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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背景下施工企業的法律風險及應對措施

    日期:2020-04-16     作者:王清坤(建設工程與基礎設施業務研究委員會、上海至合律師事務所)

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爆發后,全國30個省市自治區已經先后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機制通過各類措施防控病毒的傳播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建筑行業作為典型的勞動力密集型行業,在該等疫情防控的背景下勢必會受到重大影響,與之相關的法律風險也會集中凸顯。筆者在此進行梳理和提示,以期幫助施工企業避免出現違法違規行為、保障其合法權益。

       一、嚴格遵守《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依法經營是對任何企業的基本要求在疫情背景下施工企業除遵守與其經營密切相關的各類法律法規之外還應特別注意遵守《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特別法的規定,一方面避免出現違法違規行為另一方面積極參與到病毒的防控工作中

1、配合相關機構的調查、取證、采樣等工作

 1)配合疾控機構、醫療機構對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樣、隔離等工作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出于防控傳染病的需要,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對施工企業進行必要的調查、檢驗、樣本采集,或者對人員進行隔離時,施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2)配合衛生行政部門的調查、取證工作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和傳染病疫情發生現場調查取證,查閱或者復制有關的資料和采集樣本。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如在衛生行政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施工企業進行必要的調查取證時施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對于拒不配合疾控機構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相關部門的調查檢驗隔離等措施且情節嚴重的可構成犯罪將面臨嚴厲的刑事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2、及時報告相關病人及疑似病例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建筑施工企業作為勞動力密集型企業,一旦有人感染病毒,擴散和傳播的風險極大,在發現相關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時,更應嚴格遵守該條規定,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并按要求配合采取隔離、消毒相應措施。

 3、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時救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本次疫情中各地政府先后啟動了一級響應機制并通過各種方式嚴防死守阻止病毒的傳播該等情形下并不代表我們可以歧視傳染病人、排斥他們應有的權利。與此相反,在施工企業發現傳染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時,應當積極的采取先行隔離、及時報告、及時撥打急救熱線等方式,幫助其及時得的醫療。

       4、不制造、傳播虛假信息

       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根據第六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編造并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 https://baike.baidu.com/item/%E5%9B%BD%E5%AE%B6%E5%B7%A5%E4%BD%9C%E4%BA%BA%E5%91%98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根據第二款規定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在疫情期間,施工企業應加強內部管理,一方面嚴格審核信息來源,不通過企業自媒體、微信群等途徑變造、傳播關于疫情的虛假信心;另一方面要教育員工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5、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門依法發布的各類命令、決定

       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發布了關于交通、社區管理、人人員管理、物資調配、財產征用的命令、決定。對該等臨時管理措施,施工企業應當以自覺遵守,并加強內部管理,督促項目上員工自覺遵守當地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發布的該等決定、命令。

       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二、密切關注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門發布的與建設工程管理密切相關的各類通知、規定,并根據企業狀況調整經營計劃

       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發布了諸多的關于假期延長延遲復工行業管理的通知規定。施工企業應特別注意如下與其經營密切相關的幾類。

       1、關于假期延長和延遲復工的決定

       為防控病毒的傳播,國務院辦公廳于2020年1月26日發布了《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將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2日。嗣后,各地方政府結合自身情況發布了期限不等的延遲復工通知,如上海于2020年1月27日發布《關于延遲上海市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的通知》,規定上海區域內各類企業不早于2月9日復工;浙江省金華市人民政府于1月28日發布關于延遲企業復工的通知》,規定企業復工時間不得早于2月9日。該類關于假期延長及企業延遲復工的通知直接決定了施工企業在建項目的開工時間及勞動力的調配,會對項目的節點進度、竣工時間造成不利影響。施工企業應根據具體項目所在地政府的相關規定提前計劃、調整項目的施工進度和勞動力供應。一方面不違背當地政府的規定;另一方面盡量避免因該類通知的實施而第項目的施工進度、質量、造價產生不利影響。

