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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醫藥產品的可及性

    日期:2020-03-13     作者:朱立(醫藥健康業務研究委員會、上海里格律師事務)、陳竑吉(上海里格律師事務所)

         一、引言

庚子新春之際,發源于武漢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性肺炎肆虐全球,截止到26日午,確診人數已經超過三萬,死亡人數也500余人。[1]自疫情發生以來,國家衛健委重點推進藥物研發,將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作為應急科研攻關的重中之重[2],有效治療藥物也正在廣譜抗病毒藥進行緊鑼密鼓地篩選和臨床試驗。目前,國家藥監局已應急批準7個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試劑,中國臨床試驗注冊中心已登記啟動了28項新型冠狀病毒研究,同時,由吉利德(Gilead)公司研發的抗病毒藥瑞德西韋(Remdesivir)一夜爆紅,成了抗擊武漢肺炎的新希望[3],已于23日正式在華開展III期臨床實驗[4]

疫情期間,行之有效的醫療產品能夠依法及時上市,無疑將會使特殊情況下的患者從中受益,也能為中國未來應對公共衛生事件提供新的手段。據此,疫情期間,應當如何保障藥品的及時上市,顯然是企業與當局雙方的共同努力,筆者擬嘗試通過現有的法律規定,對企業在抗疫期間的權利義務進行梳理,我們相信,只有做到規范化管理,方可能實現患者切實及時獲益、國家擴充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手段、藥企大膽推新藥的多贏局面。

        二、企業在抗疫期間的義務

對醫藥品企業而言,在抗疫期間的義務主要集中于及時生產疫情相關醫藥品,以保障供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供應單位應當及時生產、供應防治傳染病的藥品和醫療器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做好組織協調工作。作為抗擊疫情的物資供應源,法律明確規定了相關醫藥企業的及時生產、供應義務。而各地亦明確該義務,以上海市為例,《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延遲本市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的通知》第一條對企業及時生產義務進行了確認,與醫療器械、藥品、防護用品生產等疫情防控必需的產業鏈上的企業,要提前開工,增大產能。醫療器械、藥品、防護用品生產等為疫情防控必需的產業鏈上的企業,應當提前開工,確保物資供應,并積極參與到各屬地政府的行動中,聽從指揮、服從安排、密切配合、聯防聯控,以保證抗疫藥品的可及性。

        三、企業的權利

新藥從研發到上市其實是一個非常漫長的過程,基于此次突如其來疫情的影響,國家第一時間推進攻關篩選具有抗病毒活性的藥物。如何保證藥品的可及性,一方面需要國家監管層面的政策推動,另一方面亦需要對藥品企業的權利進行完善保障。我國現有法律主要通過特別審批與附條件審批方式來保障特殊時期的藥品上市,具體分析見下。

        (一) 特別審批程序與附條件批準程序的現實需要

鑒于臨床試驗一般所需時間較長,考慮到目前疫情形勢嚴峻,對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特效藥的臨床需求急迫,我們并不排除對藥物上市要求適當有所放寬的可能性。以Remdesivir為例,盡管其已進入三期臨床試驗階段,但如按照通常流程取得正式批準上市可能耗時較長,顯然無法應對疫情的防控需求,因此,可能會需要特別審批程序與附條件批準程序以加快防控疫情藥物的及時上市。

例如,根據新聞報道,因鹽酸阿比多爾被多地衛生健康委員會列入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首批藥品儲備清單,河北省藥品檢驗研究院收到石家莊四藥有限公司送檢的使用新原料藥生產的鹽酸阿比多爾膠囊樣品后,啟動應急預案,開通綠色檢驗通道,于128日中午完成檢驗,經檢驗合格后,當天下午河北省藥監局批準石家莊四藥有限公司增加原料藥供應商補充申請。[5]此項事件即為當地藥監局基于特別審批程序所采取的快速響應。我們判斷,隨著疫情的發展,特別審批的范圍和啟動頻率可能會繼續提升。

        (二) 特別審批程序與附條件批準程序在我國的建立

2003SARS之后,原國家藥監局于2005年頒布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特別審批程序》(以下簡稱“21號文)。根據21號文,當(a) 國家或地方進入緊急狀態;(b)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程序啟動;(c) 主管部門對已有國家標準藥品實行特別審批的建議;或者(d) 其他需要實行特別審批的情形發生時,國家藥監局可以啟動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所需防治藥品的特別審批程序,2009H1N1甲流疫苗即通過該程序上市,從研制、現場檢查、注冊檢驗、臨床試驗、審評審批到正式批準,共用了不到一百天

新《藥品管理法》亦明確特別審批[6]與附條件審批程序[7],具體而言,國家對兒童用藥、臨床急需的短缺藥品、防治重大傳染病和罕見病的新藥予以優先審評審批;對治療嚴重危及生命且尚無有效療法的疾病、公共衛生急需的藥品,臨床試驗數據支持其臨床價值的,可以附條件批準,并在藥品注冊證書中載明相關事項。

