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國有企業參股管理,提升國有資本配置效率,維護國有資產安全,促進混合所有制經濟健康有序發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于近期發布了《國有企業參股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改革規〔2023〕41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關于中央企業加強參股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改革規〔2019〕126號,以下簡稱“《中央企業參股管理通知》”)同時廢止。
相較《中央企業參股管理通知》而言,《暫行辦法》規定的國有企業參股管理要求更為全面且細致,明確國有企業“參股”的定義、提出建立健全參股監督管理工作機制,聚焦參股投資管理、參股股權經營管理、參股股權退出管理、監督問責等四大部分,《暫行辦法》的頒布使國有企業參股管理步入更加符合制度化管理要求的軌道。本文旨在對《暫行辦法》進行分析解讀,通過與《中央企業參股管理通知》分析比較得出國資委對于國有企業參股管理新舉措、新要求,以供參考。
一、《暫行辦法》明確了規范主體、監督主體以及責任主體,制定了四項管理原則
(一)擴大規范主體范圍,同時明確“參股”的概念
《中央企業參股管理通知》僅針對“中央企業”,《暫行辦法》則將規范的參股企業主體范圍擴大至“國有企業”。我國現行關于“國有企業”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并沒有對“國有企業”進行統一、明確的界定,因部門屬性與監管的出發點不同,認定范圍皆存在著不同。《暫行辦法》則是將“國有企業”的范圍限定在了“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及其子企業”。
另外,《中央企業參股管理通知》沒有釋明“參股”的概念。《暫行辦法》則明確了“參股”是指“國有企業在所投資企業持股比例不超過50%且不具有實際控制力的股權投資。”由此可見,《暫行辦法》為企業判斷其是否適用于該辦法,是否需要遵守國有企業參股管理相關要求提供了清晰的判斷依據。同時,《暫行辦法》也標志著國家對于國有資產安全風險把控和管理進一步提升。
(二)《暫行辦法》明確“監督主體”和“責任主體”,全面規范國有企業參股管理
《暫行辦法》明確了關于國有企業參股的指導監督工作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而國有企業則是參股管理的責任主體,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并實施管理制度,實現對參股經營投資的有效管控。相比《中央企業參股管理通知》,《暫行辦法》全面地明確了國有企業參股管理所涉的相關主體,可見國資委對于國有企業參股管理提高了其重視程度,也體現出其對于國有資產安全的維護、提升國有資本配置效率的進一步舉措和努力。
(三)制定四項管理原則,規范國有企業參股管理工作
《暫行辦法》所明確的“依法合規”原則、“突出主業”原則、“強化管控”原則以及“合作共贏”原則強調了國有企業參股管理中需重點注意的事項。國有企業涉及參股合作時,應當重點把握股東權利的有效行使,注重參股經營投資在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孵化等方面的作用以達到國有資本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的效果,以及在參股投資的同時要重點關注風險的把控和防范,謹防國有資產流失的可能。在重點關注國有企業的同時,“合作共贏”原則同時也關注到了合作企業的發展需求,平衡了國有企業參股管理的需要以及混合所有制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的需求。
《關于中央企業加強參股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
《國有企業參股管理暫行辦法》 |
近年來,中央企業以參股等多種方式與各類所有制企業合資合作,對提高國有資本運行和配置效率、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起到了重要促進作用。但實踐中也存在部分企業參股投資決策不規范、國有股權管控不到位等問題,影響國有資本配置效率,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形成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規范操作,強化監督,有效維護國有資產安全,現就中央企業加強參股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企業參股管理,提升國有資本配置效率,維護國有資產安全,促進混合所有制經濟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
無相關規定。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企業是指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及其子企業,參股是指國有企業在所投資企業持股比例不超過50%且不具有實際控制力的股權投資。 第三條 國有企業參股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合規。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定,規范開展參股經營投資,加強合法合規性審查,有效行使股東權利,依法履行股東義務,維護國有企業合法權益。 (二)突出主業。以高質量發展為目標,服務國家戰略,聚焦主責主業,有效發揮參股經營投資在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孵化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促進國有資本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 (三)強化管控。