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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滬渝律師環境法律業務交流暨《生態環境法典(草案二審稿)》意見征集研討會(導讀環節)”綜述

    日期:2026-01-09     作者:環境資源與能源專業委員會

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是黨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務和立法任務。2025年4月、9月和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了生態環境法典的草案及其二審稿,后全文發布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上海律協環境資源與能源專業委員會于6月12日聯合中華環保基金會、北京大學法學院等多家機構,對草案進行了學習和研討。在二審稿公開發布后的11月20日,由上海律協環境資源與能源專業委員會和ESG專業委員會發起、聯合北京、天津和重慶市律師協會環境資源與能源專業委員會,成功舉辦了“京津滬渝律師環境法律業務交流暨《生態環境法典(草案二審稿)》意見征集研討會”。研討會在在上海律協第一會議室舉行。

研討會的開幕環節由上海律協環境資源與能源專業委主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環境資源與能源專業委副主任吳榮良主持,上海律協副會長金冰一、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環境資源與能源專業委主任周塞軍、北京律協能源自然資源環境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王海軍、天津律協環境資源與能源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崔云玲、重慶律協環境資源與能源專業委員會主任鄭毅先后致辭。

全天的會議分生態環境法典草案導讀和環境業務交流兩大環節,本文為法典導讀環節嘉賓發言的綜述。該環節邀請了環境法律實務領域的兩位專家作為主講人:法學博士、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趙繪宇,法學博士、上海應用技術大學副教授謝海波,由上海律協ESG專業委員會主任萬美主持。

一、 立法背景與核心意義

《生態環境法典》編纂遵循 “適度法典化” 原則,采用 “整體審議 + 分編完善” 的獨特審議模式:首次審議后將法典分拆為若干單元逐一修改,待各部分成熟后重新整合為完整草案提交表決。這一進程既保障了立法的系統性,又兼顧了制度完善的靈活性,充分吸納了政府部門、法律實務界、學術界等多方意見。

核心立法意義可以歸納為:

政治引領: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憲法規定的美麗中國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目標,將黨的生態環保主張轉化為法律規范。

法治完善:整合分散的生態環境領域法律資源,解決以往單行法 “碎片化”“沖突化” 問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

民生保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聚焦生態環境質量改善和公眾健康保護,回應群眾對優美生態環境的迫切需求。

發展賦能:貫徹新發展理念,同步推進高質量發展與高水平保護,為綠色低碳發展、碳達峰碳中和提供法治保障。

草案采用 “三類整合” 的編纂思路:一是將《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 10 部核心單行法全部編訂纂修納入法典,施行后相關法律廢止;二是擇要吸收流域保護、自然資源、循環經濟等領域現行法律的核心規則,保持相關法律繼續有效并做好銜接;三是對氣候變化、綠色低碳等暫無專門立法的領域,作出原則性、引領性規定,為后續制度建設預留空間。

二、法典草案的整體框架與核心內容

草案構建了 “總則統領、分編細化、責任兜底” 的完整體系,涵蓋生態環境治理的全領域、全鏈條。

(一)總則編

作為法典的 “總綱”,總則編明確了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和核心制度:包括生態環境定義、監督管理體制、規劃與分區管控、標準與監測、環評、生態保護補償、應急應對、保障措施、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等內容。將 8月15日“全國生態日” 納入規定。強化了政府與企業的信息公開義務,為法典提供了統一的制度遵循。

(二)污染防治編

聚焦 “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以傳統污染防治為基礎,拓展新型污染管控:涵蓋大氣、水、海洋、土壤、固體廢物、噪聲、放射性污染防治七大傳統領域,新增 “化學物質、電磁輻射、光污染防治” 專章,形成 “8+1” 的污染防治體系,既固化了成熟的污染防控經驗,又回應了新型污染治理需求。

(三)生態保護編

圍繞生態系統完整性保護,整合各類生態要素保護規則:包括生態系統保護、自然資源保護與可持續利用、物種保護、重要地理單元保護、生態退化預防和治理、生態修復等內容,涵蓋森林、草原、濕地、荒漠、江河湖泊等生態系統,以及自然保護地、長江黃河等重要區域的專項保護,構建了全要素、全區域的生態保護制度。

(四)綠色低碳發展編

踐行綠色發展理念,搭建綠色低碳轉型的制度框架:包括一般規定、循環經濟、能源節約與綠色低碳轉型、應對氣候變化四部分,整合了清潔生產、循環經濟、可再生能源等領域的核心規則,為減污降碳協同增效、碳排放權交易、綠色產業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