        (三) 特別審批程序與附條件批準程序適用的注意事項

當藥品特別審批程序啟動后,相關藥品所涉及的注冊申請、技術審評、臨床試驗、藥品生產和審批的各項環節均統一歸口至國家藥監局負責。國家藥監局設立特別專家組,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所需藥品的注冊申請進行評估和審核。

但要明確的是,為確保藥品有效性和安全性,即便在藥品特別審批程序下,各項現場核查、注冊檢驗、技術審評、臨床試驗和藥品審批環節并未有減少。雖然21號文大大壓縮了國家藥監局的審批時間,但是通過特別審批程序申請獲批的藥品,也并未降低藥品的質量要求或產品注冊人的產品質量責任,藥品注冊人仍需對產品質量負責,產品及其生產、銷售、運輸等過程需依法接受主管藥監局及其他政府機構的監管,包括飛行檢查。

另一方面,對于附條件上市的產品,根據《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對附條件批準的藥品,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采取相應風險管理措施,并在規定期限內按照要求完成相關研究;逾期未按照要求完成研究或者不能證明其獲益大于風險的,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直至注銷藥品注冊證書。因此,國家藥監局可進一步要求注冊人在產品上市后完成相關工作。以本次疫情為例,主管藥監局對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試劑盒只核發了一年有效期的上市批件,并且在批件的備注欄中要求產品注冊人在延續注冊時按照要求提交臨床應用數據的總結報告,并完善所有注冊申報資料,這說明在應急審批程序下,主管部門并未放松對產品質量的要求。事后補充臨床數據是結合抗疫需求所作出的戰略性調整,并未免除注冊人完善資料和提交臨床應用數據的義務,否則一年期的批件將無法得到續展。盡管該案例所針對的為醫療器械,但其亦可為藥品企業作為參考。

此外,在本次抗疫事件中,針對疫情防控需求物資重點生產企業因提前復工、提高產能而產生的資金流動困難,各地亦出具融資支持,以保證重點生產企業的資金流動性。例如,上海市發布《關于開展本市疫情防控物資生產融資需求申報的通知》,緊急融資50億元人民幣,建立應急物資生產資金需求快速響應機制,開通綠色審核通道,重點支持上海市疫情防控所需物資的生產、供應等,以滿足企業落實生產原料、進行設備改造、供應應急物資所需的融資需求。根據企業生產供應實際需求,可申請包括但不限于項目貸款、流動資金貸款等,并予以優惠利率融資支持。除上海以外,廣東、四川、江蘇等全國各地都相應出臺融資支持措施。

        四、  同情用藥制度

        此外,監管機關亦在藥品上市許可審批制度下,針對個別患者的例外情形開設了同情用藥制度,其一方面是監管機關為保證藥物可及性,另一方面亦是為藥品企業所持有的上市前藥品在臨床中得到規模使用提供法理支持。

        (一) Remdesivir 同情用藥制度的結合

同情用藥制度指對于患有嚴重或危及生命疾病的患者,在不能通過現有藥品或入選臨床試驗來得到有效治療時,可以申請在臨床試驗之外使用未經上市許可的試驗用藥物。換言之,。

公開資料顯示,吉利德公司抗病毒藥Remdesivir(瑞德西韋)此前計劃用于埃博拉病毒治療,目前仍處于臨床試驗階段,尚未在任何一個國家正式批準上市,美國首例治愈的幸運兒也是基于同情用藥原則使用了尚未上市的Remdesivir,由于該藥物對本次新冠可能可以起到抑制作用,此次國家藥監局同意直接跳過針對2019—nCoV的一期、二期試驗,啟動了三期臨床試驗(隨機、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該項目已于202023日晚間獲批,由中日友好醫院、中國醫學科學院藥物研究所牽頭,目前已正式在武漢金銀潭醫院等多家臨床一線接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的醫院中進行,擬入組761例患者,采用隨機、雙盲、安慰劑對照方法展開,試驗將于427日結束。[8]

這也意味著:到藥品正式上市還有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那么在此之前,同情用藥制度就成了別無選擇的重癥患者用上藥物的可選路徑,即在Remdesivir正式獲批前,感染者即可通過兩種途徑獲得Remdesivir治療:1)符合臨床試驗受試者條件的可以申請加入臨床試驗;2)已危及生命的重癥患者則可申請同情用藥。

