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6月12日
會議決定此次修訂主要內容包括醫療事故鑒定情況進一步細化等。目前,醫療事故鑒定在醫療侵權責任承擔與否中扮演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是,原指引只在17、18、19條中作了比較概括的規定。沒有規定鑒定不能的情況。比如:非法行醫主體出具的病歷能否鑒定?或去除該部分病歷,其它病歷是否還能進行鑒定?如果醫學會無法鑒定,是否還能申請其它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與會律師還對原指引中存在的語義不詳等細節問題作出進一步闡釋。
會議由研究組組長、康昕律師事務所主任黃宜辰律師主持,參加會議的還有盧意光、陳云芳、沈濤、孫樂民等十幾位研究組成員律師。其中,欒曉麗和徐剛律師提交了書面修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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