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恰逢春節前后,影響巨大而深遠,可能導致經濟暫時停滯,大量民商事合同的履行必將受到影響。
單以汽車融資租賃行業而言,同樣面臨諸多困難和挑戰,如:承租人不能按時支付租金怎么辦?能展期嗎?如果展期,融資租賃公司的資方銀行會理解嗎?融資物出售方延遲交付租賃物會產生哪些問題等等。
就相關問題,我們的研究分析觀點如下:
一、“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定性
我們傾向于認為,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從整體上和宏觀上可以認定為民法上的不可抗力。但并不意味著所有受疫情影響的合同,都可以使用不可抗力來免責,在個案的具體法律適用上,尚需嚴格掌握標準并區分不同的情況予以處理。在不構成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有可能被認定構成“情勢變更”。
作出上述判斷的依據如下:
(1)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的性質,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律規定。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根據以上規定及民法學理論,一般認為,不可抗力應當具有以下特征:
A、不可預見性。法律要求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有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這個事件是否會發生是不可能預見到的。
B、不可避免性。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對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盡管采取了及時合理的措施,但客觀上并不能阻止這一意外情況的發生,這就是不可避免性。
C、不可克服性。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對于意外發生的某一個事件所造成的損失不能克服。
D、履行期間性。對某一個具體合同而言,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在合同簽訂之后、終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間內發生的。
從整體上和宏觀上而言,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具有突發性,一般公眾無法預見;至今尚未找到有效的方法徹底阻斷其傳播,也未找到確切有效的治愈方法,是不可避免的;政府出臺的一系列控制措施如交通管制、延期復工等,在抑制疫情的同時,客觀上有可能導致合同履行不能或不便,是不能克服的。因此,在履行期間的合同,有可能適用不可抗力條款。
(2)參照此前我國法院處理“非典”時期類似案件的司法實踐。
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在2020年1號公告中明確:決定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乙類傳染病包括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性肝炎等多種疾病,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由此可見,此次“新冠肺炎”疫情與2003年的非典疫情具有類似的性質。
2003年6月11日,針對當年的非典疫情,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確:“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span>由此可知,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將與“新冠肺炎”疫情類似的非典疫情認定為不可抗力。
(3)個案適用需要結合具體案情。
本次疫情在形式上符合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要求,但也并不表示具體行業、具體個案一定構成不可抗力。在實際判斷某一合同履行是否適用這一免責事由時,還應當考慮因果關系是否存在,即疫情與合同的不履行之間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若本次疫情及防控措施僅導致合同履行不便、合同履行成本增加等,或者僅造成其他的間接影響,則可能屬于情勢變更或者商業風險,不能適用不可抗力這一免責事由。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情勢變更——有關合同履行】: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基于當事人的請求和公平原則,在不構成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新冠肺炎”疫情可能被認定構成“情勢變更”,由法院基于自由裁量對合同進行必要變更或裁決解除合同。
司法實踐中對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較為謹慎,該等主張能否獲得法院支持,需根據具體案情進行分析。
二、將“新冠肺炎”疫情適用合同法不可抗力條款后將引發何種法律后果?
因“新冠肺炎”疫情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的,按照合同法第117條有關不可抗力的規定,不能履行合同一方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免除的責任范圍既可包括當事人繼續履行的責任,也可包括當事人的違約責任;既可包括全部不能履行的責任,也可包括部分履行不能的責任;既可包括履行客觀不能的責任,也可包括暫時履行不能的責任。同時,在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即符合了《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法定解除權的行使條件,當事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如果不履行一方不及時發出通知,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備注:上圖引用自《觀·瀾丨新冠肺炎疫情下民營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及建議》
三、融資租賃承租人是否能以“新冠肺炎”疫情屬于不可抗力作為其不履行合同的免責事由?
