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當前,武漢多家醫院聯合通過互聯網發出醫用必要物質的捐助需求,隨后,湖北紅十字會和武漢市慈善總會發出專項募捐信息,全國人民和海外人士踴躍捐款,捐物。然而,慈善機構出現的亂捐贈和不及時捐贈的行為,讓捐贈人極為失望,慈善機構的失信力在“郭美美事件”后,再一次跌入谷底。
《慈善法》對善款的籌集比較詳盡,對捐贈錢款或者捐贈物送達到受贈人過程的透明度,包括時限,受贈人收到的確認,缺乏必要的規定,導致慈善機構“為所欲為”“欺上瞞下”,嚴重傷害捐贈人的“善”。對于捐贈人的捐贈目的是否實現,怎樣實現的,捐贈人享有知情權,然而《慈善法》卻沒有任何強制條款,保障捐贈人的知情權。沒有捐贈人,失信于捐贈人,慈善機構就沒有存在的必要,因此《慈善法》增加相應條款保障捐贈人知情權,尤其是受贈人接受捐贈環節的知情權,刻不容緩。
一、“郭美美”事件之后慈善組織公信力缺失案例
1.1 “吳花燕案”,搜狐新聞2020年1月14日 12:23報道,【貴州43斤女孩去世“捐款亂象”冰山一角:如此捐款是善心還是利用】,9958兒童緊急救助中心,在沒有經當事人吳花燕的同意下,發起善款籌集,籌款600443元,6%的執行成本,吳花燕到死也沒有收到一分錢,然而9958卻稱“已將愛心親自交給她手上”。2020年1月20日,民政部送達責令改正通知書,理由是超出救助年紀,中華兒慈會將把吳花燕募集的1004977.28元善款全部原路退回給捐助人,退款將在15個工昨日完成。
1.2“仁愛醫院受贈案”,根據湖北省紅十字會官方網站,2020年1月30日,湖北省紅十字會第一次公布的本次疫情以來該會接收捐贈物物資使用情況記錄,11.4萬口罩流向湖北省疾控中心。其中協和醫院收到個人捐贈的口罩3000個,捐款1.2萬元。武漢市仁愛醫院,武漢市天佑醫院分別收到捐贈N95口罩1.6萬個,共收到捐款36萬。同時《人民日報》官方微博發布消息稱,“物資即將用盡,武漢協和醫院再次求助。不是告急,是沒有了”。
2020年1月31日,該會發出聲明,一家企業捐贈3.6萬個KN95口罩是不符合醫用的,因為武漢仁愛醫院向省紅十字會發來緊急求助信息,申請緊急救助,提出也參與了新冠肺炎防治工作,于是將1.8萬個口罩分配給武漢仁愛醫院。
同日,每日經濟新聞報道該家捐贈企業并沒有定向捐贈給仁愛醫院,稱自己沒有這個權力。自己不知道仁愛醫院,也不了解口罩的去向,公司捐贈是為了支援前線的醫務人員,上周有3.6萬個口罩發往湖北紅十字會,但是不清楚怎么分配。
善款方面,截止2020年1月29日,湖北紅十字會共收到2億9000多元,發放5400萬,不到1/4。
1.3“武漢市慈善總會收款善款不使用”,截止2019年1月29日,武漢慈善總會收到5億5000多萬,發放為0元。
二.《慈善法》對慈善組織的約束太低,違法成本太低,慈善機構為了形成“資金池”不擇手段,建議刪除《慈善法》第五十四條。
吳花燕案,民政部簡單地以吳花燕的年紀超出募捐對象范圍,原路退款處理。然而,2020年1月16日,中華兒慈會副秘書長在采訪時告知9958自2011年成立以來救助了30000多患者,超齡的有117個,占救助群體的0.8%。特殊通道處理的捐贈。所以,該案關鍵原因根本不是年紀的問題,民政部通過簡單的方式來回應媒體和捐贈人監督,是典型的答非所問,回避實質問題。媒體和捐贈需要了解是,9958為何隱瞞真實情況,為何不及時發放善款,為何明明吳花燕沒有收到愛心款,回應說收到了。
慈善機構延遲支付善款,關鍵原因在于《慈善法》第五十四條,該條款規定:慈善組織為實現財產保值、增值進行投資的,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當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組織的重大投資方案應當經決策機構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政府資助的財產和捐贈協議約定不得投資的財產,不得用于投資。慈善組織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不得在慈善組織投資的企業兼職或者領取報酬。
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除非有約定不可以投資的財產,才不能投資,排除約定,其他都可以投資,一般的捐贈人不可能去約定不投資,在捐贈的意向書中,也沒有設置選擇欄,可選擇不可用于投資。慈善組織投資增值的形式多樣,甚至可以投資企業,這就是郭美美們進入慈善組織,窺探慈善款的入口。