嚴格參股經營投資管理,加強審核把關,完善內控體系,壓實管理責任,加強風險防范,嚴防國有資產流失,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四)合作共贏。尊重參股企業經營自主權,有效發揮參股企業各方股東作用,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推動各種所有制資本取長補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第四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指導監督所監管企業建立健全內控體系,加強內部審計監督檢查,規范開展參股經營投資,并依據相關規定對違規行為開展責任追究。 第五條 國有企業是參股管理責任主體,應當結合實際制定管理制度,按照出資關系和企業相關規定對參股經營投資進行有效管控。 |
二、《暫行辦法》強調國有企業參股應注重制度化管理,提出建立健全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
《暫行辦法》基本沿用了《中央企業參股管理通知》在規范參股投資方面的相關要求,在此基礎之上,《暫行辦法》補充完善了參股投資金融和類金融企業的參股投資管理要點,相較《中央企業參股管理通知》涉及的參股投資類型更為全面。此外,《暫行辦法》在《中央企業參股管理通知》僅僅是強調了參股幾項要點的基礎之上,在第九條中提出建立健全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的概念,將國有企業參股投資管理納入制度化軌道,有助于達到全面且高效管理的效果。
同時,《暫行辦法》提出了更為細致的管理要求。例如《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了“達到一定持股比例的參股投資,原則上應當享有提名董事的權利。”第十條則列舉了“明確分紅權、人員委派、高級管理人員薪酬激勵、審計監督、信息披露、安全生產、特定事項否決權及股權退出等重點事項”等事項,為國有企業參股投資管理應如何約定各方股東權利義務、應爭取哪些權利提供了更具有指導性的意見和方向。
《關于中央企業加強參股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
《國有企業參股管理暫行辦法》 |
一、規范參股投資 |
第二章 參股投資管理 |
(一)嚴把主業投資方向。嚴格執行國有資產投資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堅持聚焦主業,嚴控非主業投資。不得為規避主業監管要求,通過參股等方式開展中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規定的商業性房地產等禁止類業務。 |
第六條 嚴格執行國有資產投資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堅持聚焦主責主業,符合企業發展戰略規劃,嚴控非主業投資,不得通過參股等方式開展投資項目負面清單規定的禁止類業務。 參股投資金融和類金融企業,應當符合金融行業準入條件,嚴格執行國有企業金融業務監督管理有關規定。 |
(二)嚴格甄選合作對象。應進行充分盡職調查,通過各類信用信息平臺、第三方調查等方式審查合作方資格資質信譽,選擇經營管理水平高、資質信譽好的合作方。對存在失信記錄或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等違規違法記錄的意向合作方,要視嚴重程度審慎或禁止合作。不得選擇與參股投資主體及其各級控股股東領導人員存在特定關系(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關系,以及共同利益關系等)的合作方。 |
第七條 充分開展盡職調查,通過各類信用信息平臺、第三方調查等方式,審查合作方資格資質信譽,選擇經營管理水平高、資質信譽好的參股合作方。 不得選擇與集團公司及各級子企業領導人員存在特定關系(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關系,以及共同利益關系等)的合作方。 |
(三)合理確定參股方式。結合企業經營發展需要,合理確定持股比例,以資本為紐帶、以產權為基礎,依法約定各方股東權益。不得以約定固定分紅等“名為參股合作、實為借貸融資”的名股實債方式開展參股合作。 |
第八條 結合經營發展需要,合理確定持股比例和股權結構。達到一定持股比例的參股投資,原則上應當享有提名董事的權利。 不得以股權代持、“名為參股合作、實為借貸融資”的名股實債方式開展參股合作。 |
無相關規定。 |
第九條 按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協調推進各方股東在參股企業章程中明確各治理主體的設置和權責邊界,促進參股企業建立權責法定、權責透明、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機制,建立健全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 |
無相關規定。 |
第十條 通過投資協議或參股企業章程、議事規則等制度文件,依法合規、科學合理約定各方股東權利義務,并結合實際明確分紅權、人員委派、高級管理人員薪酬激勵、審計監督、信息披露、安全生產、特定事項否決權及股權退出等重點事項,避免對參股股權管理失控,有效維護國有股東權益。 |
(四)完善審核決策機制。參股投資決策權向下授權應作為重大事項經黨委(黨組)研究討論,由董事會或經理層決定,授權的管理層級原則上不超過兩級。達到一定額度的參股投資,應納入“三重一大”范圍,由集團公司決策。 |
第十一條 嚴格落實國有資產投資監督管理有關要求,健全參股投資決策機制,強化投資決策統一管理。參股投資決策權向下授權應當作為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經黨委(黨組)前置研究討論, 由董事會或未設董事會的經理層決定,授權的企業管理層級原則上不超過兩級。達到一定額度的參股投資,應當納入“三重一大”范圍,由集團公司決策。 |
三、《暫行辦法》加強對參股企業各個環節的管理,細化參股管理要求
