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論文由市律協信訪矛盾調解化解(ADR)業務研究委員會上傳并推薦)
2011年某日,上海市政府門前來了四十多人的信訪隊伍,他們是職業病病人及其家屬,其中最引人注意的就是同屬盈誠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的八位青年女工。盈誠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專為蘋果等企業生產手機攝像鏡頭濾光片的企業, 在生產過程中,工人們需要將切割后的濾光片在清洗劑中浸泡并裝網,并隨之使用超聲波將濾光片清洗得泛出晶瑩光澤。其中,浸泡、裝網和超聲波清洗工段均需使用的清洗劑實際上是一種工業汽油。由于工廠環境狹小封閉空氣質量極差,加上長時間甚至是長達十二小時的加班加點,該公司的清洗車間的八名女工幾乎同時出現出頭暈、手腳麻木等癥狀身體不適的情況,后經鑒定為職業性慢性正已烷中毒,傷殘九到七級。同時,在江蘇工業園區內同是蘋果公司配件生產企業的聯建科技發生了一百多員工正已烷中毒事件,“蘋果公司中毒事件”引起了各大媒體的廣泛關注。上海盈誠光電事件在《勞動報》報導后,韓正市長專門就此事作出批示。
因在工傷及勞動能力鑒定做出及取得不到十萬元的外來務工人員工傷保險賠償后,單位陸續以已取得就業賠償金為由與她們解除了勞動合同。這些女工在不幸罹患職業病后就緊接著失去工作,想著區區幾萬元的賠償如何支付以后需要面臨的巨額后繼醫療費用及本人及家人的生活費,而用人單位卻不用為其過錯買單?!!為此,她們情緒激動地走上了信訪之路,有家屬甚至提出要與老板同歸于盡。
筆者由于同時擔任市政府信訪接待律師的身份,在了解案情后勸解女工們過激的手段不能真正解決問題,應當以法律訴訟作為救濟渠道。同時代理他們向嘉定法院以盈誠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為被告,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提起了人身損害賠償之訴。要求盈誠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依據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承擔補償性的損害賠償責任。此案在嘉定法院民一庭庭長及承辦法官的積極調解及嘉定總工會的關心協助下,該案雙方就工傷保險以外的賠償(補償)金額達成調解協議,現已基本履行完畢。
該案雖然算是畫上了一個較為圓滿的句號,但也帶來筆者對我國職業病防治現狀及法治環境的嚴肅思考:
一、農民工的職業病問題已成日漸嚴重的社會問題,矛盾突顯
2010年4月28日,衛生部向社會公布了《2009年全國職業病報告情況》:根據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職業病報告,2009年新發各類職業病18,128例,各類急性職業中毒272起,中毒552例,死亡21例,病死率為3.80%.其中包括重大職業中毒18起,中毒188例,死亡21例,病死率為11.17%.
目前,全國涉及有毒有害品企業超過1600萬家,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人數超過2億人。從煤炭、冶金、化工、建筑等傳統工業,到計算機、汽車制造、醫藥、生物工程等新興產業以及第三產業,都存在一定的職業病危害,我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群居世界首位,職業病防治工作涉及30多個行業。
從這組沉甸甸數字中,我們不難看出,職業病這個隱性殺手,仍在不斷地吞噬和侵蝕著勞動者的生命,各種急性慢性職業病居高不下,職業病危害已經成為一個涉及國計民生的重大公共衛生問題。職業病牽扯面廣,涉及人多已成為不爭的事實。
二、由于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導致職業病人維權艱辛
1、工傷鑒定難
去年的張海超開胸驗肺事件,在央視等媒體及全國人大的關注下,使 2002年3月28日衛生部令第24號公布的《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中的法律缺陷進入了立法者的視野,從而在《職業病防治法修改草案》增加了第四十九條:“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用人單位不提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的,診斷、鑒定機構應當結合勞動者的臨床表現、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并參考勞動者的自述、負責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的部門提供的日常監督檢查信息等,作出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有異議,或者因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解散、破產,無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的,診斷、鑒定機構應當提請負責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的部門進行調查,由該部門對存在異議的資料或者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狀況作出判定;有關部門應當配合。”但此法尚未實施,職業病人的鑒定還是得得到用人單位的配合才可取得。
2、現行工傷保險體制讓職業病人權益受損,根本不能彌補其所受到的損害
“毒蘋果事件”發生地的上海及蘇州采用的均是外來務工人員綜合保險制度(此現象正在改變中),而綜合保險人員一旦發生工傷致殘的,其傷殘賠償金與就業補助金是綑綁式發放的,也就是說在領到傷殘賠金的同時就已經領取了就業補助金,這樣的保險制度等于是縱容或暗示用人單位與傷殘外來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實際上現在滬上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職業病人在取得工傷保險理賠后就被單位以各種理由“開除”“或到期不再繼簽勞動合同”。
以一個七級塵肺病人為例:
七級傷殘他能一次性領取傷殘賠償金與就業補助金共計九萬七千元(上海2011年度),但塵肺病是種慢性加重性疾病,平時每個月的醫療費就需一千元左右,每一兩年檢查一次身體的費用是一至兩萬元,至老年疾病加重可能需呼吸機維持生命的話,那醫療費就是每年一兩百萬元。他們已與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因病也無法得到新的工作,他們得生存、得治療、得養兒女、得贍養老人……
如果是人身受到損害的,同樣的七級傷殘(評級標準不同但相差無已)可獲得254704元的傷殘賠償金外,還可取得精神損害賠害、護理費及殘疾輔助器具、后繼醫療等費用的賠償。
兩者相比高下自分。只是取得工傷保險無法彌補職業病人所受到的巨大損害。
三、職業病防治應從癥結抓起,從法律層面提高用人單位的責任心
1、職業病的發生原因究竟何在?那就是用人單位的有法不依!!!
