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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代理民商事案件的刑事風險防范操作指引(2022)

    日期:2022-01-05    

(本指引于2021年12月29日上海市律師協會業務研究指導委員會通訊表決通過 

在辦理民商事案件的過程中,律師需要面對錯綜復雜的法律關系和真假難辨的證據,若不加以防范可能會陷入刑事風險。此外,民商事律師受到利益驅動,在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為了達到委托人目的鋌而走險,也可能會招致刑事風險,甚至成為刑事犯罪的共犯。本指引明確了律師在提供民商事非訴服務和訴訟服務的行為規范并簡要分析違反執業規范可能面臨的刑事風險。

第一條 律師承辦業務,應當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并服從律師事務所對受理業務進行的利益沖突審查及其決定。應由律師事務所向委托人統一收取律師費和有關辦案費用,不得私自收費,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律師事務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財產時,應當將委托人財產與律師事務所的財產、律師個人財產嚴格分離。

【簡析】

按照執業規范,若律師直接收受委托人款項、或者截留本屬于律所的錢款而不進律所賬戶,則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例如在(2019)粵06刑終753號柯某某職務侵占罪中,柯某某受律師事務所指派,擔任某建筑工程公司拖欠工程款一案的代理人。案件結束后,被告人柯某某依代理權限,通過其個人賬戶,收到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劃撥的該案的執行款,但柯某某既不交回律所,也不支付給委托人。經律所及委托人多次催收,仍長期非法占有,拒不支付。最終,律所依該案的代理合同,扣除相應的律師費后,退還了委托人執行款。法院最終認定柯某某這一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

第二條 律師從事非訴業務應盡職盡責,避免出現不認真審閱材料、因過錯導致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存在重大遺漏或者錯誤、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等情形。

簡析

律師在某些民事活動中承擔著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的職責,為相關民事活動出具證明文件。例如在股票發行過程中,律師事務所等服務機構提供的文件是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資料,但若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時存在紕漏,則有觸犯刑法的風險。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了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明確承擔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承擔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12月26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以上兩個罪名做了更加嚴格和明確的規定:犯罪主體范圍擴大至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人員增設“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加重處罰條款明確同時觸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商業賄賂犯罪時從一重罪論處的原則。此外,2021年1月15日,證監會對《中國證監會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附件所列抽查事項進行動態調整,增加第6項“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檢查”。可見,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對律師等作為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的要求更高、監管更嚴。在提供服務或者意見過程中,應當在合理盡職調查基礎上出具相關法律文件,保證文件所反映事實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以及提供的法律意見和建議的合法性。若律師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者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的,有涉嫌刑事法律風險。

第三條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約定為委托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但不得以合法形式掩蓋委托人非法目的

簡析

律師雖然可以為委托人提供法律建議,但若提供的建議未把握好尺度,超越了法律允許的范圍,則律師可能成為委托人所從事犯罪的共犯或被認定為傳授犯罪方法。如掃黑除惡專項工作中部分案件中律師被作為犯罪嫌疑人處理,甚至作為被告人被刑事立案起訴其中一個典型案例是(2020)京刑終77號韓某某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案中律師李某某為林某某等人及其公司提供法律服務而被認定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骨干成員,因“為該犯罪組織規避法律風險提供幫助”被認定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并因“利用專業法律知識為該犯罪組織實施的詐騙行為提供幫助”被認定為詐騙罪、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情節嚴重”被認定為虛假訴訟罪。

此外律師為迎合委托人的非法目的而為其設計交易架構經營模式的則可能觸犯相應的罪名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非法經營罪等

第四條 律師招攬業務可以依法宣傳律師事務所以及自己的業務領域和專業特長,但不得歪曲事實和法律,或者可能使公眾對律師產生不合理期望的宣傳;不得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屬的律師事務所與司法機關、政府機關、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具有特殊關系。

【簡析】

律師為了迎合委托人的需求、成功收案可能進行不切實際的虛假承諾,告知委托人會去跟法官“講情”“送禮”以此獲得勝訴判決然而如果律師確實向法官“講情”“送禮”則涉嫌行賄罪若實際上未實施相應行為則涉嫌詐騙罪

