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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RCEP的影響及戰略機遇”專題講座綜述

    日期:2021-08-04     作者:一帶一路業務研究委員會

2021年3月5日,上海律協“一帶一路”業務研究委員會在線上舉辦“深度解析RCEP的影響及戰略機遇”的專題講座。本次講座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管健律師主講,一帶一路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邵開俊主持,得到了近100余名國內涉外律師的積極響應。

一、RCEP的背景介紹

(一)RCEP簽訂過程簡述

RCEP是由東盟10國發起的,由中國、日本、韓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印度6個與東盟有自由貿易協定的國家共同參加的,旨在拓展和加深各締約方之間經貿聯系的協定。

2012年年底舉行第21屆東盟峰會上,16個國家共同簽署了RCEP框架并宣布談判正式開始。

2019年11月4日,在第三次RCEP領導人會議上,由于擔心與其他締約方之間的貿易逆差以及在非關稅壁壘方面存在分歧,印度決定退出RCEP談判。

截至協議簽署之時,RCEP共經歷了至少28輪談判,先后舉辦了8次例行的部長級會議、10次部長級會間會和4次領導人會議,歷時將近8年。

2020年11月15日,中國、日本、韓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和東盟10國在第四次RCEP領導人會議上共同簽署了RCEP。

中國是RCEP重要的參與者和推動者,但不是主導者。RCEP本質是協商一致的結果。這與TPP協定由美國主導,強力推行其倡導的國際經貿新規,并逼迫其他國家接受,有本質的不同。

(二)世界最大的自貿區

15個RECP締約方總人口達22.7億,GDP達26萬億美元,出口總額達5.2萬億美元,均占全球總量約30%。RCEP自貿區的建成,意味著全球約三分之一的經濟體量將形成一體化大市場。

RCEP是一個現代、全面、高質量、互惠的大型區域自貿協定。15個締約方均承諾降低關稅、開放市場、減少標準壁壘。

多邊主義和自由貿易的勝利,將有力提振各方對經濟增長的信心。 

(三)RCEP對區域經濟的貢獻

世界銀行(2019年10月):

1、進口關稅逐步降低,至2027年締約方之間進口關稅將降低89%;

2、到2030年,RCEP預計實現GDP增長6540億美元,比基線增長1.5%。預計中國與韓國將相對實現GDP的最高增長。其次,將帶動締約方年出口凈增加5190億美元,年收入凈增加1860億美元。中國年出口額將預計增加2480億美元,年收入預計增加850億美元。

聯合國貿發會(2020年11月):

1、該協定是CPTPP所覆蓋人口的5倍多,是歐盟人口的5倍;

2、該協定覆蓋地區是全球制造業的動力源之一,占全球制造業產出的50%,包括全球汽車生產的50%、電子產品生產的70%;

3、RCEP是世界外國直接投資的主要目的地,2019年外國直接投資流入量占世界外國直接投資的24%;

4、RCEP是世界外國直接投資的主要且不斷增長的來源,該集團在2019年占全球FDI流出量的36%,而2017年僅為17%;

5、2030年,預計該協定為本地區GDP增長貢獻約0.2個百分點,到2025年,有望推動締約方出口增長10%以上。

(四)RCEP是包容性的自貿協定

1、締約方包括日澳發達國家,中國越南等發展中國家,以及緬甸、老撾、柬埔寨等最不發達國家;

2、正文和腳注中給予不同的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各種例外和過渡期;

3、強制性義務用語的軟性約束,比如“盡可能”“盡最大努力”“在可能范圍內”等。

(五)RCEP是高質量的自貿協定

RCEP的質量實際上是受其“包容性”約束的。在協商一致原則下,協定水平的高低往往是由承諾水平比較低的締約方直接決定的,即“木桶理論”: 一個木桶的容量,取決于最短的那塊木板。

另外,質量高不高關鍵要看參照系是什么,是WTO規則還是CPTPP規則。RCEP在貨物、服務、知識產權、投資、電子商務等規則領域相比較于WTO規則,都有很大的提升和進步。只是與CPTPP規則相關,RCEP看起來似乎更像一個傳統的自貿協定,而不是新時代規則的典型代表。

二、RCEP的意義與前瞻

(一)中日達成的雙邊關稅減讓是重要收獲

與WTO或CPTPP的一張關稅減讓表相比, RCEP的關稅減讓是通過雙邊談判成的,所以中國在RCEP下有五張減讓表,中國-東盟,中韓,中澳,中新和中日。前四者中國已經與他們有雙邊自由貿易協定,中日在RCEP下達成的關稅減讓是頭一次,如下:

1、部分汽車上游零部件首度實現零關稅,對我汽車產業鏈有促進作用;

2、中國對日本承諾86%左右零關稅,日本對中國產品88%左右零關稅;

3、日本的農產品65%左右對中國開放;

4、大量中間產品零關稅,有利于中日兩國產業鏈整合。

(二)區域成份累積規則將促進區域產業鏈重構

RCEP明確規定“區域價值成分計算”規則,即在所有締約方的價值累計至40%即可。如一家中國企業、韓國企業或日本企業分別利用原產材料完成加工工序后出口到印尼,雖然每個工序增加值都不高,但累計增加值達到40%;或者中國的組裝工廠分別采購了來自韓國、日本、泰國的原料制成成品出口到越南,都可成為可以享受優惠稅收的貨物。

區域價值成分累積規則將促進企業使用RCEP締約方的中間產品,因此對非成員可能產生排他作用,并可能會推動區域價值鏈的重構。

區域價值成分累積規則的適用將進一步強化RCEP成員內部間的產業價值鏈布局的靈活性和多樣性,協定紅利將得到充分釋放。紅利釋放的過程大約3至5年,即相關稅減讓逐步到位。

(三)RCEP是全球化受挫情況下區域化發展的典范

全球化受挫,區域化大發展,未來全球范圍內區域化北美(USMCA)、歐洲(European Union)、東亞(RCEP)三足鼎立的格局。

(四)RCEP的簽署為CPTPP整合三大區域并推進全球化奠定了基礎

1、CPTPP是全球化的未來;

2、英國、中國、韓國都已表達加入CPTPP的意向;