(一)新增“歸口管理”要求,明確負責部門,結合實際差異化管理
《暫行辦法》明確提出了對參股股權進行歸口管理的要求,由具體負責部門全面準確掌握參股企業的基本情況,以加強對參股股權經營的統一管理。同時,《暫行辦法》也提出差異化管理的方式,旨在結合企業實際,達到有效參股股權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效果。
(二)細化參股股權經營管理要求
《暫行辦法》在《中央企業參股管理通知》的基礎上提出“建立健全選聘、履職、考核和輪換等制度”“及時掌握并向派出企業報告重大事項,并定期向派出企業述職,每年至少1次”以及“積極參與參股企業重要事項決策”等具體要求,并列舉了“對參股企業章程重要條款修訂、重大投融資、重大擔保、重大產權變動、高級管理人員變動和薪酬激勵及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等”重要事項,要求國有企業參與參股企業應充分表達國有股東意見。《暫行辦法》為國有企業參股股權經營管理工作提出了更為全面、細致且具有可操作性的重要指導意見。
(三)全面加強風險應對管理措施,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暫行辦法》相比《中央企業參股管理通知》,新提出了建立參股經營投資評估機制,并具體指出了對參股企業公司治理、盈利水平、分紅能力、增值潛力、與主業關聯度等的綜合分析,根據評估情況,對參股股權實施分類管控,并合理運用增持、減持或退出等方式加強價值管理。還提出了在經營過程中,需注重投資回報,根據公司章程等督促參股企業及時分紅。
此外,《暫行辦法》新增了要求持股比例合計50%以上的參股企業,黨建工作原則上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國有股東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領導和指導為主,以及在發現可能導致企業生產經營條件和市場環境發生特別重大變化并影響企業可持續發展等重大風險或重大損失的,要求及時向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最后,對于應當退出參股股權管理的情形,也要求國有企業必須依法合規履行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和產權交易等程序,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由此可見,《暫行辦法》對于參股股權經營管理的規定更為全面、環環相扣,從評估階段的風險預判,到日常經營活動中及時分紅、黨建工作深度參與的風險把控,再到出現必須退出參股情形時依法合規退出的風險應對,均為國有企業參股管理提出了更為全面的指導和要求,更能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
《關于中央企業加強參股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
《國有企業參股管理暫行辦法》 |
二、加強參股國有股權管理 |
第三章 參股股權經營管理 |
無相關規定。 |
第十三條 明確具體負責部門,對參股股權進行歸口管理,建立參股經營投資臺賬,加強基礎管理,全面準確掌握參股企業基本情況。 結合企業實際建立重要參股企業名單,將沒有實際控制力但作為第一大股東以及其他持股比例較高的參股企業納入其中,探索實施差異化管理。 |
(五)依法履行股東權責。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依據公司章程約定,向參股企業選派國有股東代表、董事監事或重要崗位人員,有效行使股東權利,避免“只投不管”。加強對選派人員的管理,進行定期輪換。在參股企業章程、議事規則等制度文件中,可結合實際明確對特定事項的否決權等條款,以維護國有股東權益。 |
第十四條 依據參股企業公司章程,選派股東代表、董事監事或者重要崗位人員,積極發揮股東作用,有效履行股東權責。加強選派人員管理,建立健全選聘、履職、考核和輪換等制度,確保派出人員具備相應的專業素質和履職能力。 |
無相關規定。 |
第十五條 國有企業向參股企業的派出人員應當認真勤勉履職,推動參股企業按照規定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等研究決策相關事項,及時掌握并向派出企業報告重大事項,并定期向派出企業述職,每年至少1次。 |
無相關規定。 |
第十六條 積極參與參股企業重要事項決策,對參股企業章程重要條款修訂、重大投融資、重大擔保、重大產權變動、高級管理人員變動和薪酬激勵及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等事項,應當深入研究論證,充分表達國有股東意見。 |
(六)注重參股投資回報。定期對參股的國有權益進行清查,核實分析參股收益和增減變動等情況。合理運用增持、減持或退出等方式加強價值管理,不斷提高國有資本配置效率。對滿5年未分紅、長期虧損或非持續經營的參股企業股權,要進行價值評估,屬于低效無效的要盡快處置,屬于戰略性持有或者培育期的要強化跟蹤管理。 |
第四章 參股股權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條 除戰略性持有或培育期的參股股權外,國有企業應當退出5年以上未分紅、長期虧損、非持續經營的低效無效參股股權,退出與國有企業職責定位嚴重不符且不具備競爭優勢、風險較大、經營情況難以掌握的參股投資。 第二十五條 加強研究論證,創新方式方法,合理選擇股權轉讓、股權置換、清算注銷等方式,清理退出低效無效參股股權。 充分發揮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作用,積極探索委托管理、集中打包、重組整合等措施,集中處置低效無效參股股權,提高處置效率,加快資產盤活。 第二十六條 退出參股股權應當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依法合規履行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和產權交易等程序,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
