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期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產生的勞動法律問題,君合勞動法團隊特地制作了本特刊。本特刊由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我們收集整理的截至2020年1月29日18時各地出臺的有關政策,第二部分則是一些常見問題的問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盡我們的綿薄之力,與大家共克時艱。
第一部分中央和各地政策匯編
中央通知
人社部:《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
1月24日,人社部發布《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明確了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處理的有關問題:
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三、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人社部、財政部、衛健委:《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
1月23日,人社部、財政部、衛健委發布《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明確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國務院:《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
為緩解疫情傳播,2020年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明確延長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歷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地方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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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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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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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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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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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系穩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勞發[2020]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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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職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應當享有醫療期。職工醫療期中,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 對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經隔離、醫學觀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后,隔離、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 對于因疫情未及時返京復工的職工,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職工未復工時間較長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基本生活費。執行工作任務的出差職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京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 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按照生產經營需要,實行輪崗調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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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明確責任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預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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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疫情發生地區回京的人員,應當按照要求居家觀察14日,每日向所在單位或者居(村)民委員會報告健康狀況,配合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服務管理,配合醫務人員對其自身健康狀況的隨訪或者電話詢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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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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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歷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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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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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實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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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暫停舉辦大型招聘活動和跨地區勞務協作活動,改進招聘會、會議、培訓等活動的組織形式,盡量減少人員聚集,能以視頻形式召開的會議盡量召開視頻會,能在線上開展的活動盡量在線上開展。
?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資報酬,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 對于在延長春節假期期間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安排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企業因受疫情影響要求職工推遲復工,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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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延遲本市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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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區域內各類企業不早于2月9日24時前復工。用人單位須依法保障員工合法權益。
? 針對確因工作需要近期返滬的人員,各相關部門和所在單位要加強檢疫查驗和健康防護,所在單位要及時報告相關信息,對來自或去過疫情重點地區的人員一律嚴格落實醫學觀察、隔離等措施,做到全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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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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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津人社辦發[202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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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全額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隔離治療期間、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不計入醫療期。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 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職工需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按照國家規定享有3至24個月醫療期。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約定,支付病假工資,支付勞動者的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對不裁員或裁員率低于我市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的企業,給予穩崗返還,標準為上年度企業和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
?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調整其工資標準,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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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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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系相關工作的通知》(粵人社明電[2020]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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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解除勞動合同。在職工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 對于因疫情未及時返粵復工的職工,經與職工協商一致,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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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時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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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復工時間不早于2月9日24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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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東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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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系穩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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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者被醫學隔離觀察期間,用人單位應按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
? 對于非因疫情被醫學隔離觀察,但因在重點疫情地區未能及時返莞復工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優先考慮安排其年休假,并依法支付年休假工資。勞動者因疫情未復工時間較長的,用人單位可參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安排勞動者待崗,并支付工資或生活費。但因執行工作認為出差到重點疫情地區的勞動者,因疫情未能及時返莞期間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按正常工作時間支付。
? 勞動者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需停工治療的,依法享有醫療期,醫療期間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東莞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 如疫情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的,用人單位需依法支付工資或生活費。
? 如勞動者被派到重點疫情地區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屬于工傷。
? 除特殊工作人員(如醫護人員)外,勞動者可以拒絕到重點疫情地區工作。
? 用人單位不得違法解除、終止與被醫學隔離觀察或確診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可以暫時拒絕從重點疫情地區或途徑重點疫情地區返莞的勞動者復工,要求其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隔離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勞動者應依法予以配合。但在醫學隔離觀察期滿經確診無風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接受其復工。如勞動者屬于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拒絕醫學隔離觀察或拒不配合治療的,符合相關情形時,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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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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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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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于人社部通知中提及的生活費標準按不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70%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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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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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系穩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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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職工生活費。
?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與職工協商一致,通過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向所在地的特殊工時行政許可部門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
? 企業要為上班職工配置防護口罩,做好職工食堂、澡堂及工作場所的消毒衛生,安排好疫情防控時期的工作班車。有條件的企業要配備體溫監測設備,一旦發現疑似感染職工,應按規定及時上報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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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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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做好勞動關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電[202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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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是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合同期限應當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終止勞動關系。
? 對于因疫情未及時返回企業復工的職工,經與職工協商一致,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
?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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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延遲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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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內各類企業不早于2月9日24時前復工。涉及保障公共事業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等行業)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除外。企業要依法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 對確因工作需要近期返浙的人員,各地、相關部門及所在單位要加強檢疫查驗和健康防護,所在單位要及時報告相關信息;對來自或去過疫情重點地區的人員及其密切接觸者,按照規定嚴格落實醫學觀察、隔離等措施,確保做到全覆蓋、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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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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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延遲本市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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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區域內各類企業不早于2月9日(正月十六)24時前復工。
? 針對確因工作需要近期返杭的人員,各相關部門和所在單位要加強檢疫查驗和健康防護,所在單位要及時報告相關信息,對來自或去過疫情重點地區的人員一律嚴格落實醫學觀察、隔離等措施,做到全覆蓋、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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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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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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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結束休假復工的職工,應根據《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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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延遲企業復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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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內各類企業不早于2月9日24時前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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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蘇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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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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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復工、復業時間不得早于2020年2月8日24時;學校開學時間不得早于2020年2月17日24時。涉及市民生活必需的行業(如供水、供氣、供電、通訊、超市、農貿市場等)及疫情防控必需的行業除外。用人單位依法保障員工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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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無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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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關于推遲全市企業復工復業時間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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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復工、復業時間不得早于2020年2月8日24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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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鎮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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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江市關于企業復工和學校復學安排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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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行政區域內所有企業和建筑工地復工、復業、新開工時間不得早于2020年2月8日24時,涉及市民生活必需行業(如供水、供氣、供電、通訊、超市、農貿市場等)和疫情防控必需行業(如口罩、消毒水、體溫儀、護目鏡、防護服等)除外。2月8日24時后有復工安排的企業須提前向屬地政府報備,其中建筑工程須嚴格實行申報制和實名制管理,經住建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復工、新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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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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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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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企業應當視同職工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