3、美國可能重返。

(五)RCEP是中國應對美國打壓和圍堵的重大突破

中國除了自身的穩定發展以外,密切與其他國家的經貿聯系,從而與整個世界緊緊扭抱在一起,是防止被孤立、被圍堵和被邊緣化的根本性策略。

1、RCEP的成功簽署;

2、積極推動中歐雙邊投資協定談判;

3、積極考慮加入CPTPP;

4、最終實現FTAAP(亞太自由貿易區);

5、RCEP升級與擴容(特別是一帶一路沿線國家)。

(六)RCEP是中國外循環的第一圈層

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是根據我國發展階段、環境、條件變化作出的戰略決策,是事關全局的系統性深層次變革。

三、RCEP的內容概要

(一)RCEP的整體結構

1、RCEP正文 (500多頁);

2、其中部分專章如“第三章 原產地規則”“第四章海關程序和貿易便利化”“第七章 貿易救濟”“第八章 服務貿易”“第十章 投資”“第十一章知識產權”“第十三章 競爭”“第十六章 政府采購”及“第十八章機構條款”又包括單獨的附件文本;

3、RCEP包括四大承諾表《關稅承諾表》《服務具體承諾表》《服務和投資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諾表》及《自然人臨時移動具體承諾表》;

4、以上附件及其他附錄和正文腳注均應當構RCEP不可分割的部分。

(二)貨物貿易章節

1、內容概述

第二章為“貨物貿易”,該章節共分為兩小節。

第一小節為總則和貨物市場準入,在該小節規定了實現締約方之間高水平的貿易自由化的基本原則,包括給予其他締約方貨物國民待遇、減少或消除關稅、臨時免稅入境、給予締約方更加優惠的市場準入等落實各締約方與貨物有關的承諾的關鍵要素。

第二小節為非關稅措施,該小節與第一小節關稅自由化相輔相成。在該小節中,各締約方承諾將采取諸如普遍取消數量限制、技術磋商、提高非關稅措施透明度、管理進口許可程序等措施,避免對締約方之間的貨物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礙,同時該小節規定,締約方可就特定部門問題啟動由RCEP貨物貿易委員會制定并監督實施的工作計劃,以增進締約方之間的諒解、探討締約方可能采取的貿易便利化行動。

2、重點解析

關稅減讓方式:雙邊兩兩出價方式;中國對東盟、日、韓、新、澳,各一張關稅減讓承諾表,比如說同是牛肉或羊肉產品,中國在RCEP中對新澳都有承諾減讓,對日本可能還沒有。實際實施的時候,就會出現“關稅差異”,同一個產品來自不同的RCEP締約方,稅率不一樣。

關稅減讓水平:本協定生效后區域內90%以上的貨物貿易將最終實現零關稅,且主要是立刻降稅到零和10年內降稅到零,使RCEP自貿區有望在較短時間兌現所有貨物貿易自由化承諾。中國承諾對86%~90%的產品完全開放。中方對東盟十國、澳大利亞、新西蘭承諾的最終零關稅稅目比例均為90%左右。  

WTO的MFN稅率(大鍋飯) > RCEP的稅率(桌餐) > 中國與其他締約方的雙邊FTA稅率 (小灶)。

RCEP和區域內已有的其他自貿區之間是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的關系:

(1)RCEP涵蓋了區域其他自貿區中未納入降稅的產品:韓國對我鹿茸產品承諾、印尼和馬來西亞對我摩托車承諾;

(2)區域其他自貿區也可能涵蓋RCEP中未納入降稅的產品:企業依然可以選擇使用中韓、中國新西蘭、10+1等自貿區下的降稅優惠;

(3) RCEP和區域內自貿區中相互重疊的降稅產品:短期內由于此前雙邊自貿區已經降稅,企業仍然可以在雙邊自貿區下享惠,而由于RCEP可以原產地累積,待未來RCEP逐步降稅到位,同等優惠關稅下,企業會逐步都采用RCEP這一更優的原產地政策享受優惠。

協定生效第一年:協定生效當日至該年度的12月31日。

3、優惠關稅查詢

(1)如何查詢其他優惠關稅

我國目前已經簽署的自貿協定有19個,涉及26個國家/地區。企業可以自主選擇適用,并進行比較

查詢其他優惠關稅:http://fta.mofcom.gov.cn/rcep/rcep_new.shtml

(2)如何查詢RCEP優惠關稅

①點擊RCEP協定官方文本

http://fta.mofcom.gov.cn/rcep/rcep_new.shtml

②對照附件一 關稅承諾表,根據產品的原產地和目的地來查詢稅率。

例如,查詢日本出口汽車零配件至中國的關稅情況,對應文本為中國對日本關稅承諾表,具體如下:

(三)原產地規則

1、章節內容概述

第三章為“原產地規則”,該章節共分為兩小節。

第一小節為原產地規則,該小節確定了RCEP項下原產貨物、完全獲得或者生產的貨物的概念以及因此可享受優惠關稅待遇的貨物,包括了用于運輸和裝運包裝以及打包材料和容器的待遇,以及適用于附件、備件和工具的待遇。此外,考慮到各締約方地理分布的特點,該章節設立了直接運輸條款,確保原產貨物不會不當地失去其原產地位。

第二小節為簽證操作程序,該小節規定了適用原產地證明、申請享受優惠關稅待遇、以及核查貨物原產地位的詳細程序。該小節除傳統的原產地證明外,還對原產地證書、原產地聲明、背對背原產地證明等作出規定,作為貨物具有原產資格的有效信息。

本章節包括兩個附件,附件一為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該附件列出將貨物視為原產貨物所需的條件;附件二則規定了原產地證書及原產地聲明等應該列出的證明原產貨物地位的最低信息要求。

2、原產地標準

(1)原產貨物(第三章第二條)

①一締約方完全獲得或生產;

②在一締約方僅使用來自一個或一個以上締約方的原產材料(包括:a) 在出口締約方的生產工序超出微小加工的情況下,其RCEP原產國應當為出口締約方;b) 符合附件一(關稅承諾)附錄所規定的附加要求,其RCEP原產國應當為出口締約方;

③在一締約方使用非原產材料,并且符合“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為該貨物在出口締約方的生產提供最高價值原產材科的締約方)。

(2)原產地的認定 (第三章附件一 特定產品原產地規則)