       (二)  “同情用藥制度在我國的建立

2019年版《藥品管理法》修訂前,研究者不得把臨床試驗用藥品轉交任何非臨床試驗參加者,該規定雖以保護患者為初衷,卻在無意中褫奪了不少重癥患者的最后一線生機。有鑒于此,2019121日起實施的《藥品管理法》新增了同情用藥制度,根據第二十三條規定[9],即在同時符合如下條件的情況下,尚未獲批上市的藥物可以在臨床試驗的機構內用于其他病情相同的患者:(1)藥物本身為正在開展臨床試驗的藥物;(2)疾病屬于已經嚴重危及生命且尚無有效治療手段;(3) 藥物經醫學觀察可能對患者獲益;(4) 完成了必要的倫理審批及患者知情同意。

如上文所提及,Remdesivir的臨床研究已在武漢金銀潭醫院等多家臨床一線開始,因此,Remdesivir完全有可能成為第一例,或至少是首批(另一款希望之星克立芝,也已經有相關的臨床試驗啟動)在中國適用該制度提供給患者使用的未上市藥物。對于本次疫情,如果瑞Remdesivir或者其他在研藥物臨床效果顯著,通過同情用藥制度,期盼能助新冠重癥患者少受病痛折磨,早日康復。

       (三) 同情用藥制度仍需進一步的落地措施

《藥品管理法》首次將同情用藥制度以法律形式在中國予以確認,但是由于同情用藥本身是將未上市的在研藥物提前用于患者,具有安全性和醫學倫理上的天然風險,而其適用通常是個例審查判斷,在感染人數多、涉及范圍廣的公共衛生事件中如何規模化適用同情用藥,亦面臨著諸多問題。

就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202025日新聞發布會中新聞發言人對于臨床試驗中達到怎樣的效果才能夠考慮到大范圍應用到病人身上?的回復:藥物從基礎研究到進入臨床,有它既定的路徑,所有的過程都要完全符合國家關于藥物審批的過程[10]基于此,筆者認為,對于同情用藥制度具體如何適用,國家局可能亦會根據疫情防控的實踐需求,給出進一步解答。

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曾于20171220日公布《拓展性同情使用臨床試驗用藥物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這正是我國同情用藥制度的嘗試。《征求意見稿》中,同情用藥被定義為拓展性同情使用臨床試驗用藥物(拓展性臨床試驗),盡管該意見稿對拓展性臨床試驗做出基本要求,亦明確了相關申請和審批事項,但其始終未能落地為正式的法律文本,因此不具有最終法律效力,對于企業而言,到底何種藥物在何種情況下可以適用同情用藥;由誰負責審查等問題,仍需要待具體的落地措施以保障后續規模推行。

面對當下每天不斷增長的冠狀病毒感染者死亡數量,在如此嚴重的公共衛生事件中,尤其是在前所未見的新型病毒的應對中,筆者認為,在平衡藥物安全有效與救治病患及時性的前提下,通過主管部門、醫療機構、行業從業人員及醫藥企業間的緊密合作、互相支持,明確醫藥企業的權利與義務,以幫助增加新型藥物的可及性,盡早打勝這場戰役,才是最為重要。



[1] 信息來源:中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官方網站。

[2] 信息來源:筆者據中國衛生健康委員會202024日新聞發布會會議記錄所整理,發布會網址:http://www.nhc.gov.cn/wjw/xwfbh/xwzb.shtml

[3] 2020131日,權威醫學期刊《新英格蘭醫學雜志》(NEJM)在線發表一篇文章介紹了美國首例確診病例的診療過程以及臨床表現。患者在接受一種處于臨床研究階段的核苷酸類似物前藥治療之后,發燒等癥狀消失,咳嗽減輕,病情出現好轉。

[4] 來源:中日友好醫院,網址:https://www.zryhyy.com.cn/Html/News/Articles/313660.html

[5] 河北: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防疫藥品擴大產能 提高疫區藥品保供能力,網址:http://news.cnr.cn/native/city/20200131/t20200131_524954609.shtml

 

[6]第九十六條 國家鼓勵短缺藥品的研制和生產,對臨床急需的短缺藥品、防治重大傳染病和罕見病等疾病的新藥予以優先審評審批。

[7]第二十六條 對治療嚴重危及生命且尚無有效治療手段的疾病以及公共衛生方面急需的藥品,藥物臨床試驗已有數據顯示療效并能預測其臨床價值的,可以附條件批準,并在藥品注冊證書中載明相關事項。

[8] 來源:新華社報道,《抗病毒藥物瑞德西韋臨床試驗在武漢啟動》,網址: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20-02/05/c_1125535991.htm

[9]第二十三條 對正在開展臨床試驗的用于治療嚴重危及生命且尚無有效治療手段的疾病的藥物,經醫學觀察可能獲益,并且符合倫理原則的,經審查、知情同意后可以在開展臨床試驗的機構內用于其他病情相同的患者。

[10]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202025日新聞發布會 介紹醫療物資保障的生產、調度、進口等相關工作最新進展,以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試行第五版)解讀 網址:http://www.nhc.gov.cn/xwzb/webcontroller.do?titleSeq=11221&gecs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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