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全國碳市場發展報告》顯示,我國已建成全球覆蓋溫室氣體排放量最大的市場。碳交易市場在推動企業降碳、促進綠色技術創新和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法規政策體系的完善對于確保交易公正性和結果確定性有重要作用,碳交易市場中的法治保障是碳交易市場實踐的重要保證。為提升上海律師從事碳交易法律服務的能力和水平,上海律協環境資源與能源專業委員會聯合上海律協虹口律師工作委員會、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于2024年11月29日舉辦了碳排放權交易的法治保障研討會。
致辭環節由上海律協環境資源與能源專業委副主任、上海市匯業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羽主持,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宋曉燕教授、虹口區司法局黨委書記、局長王琳、虹口區生態環境局黨委書記、局長俞慧芳、上海律協理事、上海律協虹口律師工作委員會主任薛國財律師分別發表致辭。
會議上半場聚焦于碳交易相關的政策法規,由上海律協環境資源與能源專業委員會主任、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吳榮良律師主持。上海市減污降碳管理運行技術中心碳排放科工程師蔡澄霖以《雙碳背景下減污降碳協同增效的探索與實踐》為題進行了交流;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法律監管部部長黃燕以《碳排放權交易與政策》為題進行交流;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胡苑教授以《本土化結構下的中國氣候變化訴訟機制探索》為題進行交流。
會議下半場圍繞碳交易法律實務問題展開討論,由上海市律師協會環境資源與能源專業委副主任、北京金誠同達(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管曉薇博士主持。有四位律師進行交流發言:上海律協ESG專業委員會干事、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律師黃雪騏圍繞《上市公司氣候變化信息披露》進行了探討;上海律協環境資源與能源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上海市理誠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鑌律師就《“碳配額”司法執行之探索》進行了講解;上海律協環境資源與能源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觀韜中茂(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蔣則謝就《碳中介服務機構的法律風險及其防范》進行了分享;上海律協環境資源與能源專業委員會干事、上海通佑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曉鳳對《CCER 與碳普惠》進行了深入分析。
本綜述不區分報告人,對研討會上嘉賓的主要觀點和論述進行整理和匯總,供廣大律師同行學習參考。
一、 碳排放權交易的概況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簡稱“碳市場”)是基于市場機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政策工具,核心目標是以較低成本實現碳排放總量控 制目標,發揮市場機制優化配置碳排放空間資源的作用,有效引導資金流向低碳發展領域,倒逼能源消費和產業結構低碳化。
碳市場分為強制碳市場(配額市場)和自愿碳市場(減排量市場),以全國碳排放市場為主體,區域碳市場為輔助,自愿減排市場為補充。其中配額市場分為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和區域試點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減排量市場分為減排量交易市場(CCER)和區域碳普惠市場。
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是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的基本法規,規定了碳排放權交易的基本原則、配額分配、交易規則、監督管理等內容。交易主體包括重點排放單位及其他符合國家規定的主體。重點排放單位是碳排放的主要管控對象,承擔清繳履約責任。
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是國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重要的補充機制,是對我國境內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等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效果進行量化核證,并在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注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溫室氣體減排量。