第五條 律師與委托人溝通應當秉承誠實守信原則遵照事實和法律不得通過捏造事實偽造業績偽造國家機關文書等行為獲取委托人信任或匯報案件進展

簡析

律師出于“穩住”委托人、給委托人營造自己勝訴率高的假象、欺騙委托人所代理的案件勝訴等目的而偽造法院、檢察機關等國家機關文書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的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曾報道,2019年12月,律師王某與公司簽訂《民事委托合同》。受A公司的委托,王某成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接手案件之后,王某卻因為自身原因遲遲未幫公司辦理立案申請,后在公司法定代表人蔣某的多番催促下,王某交給了他一份“案件受理通知書”。收到“通知書”后,蔣某卻一直未等到法院的相關通知。無奈之下,2020年12月10日下午,蔣某持王某通過微信發送給他的案件受理通知書以及財產保全裁定書復印件到西山法院查詢案件情況。西山法院立案庭審查材料后,發現蔣某持有的文書系偽造。通過詢問得知,王某從未到西山法院辦理過立案手續及保全手續,只是為了應付委托人,自己用P圖軟件偽造了蓋有西山法院公章的文書,將該文書打印出來后通過微信發送給蔣某。西山法院在查明上述情況后,鑒于王某的行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遂將案件移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檢察院處理,并函告司法局以及律協其行為。

第六條 律師與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接觸交往,應當遵守法律及相關規定

律師不得接受司法人員介紹的案源,支付介紹費。

律師不得利用與承辦法官、檢察官等的親朋、同學、師生、同事等特殊關系,干涉、影響對案件的公正辦理。

律師不得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向其行賄、許諾提供利益、介紹賄賂,指使、誘導委托人行賄,或者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打探辦案機關內部對案件的辦理意見、承辦其介紹的案件。

【簡析】

即使律師與法官有正常的朋友關系在交往過程中也應當注意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規范在(2017)甘12刑終24號案件中律師胡某與法官劉某達成口頭協議,約定兩人合作辦案,由劉某給胡某提供案源,胡某負責代理案件,并由胡某分給劉某律師服務費此外劉某還曾幫助胡某在其它案件中幫忙“打招呼”等最終二人也分別被法院判決構成行賄罪與受賄罪

第七條 【禁止就虛假的法律關系提起民事訴訟】律師不得為委托人就虛假的法律關系提起民事訴訟在發現委托人以虛假的法律關系進行民事訴訟且經提示委托人不糾正時應當報告律師事務所,由律師事務所解除與委托人的委托協議。

【簡析】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對虛假訴訟罪做出了規定,其中第一款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明確規定,訴訟代理人與他人通謀,代理提起虛假民事訴訟,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前三款行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例如在 (2020)吉24刑終27號案件中,被告人王某與其前妻宣某協議離婚,但宣某將王某起訴至法院進行離婚后財產分割,要求分割王某名下的越野車、汽車牌照、車庫等。律師李某某、王某合謀通過虛構夫妻共同債務的方式來避免將該車輛與宣某進行分割,并將合謀內容告知張某,讓張某到法院起訴王某和宣某索要以涉案車輛作質押的虛假夫妻共同債務,并偽造車輛抵押協議和借條。在張某起訴王某和宣某的虛假訴訟案中,張某委托宋某作為代理律師;在王某和宣某的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中,李某某是王某的代理律師。最終法院認定該律師李某某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律師在接受民事案件委托時,應當通過與委托人溝通,在了解基本案情、委托人背景和目的的基礎上,結合委托人提供的證據對案件情況進行初步分析。在一些明顯異常的案件中,可以憑委托人對案件背景的描述進行初步判斷,例如在民間借貸案件中,當所了解到的案情時出現以下情景的,應當提高警惕,避免陷入虛假訴訟:(1)債權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主張權利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2)債權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3)委托人雙方在一定期限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4)債權人不正當放棄權利的。

第八條 律師發現委托人利用律師提起民事訴訟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實現非法目的且經提示委托人不糾正的,應當報告律師事務所,由律師事務所解除與委托人的委托協議

 【簡析】

近年來,在嚴打“套路貸”的形勢下,許多律師也因代理“套路貸”案件而受到刑事處罰,主要涉及虛假訴訟罪和詐騙罪等罪名。這是由于“套路貸”案件中,行為人往往打著“借款”的幌子,通過各種套路,達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財產的目的,主導和蓄意制造出來的借貸假象,與虛假訴訟罪無中生有虛構捏造民事法律關系具有同樣的本質。并且,“套路貸”中犯罪嫌疑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通過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也明顯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因此,代理“套路貸”案件的律師可能涉嫌虛假訴訟罪甚至構成詐騙罪共犯。

在(2017)滬02刑終1182號案件中,律師曹某某在明知債務人呂某某遭受毆打,且實際并未借得任何錢款的情況下,仍接受“債權人”陳某某等人的委托,篡改借款合同中的地點,以虛構的呂某某借得25萬元且未歸還的事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申請訴訟保全,要求呂某某歸還本金25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在明知姜某某實際借款與借條、合同金額明顯不符,且已歸還部分本金的情況下,仍然接受“債權人”陳某某等人的委托,篡改借款合同中的地點,以虛構的姜某某借款70萬元的事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申請訴訟保全,要求姜某某歸還本金70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在這兩起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曹某某繼續虛構事實,并在舉證環節出示虛假證據。最終法院認為,曹某某作為專業律師,利用其具備的法律專業知識,與陳某某等人勾結,積極實施詐騙行為,構成詐騙罪,并被認定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

