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3日16時40分許,G15沈海高速溫嶺市大溪鎮良山村附近高速公路一輛從寧波開往溫州瑞安的槽罐車發生爆炸,車體在爆炸后飛出高速公路500多米,附近多處民房受爆炸影響墻體震碎。炸飛的槽罐車砸塌路側的一間廠房并發生了二次爆炸。截止14日10時,事故已經造成19人死亡,24人重傷,172人住院。根據央視新聞的航拍畫面以及現場群眾拍攝的視頻,爆炸周邊部分民房及廠房倒塌,現場房屋受損嚴重,大量房屋被爆炸的沖擊波擊中,如同廢墟,場面觸目驚心。
據多家媒體報道,發生爆炸的槽罐車屬于瑞安市瑞陽危險品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當天運輸的是液化石油氣。截止本文完成時,爆炸原因仍未查明。但是,根據天眼查上的公開數據,涉事企業曾在兩年內受過多次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行政處罰,處罰原因有未按規定實施安全生產管理制、未按照規定的周期和頻次進行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登記評定、聘用無法定資格的人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等。那么,如果本次后果嚴重的爆炸事件,是由于涉事企業或者司機違反有關危險品安全生產、運輸的規定而引起的,哪些主體需要在承擔哪些法律責任?本文嘗試為讀者進行法律法規梳理,以警示相關行業從業單位及人員,牢記安全生產的紅線,警鐘長鳴。
本文分別從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三方面闡述。
一、行政責任
從事危險品道路運輸,需要先通過行政許可,獲得相應的資格,而后由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運輸行為進行監督管理,違反的將會被處以行政處罰。
目前,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對于危險品運輸的管理依據,主要是《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這一部門規章。該規定的第三條指出:“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等危險特性,在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者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北景杆婕暗囊夯蜌?,被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屬于危險貨物的一種,運輸液化石油氣的行為受到該規定的規制。在該規定中,法律責任主要有如下幾項:
1. 責令停止運輸經營,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適用情形為:
(一) 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二) 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三) 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四) 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
2.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適用情形為: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非法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
3. 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適用情形】:
(一) 未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的;
(二) 投保的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已過期,未繼續投保的。
4. 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適用情形: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按照規定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的。
5. 責令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適用情形】:
(一) 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
(二) 托運人不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并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標志的;
(三) 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
(四)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
6. 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對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或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運輸危險化學品以外其他危險貨物的企業或單位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適用情形】: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
7. 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適用情形】:
(一)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
(二) 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8. 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適用情形】: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罐體的。
可以看出,《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作為部門規章,其所規定的法律責任,主體為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司機等直接從事運輸的人員在違反本規定時人格被單位所吸收,由單位來承擔責任;責任方式主要是責令改正、令停產整頓等責令性行為、罰款以及吊銷相關資格。
二、民事責任
運送危險物品的車輛若由于違規操作而發生爆炸,導致周邊人員出現重大傷亡,財產重大損失,那么無疑是一種侵權行為,侵犯了受害者的生命權、健康權、財產權,甚至有可能因為危險物品本身的特殊性質,造成周邊環境的破壞。在民事領域,侵權者需要根據民法承擔侵權責任。
1.責任主體和責任構成
【關鍵詞】:占有人、使用人
現行的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即將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高放射性、強腐蝕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根據王利明教授的觀點,此處的“占有人”應當包括直接占有人和間接占有人,但不包括單純的占有輔助人。根據程嘯教授的觀點,使用人則是指基于借用、租賃等以使用為目的的合同而占有高度危險物的人。因此,若危險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爆炸害及他人,危險物品的占有人即發送人、承運人等均為侵權責任的主體。此外,若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責任人的責任。若損害是由被侵權人故意而引起或者由不可抗力所引發,則占有人、使用人不承擔責任。在受害的其他車主、居民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爆炸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所引發時,危險物品的占有人、使用人是必須承擔侵權責任的。
侵權責任法還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次事故所涉及的液化石油氣,如果在爆炸后產生有毒有害的物質,污染了當地的環境,那么責任人還需要承擔環境污染責任。
2.責任方式
根據侵權責任法和民法典的規定,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本次事故已經造成19人死亡,將近200人受傷,各類重大財物毀損滅失。若確實構成侵權責任的,那么死傷人員的人身損害賠償和周邊居民房屋和其他財產的損失,都在事故責任人的賠償范圍之內。
三、刑事責任
危險物品的運輸一旦出了差錯,會給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巨大的危險,本次事故已經充分地證明了這一點。因為故意或過失而引發此類事故的行為,也是嚴厲的刑法所打擊的,本次事故若是因違規而造成的,相關責任人有可能會面臨牢獄之災。同樣,監管者也有可能因為監管不力而承擔刑事責任。
1.危險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六條
【危險物品肇事罪】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節及數額標準的意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后果”,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不滿3人的;
⑵造成重傷3人以上不滿10人的。
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的;
⑷嚴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后果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
⑵造成重傷10人以上的;
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⑷后果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本案如果涉事企業確實構成此罪,那么毫無疑問,已經屬于“后果特別嚴重”相關責任人應當處以三到七年有期徒刑。
2.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新聞媒體的報道,本次涉事的企業溫州市瑞安市瑞陽危險品運輸有限公司在短短的兩年半時間內就因為各種原因被處罰了十一次,其中不乏押運員不具備資格等嚴重的安全問題。根據公開可查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該企業每次被處罰,大多是罰款幾百至幾千元。如果事后查明引發本次事故的原因在之前就存在,而相關部門只是以罰代管,沒有認真排查,及時制止,從而導致事故的發生并造成了如此嚴重的后果。如若確實存在以上情況,那么有關部門的人員有可能構成玩忽職守罪。
四、總結
綜上所述,如果本次事故查明確是由于涉事的企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所導致,那么企業將面臨法律的嚴懲,既有行政責任、巨額的民事賠償責任、單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有關監管部門也有可能需要承擔玩忽職守的刑事責任。
本次嚴重爆炸事故令人痛心,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也已經決定對該事故查處實行掛牌督辦,相信在不久之后,真相就會大白。死者已經逝去,生命無法挽回,對于我們其他人尤其是從事危險物品運輸管理的企業和單位來說,能做的就是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定,防微杜漸,堅決避免類似的事故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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