①完全獲得WO;

②章改變CC;

③品目改變CTH;

④子目改變CTSH;

⑤“區域價值成分40”:根據第三章第五條(區域價值成分計算)計算所得的貨物的區域價值成分不少于百分之四十,RVC(40);

⑥化學改變CR。

3、原產地證明

(1)原產地的證明文本(Proof of Origin):①原產地證書(Certificate of Origin);②經核準出口商出具的原產地聲明(Origin Declaration);③出口商或生產商出具的原產地聲明。

(2)原產地證書(第三章第十七條):

①采用所有締約方決定的格式;

②載有唯一的原產地證書編號;

③以英文填制;

④并且載有出口締約方簽證機構以人工或電子方式作出的授權簽名和公章。

⑤原產地證書所需信息(第三章附件二第一條):

出口商的名稱及地址;

生產商的名稱及地址,如已知;

進口商或收貨人的名稱及地址;

貨物描述及該貨物的協調制度編碼(六位數級別);

原產地證書編號;

適用的原產地標準;

出口商或生產商的聲明;

簽發機構以其授權簽字和公章;

關稅差異所涉的RCEP原產國;

確定交運貨物的細節,例如發票號碼、始發日期、船只名稱或航空器航班號和卸貨口岸;

對于適用區域價值成分原產地標準而言,離岸價格;

貨物的數量;

(3)原產地聲明(第三章第十八條)

包含以下信息(第三章附件二第二條)

出口商的名稱及地址;

生產商的名稱及地址,如已知;

進口商或收貨人的名稱及地址;

貨物描述及該貨物的協調制度編碼(六位數級別);

對于經核準出口商而言,出口商或生產商的授權碼或識別碼;

唯一參考編號;

原產地授予標準;(同上)

授權簽署者關于原產地聲明所列貨物符合第三章(原產地規則)所有相關要求的認證;

關稅差異所涉的RCEP原產國;

離岸價(FOB價值),如使用區域價值成分原產地(conferring)標準;

貨物的數量;

對于背對背原產地聲明而言,原始原產地證明編號、簽發日期、首次出口締約方的RCEP原產國以及首次出口締約方經核準出口商的授權碼(如適用)。

以英文填制;載有簽發者的姓名和簽名;并且載有出具原產地聲明的日期。

4、區域價值成分累積規則

(1)法條原文

第四條 累積

一、除本協定另有規定外,符合第三章第二條(原產貨物)規定的原產地要求且在另一締約方用作生產另一貨物或 材料的材料,應當視為原產于對制成品或材料進行加工或處理的締約方。

二、締約方應當自本協定對所有簽署國生效之日起審議本條。本項審議將考慮將第一款中累積的適用范圍擴大到各 締約方內的所有生產和貨物增值。除締約方另有共識外,締約方應當自開始之日起五年內結束審議。  

(2)基本分析

第一款:被累積的材料需要是符合原產材料定義、取得原產資格的材料。第一款沒有允許生產累積,只允許貨物(材料)累積,因此,并不是完全累積。

第二款:該款提出“在五年內進行審議”,就是要考慮實現完全累積。這是RCEP生效后不能馬上實現的,但是其今后的目標

(3)區域價值成分計算

方法一:間接/扣減公式:RVC=(FOB-VNM)/FOB*100

方法二:直接/累加公式:RVC=(VOM+直接人工成本+直接經營費用成本+利潤+其他成本)/FOB*100

舉例說明:

中國一生產商生產某一電子產品,離岸價格(FOB)為10000元,其中包含從新西蘭進口的中間品價值1000元、從日本進口的中間品1500元、從韓國進口的中間品3000元、從荷蘭進口的中間品3500元、中國本地增值1000元。從日本、新西蘭進口的中間品中,各自分別有500元成分來自RCEP區域外,其他成分是在本國增值,其出口的中間品都具有原產材料資格。韓國出口的中間品中有2000元成分來自區域外,沒有取得原產材料資格。在中國生產商以及日本、韓國、新西蘭的出口商都選擇使用RCEP區域價值成分累積規則(RVC40)的情況下,在中國生產的這一機械產品能否獲得中國的RCEP原產資格?

解題思路:

①該裝訂機械按照第三章附件一產品特定規則,其實質性改變標準可以是“子目改變或區域價值成分40”,子目改變是六位稅號變化(簡稱CTSH),區域價值成分40表明區域增值標準達到40%可以獲得原產資格(簡稱RVC40)

②來自韓國和荷蘭的中間品的價值都是非原產材料價值(VNM),共計6500元。

③中國生產的這一電子產品的區域增值:1000(新西蘭中間品價值)+1500(日本中間品價值)+1000(中國本地增值),共計3500元。

④根據第四條第一款,并結合第五條方法一進行計算:該裝訂機械RVC為35%,無法達到RCV40的標準,無法獲得原產資格。

⑤如果假設RCEP生效五年內審議通過實現完全累積,即完成第四條第二款的目標,那么這一產品的區域增值將是在3500元基礎上加上在韓國增值的1000元,達到4500元,增值幅度達到45%,超過40%,因此可以獲得原產于中國的RCEP原產資格。

(4)區域價值成分累積規則影響:

商品貨物的自由流通:如果RCEP在五年后實現完全累積,意味著生產商、出口商可以從區域內采購原材料和中間品,只要在區域內采購的比例達到40%,該產品就可以被視為區域內原產,從而享受優惠安排,可以自由流通。

區域成分累積規則產生了一定的排他效應:區域內的生產商、出口商傾向于使用RCEP項下的區域價值成分累計規則意味著更多地愿意在區域內進行生產和采購、更愿意在區域內進行投資。這一方面帶動了區域內貿易和投資的增長;另一方面,區域外的一些產業可能就慢慢地被排除出去了。

①德國和美國的汽車產業:東亞地區的汽車生產可能漸漸擺脫對德國和美國汽車產業零部件的依賴,而是在當地生產后直接在區域內進行貿易。

②電子產業:整個東亞、東南亞地區在電子產業的中間產品生產中占比非常大,70%以上的全球電子產品中間品都是在這一地區生產出來的。RCEP的區域成分累積規則會進一步地整合中間產品的生產。