碳普惠市場作為碳市場的必要補充。碳普惠是針對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在綠色出行、能源節約等領域的減碳行為,基于地方公布的碳普惠方法學進行量化并賦予價值進行交易,推動建立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的正向激勵機制。在上海先后發布了《上海市碳普惠體系建設工作方案》《上海市碳普惠管理辦法(試行)》等,為上海地區碳普惠實踐提供了政策支持和規范。
二、 碳排放權交易政策規定
1. 碳市場的政策法規
碳排放權政策。全國碳市場制度體系包括國務院制定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生態環境部相應的管理辦法、規范性文件和技術指南。上海碳市場政策框架體系包括《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分配方案》《核算指南及核查規則》《交易規則(1+6)》等。
碳交易的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系列文件支持碳市場發展,包括審理碳排放配額和資源減排量交易糾紛案件,涉及碳排放權交易糾紛案件的審理,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合同效力認定,以及碳排放權的執行問題。
碳市場法治相關問題。涉及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仍需要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的完善,是影響碳排放權交易糾紛的請求權基礎。合同效力認定,目前司法實踐在不同地方法院判決不一致。強制執行案件執行方式仍然需要探討,主要涉及技術問題和執行順序。
2.減污降碳協同增效
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提出推進美麗中國建設,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強調生態環境根本好轉和碳達峰碳中和兩大戰略任務。《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實施方案》是由生態環境部等7部門聯合印發,系統部署推動減污降碳協同增效,是碳達峰碳中和“1+N”政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上海市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實施方案》中提出八大方面,二十四項重點舉措,包括強化大氣污染防治與碳減排協同增效、推動水環境和土壤污染治理與碳減排協同增效等。
生態環境部組織開展城市和產業園區減污降碳協同創新試點,涉及多個城市和產業園區,上海市有三個試點產業園區入選。生態環境部綜合司組織地方推薦具有示范價值的典型案例,以“減污降碳協同增效”為主題定期發布。
國家也在進行《國家重點推廣的低碳技術目錄》的技術征集,強調以技術降碳潛力和降碳效果為目標導向,包括能源綠色低碳轉型類、儲碳固碳類、非二氧化碳減排類、重點領域降碳類、數智賦能類等五大重點方向。
3.氣候變化相關訴訟
根據美國薩賓氣候變化法律中心數據庫的查詢,截至2024年11月19日,美國有1884個氣候變化訴訟案例,全球(除美國外)有972個案例,共計2856個案例。中國僅有4個案例被收錄在上述數據庫中,有大量案件被遺漏。事實上我國司法體系中已有相當數量的氣候變化相關案例,發揮了重要作用。中國在氣候變化訴訟方面的獨特性,對現有制度和未來方向都值得繼續深入思考與研究。
三、 碳排放交易的實務問題
1. 上市公司氣候變化的信息披露
(1)全球氣候變化信息披露的國際標準及主要市場動態
現有的國際組織發布的披露標準有CDP(全球環境信息研究中心)發布的《CDP氣候變化問卷》,CDSB(氣候披露標準委員會)發布的《氣候會計指南》,SASB(可持續發展會計準則委員會)發布的《可持續發展會計準則》,TCFD(氣候相關財務信息披露工作組)發布的《TCFD報告框架披露準則》,ISSB(國際可持續發展準則理事會)發布的《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IFRS S1,S2》。其中內容上較為典型的比如《TCFD報告框架披露準則》要求披露董事會和管理層在監督及管理氣候相關問題中的角色和責任,氣候變化是如何影響企業的業務及戰略和財務規劃,企業用于衡量和管理氣候相關問題的關鍵指標和目標等。
歐盟地區有非財務報告指引(NFRD)、可持續金融披露規定(SFDR)、企業可持續發展報告指令(CSRD)、歐洲可持續發展報告標準(ESRS)和企業社會責任盡職調查指令(CSDDD);美國有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發布的氣候披露規則和加利福尼亞州的氣候披露法案;新加坡的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南和可持續披露規則。
(2)中國氣候變化信息披露的相關政策及法規動態
中國氣候變化信息披露原則與指引有《環境保護法》《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南》和GB/T 36000系列標準等。
