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4日,海關總署發布2023年第103號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海關總署決定自2023年8月24日(含)起全面暫停進口原產地為日本的水產品(含食用水生動物)。
為幫助進出口企業進一步準確理解公告,特做簡要分析,以供參考。
目 錄
一、公告的法律依據
二、幾個與公告有關的問題
三、相關法律責任
四、對進出口企業的初步建議
一、公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十五條:國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
?。ㄒ唬榫S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二)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ㄈ閷嵤┡c黃金或者白銀進出口有關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ㄋ模﹪鴥裙倘被蛘邽橛行ПWo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ㄎ澹┹斖鶉一蛘叩貐^的市場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經營秩序出現嚴重混亂,需要限制出口的;
?。ㄆ撸榻⒒蛘呒涌旖鴥忍囟óa業,需要限制進口的;
?。ò耍θ魏涡问降霓r業、牧業、漁業產品有必要限制進口的;
?。ň牛楸U蠂覈H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十一)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總署依據風險評估結果,可以對相關食品采取暫?;蛘呓惯M口的控制措施:
(一)出口國家(地區)發生重大動植物疫情,或者食品安全體系發生重大變化,無法有效保證輸華食品安全的;
?。ǘ┻M口食品被檢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有證據表明能夠成為檢疫傳染病傳播媒介,且無法實施有效衛生處理的;
?。ㄈ┖jP實施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控制措施的進口食品,再次發現相關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
?。ㄋ模┚惩馍a企業違反中國相關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
?。ㄎ澹┢渌畔@示相關食品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四十條:國家對進出境貨物、物品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規定的,海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作出的規定實施監管。具體監管辦法由海關總署制定。
依據上述法律和部門規章,海關總署發布了公告。
二、幾個與公告有關的問題
1.已入境的原產地為日本的水產品如何處理?
《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向海關申報。而公告規定“自2023年8月24日(含)起全面暫停進口”,這就導致在2023年8月24日前已入境但還未申報的原產地為日本的水產品無法申報進口而堆積在口岸。對此,建議進口企業及時與口岸海關明確具體處置措施,避免進一步損失。
2.原產地非日本但實質上是在日本海域獲得的水產品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第三條規定完全在一個國家(地區)獲得的貨物,以該國(地區)為原產地;兩個以上國家(地區)參與生產的貨物,以最后完成實質性改變的國家(地區)為原產地。第四條規定本條例第三條所稱完全在一個國家(地區)獲得的貨物,是指:
?。ㄒ唬┰谠搰ǖ貐^)出生并飼養的活的動物;
(二)在該國(地區)野外捕捉、捕撈、搜集的動物;
?。ㄈ脑搰ǖ貐^)的活的動物獲得的未經加工的物品;
?。ㄋ模┰谠搰ǖ貐^)收獲的植物和植物產品;
(五)在該國(地區)采掘的礦物;
?。┰谠搰ǖ貐^)獲得的除本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范圍之外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
?。ㄆ撸┰谠搰ǖ貐^)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只能棄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廢碎料;
(八)在該國(地區)收集的不能修復或者修理的物品,或者從該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材料;
(九)由合法懸掛該國旗幟的船舶從其領海以外海域獲得的海洋捕撈物和其他物品;
?。ㄊ┰诤戏☉覓煸搰鞄玫募庸ご霞庸け緱l第(九)項所列物品獲得的產品;
(十一)從該國領海以外享有專有開采權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獲得的物品;
?。ㄊ┰谠搰ǖ貐^)完全從本條第(一)項至第(十一)項所列物品中生產的產品。
根據上述規定,S國(非日本)船籍的船舶從日本海域(很可能已受到核污染)獲得的水產品原產地為S國而非日本,上述水產品就不在暫停進口之列。希望海關總署發布進一步的細則,同樣暫停進口上述水產品。
3. 原產地是日本但實質上并非在日本海域獲得的水產品如何處理?
同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日本船籍的船舶從大西洋海域(非日本核污染海域)獲得的水產品原產地為日本,上述水產品實質上并未受到核污染但也在暫停進口之列。希望海關總署從實際出發,將上述水產品排除出暫停進口之列。
三、相關法律責任
在2023年8月24日之后仍然進口原產地為日本的水產品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
1.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明知水產品原產地系日本的情況下,仍然采取偽報原產地或者繞關等方式進口原產地為日本的水產品,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很可能會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2.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三條:違反國家進出口管理規定,進出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的,責令退運,處100萬元以下罰款。如果主觀上沒有逃避海關監管的故意,客觀上沒有采取偽報原產地或者繞關等方式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在此情況下進口原產地為日本的水產品雖然不構成走私犯罪,但因違反海關監管規定,進口企業仍然可能面臨100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四、對進出口企業的初步建議
1.理解并嚴格遵守公告及相關法律規定,切不可存在僥幸心理。
2.梳理進口貿易流程,加強與出口商、貨代、報關等商業合作伙伴的溝通交流,避免進口相應產品的違法風險。
3.在商務洽談中提高合規意識,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出口商對貨物原產地的保證義務,避免采購了國家暫?;蛘呓惯M口貨物而索賠無門的局面。對于已簽訂進口原產地為日本的水產品的合同則應盡快展開談判變更協議以減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