結論:區域價值成分累積規則將促進區域的貿易,并帶動區域內投資的增長。

(5)如何成為“經核準出口商”(Approved Exporter)

第三章第二十一條:

出口商依照出口締約方的法律法規注冊登記;

出口商了解和掌握本章所列的原產地規則;

出口商具備符合出口締約方法律法規要求的出口資質;

出口商在出口締約方主管部門的風險管理合規記錄良好;

出口商如果為貿易商,必須取得生產商聲明,注明貨物原產資格,表明生產商準備好在必要時配合產品追溯檢驗和核查;

出口商根據出口締約方的法律法規具備完善的記賬和簿記制度。

注意:RCEP締約方對本國“經核準出口商”資質各有具體規定,需要具體查閱各締約方主管部門規定。一旦獲批成為“經核準出口商”,企業即獲得作出“原產地聲明”的資格。“經核準出口商”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確保其原產地聲明合法合規,并配合主管部門的追溯核查。

5、背對背原產地證明

背對背原產地證明(第三章第十九條)

中間締約方的出口商針對已由原出口商出具原產地證明的貨物再次分批分期靈活出具的原產地證明,在銷售給其他締約國時仍然享受協定稅率。

出口產品在中間締約國享受優惠關稅進行銷售后,對同份原產地證書中需要拆分出口的貨物,可在不超過初始原產地證明所要求數量和有效期內使用背對背原產地證明再次出口貨物并在進口國享受協定稅率,極大地提高企業在銷售策略以及物流安排方面的靈活性。

舉例:締約方A出口貨物到締約方B,享受優惠關稅并銷售了部分貨物,又拆分出同份原產地證書中的貨物打算出口到締約方C,這時可以使用背對背原產地證明繼續享受優惠關稅(前提是不超過初原產地證明數量和有效期)。

(四)海關程序與貿易便利化

1、海關程序和貿易便利化

重點解析

締約方義務:

一致性義務:締約方海關機構對其海關法律法規一致的執行,不曲解法律法規而做出不一致的行政行為(中國對該義務做出五年內全面實現的承諾)

透明度義務:締約方應當以公平便利方式迅速公布海關法律法規、產品歸類、稅率、進出口限制、懲罰規定、救濟措施等海關信息

咨詢點義務:締約方應當設立咨詢點,從而為進出口過境提供文本與咨詢便利。

程序義務:締約方的海關程序應當能夠實現前述目的。在貨物裝運前,海關不得適用稅則歸類和海關估價相關的檢驗方式,締約方亦盡量不對裝運前檢驗使用新的要求。在貨物入關前,締約方應允許提前處理文件和信息,從而加速清關。

預裁定義務:在貨物入關前,締約方可就稅則歸類、原產資格、完稅事宜等問題進行預裁定,并設立框架機制保障預裁定的順利執行

貨物放行義務:為便利締約方之間貨物貿易,締約方應當積極采取簡化的海關清關程序,從而加快放行。當進口締約方取得清關所需信息后,應當在48小時內放行貨物。此外,本章允許在出口方繳納擔保金的情況下,進口締約方在做出放行決定之前放行貨物。對于易腐貨物,進口締約方在收到清關信息后6小時內應當放行。允許空運貨物加快通關。放行之后,進口締約方應當考量風險,選擇對當事人或者貨物進行后續稽查。

2、經認證的經營者

RCEP在“海關程序和貿易便利化”一章中明確規定了各締約方應向經認證的經營者(AEO)提供額外的貿易便利化措施,公布認證標準,不得歧視和限制某些企業的參與,同時該章也規定了締約方可采取的貿易便利化措施的選擇范圍。

締約方向經認證的經營者提供的進出口過境等程序性貿易便利措施包括:降低單證、數據要求;降低檢驗檢查比例;加快放行;延遲支付稅費;減少擔保、綜合擔保;一次性海關申報;或者在經營者場所辦理貨物通關等。

第四章第十三條第(二)款還規定成為經認證的經營者的規定標準應當與遵守一締約方的法律、法規或程序中所規定的要求相關,或與未遵守此類要求的風險相關,包括遵守法律記錄、記錄管控系統、財務償付能力以及供應鏈安全。

3、經認證的經營者

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即“經認證的經營者”)是WCO(世界海關組織)為實現《全球貿易安全與便利標準框架》,引入的一項制度。按照國際通行規則,海關對信用狀況、守法程度和安全管理良好的企業進行認證,對通過認證的企業給予通關優惠便利。范圍包括以任何一種方式參與貨物國際流通的一方,尤指生產商、進口商、出口商、口岸和機場、貨站經營者、綜合經營者、倉儲業經營者和分銷商。

一經認定,經營者可享有如下便利:①較低進出口貨物查驗率;②簡化進出口貨物單證審核;③優先辦理進出口貨物通關手續;④還可能獲得其他國家或地區海關提供的通關便利措施。

2016年10月,40個中央部門聯合簽署《關于對海關高級認證企業實施守信聯合激勵的合作備忘錄》,高級認證企業可以享受49項聯合激勵措施。分為綠色通道及優先類措施、減少抽查類措施、簡化手續類措施等四大類措施。

中國海關目前與15個經濟體的42個國家(地區)海關實現了AEO互認,海峽兩岸海關亦于2016年10月實施AEO互認試點。新加坡、韓國、新西蘭、澳大利亞、日本既是中國AEO的互認國也是RCEP的簽署國,占RCEP締約方的33%,中國也在加快推進同泰國等主要貿易國家海關的AEO互認磋商。

企業提出申請認證,海關受理申請后90日內,按照《海關認證企業標準》對企業的內部控制、守法規范、財務狀況、貿易安全等方面開展實地認證并出具認證結論,對通過認證的企業授予認證企業證書,不通過的企業出具不予適用認證企業管理決定書。參考: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xwfb34/ztzl86/302310/302419/xgfg/2669213/index.html

(五)服務貿易

1、章節內容概述

第八章為“服務貿易”,該章節包括符合締約方在服務貿易領域作出的與市場準入、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和本地存在相關的承諾。通過大幅取消影響服務貿易的限制性和歧視性措施,為締約方擴大服務貿易掃清障礙。