第九條 律師應當與委托人就委托事項范圍、內容、權限、費用、期限等進行協商,經協商達成一致后,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署委托協議。律師接受委托后,應當在委托人委托的權限內開展執業活動,不得超越委托權限。

簡析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規定,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律師在辦案過程中,需要委托人出具相關法律文書,由委托人進行簽字或蓋章,但有的律師為了圖省事,便自行在相關文書上簽字或直接偽造委托人印章,這一行為可能涉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第十條 律師應當依法調查及提供取證,不得向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構提交明知是虛假以及來源、內容不合法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利的證據。

【簡析】

調查取證舉證質證是律師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的重要職能但律師履行職能時應當注意審查證據來源和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避免所提供的證據存在真實性和合法性上的缺陷尤其近年來,法律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逐漸加強,律師在調查取證、舉證質證過程中若未保持謹慎,則可能招致民事乃至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刑事風險。

在王某某與某文化公司的仲裁案中,律師因提交了含大量公民個人信息的證據而引發刑事風險。在該案中,王某某與其用人單位仲裁過程中,用人單位提交了王某某個人名下銀行賬戶的交易明細,而這份交易明細的查詢未經王某某本人同意,亦未經任何司法機關合法調查程序。后王某某的律師發布律師函稱,這一行為涉嫌觸犯《刑法》第253條“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行為,“已經依法向公安機關、銀保監會等有權監管的政府機關進行實名投訴和舉報”。

根據以上案例可知,對于委托人提供的證據,律師在提交時應當考慮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在指導委托人取證、舉證時,更應當注意行為方式的合法性,必要時應通過司法機關獲取相關證據,否則將會給委托人及律師帶來刑事風險。

第十一條 律師不得故意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或者仲裁機構提交虛假證據,或者指使、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不得指示或者幫助委托人或者他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不得妨礙對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合法取證,或者阻止他人向案件承辦機關或者對方當事人提供證據。

簡析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二款規定,幫助委托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辦理民商事案件中出現證據材料的缺失、案件已過訴訟時效等情況對委托人不利,此時律師若會通過非法手段彌補證據的不足,由此可能構成《刑法》中與違法提供證據相關的犯罪。例如在(2015)成刑終字第252號案件中,律師符某某受李某某委托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過程中,由于被執行人未到庭,執行無法進行。后被告人黃某某稱自己可假冒被執行人出具被執行人授權黃某某處理與李某某財產糾紛的授權委托書,李某某當場予以認可。符某某遂聯系他人偽造了一份授權委托書,并交由黃某某持該授權委托書參與訴訟,致使被告人李某某從法院強制執行的財產中分得了164萬余元。此外,該律師符某某在接受林某某委托后,協助林某某偽造林某某債務人的承諾書和借條,又偽造債務人授權黃某某全權代表該債務人處理與林某某借款事宜的授權委托書,為林某某獲得調解書并獲得執行款。最終法院認定,律師符某某在訴訟過程中,幫助委托人偽造證據,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偽造證據罪。

為了避免刑事風險律師應當從源頭抓起,加大證據審查力度,可以通過書面形式告知委托人向律師虛假陳述和提供虛假證據的風險及后果,并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確要求委托人保證證據真實性和合法性。即使存在不利于委托人的情況,也不可鋌而走險,偽造證據,或者威逼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

第十二條 律師應當遵守保密義務對于在執業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內幕信息內幕信息以外的未公開信息當事人的隱私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況和信息等應予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簡析

在民事訴訟尤其是知識產權訴訟案件中律師可能會接觸到當事人商業秘密乃至國家秘密而律師具有保守商業秘密和國家秘密的義務若律師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這些商業秘密或國家秘密的,可能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或者泄露國家秘密罪若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還可能構成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從另一角度看,在與委托人或其它相關人員交流時,律師也應當保守從其它途徑知道的商業秘密和國家秘密。

在民商事非訴業務中律師會接觸涉及證券、期貨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以及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若律師利用獲悉等該內幕信息或未公開信息從事與之有關的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則可能構成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等犯罪

第十三條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師協會刑事合規業務研究委員會起草,并非強制性或規范性規定,僅供律師在實際業務中參考。

十四 本操作指引如與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及相關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應以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及相關規范性文件為準。

執筆人:肖波,上海律協刑事合規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上海定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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