(五)法律責任和附則編

構建多元立體的責任追究體系:包括通則(一般規定、責任主體、責任追究)、罰則(共性規定與各領域特有規定)、附則(適用銜接、體制調整、施行日期等),明確了行政處罰、民事賠償、生態損害賠償、公益訴訟等多元責任形式,確保法典制度落地見效。

三、二次審議稿的主要修改與制度創新

二次審議稿立足實踐痛點,在各編均作出針對性修改,核心聚焦 “制度細化、責任強化、銜接優化”,進一步提升了法典的可操作性與前瞻性。

(一)總則編:強化基礎制度,完善頂層設計

優化核心定義與立法目的:在立法目的中增加 “維護生態安全”“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擴展生態環境定義,新增 “高原”“冰川” 等生態要素,突出生態系統整體性。

完善關鍵制度銜接:一是銜接《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條例》,明確被督察對象的整改義務與追責問責機制;二是強化司法保障,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與檢察公益訴訟的原則規定,推進專業化審判機制建設;三是確立 “三水統籌” 制度,破解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 “九龍治水” 困境,明確水資源剛性約束要求。

細化監測與環評制度:健全天空地海一體化監測網絡,明確監測設施設備標準與數據共享要求;對環評技術單位實行備案管理,強化建設項目全流程環保對策措施的落實。

(二)污染防治編:聚焦現實痛點,強化重點領域防控

二審稿對污染防治編的修訂核心在于 “強化剛性約束、填補制度空白、拓展治理維度”,既聚焦長期存在的污染頑疾,也回應新型污染治理需求。二審稿在立法價值上實現關鍵轉變,將 “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 明確寫入總體要求,取代了傳統以 “防治污染、控制排放” 為核心的立法導向,使立法目標從 “管控排污口” 轉向 “環境質量達標 + 健康風險可控”。針對地下水、重金屬、化學物質等 “隱蔽性強、影響長期、修復成本高” 的污染類型,通過調查評價、重點管控、準入限制等預防性制度,將長期風險納入前端治理范疇,凸顯 “風險社會治理” 思維。

 針對實踐中突出的污染問題,二審稿通過單列條文、明確責任鏈、細化標準等方式實現精準發力:

農業農業面源污染:從原則性規定走向精細化治理,明確各級政府財政預算需保障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資金,要求科學使用獸藥飼料并規范包裝廢棄物處置,由縣級政府劃定畜禽散養密集區,構建 “資金保障 + 規范使用 + 精準監管” 的治理體系。

重金屬污染:新增專門條文,建立 “中央定范圍 — 地方編方案 — 企業負主體責任” 的責任鏈條,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重點地區和行業,地方編制專項防治方案,企業需定期開展隱患排查整治。

移動源與 VOCs 治理:明確 “重點用車單位” 責任,要求其將重型貨車運輸裝卸排放納入污染防治體系;制定 VOCs 含量限值及低 VOCs 產品標準,嚴禁生產、進口、銷售排放檢測造假裝置,同時強化海事、漁業部門對船舶大氣污染的監督檢查職責。

地下水與內河船舶污染:新增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制度,明確部門職責與成果公開要求;細化內河船舶污染防控,要求船舶如實記錄污染物排放作業,建立多部門聯合監管的污染物接收處置機制,規范散裝危險液體運輸。

固體廢物與放射性污染:要求縣級以上政府制定固廢防治規劃,明確工業固廢有毒有害物質含量標準,剛性禁止建筑垃圾亂倒亂堆;細化放射性污染監測機構資質 “硬條件”,明確法人資格、專業人員、設施設備、質量管理體系四大準入要求。

新型污染形態:

二審稿打破傳統 “三廢” 治理框架,將立法視野延伸至新型污染領域,實現治理范圍的系統性拓展:調整分編定位,將原 “其他污染防治分編” 更名為 “化學物質、電磁輻射、光污染防治”,將三類新型污染從 “兜底條款” 提升為專門監管板塊;強化化學物質管理,要求生產、進口及使用化學物質的企業公開相關信息,國家推動有毒有害化學物質替代,構建 “信息公開 + 風險防控 + 替代推廣” 的制度體系;補齊電磁輻射、光污染治理短板,首次將其納入專門監管范疇,結束了以往 “附帶提及” 的治理狀態,回應了社會對新型環境干擾的關切。

