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內網絡游戲市場規模、產值的不斷增長,網絡游戲的玩家及網絡游戲中虛擬財產價值和交易需要的客觀性已經不容質疑。對于游戲虛擬道具(財產)的屬性爭議不休,物權說、債權說、知識產權說論戰正酣,一時且無分曉。但是現實交易的需要、代練等灰色產業鏈的存在、黑客盜號的黑市交易隱憂、各大平臺對游戲道具交易的三尺垂涎,已經將導彈和重炮打了出來。對法律人而言,拒絕新事物或者坐等某種法律規則從天而降是不現實的,總得找出一條破局之路,因此“空想”一番也無不妥,各位看官準備拍磚即可。
一、法律屬性不明擋不住群眾自我調劑的需要
按照商品的定義,可供交換的勞動產品即是。網絡游戲虛擬財產是游戲運營商通過其知識產權和技術方案在游戲服務中的具體產物,說是勞動產品不假。這些產物模擬了現實的事物,與游戲中的主人公能夠分離而構成虛擬的“財產”。游戲中的人物獲得了“效用”即使得現實中的玩家獲得了“效用”,按西方經濟學也可作為商品。既然可以作為商品,對人有用,那不論其性質法律上如何規定,甚至無論規定與否,其也必然會形成市場。如果沒有法律引導的規范市場,那么必然形成體制之外的私人調劑。私人調劑的規模大些,有些行規乃至組織的話,就是黑市。現在大多數網游虛擬道具的交易總是帶有著黑市的色彩,那么一旦出現問題,往往是交易者吞下苦果,涉及的交易平臺則是高掛免責牌。
既然此種狀況令運營商賺不到錢、平臺上干的不安穩,交易者買的不放心,我們何不想象一下一個正常的市場應該如何定規矩。如果回憶一下商品、貨幣、證券市場是怎么一步步搞起來的,對我們是會有些啟發的。
二、游戲運營商的節制是游戲道具正常交易的前提
建設市場,最終的事情是確定供求結構,說俗了就是賣什么、誰來賣、誰來買。這其中買賣雙方一般都是游戲玩家,交易對象是游戲道具(含金幣等),看似很清楚吧,可是事情偏偏不簡單。虛擬道具么,都說了是虛擬的,那就和真實的物不一樣。現實中的物不以主體的主觀意志為轉移,不會隨意地產生、消滅,也受到自然資源本身的限制。而虛擬財產不具備此種確定性,其雖然不一定以交易雙方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卻往往以游戲運營商的覆雨翻云而變化。游戲中道具前緊后松,為了斂財出現道具通脹的情況比比皆是。再加上有時真有些技術漏洞,玩家用外掛程序一修改,道具可以復制增加,又增加了交易對象的不穩定性。
這樣一來,既然有用的東西就有人追求可以交易,那么對于這些東西的定型、保管及量度上和安全上的制約就是必須的。游戲運營商對上述方面的放任,必然地使得交易不能健康發展。那么,對于那些客觀上能夠交易的道具,即根據玩家的意志可以轉移的電磁記錄,需要做到清楚玩家身份、標明道具識別信息、控制道具投放數量。運營商能做到這些,游戲玩家才能判斷這些道具是不是能安全交易,會不會發生通脹,市場能否形成。如果運營商禁止場外交易的,那么應當考慮從技術上避免道具的轉移或者賬號的轉移。否則只考慮如何從中得到好處,最后只能亂象橫生。
三、 平臺運營商當好商廈管理員
有了交易者、交易對象,那么還需要的就是市場,也就是具體交易發生的場合與載體。黑市交易的特點是,繞過游戲運營者的知情和配合,交易者線下付錢,線上轉移虛擬道具。因此,任何人、任何游戲道具都是沒有任何市場門檻的。那么對于交易而言,也就沒有可靠的交易保證。
正常市場的目的不在于消滅黑市(這不可能),而在于提供可靠和相對具有性價比優勢的流通渠道。那么作為這樣的市場,不可能對于商品和交易參加者沒有基本的市場準入與交易規則。好的游戲運營商愿意加入市場,使得自己的道具能夠公開交易,擴大市場份額和游戲粘性,同時避免黑市交易帶來的后續糾紛。一旦正常交易渠道受到監理,那么游戲運營商才進一步可能在技術上規避黑市交易的發生。對于游戲道具優劣的判定,只有在其通過市場準入后才能夠提出結構性的要求以對其進行風險的評級和對交易者透明。在這種情況下,游戲運營商與玩家的協議,以及運營商與平臺商之間的協議,再加上交易協議的結構性要求,使得虛擬道具在交易上能夠進入封閉的法律風險控制范圍,進而通過一攬子封閉的協議調整,避免了止步于其性質的爭議。交易結構、流程和風險的技術性安排也才能在法律風險控制的目的之下得以實現。
四、監管機構的功能是制定規則
監管者在有了市場結構之后就能夠比較容易地監管市場、制定規則。平臺運營商的準入標準、結構性要求、技術安全要求、交易流程與法律糾紛控制的技術方案都能夠應運而生了。對于監管機構而言,學習、借鑒一下證券市場準入、交易停復牌的有關技術規范,那么一個相對而言容納多種游戲道具的市場也是不難監理的。至于其中交易流程各方如何參與、如何以計算機技術形成安全的身份之別、代碼和指令通訊、信息儲存等恐怕難不住技術人員。而市場如何分割、運營商的利益如何在平臺運營中體現則需要大家好商好量、配合摸索。
總而言之,規則是在各方力量和利益面前協調出來的,如果滿足了各方的結構性需要,剩下的就是計算機技術與法律技術的組合。或許“空想”可以為解決現實問題提供一個可資參考、啟迪思路的藍本,期望同行發揮法律人的聰明才智,在這個領域里做些有益的探索,屆時法律工作者自然有著更廣更大的市場空間和業務需求。●
(作者單位: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