該章節要求締約方通過清單的模式,對其服務承諾進行全面說明。

此外,該章節要求各締約方確保壟斷和專營服務提供者在相關市場中提供服務時遵守國民待遇和市場準入的相關規定。

考慮到東盟締約方中最不發達國家締約方的經濟發展現狀,本章節特別規定要增強此類締約方服務能力、服務效率和競爭力。

本章包括三個附件:

(1)附件一金融服務附件:該附件規定了提供金融服務的具體義務,例如締約方應當保障金融法規透明度,允許提供新的金融服務,不阻止開展普通業務所必須的信息流動和信息處理。此外,該附件為討論或解決與金融服務相關的事項提供了磋商渠道。

(2)附件二電信服務附件:該附件相比與此前的“東盟‘10+1’協定”中的電信服務附件,在以下六個方面增加了締約方的義務,分別是監管方法、國際海底電纜系統、網絡元素的非捆綁、電桿、管線、管網的接入、國際移動漫游、技術選擇的靈活性。

(3)附件三專業服務附件:該附件鼓勵各締約方或有關機構努力為就相互接受的領域制訂相互可接受的專業標準和準則。

2、服務貿易分類

跨境提供:服務提供者在一締約方的領土內向另一締約方領土內的消費者提供服務。如信息咨詢服務、衛星影視服務及網絡服務等。

境外消費:服務提供者在一締約方的領土內向來自另一締約方的消費者提供服務。這種服務提供方式的特點是,消費者到其他締約方領土內享受其他締約方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如旅游服務、教育培訓、醫療服務、技術鑒定等。

商業存在:一締約方服務提供者通過在其他成員設立商業實體的方式提供服務。如A國在B國設立銀行、證券機構、保險機構等提供金融服務,這些機構屬于B國的“境內外資機構”。

自然人移動:一締約方的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進入另一締約方的領土內提供服務。此種情形下的服務提供者沒有在消費者所在國領土內設立商業機構或專門機構。如美國律師到中國提供咨詢服務、中國學者赴國外講學、美國歌手到中國開演唱會等。

3、核心義務

第八章第四條國民待遇:對于列入減讓表的部門,在遵守其中所列任何條件和資格的前提下,每一締約方在影響服務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給予任何其他締約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給予本國同類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

第八章第五條市場準入:限制服務提供者的數量,限制服務交易或資產總值,限制服務業務總數或服務產出總量,限制雇傭自然人總數,限制特定類型法律實體,限制外國資本/股比。

第八章第六條最惠國待遇:對于列入承諾表的部門,在遵守其中所列任何條件和資質的前提下,一締約方給予另一締約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給予任何其他締約方或非締約方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

第八章第十一條本地存在:依照第八章第八條(不符措施承諾表)作出承諾的一締約方,依照該條款規定的不符措施,不得要求另一締約方的服務提供者在其領土內建立或維持代表處、分支機構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人,或成為其領土內的居民,作為本章第一條(定義)第十八款第(一)項、第(二)項以及第(四)項所提及的提供服務的條件。

4、專業性附件

(1)第八章附件一金融服務

本附件代表本地區各成員在金融領域的最高承諾水平,著力提升金融監管透明度,為各方金融服務提供者創造更加公平、開放、穩定的競爭環境,并且為締約方完善監管,維護金融穩定預留了空間。

①新金融服務指未在一締約方領土內提供,但已在另一締約方領土內提供和被監管的金融服務。在提供新金融服務上,一締約方應該努力給予另一締約方,在本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一樣的待遇。

②自律組織指任何非政府機構,包括任何證券或期貨交易所或市場、清算或支付結算機構或其它下列組織或者協會。如一締約方要求另一締約方金融機構只有加入本國自律組織,才能在本國境內提供某種金融服務,那么應該在會員加入上給予同等待遇。如加入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會員,才能承銷債券。即獲取會員資格方面,須對內對外一視同仁。

③締約方不得阻止其領土內金融服務提供者,為進行日常營運所需的信息轉移和信息處理。一締約方可出于監管或審慎原因要求金融服務提供者遵守與數據管理、保護個人隱私等相關的法律法規。

(2)第八章附件二電信服務

本附件制定了無歧視使用各自電信有關基礎設施并提供電信服務的規則。本附件首次納入多個促進公平競爭、更好維護消費者利益的條款,助力區域內信息通信產業,在開放和公平的環境中,實現協調發展。

①首次納入號碼可攜帶條款;

②首次納入網絡元素非捆綁條款;

③改進監管、透明度等條款。

(3)第八章附件三專業服務

RCEP各方就專業服務資質開展交流互認作出安排。努力消除專業服務提供的資格、資歷和許可要求等國內規制方面壁壘。便利本區域內會計、法律、建筑工程等專業服務的提供。

①加強有關承認專業資格機構之前的對話;鼓勵相關機構就共同關心的專業服務部門的專業資質、許可或注冊進行磋商;

②鼓勵制定共同標準;

③鼓勵締約方相關機構之間就有共同利益的專業服務部門中相互承認專業資質,許可或注冊方面的任何形式的安排進行談判;締約方可定期審議專業服務附件的執行情況。

5、承諾表

各締約方作出承諾的方式:

(1)正面清單模式:

中國、 新西蘭、 柬埔寨、 老撾、 緬甸、 菲律賓、 泰國、 越南:

服務貿易采取正面清單方式承諾,并承諾將于協定生效后6年內轉化為負面清單,老、柬、緬是15年內轉為負面清單。

(2)負面清單模式:

澳大利亞、 日本、 韓國、 文萊、 印尼、 馬來西亞、 新加坡:

所有類型的服務貿易和投資(包括跨境服務貿易),均采取“負面清單方式”。

6、RCEP各締約方的開放水平

(1)中國服務貿易開放承諾達到了已有自貿協定的最高水平。

(2)承諾開放的服務部門數量在入世承諾約100個部門的基礎上,新增了研發、管理咨詢、制造業相關服務、空運等22個部門,并提高了金融、法律、建筑、海運等37個部門的承諾水平。

