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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行捐贈、共抗疫情

    日期:2020-06-09     作者:王黎君 (法律合規業務研究委員會 上海七方律師事務所)

       摘要:捐贈是社會責任積極承擔的表現,減輕政府壓力,緩解社會需求,了解捐贈,傳播善行,眾志成城,抵抗疫情。

       從春節前夕武漢疫情的恐慌,到春運過后的倍速傳播,每天的治愈人數報告、死亡人數報告,無不牽動著人心,更有很多愛心人士在組織發起捐贈或進行直接捐贈,我上海七方律師事務所及律所工會對湖北省武穴市第三人民醫院進行直接捐贈,眾志成城、共抗疾情! 

       公益捐贈是社會責任積極承擔的一種表現,也是減輕政府壓力,緩解社會需求,體現捐贈人善良本愿,是倡導的社會愛心傳播的正能量行為,任何善念善行都應當被法律所確認和保護,我國法律對捐贈有什么樣的法律法規呢?捐贈行為會不會涉及損害他人的權益呢?

       一、哪些財產可以捐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規定捐贈人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捐贈財產包括貨幣、實物、房屋、有價證券、股權、知識產權等有形和無形財產。捐贈人捐贈的實物應當具有使用價值,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等標準。

       捐贈人捐贈本企業產品的,應當依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捐贈可以直接向受贈人贈,也可以通過慈善組織轉贈。

       二、誰可以接受捐贈?

       19999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第2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無償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財產,用于公益事業的,適用本法。”該法規定了公益捐贈的捐贈人主體,受贈主體須是公益性社會團體和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像我上海七方律所向湖北省武穴市第三人民醫院的捐贈,醫院是合格的受贈主體。如果向縣級以上公安局捐贈,作為行政單位是受贈的適格主體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十一條 在發生自然災害時或者境外捐贈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為受贈人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接受捐贈,并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對捐贈財產進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將受贈財產轉交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也可以按照捐贈人的意愿分發或者興辦公益事業,但是不得以本機關為受益對象。

       《救災捐贈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救災捐贈受贈人包括: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及其委托的社會捐助接收機構;

       (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的具有救災宗旨的公益性民間組織;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組織。 

       由上述規定可見,在特定情形下,縣級以上行政機關是可以作為受贈人的,可以管理受贈財產,也可以轉交給公益社會團體或非營利的事業單位,但不得作為受贈財產的受益對象。

       三、捐贈會侵害債權人權益、股東權益嗎?

       2003年我國財政部下發了《關于加強企業對外捐贈財務管理的通知》認為企業捐贈是:“企業自愿無償將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贈送給合法的受贈人用于與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關系的公益事業的行為”。

       即只要是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贈送出的財物被用于與捐贈人生產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僅用于專項公益事業的贈送,是被國家所認可為善意的公益捐贈。

       可企業的財產除部分是設立時的出資財產,還有經營性收入,企業資產不僅關乎股東的權益,更直接關系公司債權人的權益。公司資產的減少會影響股東的分紅,從而減少股東的應得利益,那么公司對外捐贈是經股東會決策還是董事會(執行董事)決策呢?是否有企業主心酸:我太難了...

       其實,企業對捐贈決策還是有充分的自治權。如公司章程、出資協議、財務制度等規范性文件對非經營性支出有限制性約定,應先遵其約定,畢竟《公司章程》、各類協議、制度都是規范執行的靈魂要求。如公司章程、出資協議、財務制度等未對捐贈作出約定,捐贈決策可以經股東會作出決議,設董事會的公司可經董事會決議,未設董事會的公司可由執行董事決定。

       捐贈是善心善行,企業在不違背社會公德,不危害國家安全、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且不影響生產經營時發揚互幫互助精神,是值得鼓勵的,只要不捐害國家社會和他人合法權益,企業決策者對捐贈的決策可以高度自治。

       企業資產的減少會相應減少公司的可擔保財產,從而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公司股東或董事做出公司捐贈的決定,有時可能顧及不到債權人的利益。那么公司應該是先進行捐贈還是先履行債務保證債權人債權呢?這些問題企業如何平衡呢? 

       2003314日發出的《關于加強企業對外捐贈的財務管理的通知》關于捐贈的原則和要求中規定,企業已經虧損或者由于對外捐贈將導致虧損或者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的,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能對外捐贈。

       可見,雖然捐贈是好事,但須“量力而行”。

       如有其他可擔保財產實現債權,企業仍可以量力而行去捐贈。債務的不能償還畢竟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任何的善舉都應當遵守法律為基礎再發揚美德。 

       如股東或債權人認為企業的捐贈行為已損害自身權益,且足以認定為惡意的捐贈,即使捐贈行為已完成,捐贈標的已交付,股東及債權人仍有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捐贈財產有稅收優惠嗎?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個人和公司企業捐贈享有稅收優惠的法律依據。 

       企業捐贈稅前扣除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第一條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即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會計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和非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應調增納稅所得額。

       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有嚴格的法定范圍,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具體范圍包括: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個人捐贈的稅前扣除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捐贈后申請退還已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865)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和立法精神,允許個人在稅前扣除的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其捐贈資金應屬于其納稅申報期當期的應納稅所得;當期扣除不完的捐贈余額,不得轉到其他應稅所得項目以及以后納稅申報期的應納稅所得中繼續扣除,也不允許將當期捐贈在屬于以前納稅申報期的應納稅所得中追溯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紅十字事業、農村義務教育以及公益性青年活動場所的公益性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根據財政部和稅務總局202027日發布的《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不受比例限制。 

       這些稅收優惠政策是國家對捐贈善行的肯定和鼓勵!

       五、捐贈還要注意什么問題?

       募捐

       文章前講過捐贈有直接捐贈和轉交捐贈,自然也有用自有財產捐贈和發起募捐募得財產再捐贈。但是,對發起募捐,尤其是開展公開募捐的(公開:向不特定的主體公開募),我國規定必須要取得公開募捐資格:依法登記滿二年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

       履行捐贈義務和捐贈承諾

       《慈善法》第四十一條 捐贈人應當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捐贈人違反捐贈協議逾期未交付捐贈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贈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

       (一)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公開承諾捐贈的;

       (二)捐贈財產用于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慈善活動,并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

       《救災捐贈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不僅規定了受贈人有權向捐贈人追要捐贈款物,還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說明。

       承諾捐贈,而實際未履行捐贈義務的,受贈人可以要求捐贈人交付贈與。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受贈人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受贈人可以要求贈與人交付贈與財產。

       當然捐贈是愛心自愿行為,還是要量力而行,如果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合同法》195條)

       可以約定捐贈受益人和受贈用途

       受贈人對捐贈的財產,應當登記造冊,嚴格管理,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議專款專用捐贈財產。確需變更募捐方案規定的捐贈財產用途的,應當報民政部門備案;確需變更捐贈協議約定的捐贈財產用途的,應當征得捐贈人同意。

       有權查詢、復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資料

       援助要有意義,就要落實捐贈財物管理使用的透明,信息的公開,捐贈人有知情權,有權查閱捐贈財務的使用情況,有權復制捐贈財物的登記造冊,捐贈的重點不僅僅在捐,還應關注怎么用。

一方有難,八方支援。疫情倍速增長,僅依靠政府的行動是不夠的,政府也有“布道未及處”,你、我、企業團體組織都是重要的市場經濟主體,捐贈也是社會責任的承擔,眾志才能成城,才能齊心協力、才能共度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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