這次疫情,湖北紅十字會將口罩分給省疾控中心口罩11.4萬,仁愛醫院1.8萬口罩。而分給非定點醫院少量的醫用物質,導致一線醫生通過醫院向外求救。捐贈人不滿紅十字會的定點捐贈說辭,通過媒體回應沒有定向捐贈,要定向也是給一線醫務人員,并不知道紅十字會將口罩捐到哪里去了。
根據《武漢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揮部通告(第四號)公布新冠肺炎捐贈方式》第三捐贈物資的使用,捐贈物質原則上由武漢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揮部統一調配使用,武漢市慈善總會,武漢市紅十字會將依法依規公布接收和使用的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在本通告中沒有明確將定點醫院作為優先受贈的對象,醫務人員優先保障,而在捐贈人看來,這是應有之義,如預先知道將省疾控中心作為大量物資的受贈對象,非定點醫院作為受贈對象,定點醫院醫務人員不能優先保證受贈,那么在市場物質供應有限的情況下,捐贈人不會選擇將物質捐贈給紅十字會,由其來分配。紅十字會違反捐贈人的意愿,屬于違約的行為,但是卻無法收到懲罰,根本的原因是,在法律上沒有保證捐贈人對捐贈過程的知情權。
紅十字會少量使用款項和武漢慈善總會不使用,均有截留款項的傾向,在如此危機,一線醫務人員呼救的情況下武漢市慈善總會按兵不動,任由捐贈款增加,不做任何積極的捐贈行為,購買物質的行為,非捐贈人意愿。《慈善法》沒有規定慈善資金在多少天內必須捐贈出去,發放善款期限沒有限制,怎么發放,捐贈人不清楚。
而《慈善法》對于慈善機構截留等違法行為的相關規定,對國家隊的慈善機構也是沒有操作性的,根據《慈善法》第五十二條、第九十八條、 第一百零八條,違法的后果為責令改正,責任人處分,吊銷證照。對于紅十字會和慈善總會這種國家隊,沒有任何的約束,最多責令改正,就向吳花燕案一樣,原路退回捐贈的錢款。吊銷證照是不可能,責任人處分,目前還沒有見過報道處分哪位慈善機構負責人。
三.《慈善法》對捐贈人知情權保障,只有信息公開概括性規定,對捐贈信息公開時效性,捐贈過程的透明性,沒有明確規定。
捐贈信息公開,以本次疫情為討論背景,捐贈物質是明確的,捐贈對象在捐贈人看來是,優先保障定點醫院供應的,而紅十字會和慈善總會,在定點醫院呼救的情況下,將捐贈物質捐給其他單位,違背了捐贈者的捐贈意圖,傷害了捐贈者的“善良”。
建議《慈善法》增設,如果慈善機構違背捐贈的“顯而易見”的意圖,那么慈善機構需要書面說明,捐贈的合理性,否則捐贈人有權要求慈善機構去追回捐贈物質,如果慈善機構怠于追回的,捐贈有權解除贈與合同,請求慈善機構賠償。
建議《慈善法》增設,如果慈善機構在籌集善款和物質的時候,尤其在多主體作為受贈對象的時候,事先主動公布捐贈款使用方向,基本分配原則,受贈對象范圍,防止慈善機構將捐贈物質尋租或者間接通過第三方牟利。
建議《慈善法》強化信息公開的時效性和捐贈過程的透明性,所有相關的書面合同,受贈物簽收記錄,款項支付憑證,限期公開,從收款到捐贈成功,所有過程需要全程的信息化,并落實到責任人。
建議在突發的公共危機事件中,慈善機構收到善款后,限期支出,并及時將相應的文件資料,公布,保證捐贈人知情權。
四.站在捐贈人角度保障捐贈人的知情權,是慈善機構公信力的基石。
2020年1月29日,武漢市慈善總會收取5億多元不使用,對于為何不使用,需要公開的書面的合理的說明。在捐贈人看來,該款項一分不使用不合理,何時使用在何處需要告知。借機形成巨大資金池,卻在急需使用的情況下不使用,長期以往,按照常理,捐贈人通常會選擇“用腳投票”,就如紅十字會,在郭美美事件前后籌集資金的能力完全不可同日而語。
公信力很重要,自覺自律才能自由,傷害捐贈人的“善良”,回饋的是的“能避開就避開”“能繞開就繞開”。為了提升慈善機構的公信力,建議通過法律明確捐贈人的知情權內容、方式及法律后果,加強監督作用,長期在陽光下,公信力才能越來越好。
另外,在媒體的監督下,武漢市慈善總會在2020年1月31日公布了捐贈款的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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