(3)其他締約方在我國重點關注的建筑、醫療、房地產、金融、運輸等服務部門都作出了高水平的開放承諾。

7、國際服務貿易實用網站

中國自由貿易區服務網:http://fta.mofcom.gov.cn/index.shtml

RCEP文本:http://fta.mofcom.gov.cn/rcep/rcep_new.shtml

中國服務貿易指南網:http://tradeinservices.mofcom.gov.cn/

自貿區服務開放承諾查詢:http://tradeinservices.mofcom.gov.cn/serviceO_S.shtml

(六)投資

1、章節內容概述:

第十章為“投資”,該章節涵蓋了包括保護、自由化、促進和便利化在內的投資領域四大支柱條款,確認了締約方在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投資待遇等方面的義務,通過改進的投資便利化條款、禁止業績要求條款等,對各“東盟‘10+1’協定”現有投資規則進行升級和完善,允許締約方通過負面清單的形式對與該章節相關義務不符的措施作出承諾。

此外該章節還規定,締約方應當允許所有與涵蓋投資相關的轉移自由且無遲延的進出、不限制貨幣轉移時的匯率、對因戰亂國家緊急狀態導致的損失給予補償、除特定情況外不得對本章節項下的投資進行直接征收或國有化等義務,充分保障各締約方之間投資自由化的順利進行。

本章節包括兩個附件:

附件一習慣國際法:確認普遍意義的“習慣國際法”包括與外國人待遇有關的習慣國際法最低待遇標準,源于各締約方對法律義務的遵循而產生的普遍和一致的實踐。

附件二征收:對可能影響本章節項下的投資的征收作出解釋,要求根據附件二中所列要素對締約方是否存在征收行為進行個案判斷。

2、投資規則的優化

(1)擴大投資范圍

RCEP中投資的含義大大超出了傳統意義上的直接投資(綠地投資、公司并購)和間接投資(貸款、購買債券、股票等),更是明確了合同權利、具有財務價值的金錢請求權和合同行為的給付請求權等也被視為投資的表現形式,投資的范圍被顯著擴大。但需要注意被認可為投資的合同被限定在交鑰匙、建設、管理、生產和收入分享合同幾種。

明確用于投資的投資回報也構成投資,與投資相關的服務措施可以參照部分投資保護的標準獲得保護。

RCEP協定有關條文也進一步明確了不視為投資和“試圖”投資的情形,例如市場份額、市場準入、預期收益和盈利機會本身并不是投資,司法、行政行為或仲裁程序中的命令或裁決也不在投資含義之內等。

(2)降低市場準入門檻

①法條詳述:第十章第八條保留和不符措施

在“附件3 服務和投資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諾表”中,RCEP各締約國對制造業、農業、林業、漁業、采礦業5個非服務業領域的投資實行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

負面清單也被稱為“不符措施列表”制度,表明東道國政府以清單形式對外商投資進行限制,除限制條目以外的領域被推定為允許合法投資。負面清單作為東道國政府規范市場準入的一種方式,在厘清市場與東道國政府的關系、界定東道國政府對市場管理的邊界、確定資源配置的主體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②規定詳解:

RCEP負面清單制度有助于消除部分行業的隱形壁壘,加強投資的確定性和可預測性。締約國對彼此實現負面清單的投資承諾,不得另設門檻和隱性限制,這將為企業對外投資帶來便利。

各方應當提供與服務和投資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諾表中包含的同等或更高水平的自由化承諾,并適用棘輪機制(即未來自由化水平不可倒退),這也保證了各方所做的承諾的穩定性。

(3)RCEP服務和投資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諾表

部門

漁業

政府級別

中央

義務類型

國民待遇(第十章第三條)

措施說明

外國投資者不得投資中國管轄海域及內陸水域水產品捕撈

措施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13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1998年),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鄰區法》(1992年),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9年版),第四條

(4)明確投資待遇

RCEP的投資章節規定了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最低待遇標準等當前國際投資協定的標準性條款,其中重要的實體性條款均體現了對投資者的保護達到了國際先進水平。RCEP協定簽署并通過后,根據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條款和最低待遇標準,各締約方在外商投資領域的政策將進一步開放,給予各締約國投資者的投資待遇將不低于本國的投資者,締約國投資者在RCEP締約國開展投資的便利性將顯著增強。

①第十章第三條國民待遇:在投資的設立、取得、擴大、管理、經營、運營、出售或其他處置方面,每一締約方給予另一締約方投資者和所涵蓋投資的待遇應當不低于在類似情形下其給予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

②第十章第四條最惠國待遇:在投資的設立、取得、擴大、管理、經營、運營、出售或其他處置方面,每一締約方給予另一締約方投資者的待遇應當不低于其在類似情形下給予任何其他締約方或非締約方投資者的待遇;在投資的設立、取得、擴大、管理、經營、運營、出售或其他處各方面,每一締約方給予涵蓋投資的待遇應當不低于其在類似情形下給予任何其他締約方或非締約方的投資者在其領土內的投資的待遇。(本條不適用于柬埔寨、老撾、緬甸和越南)

③第十章第五條最低待遇標準:每一締約方應當依照習慣國際法外國人最低待遇標準給予涵蓋投資公平公正待遇以及充分保護和安全。具體要求如下:

A、公平公正待遇要求每一締約方不得在任何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中拒絕正義;

B、充分保護和安全要求每一締約方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確保涵蓋投資的有形保護與安全;

C、公平公正待遇和充分保護和安全的概念不要求給予涵蓋投資在習慣國際法關于外國人最低待遇標準之外或超出該標準的待遇,也不創造額外的實質性權利。

(5)禁止業績要求

法條詳述:第十章第六條第(一)款

任何締約方不得就其領土內締約另一方投資者的投資進行設立、取得、擴大、管理、經營、運營、出售或其他處置方面施加或強制執行以下要求:

①出口一定水平或比例的貨物;

②達到一定水平或比例的當地含量;

③購買、使用其領土內生產的貨物,或給予其領土內生產的貨物優惠,或向其領土內的人購買貨物;

④將進口產品的數量或價值與出口產品的數量或價值或與該投資者的投資有關的外匯流入金額相聯系;

⑤通過將銷售與出口產品的數量或價值或外匯收入相聯系,以限制該投資生產的貨物在其領土內的銷售;

⑥向其領土內的人轉讓特定技術、生產流程或其他專有知識(不適用于柬埔寨、老撾和緬甸);