融資租賃合同的主要義務為“金錢給付”,“新冠肺炎”疫情與合同履行之“金錢給付”之間無法建立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通常認為,該類合同無法主張不可抗力之抗辯。
當然,無法否認的是,“新冠肺炎”疫情會對企業和個人的資金鏈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因此,2020年1月26日,國家銀保監會下發的《關于加強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確,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要在信貸政策上予以適當傾斜,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后還款期限。2020年1月27日,中國銀行業協會面向全體會員單位發出倡議書,鼓勵針對參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醫護人員、政府工作人員及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員,在疫情期間的個人貸款、信用卡透支發生逾期的,合理延后還款期限,暫不視為違約,不進入違約客戶名單。雖然上述規定無法作為訴訟中的免責抗辯,但承租人可以作為申請人民法院對違約責任予以酌減的影響因素之一。
因此,我們認為,有必要對不可抗力的關鍵要件做簡要分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span>
因此,將“新冠肺炎”疫情適用合同法不可抗力規則的關鍵要件在于以下三點:
(1)不可抗力與不能履行合同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2)不可抗力對于合同履行的具體影響情形不同決定了免除責任范圍的不同;
(3)不可抗力發生前當事人并不存在遲延履行的行為。
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點:一是疫情的發生無論在空間上還是時間上都有一個變化的過程,疫情在不同的空間和時間上對于民事主體的影響都是不同的;二是政府采取的行政防控措施種類、形式和管控力各有不同,對民事主體的影響程度亦有不同;三是疫情的演變和政府管控措施的調整,對于不同類型合同履行的影響也有所不同。
《合同法》第118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薄睹袷略V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因此,當承租人主張以“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作為其不履行合同的免責或酌減事由時,必須證明自身受到疫情影響從而客觀不能履行義務或履行義務明顯不公,才具有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的適用基礎。在具體個案中,還應綜合考慮合同簽訂的時間、約定的內容、合同履行的情況等因素對不可抗力適用的影響。比如在合同簽訂時,“新冠肺炎”疫情已發生且已存在諸多行政管制措施,當事人對客觀形勢已經有了基本的認知,或者在合同條款中當事人對于傳染性疾病等疫情的出現作出了不同的約定,或者疫情對于合同履行并非產生直接的影響等情形下,當事人以疫情構成不可抗力來進行免責抗辯,將很難獲得法院的支持。
總體而言,對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合同糾紛的處理,要遵循合同法的公平原則來確定各方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四、“新冠肺炎”疫情將可能給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帶來哪些影響?有哪些可行的操作建議?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在地區分布上有差異,因此對于汽車融資租賃公司而言,可能會因為業務分布區域的不同而帶來不同程度的影響。但總體而言,其受到的影響有共通之處。
(1)在疫情期間及之后的一段時間內,業務量急劇下降。主機廠的零配件、組織生產、物流運輸均可能受到影響(截止目前,我們已經獲悉有個別車企因零配件供應不足而大幅削減產量),4S店和SP金融服務商的客流減少,融資租賃公司營銷推廣活動受限等等原因,都將直接影響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的業務量。
操作建議:
對于整個行業來說,該影響不可避免。但對于單個融資租賃公司來說,這也是一個很好的渠道拓展的機會。
基于開發成本,SP很少有非常完善的線上平臺和工具,但融資租賃公司有自己的IT開發團隊,可以快速開發一個便捷的線上工具,免費提供給SP渠道,功能可以覆蓋客源引流和對接、線上看車驗車、在線洽談、網簽和驗證、上傳資料等等。從整個產業鏈來說,SP渠道對于業務的渴求更甚于融資租賃公司,形成使用習慣后對融資租賃公司的依賴度必將增加,而且SP與客戶所有的溝通都通過線上平臺操作,也便于融資租賃公司更好地控制風險。
在營銷活動上,建議嘗試在線廣宣和營銷活動,比如在上述平臺做一些限時優惠、秒殺、推薦有獎等線上營銷活動,形式可以多種多樣,一方面給SP賦能,另一方面累積直接客戶群,便于二次營銷。
筆者認為,在疫情過去以后,基于盡可能減少人與人接觸風險的社會心理,汽車銷量或可迎來一個小高峰。拓展渠道,就是為下一步迎接業務增量做好準備。
(2)運營效率可能受到影響。如客戶家訪、面簽合同、現場催收、車輛處置等環節,部分環節線上操作無法替代線下、或線上操作效率明顯低于線下。
操作建議:
在公司內部,一段時期內,建議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嘗試員工在家辦公。IT環境如果來不及開發,可以考慮部分引入外部供應商,同時做好員工績效考核。
在公司外部,盡可能推出或引入在線操作模式,如無法通過在線操作來實現,則建議根據疫情防控政策,按區域實施不同的運營政策。
(3)催收難度加大,存量客戶逾期率明顯上升。客戶可能會因為客觀原因無法及時轉賬而逾期,或因為收入受到巨大影響導致無力還款而逾期,或從主觀上認為基于疫情可延遲或免于還款而逾期,甚至有客戶可能會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免除逾期罰息或解除合同等。一段時期內,現場催收將受到影響,汽車金融公司只能通過電話或微信等方式催收,催收力度和效果將受到影響。
操作建議:
2020年1月26日,國家銀保監會下發的《關于加強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0年1月27日,中國銀行業協會面向全體會員單位發出倡議書。