(七)嚴格財務監管。加強運行監測,及時掌握參股企業財務數據和經營情況,發現異常要深入剖析原因,及時采取應對措施防范風險。加強財務決算審核,對于關聯交易占比較高、應收賬款金額大或賬齡長的參股企業,要加強風險排查。對風險較大、經營情況難以掌握的股權投資,要及時退出。不得對參股企業其他股東出資提供墊資。嚴格控制對參股企業提供擔保,確需提供的,應嚴格履行決策程序,且不得超股權比例提供擔保。 |
第十七條 加強運行監測和風險管控,及時掌握參股企業經營情況,發現異常要深入剖析原因,積極釆取應對措施,防范化解風險隱患。 發現可能導致企業生產經營條件和市場環境發生特別重大變化并影響企業可持續發展等重大風險或重大損失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八條 加強財務管控,及時獲取參股企業財務報告,掌握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等信息。注重投資回報,根據公司章程等督促參股企業及時分紅。 嚴格控制對參股企業提供擔保,確需提供的,應當嚴格履行決策程序,且不得超股權比例提供擔保。 對于投資額大、關聯交易占比高、應收賬款金額大或賬齡長的參股企業,應當加強風險排查。 |
無相關規定。 |
第十九條 建立參股經營投資評估機制,結合企業發展戰略、主營業務等,加強對參股企業公司治理、盈利水平、分紅能力、增值潛力、與主業關聯度等的綜合分析,全面評估參股經營投資質量。 根據參股經營投資質量評估等情況,對參股股權實施分類管控,并合理運用增持、減持或退出等方式加強價值管理,不斷提高國有資本配置效率。 |
(八)規范產權管理。嚴格按照國有產權管理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參股股權的產權占有、變動、注銷等相關登記手續,按期進行數據核對,確保參股產權登記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參股股權取得、轉讓應嚴格執行國有資產評估、國有產權進場交易、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等制度規定,確保國有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
第二十條 按照國有產權管理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參股股權的產權占有、變動、注銷等相關手續,按期進行數據核對,確保參股產權登記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參股企業通過增資擴股引入其他投資者,國有股東應當在決策過程中,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就資產評估、進場交易等發表意見。 |
(九)規范字號等無形資產使用。加強無形資產管理,嚴格規范無形資產使用,有效維護企業權益和品牌價值。不得將字號、經營資質和特許經營權等提供給參股企業使用。產品注冊商標確需授權給參股企業使用的,應嚴格授權使用條件和決策審批程序,并采取市場公允價格。 |
第二十一條 加強無形資產管理,嚴格規范無形資產使用,有效維護企業權益和品牌價值。不得將字號、經營資質和特許經營權等提供給參股企業使用。產品注冊商標確需授權給參股企業使用的,應當嚴格授權使用條件和決策審批程序,并釆取市場公允價格。 產權轉讓、企業增資導致國有企業失去標的企業實際控制權的,交易完成后標的企業不得繼續使用原國有企業的字號、經營資質和特許經營權等無形資產,不得繼續以原國有企業名義開展經營活動。 |
(十)加強領導人員兼職管理。中央企業及各級子企業領導人員在參股企業兼職,應根據工作需要從嚴掌握,一般不越級兼職,不兼“掛名”職務。確需兼職的,按照管理權限審批,且不得在兼職企業領取工資、獎金、津貼等任何形式的報酬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任期屆滿連任的,應重新報批。參股經營投資主體及其各級控股股東領導人員親屬在參股企業關鍵崗位任職,應參照企業領導人員任職回避有關規定執行。 |
第二十二條 國有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領導人員在參股企業兼職,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從嚴掌握,一般不跨級兼職,不兼“掛名”職務。確需兼職的,按照管理權限審批,且不得在兼職企業領取工資、獎金、津貼等任何形式的報酬,不得獲取股權和其他額外利益;任期屆滿需要連任的,應當重新履行相關程序。 參股投資主體及其各級控股股東領導人員親屬在參股企業關鍵崗位任職,應當參照企業領導人員任職回避有關規定執行。 |
(十一)加強黨的建設。按照關于加強和改進非公有制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有關規定,切實加強黨的建設,開展參股企業黨的工作,努力推進黨的組織和工作覆蓋,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團結凝聚職工群眾,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
第二十三條 國有企業持股比例合計50%以上的參股企業,黨建工作原則上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國有股東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領導和指導為主,按照有關規定落實管黨治黨責任。 其他國有參股企業,國有股東應當加強對企業黨建工作的領導和指導,推動黨的組織和工作有效覆蓋,充分發揮黨組織和黨員作用,確保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在參股企業得到充分體現,維護國有資產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嚴防國有資產流失。 國有參股企業黨組織關系、黨建工作領導和指導責任歸屬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國有企業的,原則上應當保持穩定。 |
