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全國律協征詢《民法總則(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修改意見,市律協經由民事業務研究委員會組織研究,征集全體委員修改意見及修改理由,并經整理后于2016年7月26日書面提交全國律協。
此次針對草案形成的修改意見集合民事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們的專業法律知識及實踐操作經驗,內容涉及對章節設定、厘清詞義概念、增設重要條款、刪除部分條款及詞句、規范文字表述等多方面多條款,例如:建議參考國外先進經驗將限制能力分為“限制大部分、限制一部分、限制特定的(時間或者行為)”三級并相應設置“監護、部分監護、特定監護”行為能力補充制度、將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在草案基礎上適當上調、刪除“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擔任順序”中的“依次”二字、建議刪除“原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后確有悔改的可恢復資格”條款、恢復征求意見稿第33條關于先行中止監護和設置臨時監護人的規定、建議增加撤銷民事法律行為情形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情形、將訴訟時效從草案規定的三年增加至五年、新增情勢變更條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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