? 對于因疫情未及時返回企業復工的職工,經與職工協商一致,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職工未復工時間較長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生活費。
?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
? 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以按照生產經營需要,向人社部門申請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實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產經營。
? 直接參與疫情防治的醫療和公共衛生事業單位編外人員和編內人員同等享受臨時性工作補助,并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相關規定享受加班工資報酬。
? 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按規定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為上述對象申報工傷認定且事實清楚、材料完整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3日內完成認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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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蘇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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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關于落實主體責任延遲企業復工加強疫情防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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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類企業不得早于2月9日24時前復工。涉及保障公共事業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農貿市場、食品生產和物流供應等行業)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除外。
? 春節期間未停產企業,經企業經營所在地縣(市)、區政府審核同意,可維持現狀繼續生產,同時必須嚴格做好疫情防控措施。
? 所有企業要對返蘇員工逐一登記造冊,加強全流程管理,實施檢疫查驗和健康防護,確保安全復工。
? 凡從疫情重點地區返蘇的企業員工,必須嚴格執行居家或在企業集體宿舍隔離14天的要求。隔離期結束后,如無感染癥狀,方可正常上班。相關企業和各地要為企業員工隔離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 復工企業要每日監測上報員工身體狀況,一旦出現確診或疑似病例,立即上報地方政府,采取有效處置措施。企業須依法保障員工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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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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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勞動者生活費。
?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結束休假復工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勞動報酬。
? 對因政府采取延遲復工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用人單位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符合規定正常生產經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省、市規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職工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鼓勵用人單位以適當方式給予關懷和獎勵,期間涉及休息日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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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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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關于延遲企業復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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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內各類企業不早于2月9日24時前復工。涉及保障公共事業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農貿市場、食品生產和物流供應等行業)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除外。企業要依法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 如確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復工的,企業須向經營所在地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方可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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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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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轉發<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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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發放的生活費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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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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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轉發<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成人社辦發〔20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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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發放的生活費標準不得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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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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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的通知》(遼人社明電[2020]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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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發放生活費標準按不低于本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的70%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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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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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系工作的通知》(魯人社函〔202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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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 迅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通知要求,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根據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勞動報酬。
? 對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時返回企業復工的職工,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鼓勵受疫情影響的企業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產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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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煙臺(高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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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煙臺高新區關于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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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區各類企業不早于2月8日前復工,來自湖北等重點疫區的員工,全部暫緩返崗,接到解除疫情通知后方可通知返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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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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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辦公廳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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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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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我市企業復工復產有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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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復工、復產時間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時。涉及市民生活和城市運行必需的行業(如供水、供氣、供電、通訊、超市、農貿市場等)、疫情防控必需的行業(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及其他需要復工、復產的行業除外。用人單位要依法保障員工合法權益。
? 已復工、復產的企業要嚴格落實疫情防控各項措施并做好健康防護,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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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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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轉發人社廳明電[2020]5號文件,妥善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工作的通知》(豫人社明電[202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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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應當享有醫療期。職工醫療期中,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 對于因疫情未及時返回工作崗位的職工,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
? 執行工作任務的出差職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回崗位的,工資待遇由所在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 對于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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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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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吉人社函[2020]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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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促指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科學合理地妥善處理好職工勞動關系問題,特別是勞動合同履行、工資或生活費發放、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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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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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轉發人社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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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密切監控疫情情況,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加大勞動關系風險預測預警力度,切實保護職工合法權益。
? 結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強對勞務派遣等人員流動性較大企業的用工監測,有效防范和處置突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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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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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做好勞動關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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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終止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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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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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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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胡哦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正常提供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 企業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5%支付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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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邵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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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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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員工推遲返廠復工,企業不得因此裁員解除合同或者辭退扣減工資等(生產醫藥用品器械企業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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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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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實行工傷認定和待遇支付綠色通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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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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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八師石河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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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師石河子市關于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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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師市轄區內企業復工、復業時間不得早于2020年2月14日24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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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常見問題問答
請注意,本所觀點主要針對上海地區的相關政策規定(截止目前我們注意到江蘇省、浙江省、廣東省均出臺了與上海地區類似的推遲復工的地方政策)。
由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未來發展存在較大不確定性,國家和地方政府也隨時有可能出臺新的政策,我們在此提出的相關問題和觀點不代表我們的正式法律意見。同時我們也將密切關注事態的發展和相關政策的進一步出臺,并隨時對我們的觀點進行更新。
一、1月31日-2月2日期間
1. 1月31日-2月2日期間的休假安排屬于什么性質?