1987年國務院頒布了《塵肺病防治條例》,從此職業病防治工作走上了法制化道路。依據現行《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職業病報告辦法》《職業病防護設施與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辦法》,用人單位有著如下法定義務:
1)、依法如實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義務,
2)、加強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評價與控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職業衛生標準和要求的工作場所、環境和條件的義務。如“三同時制度”
3)、用人單位要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在產生嚴重危害的作業崗位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并要在與勞動者簽定的《勞動合同》是明確告知。
4)、用人單位要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
5)、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要依法組織其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本人。要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對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要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6)、依法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義務。
但以上法律規定在用人單位處是形同虛設設,幾乎所有存在職業病的企業都存在工作環境極其惡劣,無防護設施或提供不到位,及超時加班加點的狀況,更談不上在合同中提示,及時作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了。一系列的違法行為催化了職業病的產生。如果所有企業均能有法必依,職業病想發生都難!!!
2、確立用人單位為其過錯買單的法律制度是防治職業病的最快捷有效的方式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的歸責原則,過錯方應為其過錯買單。
但現行職業病賠償制度是,在鑒定為職業病后,單位只需為勞動者申請工傷保險賠償,待勞動者取得保險賠償后便“萬事大吉”。 也就是說我們的社會保障在為用人單位的過錯買單,而“直接致使”職業病產生的用人單位卻無需承擔其他任何的民事賠償責任,其違法成本之低讓人瞠目,而這樣的一個法律體系,必然會促使單位為了節約成本人為忽略職業病防治義務,必然會縱容用人單位漠視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權!
這也我國職業病的發生率持續升高的根源所在!
因此,確立用人單位為其過錯買單的法律制度刻不容緩!
筆者嘗試適用的《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條雖然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但卻沒有實施細則,執法者在顧及到現行的工傷保險制度及當地的經濟指標的情況下大多不敢觸及用人單位利益,不敢作出創設性的民事判決,此法條的實施陷入瓶頸之中。
四、執法機關切實履行職責任,真正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筆者接觸的職業病人幾乎都提到,只要有執法機關來檢查,他們就得停工或部分休假以應付檢查,一個企業出現有四五十個職業病患者,其監管部門卻沒有任何處罰措施,而用人單位也有擲擲有辭地提出我們都是經過“檢測的”“合格甚至環境優秀”的好企業。這樣的”擲擲有辭”在讓人覺得好笑同時卻又讓人深度悲哀。
我國現行職業病防治體系是從上到下職業病監管體系,修訂中的《職業病防治法》更是重申加重確立了該體系,以執法機關的執法能力為防治的唯一手段,而這種防治體系的弊端,《南方都市報》有關報道有著精辟的論述:“職業病完全是可以預防控制,病因是企業沒有落實。但應該打板子的除了無良企業,應該寫檢討的似乎還有監管制度。制度從建立伊始,就是剛性的,但“這種沿著政府體系自上而下地進行的職業病監管體系,實際上是內嵌于自上而下授權的政府體系中的,其運作的驅動力量是高層級政府的政令。到了執行環節往往大打折扣,甚至消失于無形中”。而這種折扣,源于對經濟指標的投鼠忌器,源于部門管理的錯綜復雜,源于企業對法律的規避,更源于在現行制度框架下,良法也舉步維艱。”
在我國這個經濟飛速增長的時期,大批的普通農民工為我們的建設作出了重大的貢獻,我們更應該全面的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我們的社會應當是一個有良知的、公平有序的能夠保護弱者的社會,任何國家的高速發展經濟的同時都無權犧牲一部分人特別是弱勢群體的正當合法權益,正如同不能犧牲環境,請關注職業病人這一群體的現狀并引起足夠的重視吧,我們的社會需要真正的和諧、穩定!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