雖然上述第一個文件是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向受其監管的銀行等金融機構下發的政策性規范性文件,僅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內部管理、具體政策制定等產生一定的指導作用,并不直接影響具體金融借款合同的履行。上述第二個文件僅是行業自律機構的倡議書,對行業內的企業不具有約束力。但其公開發布會對存量客戶的還款心理產生影響。
對于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建議根據最近一期客戶的還款情況,按影響因素對存量逾期客戶進行分類分析,對于因疫情影響客觀上無法還款的客戶,應靈活處置,如合理延期還款、重新安排還款計劃、暫不視為違約和提起訴訟等。另外,疫情對于中小企業的影響可能會較大,對于中小企業及企業主購車客戶,應根據區域分布重點排查和分析。
在實際操作中,應及時提醒受到疫情影響的客戶注意保存和提供證據,如政府關于交通管制、延遲企業復工等文件,道路封閉的現場照片或視頻,通知對方解除合同的函件,與對方的短信、微信、郵件溝通記錄等,以備融資租賃公司酌情靈活處理。
(4)融資租賃公司自身代償風險提高。融資租賃公司在引入資方過程中,普遍會采取購買履約責任險和提供反擔保等措施。一旦客戶逾期天數超過融資租賃公司與資方約定的期限,融資租賃公司將不得不先為客戶代償。該情況下,融資租賃公司面臨資金壓力,且代償率的提高將可能直接影響以后的融資成本。
操作建議:
建議根據上述客戶分析和分類結果,制定處置策略,并就該處置策略積極與資方溝通,尋求資方的理解和支持。尤其是助力融業務,客戶直接是資方的客戶,該業務將直接受到銀保監和中國銀行業協會發文的指導。
具體應采取的措施和步驟,建議如下:
(1)采取一切必要的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少不可抗力對合同的影響,如果能采取而不采取,消極地不作為而使合同不能履行程度加重的,當事人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具體就采取的措施及過程進行保全證據,以免在訴訟中無法證明而被認定為消極不作為。
(2)及時將不可抗力發生的事實通知資方,以便讓對方有時間采取措施盡量避免損失,否則該當事人應承擔擴大損失部分的責任。通知應當以書面、電子郵件、微信、電話(錄音)等可以保留記錄的方式進行明確通知,并在解除不可抗力情形后再次通知以尋求解決方案。
(3)及時向資方提供令人信服的證據材料,證明不可抗力發生的情況確實存在,與對方協商處理因不可抗力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及損失。
(4)協商不成的,在融資租賃公司與資方的合作合同中,如達到一定的不可克服性,融資租賃公司亦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酌情減少或免除違約責任。
(5)訴訟時效和訴訟進程受到影響。既可能是出租人主張債權的訴訟時效受到影響,也可能是承租人上訴的訴訟時效受到影響。
操作建議:
首先,受本次疫情影響,各地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規定了不同的復工時間,但是按照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系將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2日。因此,對于假期內已經屆滿的期間,應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其次,《民法總則》第194條的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的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由于此次疫情從整體上和宏觀上可以被認定為不可抗力,因此在具體案件中存在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可能。
再次,《民事訴訟法》第83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span>對于因疫情而耽誤期限且無法通過網上立案的,融資租賃公司應積極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順延期限。
第四,《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全國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59條中明確規定:抵押權人若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前未行使抵押權的,抵押人可以在訴訟時效屆滿后請求涂銷該抵押權登記。根據上述規定,抵押權應當根據主債權的訴訟時效予以審查,因疫情發生時,抵押權所擔保的主債權訴訟時效可能因為疫情而發生中止,故一般認為抵押權的訴訟時效也相應中止。
值得注意的是,基于各區域防控措施的差異、各地法院的通知和網上立案普及程度的差異等原因,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當事人如果主張訴訟時效中止,需向法院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此外,我們也建議對于請求權時效臨近屆滿的,融資租賃公司應積極向相對方發出主張權利的通知。
引用文獻:
1. 《新冠肺炎疫情下民營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及建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 《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法律問題解析(一)》,溫州市司法局
3. 《新冠肺炎疫情的相關法律定性及適用的一般規則》,中國工商出版社市場監管理半月沙龍
4. 《新冠肺炎疫情當前,這些法律問題你應該了解》,泰州市律師協會
5. 《新冠肺炎疫情對融資租賃和汽車金融行業的短期和局部性影響將顯現,行業中長期信用趨勢穩定》,中誠信國際 金融機構二部
6. 《“新冠肺炎”疫情與履約糾紛(一):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漢坤律師事務所
7. 《從工程總承包的角度談新冠肺炎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建筑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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