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3月21日至22日,由上海律協資產管理與財務委員會、律師學院、稅法業務研究委員會聯合主辦的“個人所得稅改革以及稅改背景下的稅法服務機會展望——‘金稅三期’系列活動之四”主題講座在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東方會堂舉行。 本次培訓共設三個主題,分別為政策篇、實務篇以及展業篇,共計十五場專題講座。
2018年8月31日,《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2018年12月22日,國務院公布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隨著兩部個人所得稅領域重磅文件的落地,中國內地個人所得稅改革終于邁出了堅實一步。之后,針對專項附加費用扣除、過渡期政策、征管銜接、扣繳申報、自行申報以及外籍個人所得稅等問題,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陸續發文予以明確。截至目前,針對個人所得稅改革發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已接近20個。
修訂后的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及所有配套文件已于2019年1月1日起同步施行。政策篇中,在場嘉賓主要討論一些個稅改革中的熱點問題。
一、新個稅法修法背景及效果實證分析
由上海律協稅法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劉云剛律師主講。首先從實證角度介紹了個稅改革的背景。從數據分析的角度,介紹了世界主要國家個人所得稅基本情況,隨后從宏觀角度對照了中國內地GDP、稅收與個稅的關系。總體而言,稅收占GDP比例為20%,占比不是很高,但如果加上土地出讓金和社保,可能達到35%。其中,個稅占稅收收入比例為5%-7%,占比比較大的是流轉稅占總稅收60%-70%,企業所得稅為20%。可見,目前個稅占GDP的比例還是很低(2%以下),跟發達國家的差距比較大。個稅中,工薪所得占比最高,且不斷上升,其次是股息紅利,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原因是,個稅征管難度大。接著,從各個維度討論了政策調整對于減稅效果的測算。按照減稅比例,提高免征額、擴大低稅率級距后受益的最大群體是低收入群體。專項附加扣除對于中等收入效果最好。如果考慮三個措施,月收入12,000以下的,減稅比例達到100%,月收入16,000的減稅比例達90%,效果非常明顯。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1-10月,個人所得稅12287億元,同比增長19.9%。其中,10月份個人所得稅同比增長7%,增幅比上月回落13.8個百分點;2018年1-12月,個人所得稅13872億元,同比增長15.9%(其中,12月份個人所得稅同比增長1.7%,可能因年終獎的問題);2019年1-2月,個人所得稅2326億元,同比下降18.1%。考慮到加強監管,2019年是否個稅增加還是減少還需拭目以待。關于核定征收和查賬征收的對比,根據測算,在不同收入下,不同利潤率下,稅負變化有不同。比如,利潤率為20%,查賬征收稅負會下降,如果利潤率提高,查賬征收稅負增加。
二、外籍個人個稅新政及展望
由德勤中國雇主人力資源全球服務團隊總監哈紀優主講。首先介紹了新個稅法下的居民定義和判定標準,并以中國(內地)籍個人和美國國籍個人為例,介紹如何判定其中國內地稅收居民的身份。隨后,針對普遍關注的“六年規則”,以示例方式,清晰地介紹了新規下的籌劃。根據新規定:1、6年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開始計算,2018年(含)之前已經居住的年度一律“清零”;2、未滿6年之前,可以通過某一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不滿183天,或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來打破;3、在中國境內停留當天滿24小時的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在外籍人員免稅福利稅收政策方面,介紹了三年的過渡政策:1、部分外籍人員(比如派遣外籍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考慮在過渡期沿用原來的免稅福利政策;2、針對外籍員工全年一次性獎金稅收政策,考慮到外籍人員收入高,在過渡期按照單獨計稅,不與當月其他工資薪金合并計算較為優惠;3、就外籍人員股權激勵稅收政策,過渡期內亦可以單獨計稅,不與其他工資薪金合并。針對稅收居民的外籍員工以及非稅收居民的外籍員工的綜合所得申報,分別介紹了納稅申報和匯算清繳制度的差異以及操作要點。針對新政下外籍員工個稅計算難點,詳細解讀了比如所得來源地確定、跨境員工個稅計算等。針對外籍員工個稅征管,特別需要注意新政下對于自然人納稅人辦理各類涉稅事項規定的唯一代碼標識——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無住所個人實際逗留天數與預計情況不符的納稅影響及實際操作、境內雇主對境外關聯方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報告義務等。最后,關于新個稅法下外籍個人稅務合規趨勢預測:法規日臻完善,政策更為復雜,合規要求提高,征管不斷加強。
三、個稅實務的“模糊”地帶探討
由德勤雇主人力資源全球服務團隊總監周璐主講,從實務操作角度對于個稅稅務中的“模糊”地帶進行探討。首先,免稅福利津貼合理性的問題,法規沒有明確統一的標準,企業新的福利政策,或者應對檢查和稽查時(個稅稽查中福利部分是重點),需要從合理性方面論證。對于保留中國戶籍的個人,比如綠卡持有者,要被認定為外籍個人享受免稅福利政策,存在一定不確定性。其次,假設海外社會保險稅(費),根據新社保法的規定,在華就業的外籍員工也須參加當地的強制社會保險。如果公司為外籍員工負擔了中國當地的強制社會保險,雇員承擔在原居住國的假設海外社保稅(費),該部分假設海外社保稅(費)是否可以參考199號文件對于雇員承擔原住國的假設稅的操作處理。對此,目前實務中假設海外社保稅(費)未做扣除。針對兼職問題,實務中代表處首席代表在符合法規條件的情況下,可適用天數分攤。實務中,多數稅局認為,一般代表在商業實質上不應當兼任境外職務,而應全職在華工作,因此不適用天數分攤;針對剛出臺的無所住個人新政,外籍個人居住時間的天數計算問題,立法口徑上存在不同,比如183天如何計算以判斷服務型常設機構構成?按照工作天數還是居住天數?目前有待澄清。針對中國企業對外海外派遣情況下的稅務問題,建議該派遣人員單獨跟海外公司簽署合同,針對福利費、社保等,不同的稅務處理可能有不同的成本,建議提前做好測算。針對全年一次性獎金,如果獎金發得早,選擇計算方式后是否可以修改的問題。針對股權激勵計劃,股權相關是稅務局檢查重點,企業應當妥善保留文檔。股權激勵計劃涉及多項模糊地帶,比如股權激勵收入是否可以按照天數分攤;比如,海外上市限制性股票沒有登記日概念,如何解決;又比如,非上市公司股票的計稅價格怎么確定,企業可以選擇合適的計稅價格確定方法,與稅務機關溝通;針對代扣代繳義務,“無住所個人停止在華履約或執行職務離境后收到的屬于在華工作期間的所得,非中國境內的企業或機構、場所負擔的,可免于扣繳個人所得稅”該文已經失效。值得注意的是,35號文又強調為境內收入,需要關注企業有扣繳義務的變化。針對外籍人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實務中操作很不同。最后,涉及資管產品等創新金融工具缺乏法規規定,因此更多參考市場慣例,基于法律法規原則,與稅務機關溝通。
(注:以上嘉賓觀點,根據錄音整理,未經本人審閱)
供稿:上海律協稅法業務研究委員會
執筆:陸 易 上海勤理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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