細化重點領域防控:一是加強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明確財政資金保障,強化農業面源污染系統治理;二是新增重金屬污染防治專條,建立 “中央定范圍 — 地方編方案 — 企業查隱患” 的責任鏈;三是完善移動源與 VOCs 管控,制定低 VOCs 產品標準,明確重點用車單位責任,嚴禁排放檢驗造假;四是新增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制度,細化內河船舶壓載水管理與多部門聯合監管;五是健全固廢治理規則,明確工業固廢有毒有害物質標準,剛性禁止建筑垃圾亂堆亂倒;六是明確放射性檢測機構資質的四項硬條件,規范化學物質污染風險管控與替代機制。

(三)生態保護編:銜接現行法律,完善保護規則

強化與單行法銜接:統籌協調《濕地保護法》《長江保護法》《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等20 余部法律,簡化重復規定,保持核心制度一致。

完善具體保護制度:一是新增城鄉綠化要求,強調科學選擇樹種草種,避免有害物種;二是細化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建立調查監測、價值評價、經營開發全鏈條制度;三是明確荒漠生態系統保護范圍,加強原生荒漠與生物群落保護;四是完善水資源管理,劃定地下水禁采區、限采區,保障農業灌溉用水;五是擴展季節性差別管控,將適用范圍從國家公園延伸至自然保護區。

(四)綠色低碳發展編:回應時代需求,強化轉型支撐

優化綠色發展規則:細化綠色交通、綠色建造、農業農村減排固碳的具體要求,強化綠色領域國際合作與規則制定參與。

完善循環經濟制度:鼓勵再生材料推廣與認證,明確政府支持消費品以舊換新的責任。

強化氣候變化應對:建立產品碳足跡分級管理與標識認證制度,明確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規則,強化溫室氣體排放數據質量責任;增加極端天氣氣候事件引發的自然災害綜合治理規定。

(五)法律責任和附則編:優化責任體系,提升懲戒效能

調整體例結構:將章名改為 “法律責任通則”“法律責任分則”,將分則 “一般規定” 拆分為 “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和監測”“排污許可和排污口”“其他規定” 三節,提升檢索便利性。

法律責任與附則編:統一責任體系,提升治理效能

法律責任編的修訂以 “科學、統一、銜接、精準” 為核心,構建了適配新型污染治理需求的全鏈條責任體系,同時完善附則規定確保法典落地。

1.  堅持 “過罰相當”,規范執法裁量權

針對一審稿處罰原則抽象、操作性不足的問題,二審稿提升了處罰的科學性與合理性:增設 “從重、從輕、減輕、不予處罰” 的一般性適用條款,明確裁量標準,避免基層執法中 “小過重罰” 或 “大過輕罰” 的失衡現象。調整罰款幅度結構,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危害后果精準匹配,同時明確行政處罰五年追責期限僅適用于 “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違法行為”,避免對輕微違法 “一刀切” 適用長追責期。

2.統一責任標準,實現跨領域銜接

針對以往單行法拼接導致的責任失衡問題,二審稿著力推動不同領域法律責任的 “拉平、對齊、統一”:統一違法設置排污口、環評文件編制(企業 + 中介機構)、生活垃圾處理監測等同類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則;參照危險廢物違法罰則,上調放射性污染罰款數額,實現同類風險行為責任對等;對生態環境事故責任作出統一規定,消除不同領域事故處置標準不一的問題。

3.補齊制度斷檔,強化全鏈條責任覆蓋

二審稿重點解決了一審稿中 “制度有規定、責任無對應” 的斷檔問題,實現責任與實體制度的動態銜接:新增監測數據造假、不合格監測設備使用、技術服務機構未備案、出具虛假報告等違法行為的專門罰則;明確排污許可證義務不履行、化學物質信息不公開、船舶大氣污染等新型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增設外來物種擅自引進 / 放生、違反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使用落后工藝、一次性塑料制品違規生產銷售等綠色低碳與生態保護相關責任,將 “義務性條款” 轉化為 “剛性罰則”。

4.回應民生關切,聚焦微環境治理

二審稿將治理視角從 “重大污染” 延伸至 “群眾身邊的微環境問題”,強化民生相關污染的責任約束:提升建筑垃圾亂倒亂堆的處罰剛性,明確餐飲油煙污染的協商、預防補救義務及對應罰則;首次設立光污染防治專門法律責任條款,使化學物質、電磁輻射、光污染等新型污染在責任層面與傳統污染類型地位對等;完善土壤與地下水一體污染責任規則,新增擅自取用地下水的法律責任,回應隱蔽性污染治理需求。