⑦僅從該締約方領土內向一個特定地區市場或世界市場提供投資所生產的貨物;或者

⑧對于在施加或強制執行該要求時業已存在的任何許可合同,或投資者與締約方領土內的人自由達成的任何未來的許可合同,規定一定比率或金額的特許費,只要實施或強加該要求的方式構成一締約方在行使非司法性質的政府職權下對該許可合同的直接干預。為進一步明確,當許可合同由投資者與一締約方訂立時,本項不適用(不適用于柬埔寨、老撾和緬甸)。

法條詳述:第十章第六條第(二)款

任一締約方不得就其領土內的締約另一方投資者的投資在設立、取得、擴大、管理、經營、運營、出售或其他處置方面,要求以遵守下列要求作為獲得或繼續獲得優惠的條件:

①達到一定水平或比例的當地含量;

②購買、使用其領土內生產的貨物,或給予其領土內生產的貨物優惠,或向其領土內的人購買貨物;

③將進口產品的數量或價值與出口產品的數量或價值或與該投資者的投資有關的外匯流入金額相聯系;或者

④通過將該銷售與出口產品的數量或價值或外匯收入相聯系,以限制該投資生產的貨物在其領土內的銷售。

規定詳解:

業績要求,又稱為履行要求,是指東道國對于外國投資的設立、獲得、擴大、經營、管理、運營、銷售或其他處置方面強加某些要求(強制性的業績要求);或者對于外國投資的設立、獲得、擴大、經營、管理、運營、銷售或其他處置方面,獲得東道國的優惠而強加某些條件(激勵性的業績要求)。

RCEP協定通過規定列舉詳細的禁止業績要求,可以有效保護各締約國的投資者,充分闡明了對待投資者的自由化態度。

(6)投資轉移

投資者進行投資的主要目的是獲得投資收益,實現資產增值。一般來說,除了適當留存和以所得收益在東道國境內進行再投資外,外國投資者的收益總是要從東道國境內匯出。即使是投入的資本本身,也會因結業、清算、解散、破產等原因最終匯出東道國境內。在生產要素國際間流動頻繁的今天,投資者所投資的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也常常會因日常交易而出現資金的跨境流動。因此,對投資者來說,投入的資本以及與投資有關的其他款項能否自由地兌換和流轉,關系到投資的成敗,是進行投資決策時必須考慮的重要風險因素。

投資轉移條款是保護投資者的資金轉移自由和東道國維護金融秩序之間的重要工具,因此成為投資條約中最難達成一致的核心條款。而RCEP協定締約國對此達成了一致,上述規定條款詳細而落地性強,有效地保護投資者投資轉移的各個方面。

(7)嚴格征收和國有化

法條詳述:第十章第十三條征收

①締約方不得對涵蓋投資進行直接征收或國有化,或通過與之等效的措施進行征收或國有化,除非:A、為了公共目的;B、以非歧視的方式進行;C、依照第二款和第三款支付補償;以及D、依照正當法律程序進行。

②補償應當:A、無延遲支付;B、相當于公開宣布征收時或者征收發生時被征收投資的公平市場價值,兩個時間以較早者為準。C、不反映任何因征收意圖提前公開而引起的價值變化;以及D、可有效實現和可自由轉移。

第十章附件二對不構成征收和國有化、直接征收和間接征收的表現等情形進一步進行了明確。

(8)嚴格征收和國有化

征收和國有化一直是全球范圍內跨境投資的風險之一。按照國際慣例,實行征收和國有化后要給予受損的外國投資者以適當的合理的補償,但對于外國投資者來說,資產被征收和國有化,尤其是在東道國沒有正當程序的情況下任意征用和國有化投資者的投資,對企業的經營是很嚴重的打擊。即便是在經濟自由度很高的國家或地區,征收和國有化也是投資者需要重點考慮的風險。

RCEP協定本條嚴格而詳細地規定了締約國進行征收和國有化的情形,并對如何補償投資者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將在一定程度上制止締約國政府的征收和國有化行為,并有效保護投資者被征收和國有化后的各項權益。

(9)促進投資便利化

法條詳述:第十章第十七條投資便利化

①在遵守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每一締約方應當努力便利締約方之間的投資,包括通過:A、為各種形式的投資創造必要的環境;B、簡化其投資申請及批準程序;C、促進投資信息的傳播,包括投資規則、法律、法規、政策和程序;以及D、設立或維持聯絡點、一站式投資中心、聯絡中心或其他實體,向投資者提供幫助和咨詢服務,包括提供經營執照和許可方面的便利。

②在遵循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一締約方在第一款第(四)項下的活動在可能的范圍內可以包括幫助任何其他締約方的投資者和涵蓋投資通過以下方式與政府機構友好地解決在其投資活動中產生的投訴或不滿:A、接收并在可能的情況下適當考慮投資者提出的、與影響其涵蓋投資的政府行為有關的投訴;以及B、在可能的范圍內提供幫助,以解決投資者在與涵蓋投資相關的方面遇到的困難。”

規定詳解:

投資便利化最初并無一個準確的界定。2008年亞太經濟合作組織通過了《投資便利化行動計劃》,投資便利化作為一個單獨概念出現。此計劃中提到投資便利化的具體要求是,一項健全的投資促進戰略確保所有投資申請得到迅速、公正、公平處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認為投資便利化是指國際直接投資活動中能夠為投資者及企業提供的便捷化程序和優質的投資環境。

RCEP締約國在認識到各締約方投資便利化水平有較大差異的基礎上,通過規定各項投資便利化措施(制度環境、金融效率、營商環境等)的綜合改善,以期產生顯著的投資創造效應。

(10)其他

RCEP的第十章節還分別針對涵蓋投資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命(第七條)、商業秘密披露(第十條)、因武裝沖突等情形導致的投資進行損失補償(第十一條)、投資權利的代為或轉讓(第十二條)作出規定。

RCEP在投資保護方面采用了“實體先行”的策略,先就實體保護標準達成協議,其后再進一步協商確定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的投資爭端解決機制。

投資章節的整體意義:RCEP投資章對原“東盟10+1自由貿易協定”投資規則進行整合升級,作出了全面、平衡的投資安排,形成亞洲地區規模最大的投資協定。RCEP協定的落地將提高區域內跨境投資的透明度,減少投資壁壘,充分體現了對投資的精細化保護以及投資者和東道國之間的利益平衡,將為區域內投資者創造一個更加穩定、開放、透明和便利的投資環境。