2024年4月,國內三大證券交易所同時發布了各自的《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引(試行)》,要求上市公司圍繞“治理-戰略-影響、風險和機遇管理-指標與目標”四個核心內容進行分析和披露的框架。針對環境、社會、可持續發展相關治理等方面,設置了應對氣候變化、污染物排放、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等21個議題。披露要求設置不同層次、執行范圍逐步擴大,要求分為強制、鼓勵與自愿三個層次進行披露。該指引要求首批實施的上市公司最晚在2026年4月30日前發布2025年度的可持續發展報告。鼓勵上市公司提前適用本指引的規定披露2024年度可持續發展報告。三大證券交易所制定中的《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南——可持續發展報告編制》也應引起重視。
根據《證券法》和《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的公司及其責任人員可能面臨罰款、警告、責令改正等處罰。根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重點排放單位需向社會公開年度排放報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設施、統計核算方法等信息。
2. 碳配額的司法執行
碳配額現階段主要以免費分配為主,但也會適時引入有償分配。此外,政府還會預留一部分配額用于市場調控和價格發現,這部分配額的競價收益將用于支持企業碳減排、碳市場調控和碳交易市場建設等。
依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之相關規定,重點碳排放單位依法分配取得碳排放配額,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額可進入碳交易市場交易。碳排放權作為新型財產性權利,具有商品屬性,理論上應可以作為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其他財產。
全國首例碳排額執行案中,某公司未履行金融借款合同,法院凍結其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額,并在福建海峽股權交易中心進行交易,成功變現碳排額作為財產用于執行。首次將碳排放配額“無形財產”在碳排放交易市場中進行變現,打破執行僵局,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碳執行”有效盤活企業的碳配額資產,激勵企業改進技術管理、提高綠色發展效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為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務的意見》第20條提到依法辦理涉碳排放配額的金錢債權執行案件的規定中,確定了碳排放配額在執行中劣后于其他財產執行。
實操中可以考慮將碳配額查詢納入到法院執行查控系統中,打通壁壘,實現碳資產查詢的司法對接。又因為碳排放配額在執行中難以避免債權人受償權、對國家的清繳履約義務存在沖突。故建議執行中可優先滿足履約需求,剩余部分繼續凍結;優先履約清繳,與欠繳稅款類似處理,同時也應注意碳排放配額過期風險。
但因辦理碳執行的查詢、控制、處分、協助執行等事項仍缺乏相關流程指引,亦無相關法律基礎。故如需系統性辦理碳執行程序,仍需有關部門后續出臺相關指導意見。
3. 碳中介服務機構的法律風險及其防范
碳市場中介服務機構如果不能依法合規開展業務,將面臨相應的法律風險,需要引起注意。
合同違約的民事法律風險。北京碳排放權交易第一案中,碳中介機構直接以自己的名義作為CEA出讓方響應某國企比選公告,承諾其擁有“CEA持有證明”,若不能按承諾交割則由其補足差價,后該碳中介機構成功中標并與該國企訂立合同。北京三中院認為合同成立、生效。約定交割時間臨近時,因碳中介一方原因無法按照約定時間交割,導致某國企不得不向第三方尋求替代履行,北京三中院判決某國企因此承受的溢價由該碳中介機構承擔。
賬戶借用/托管的民事法律風險。《碳排放權登記管理規則(試行)》規定,“登記主體應當以本人或者本單位名義申請開立登記賬戶,不得冒用他人或者其他單位名義或者使用虛假證件開立登記賬戶。”“登記主體登記賬戶下發生的一切活動均視為其本人或者本單位行為。”但法律層面上并未對借戶交易/代理托管模式做明確定性。若碳交易賬戶托管合同被認定無效,碳中介服務方對投資收益的利潤分配權恐無法得到保障。
行政責任風險。《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對瞞報、虛報排放報告、未及時清繳碳配額、不履行年度排放量核算、編制年度排放報告等行為規定了核減下一年度碳配額、罰款、停業整治等數種處罰方式,極大提高了碳中介服務提供過程中的審慎義務及運營風險。
刑事責任風險。2023年8月8日,最高法、最高檢發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承擔溫室氣體排放檢驗檢測、排放報告編制或者核查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納入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適用范圍,碳中介服務人員故意實施相關行為可能面臨最高十年有期徒刑。
因此,對于碳市場中介服務機構,也應當嚴格依法依規,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監督檢查,防范可能得法律風險。
(注:以上嘉賓觀點,根據錄音整理,未經本人審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