       2、關于企業復工條件和程序的各類要求

       出于防控疫情的需要,各地政府、園區管委會、居委會等對轄區內企業復工條件和程序均出臺了不同的文件。如上海臨港科技城園區,對園區內企業復工的流程、滿足的條件專門出臺了相關文件;上海松江區的各鎮一級人民政府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對提出復工申請的企業,會進行現場檢查,確定復工企業采取了相應措施,能夠滿足防控疫情的需要。對于建設項目,因為涉及大量外地輸入勞動力,很多鎮一級政府通過電話或者其它方式通知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延遲至3月1日后開工。對于此類沒有書面文件的通知,出于疫情防控和人員管理的需要,建議施工企業還是按照要求開展相應工作。

       3、關于疫情期間工程項目管理的各類規定

       如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2020年1月27日發布滬建辦綜[2020]2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工地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規定:“本市各類建筑工地不早于2月9日24時復工或新開工,相關務工人員在復工前不提前返回工地。若需在此之前復工或新開工,應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施工。屬于市重大工程的,應向市重大辦提出申請,經同意后方可施工。加強工地現場管理。嚴格落實務工人員實名制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減少工地現場人員流動。建筑工地的疫情防控工作統一納入屬地監管,服從屬地管理部門關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統一調度、統一監管。”再如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和上海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2020年1月28日聯合發布《關于暫停本市建設工程開標評標活動的緊急通知》中規定:“在本市統一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交易場所(含市政府派出的委托管理單位、綠化工程等)進行的開標、評標活動自2020年1月31日起暫停至2月9日24時。”

       施工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應密切關注、收集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類似通知、公告,以保證在合規前提下開展項目的管理和建設工作。

 三、針對疫情狀況和合同約定,做好溝通協商及索賠和反索賠的存證工作

 在防止人口大規模流動、企業延遲開工的背景下,勢必會導致建設項目的工期遲延、人工和原材料價格上漲、項目管理成本上升等一系列的不利后果,會給發包單位和施工單位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對施工單位而言,應未雨綢繆,一方面做好與發包方的溝通協調,避免矛盾的產生;另一方面應根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做好相關事宜的存證工作,以便于向發包方索賠。

 1、  與工期相關的防范工作

 疫情爆發后,因為交通管制、人員排查、延遲復工等措施的實施,勢必會造成具體項目工期的拖延。盡管目前對疫情是否屬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尚存爭議,但從取證角度考慮,施工企業應做好如下幾個方面的存證工作:

 1)在確定疫情會對項目工期產生不利影響的情形下,應及時根據合同約定與發包方或者監理單位協商,以取得延長工期的許可。如無法協商一致的,應以書面方式向發包單位或者監理單位提出延長工期的申請并寫明理由。該等申請應以書面方式提出,并保存好簽收憑證,或者以可以追溯的中國郵政EMS等形式送達發包單位或者監理單位。

 2)收集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相關施工人員、機械無法及時到位,原材料無法及時進場,項目現場具備開工條件但無法開工等方面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各類租賃合同、勞務分包合同、督促函件、政府文件等資料),以證明工期延誤的不可避免性。

 3)在影響施工的情形消除后,因及時復工或者滿負荷施工,并且做好相關證明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以避免因自身原因導致工期的延誤,從而招致發包方的索賠。

 2、與人工、材料、機械價格變化相關的防范工作

 全國范圍內疫情防控會對各個方面產生影響,也會帶來工程施工所必須的工、料、機價格的波動,盡管政府會采取措施平抑價格,但因為工程項目施工期間長、勞動力和資本密集,其影響也不容小覷。在采取固定價格(固定總價和固定單價)計價方式的項目中,施工單位應采取如下風控措施:

 1)整理收集建筑建材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發布的關于疫情影響下工料機價格調整或者管控的文件。

 2)整理收集建設主管部門針對疫情影響而發布的關于工程計價的相關規定。

 3)因疫情而影響先前所簽署的采購合同、租賃合同、分包合同的履行并導致成本上升的相關合同、來往函件、價格調整通知等文件。在疫情防控期間及疫情過后所簽署的價格發生重大變化的采購、租賃合同,證明政府指導價格、供應商品平臺價格發生重大變化的相關文件等。

 4)適時根據客觀情況向發包單位提出調整合同價款的要求,并爭取通過談判達到調高合同價款的目的。在此過程中,相關的信函、通知應取得簽收、憑證或者送達證明。

 3、停工、窩工損失的存證工作

 由于疫情期間的政府管制,必然會發生停工、窩工情形。在發生該等情形時,施工單位應做好如下幾個方面的風控工作:

