認可,如確實需要,可以編制為“違”字頭的門牌號。
此外,崔鴻祥律師提出門牌號編制審批程序應當簡便、門牌材質應具有堅固、美觀和廉價等特點和門牌應統一制作等建議,葉正偉律師提出政府對特殊樣式門牌可通過招標等形式請專業設計單位設計、門牌安裝位置和門牌號碼命名管理列入規定等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