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案件往往會涉及專業而復雜的工程造價、工期、質量等多方面的爭議,無論是訴訟案件中的法官還是仲裁案件中的仲裁員都較難通過自身的裁判經驗或一般常識直接進行判斷,因而常常會涉及司法鑒定。然而又因為此類案件的特殊性,裁判者時常較易直接依賴司法鑒定結果對案件進行裁判,從而在很大程度上扭曲了司法鑒定原有的定位和價值。事實上,司法鑒定在民訴法上被定義為一種證據種類,即使其具有高度的專業性,但是經司法鑒定所形成的鑒定意見仍然需要經過質證后才能被依法認定。而為了便于對鑒定意見發表有針對性的專業意見,我國民訴法上規定有專家輔助人制度。對照來看,該項制度在我國仲裁領域尚有所欠缺。本文即嘗試就此問題,做一淺議。
一、我國民訴法當前有關專家輔助人制度的規定
早在200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1條就首次對“專門知識的人”即專家輔助人作出了規定,當事人可以邀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詢問,并對人數、費用負擔以及在民事訴訟中的司法活動方式進行了規定。
2012年新修訂的《民訴法》第7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2015年《民訴法司法解釋》第122和123條則細化了上述的規定,對申請人的申請方式、證據類型、費用負擔以及詢問方式都做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其中,首次提出“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法庭上就專業問題提出的意見視為當事人陳述。并提出“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民事訴訟程序的活動,包括了:對鑒定意見進行質證、對案件事實所涉及的專業問題提出意見,以及當事人各自申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關問題進行對質。
2019年新修訂的《民訴證據規定》第83條又進一步規定,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當事人應當在申請書中“載明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基本情況和申請的目的”。
二、當前我國仲裁領域有關專家輔助人制度的規定
在筆者有限的檢索范圍之內,經查閱仲裁法和仲裁法司法解釋等相關法律法規,未找到仲裁程序中有關于“專家輔助人”的相關規定。此外,筆者另檢索了多個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本文中,以貿仲、上仲與深仲的相關規定為例:
1、《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同樣有關于專家報告的規定,第44條規定:“(一)仲裁庭可以就案件中的專門問題向專家咨詢或指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專家和鑒定人可以是中國或外國的機構或自然人。……(三)專家報告和鑒定報告的副本應轉交當事人,給予當事人提出意見的機會。一方當事人要求專家或鑒定人參加開庭的,經仲裁庭同意,專家或鑒定人應參加開庭, 并在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就所作出的報告進行解釋。”
2、《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34條規定了專家報告制度:“(一)當事人可就案件中的專門問題提出咨詢或鑒定申請,由仲裁庭決定是否同意。仲裁庭認為必要的,也可就案件中的專門問題向專家咨詢或者指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六)仲裁庭認為必要或者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通知專家或鑒定人出席庭審,并在仲裁庭認為必要和適宜的情況下就其報告或意見作出解釋。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就專家報告或鑒定意見的有關事項向專家或鑒定人提問。”
3、《深圳國際仲裁院2019仲裁規則》中分別規定了專家證人和專家報告制度。其中,第42條第5款規定:“就法律及其他專業問題,當事人可以聘請專家證人提出書面意見和/或出庭作證?!钡?/span>45條另就專家報告作出了詳細規定:“(一)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或者當事人提出請求且經仲裁庭同意的,仲裁庭可以決定聘請專家進行鑒定、審計、評估、檢測或咨詢,并提供專家報告。……(四)專家報告副本應轉交當事人,給予當事人提出意見的機會。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或者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通知專家參加開庭,并就專家報告進行解釋?!?/span>
從上述貿仲、上仲與深仲三個仲裁委的仲裁規則中我們可以看出,相關仲裁規則中有類似于民訴法中“具有專門知識的人”的規定,仲裁規則中通常表述為由仲裁庭安排的專家出具專家報告,或者由當事人聘請作為專家證人。前者類似訴訟活動中的鑒定人,后者則歸屬于證人證言范疇。兩相比較,現行民訴法下的專家輔助人,其作出的陳述視為當事人一方的陳述,并可以就案件中的有關問題與對方申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對質;而有關仲裁規則中的專家,則更為偏向客觀中立的“第三方”。
三、關于在建設工程仲裁案件中建立專家輔助人制度的思考
應當說,建設工程糾紛案件中的專家輔助人制度,既有利于裁判者在專業人士的意見下達到兼聽則明,更有利于裁判者擺脫對鑒定意見的過分依賴甚至盲從,從而作出科學的事實認定,提高裁判的準確性。盡管仲裁區別于訴訟的一大特點即在于仲裁員不同于法官,其本身的行業與出身背景具有更強的專業性。但是,仲裁程序之下,既不意味著仲裁員可以替代專業司法鑒定,也不意味著作為客觀中立的裁判者可以代替代表一方利益的專家輔助人。某種程度之下,客觀事實需要在“針尖對麥芒”的專業對質之中予以明晰。
如前所述,與民訴法中專家輔助人是代表一方當事人與對方當事人進行質疑,以及對鑒定報告中的專業性問題進行說明,幫助法庭認清事實的法律地位不同,現行各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中專家出具的專家報告與鑒定意見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具有中立性,同時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質證。當前,我國仲裁程序之下尚未像民訴法一樣建立對此類專業證據進行質證的相應制度。而為了更好地解決專業問題,同時也為了避免像在訴訟案件中出現的以鑒代審的局面,過分的依賴鑒定意見進行仲裁。筆者認為,我國當前的仲裁程序之中也應當參照民訴法的規定,同樣建立并完善專家輔助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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