 1)及時與發包方書面確認造成停工、窩工的原因。在無法與發包方或者經授權的監理單位達成一致的,應及時向發包方書面說明發生停工、窩工的原因,并明確提出順延工期、支付停工窩工損失的請求。

 2)做好施工現場材料費用損失、現場機械設備費用損失、停工窩工期間現場工人工資及管理人員工資支出損失、工人提前退場損失、因為停工窩工而導致的施工單位對供應商及分包單位承擔的違約金或賠償款損失、水電費用損失等各類損失費用的統計計算工作。在此應特別注意相關合同、付款憑證、來往函件、音像資料的收集工作,以便于準確的計算各類費用。

 3)在停工情形下,施工單位還應根據具體情況準確的統計確認好現場留存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品種和數量,現場機械設備的品種、規格、數量、狀態,現場留存人員的數量等事宜,并通過證據保全、音像資料方式予以固定。

 4、趕工費用的計算及存證工作

 在發包單位要求分部分項、單位單項或者整體工程先于合同計劃工期或者順延后的工期完工時,施工單位往往面臨著加大人力資源、設備、周轉材料等要素的投入,必然會帶來成本的上升。這時施工單位應做好如下各項風控工作:

 1)對發包方提出的趕工指令,應要求發包方以書面方式提供。

 2)在接到發包方的趕工指令后,施工單位應制作書面的趕工計劃或者方案,注明采取的趕工措施、計劃投入、工期對比、產生費用等內容,并報發包單位確認,以作為將來結算時依據。

 3)在趕工期間應分別統計好新增人員進退場情況及發生費用、夜間施工增加費用、新增機械設備進退場情況及費用、材料增加情況及費用、因趕工產生新增項目的費用、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用、人員機械施工降效情況及應補償費用等各類費用的發生情況,同時應整理相對應的各類協議、合同、確認單、函件、付款憑證、音像資料等證明文件。

 5、防護費用相關的存證工作

 本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可以通過唾液及接觸傳播,基本的防控措施是佩戴口罩、目鏡、防護衣等防護用品,這勢必會增加施工投入。雖然對于該等費用是否可以轉嫁到發包方來承擔尚有爭議,以往判例也不盡相同,但從風險防控角度出發,施工企業還是應做好相應的存證工作,整理保存好采購防護用品的合同、協議、送貨單、付款憑證、防護用品分發和領用記錄等文件。同時也將采購、分發防護用品的相關情況及時通報給發包單位,以便于雙方間的協商。

 四、針對疫情的變化情況及時采取合理的對應措施,避免損失的擴大

 1、及時履行合同約定或者法定的通知義務

 1)在疫情發生后,應根據合同中“不可抗力”條款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及時向發包方發出遭受不可抗力影響的通知,并列明所遭受的各類損失的種類、金額、所采取的止損措施等內容。

 2)考慮到疫情的持續性,施工企業還應注意根據合同約定將疫情作為具有持續影響的事件,每隔一段時間向業主發出相關通知和報告,并在疫情結束后發送事件終止的通知和情況說明。

 2、妥善履行減損義務

 施工企業應采取措施盡量降低疫情的影響,如及時變更項目實施方案,從疫情影響不嚴重的地區重新采購設備材料和招聘勞務人員,將逾期長時間不使用的機械設備退場等,以適當履行減損義務,否則因此擴大的損失將可能將由建筑企業自行承擔。

 3、做好合同解除的準備和應對工作

 如疫情影響時間持續超過合同規定的期限,如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約定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連續超過84天或累計超過140天的,施工企業有權要求解除合同,解除后應按合同約定及時開展工程款結算工作。

 4、積極參與疫情控制工作

 群防群治是我國《傳染病防治法》所規定的基本原則之一,在疫情面前,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積極的參與傳染病的防治。對施工企業而言,復工前應重點對春節期間到過武漢或武漢籍的人員進行排查和登記,嚴密關注其健康狀況,一旦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應及時報告、妥善處置,做到傳染病病例的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處置,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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