落實過罰相當原則:明確從重、從輕減輕、不予處罰的具體情形,限定行政處罰五年追責期限的適用范圍,避免 “一刀切”。

平衡銜接法律責任:統一同類違法行為罰則,上調放射性污染罰款標準,規范生態環境事故責任表述。

動態補充責任條款:新增排污信息公開、環評違法、監測造假、船舶污染等責任條款;完善生態保護與綠色低碳相關責任,包括外來物種防控、廢舊產品回收、淘汰落后工藝、限制一次性塑料制品等;增設地下水保護、餐飲油煙污染、光污染的專門罰則。

強化程序保障:明確禁止令保全措施的適用情形,完善責任追究程序與其他法律的銜接。

5.完善體系設計,提升執法與適用效能

在責任體系構建上,二審稿實現多重優化:調整體例結構,將 “法律責任編” 分為 “通則” 與 “分則”,將分則原 “一般規定” 拆分為 “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和監測”“排污許可和排污口”“其他規定” 三節,結構更清晰,便于執法檢索;構建 “源頭 — 過程 — 末端” 全鏈條責任體系,覆蓋化學品、落后工藝等源頭管控,監測數據真實性、許可義務等過程監管,固廢處置、生態破壞等末端治理;健全多元責任形式,整合行政處罰、民事賠償、生態損害賠償、公益訴訟及禁止令 / 保全措施,明確各責任形式的銜接規則,為 “先止損再算賬” 提供程序保障;附則明確法典施行后廢止《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十余部單行法,實現生態環境法律體系的系統整合。

四、立法思考與實踐展望

1.顯著進步與亮點

體系化躍升:實現從 “碎片化” 立法到 “法典化” 整合的跨越,解決了以往法律適用中的沖突、重復與空白問題,為執法、司法與法律服務提供 “一站式” 依據。

結構科學嚴謹:采用 “總則 — 分編” 模式,邏輯清晰、層級分明,符合法律適用習慣,便于快速定位具體規則。

制度創新務實:固化 “三水統籌”“季節性管控” 等改革成果,回應光污染、新污染物等新型問題,將碳達峰碳中和等時代需求法治化。

權威位階提升:以基本法律形式彰顯生態環境保護的國家意志,為對抗地方保護主義、強化跨區域治理提供堅實保障。

2.污染防治及其法律責任

《生態環境法典》草案二審稿的修訂,本質上是對 “風險社會” 生態環境治理需求的精準回應,其核心價值體現在三個維度:一是立法理念從 “被動治污” 轉向 “主動防風險”,將隱蔽性、長期性污染納入前端管控,契合生態環境治理的科學規律;二是治理范圍從 “傳統污染” 拓展至 “新型污染 + 微環境問題”,全面回應社會關切與民生需求;三是責任體系從 “分散失衡” 走向 “統一精準”,既提升了執法可操作性,又通過 “過罰相當” 保障了執法公正性。此次修訂不僅推動生態環境立法從 “碎片化” 走向 “體系化”,更以法典化形式固化了 “生態優先、預防為主、精準治污、系統治理” 的治理邏輯,為后續生態環境質量改善、公眾健康保障提供了堅實的制度支撐。

3.期待進一步完善之處

部分規則原則化:生態損害賠償計算標準、綠色低碳發展具體路徑等規定仍較籠統,需依賴配套法規與技術指南。

制度銜接仍需細化:行政處罰與民事賠償的抵扣規則、公益訴訟與生態損害賠償訴訟的程序協調等尚未完全明確。

新型問題回應不足:對微塑料、大數據中心能耗等新興環境問題的覆蓋不夠全面,前瞻性有待加強。

權利救濟程序待優化:公眾參與的具體路徑、環境健康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等規定不夠細化,影響實踐可操作性。

4.總結與展望

《生態環境法典(二次審議稿)》是我國生態環境法治建設的里程碑式成果,其體系化整合、精準化治理、前瞻性布局的特點,為生態環境治理提供了堅實的法律框架。未來,需在后續審議中進一步細化原則性規定,完善制度銜接機制,強化對新型環境問題的回應,優化權利救濟與公眾參與程序。同時,應加快配套法規、司法解釋與技術標準的制定,確保法典落地見效。期待這部法典最終出臺后,能夠真正實現 “良法善治”,為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注:以上嘉賓觀點,根據錄音整理,未經本人審閱)

 執筆人:殷東東 北京煒衡(上海)律師事務所

 審核人:吳榮良 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