四、《暫行辦法》細化監督問責工作機制,鼓勵建立在線監督平臺
《暫行辦法》在《中央企業參股管理通知》的基礎上,新增了審計監督的規定,要求重點關注參股企業財務信息和經營情況,為國有企業參股經營投資行為提出合規管理重點把控的方向。此外,《暫行辦法》提出建立健全參股監督管理工作機制,鼓勵建立健全在線監督平臺,為相關監督工作提供了更多樣且高效的方式。同時還進一步明確了涉嫌違紀違法需移送有關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加強了責任追究機制。由此可見,《暫行辦法》建立了更為全面的監督問責工作機制,為有效進行國有企業參股管理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關于中央企業加強參股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
《國有企業參股管理暫行辦法》 |
三、強化監督問責 |
第五章 監督問責 |
(十二)加強內部監督。應將參股經營作為內部管控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以風險管理為導向、合規管理監督為重點的規范有效的內控體系。對各級企業負責人開展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時,要將其任期內企業參股投資、與參股企業關聯交易等有關事項列入重點審計內容。 |
第二十七條 國有企業應當將參股經營投資作為內部管控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以風險管理為導向、合規管理監督為重點的內控體系。規范開展參股經營投資的審計監督,重點關注參股企業財務信息和經營情況,對各級企業負責人開展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將參股投資、與參股企業關聯交易等有關事項列入重點審計內容。 |
第二十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參股監督管理工作機制,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加強協同聯動,有效落實監管責任。 鼓勵具備條件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在線監管平臺,對國有企業參股經營投資進行實時在線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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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嚴格責任追究。參股經營中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者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要按照《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嚴肅處理,并實行終身追責;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
第二十九條 國有企業參股經營投資中違反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嚴肅處理,并實行重大決策終身問責;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有關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嚴肅查處。 |
各中央企業要高度重視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參股管理,加強組織領導,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緊對參股經營投資進行全面梳理檢查,認真查找在合作方選擇、決策審批、財務管控、領導人員兼職以及與參股企業關聯交易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同時,堅持問題導向,舉一反三,制定完善規章制度,細化管理措施,落實管理責任,切實維護國有資產權益,嚴防國有資產流失,促進混合所有制經濟健康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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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業基金業務參股管理另行規定。 |
第三十條 國有企業基金業務參股管理,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以交易為目的且按照金融工具確認的股權投資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中“不超過”“以上”包括本數。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關于中央企業加強參股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改革規〔2019〕126號)同時廢止。 |
五、結語
《暫行辦法》在參股投資管理、參股股權經營管理、參股股權退出管理、監督問責四大部分均對《中央企業參股管理通知》進行了相應的沿用、擴充和優化,同時在擴大適用范圍,將之前僅針對央企這一狹小的范疇擴大至國有企業,從而在明確上述適用主體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了相應的管理要求和標準,為國有企業參股提供了更為全面、更具有指導意義的規范。可以看出,本次《暫行辦法》的發布實施是國資委維護國有資產安全作出的新一步舉措,也是其對于國有資產管理的進一步把控、風險管理及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