1月31日和2月1日(延長假期期間)傾向于認為屬于國家臨時安排的特殊假期。
2月2日屬于正常雙休日性質;相關事宜按照休息日的情形進行處理。
2. 可否安排員工在延長假期期間工作,如何支付加班工資?能否安排調休?
公司可以統一按照雙休日加班處理;可以安排調休,若不能安排調休,則參照休息日的標準支付200%加班工資。但是,上海、廣東、浙江和江蘇都出臺了禁止普通企業在2月9日24時前復工的地方政策,所以建議該等地區普通企業不要安排員工到公司辦公場所上班,但可以安排員工在家上班。具體可以見我們第5個問答。
3. 能否安排員工在延長假期期間在家辦公,或者要求員工處于待命(on call)狀態?
可以。
安排在家辦公的,視為提供勞動,應參照休息日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或者安排調休。
要求處于待命(on call)狀態的,原則上不認為屬于加班;On-call期間確實安排工作的,按照具體工作的時間參照休息日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或者安排調休。
二、2月3日-2月9日期間
4. 推遲復工期間的性質是什么?
2月3日-2月7日期間(推遲復工期間):根據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副局長費予清1月28日下午3:00接受記者提問答復的口徑(“市人社局口徑”),屬于休息日(等同于雙休日的性質)。
2月8日-2月9日期間:屬于正常雙休日性質。
5. 能否在推遲復工期間安排員工在家辦公?安排員工在家辦公是否違反上海對于“推遲復工”的要求?
根據市人社局口徑,上海市政府通知要求企業不能提前復工,這是從減少人員聚集的角度來考量的。政府提倡企業安排員工在家辦公。如員工的工作性質存在靈活度,符合在家辦公的條件的,我們認為可以安排員工在家辦公。但是鑒于該等安排會較大增加用人單位成本,我們建議公司在可能的情況下安排得細一些,盡量分情況,分崗位,分工作時間制度類型等安排在家辦公,以免產生高額的加班費或者調休的問題。同時在可能的情況下,以安排員工待命(on-call)的形式取代直接安排在家辦公,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減小對企業生產和員工生活的影響,同時控制加班費和調休成本的目的。
6. 員工如果拒絕在推遲復工期間在家辦公的安排,公司該如何處理?
當前形勢下,我們建議對于推遲復工期安排員工在家辦公盡量以協商和說服教育為主。一般情形下,除非對企業的經營管理造成了嚴重不良影響的,不建議立即對員工采取紀律處分措施。公司可以在今后對員工績效考評中將員工在推遲復工期的工作態度作為考量因素之一。
7. 如何支付推遲復工期間的工資待遇?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費?能否安排補休?
按照市人社局口徑,職工按照企業要求在家上班的,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由企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8. 對于在推遲復工期間不安排員工在家辦公,或者員工不愿意在家辦公的,是否可以安排員工休取年休假?
按照市人社局口徑,推遲復工期間屬于休息日的性質,因此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抵扣員工年休假。
9. 對于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如安排他們在延長假期或推遲復工期間工作,是否需要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費?
上海市人社局并未對此予以專門說明,所以目前沒有官方的口徑。但是延長假期和推遲復工期間均被定性為休息日,而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在休息日工作的,依法并不需要支付加班費或安排補休,因此,我們傾向于認為企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或安排補休。事實上,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本來的工作時間就比較靈活,他們完全可以自行根據工作負擔情況,調整自己的休息時間,來實現“補休”,因此企業不支付加班費或安排補休并不會損害到他們的權益。
三、復工后仍需停工停產
10. 因疫情影響主動關閉部分門店,能否按照停工停產處理?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如何支付?
可以安排停工停產。停工停產期間,企業應在第一個月支付員工標準工資。第二個月開始支付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2480元)的生活費。其他城市的生活費標準請依據當地規定為準,一般是當地最低工資的70%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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