RCEP生效后,借助其投資便利性、準入門檻降低的要素,將帶來區域內要素和商品流動的壁壘逐步削弱、掃平,規則和標準逐漸統一,RCEP區域作為一個整體對投資的吸引力也將愈發凸顯。這將有利于更多的中國企業在該區域內進行產業鏈布局,在更加自由、便利、公平的RCEP區域內尋求新的投資機會,進而促進中國對外投資的增長。

(11)國際投資實用網站

中國自由貿易區服務網:http://fta.mofcom.gov.cn/index.shtml

RCEP文本:http://fta.mofcom.gov.cn/rcep/rcep_new.shtml

自貿區服務開放承諾查詢:http://tradeinservices.mofcom.gov.cn/serviceO_S.shtml

“走出去”公共服務平臺:http://fec.mofcom.gov.cn/

各締約方《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http://fec.mofcom.gov.cn/article/gbdqzn/index.shtml

境外安全風險防范提示:http://fec.mofcom.gov.cn/article/jwaq/

(七)知識產權

1、章節內容概述

第十一章為“知識產權”。該章節確認了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地位,但是提供了超出《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中規定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保護。該章涵蓋了著作權、商標、地理標志、專利、外觀設計、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藝、反不正當競爭、知識產權執法、合作、透明度、技術援助等廣泛領域。既包括傳統知識產權主要議題,也體現了知識產權保護發展的新趨勢。全面提升了區域內知識產權整體保護水平,將有助于促進區域內創新合作和可持續發展。

該章節規定了知識產權權利人在權利受到侵害時的民事救濟程序,要求締約方為權利人提供公平和合理的救濟程序,并對停止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臨時補救措施等作出規定。

本章節包括兩個附件:

附件一為特定締約方過渡期。

附件二技術援助請求清單。

重點解析:①RCEP協定內容最多篇幅最長的章節,也是中國迄今已簽署自貿協定中對于知識產權保護最全面的章節;②推動中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司法改革。

2、著作權主要制度

(1)明確作者、表演者和錄音制品制作者的專有權,突出對作者、表演者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2)對于直接或間接使用為商業目的而發行的錄音制品進行廣播,錄音制品的表演者和制作者應當享有獲得一次性合理報酬或收取許可使用費的權利。

(3)對廣播組織專有權中“故意傳播”的傳播要件可以解釋為“向公眾再傳播”。

(4)發揮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作用。鼓勵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以公平、高效、公開透明和對其成員負責的方式運作,包括公開和透明地記錄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

(5)限制和例外:每一締約方應當致力于通過與第一款相一致的限制和例外,為合法目的在其著作權和相關權利制度中提供適當的平衡。合法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研究、批評、評論、新聞報道和為盲人、視障者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

3、商標權主要制度

(1)商標保護:能夠將一個企業的貨物和服務與其他企業的貨物和服務區分開來的任何標記或任何標的組合都應當能夠構成商標(此類標記,包括人名、字母、數字、圖形元素、立體形狀、顏色組合在內的標記以及此類標記的任何組合)。即使標記本身不能區分有關貨物或服務,締約方可以將通過使用獲得的顯著性作為注冊條件。

(2)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地理標志:只要證明商標在締約方受到保護,無須在其法律法規中將證明商標作為一個單獨的類別對待。此外,作為地理標志的標記依照其法律法規能夠在商標制度下得到保護。

(3)商標分類:遵循依據《尼斯協定》制定的分類系統的翻譯版本,在尼斯分類更新版本的官方翻譯已經發布和出版的情況下,該締約方應當遵循該版本。

(4)商標注冊和申請的流程:締約方應當設置商標注冊制度,包括:向申請人提供駁回商標注冊理由的書面通知的要求,書面通知可以是電子文本;申請人享有回復商標主管機關的通知,對初步駁回決定提出復審,以及對最終駁回決定啟動訴訟程序。在商標注冊之后,相應機關對商標異議、撤銷、注銷或無效程序的行政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并采取書面形式的要求。此類決定可以以電子方式提供。

(5)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每一締約方應當規定其主管機關有權駁回申請或注銷注冊根據其法律法規屬于惡意的商標申請或商標注冊。對于惡意注冊商標及搶注商標的司法實踐,中國在治理過程中也設計了規范制度。例如《商標法》第4條規定“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4、專利制度

(1)專利客體:締約方可以排除特定發明專利,如阻止這些發明的商業利用,是為維護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保護人、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者避免對環境造成嚴重損害所必需;醫治人或動物的診斷、治療和外科手術方法;除微生物外的植物和動物,以及除非生物學方法和微生物學方法外的生產植物或動物的主要生物學方法。

(2)授予的權利:專利客體為產品的,為阻止第三方未經所有權人同意而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為此類目的而進口該產品的行為;專利的客體為方法,為阻止第三方未經所有權人同意而使用該方法的行為,以及防止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為這些目的而進口至少是通過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

(3)審查、注冊的程序事項:締約方認識到提高各自專利制度的質量和效率以及簡化和精簡各自主管機關的程序的重要性,以造福于各自專利制度的所有使用者和全體公眾。對專利申請、異議、撤銷、注銷或無效程序等,相應機關應當說明理由并采取書面形式的要求。此類決定可以以電子方式提供。

(4)國際專利分類制度:各締約方應當致力于使用《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及其不時的修正相一致的專利分類制度。

(5)專利的其他規定

可申請專利的技術范圍及排除:所有技術領域的任何發明,無論產品還是方法,只要此類發明具有新穎性、包含創造性步驟并且能用于產業應用的,都可以獲得專利。但是可以排除特定發明的可專利性,如阻止這些發明的商業利用是為維護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保護人、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者避免對環境造成嚴重損害所必需;醫治人或動物的診斷、治療和外科手術方法;除微生物外的植物和動物,以及除非生物學方法和微生物學方法外的生產植物或動物的主要生物學方法。

5、不正當競爭

(1)各締約方應依照《巴黎公約》第10條第2款涵蓋的提供商品和服務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如具有不擇手段地對競爭者的營業所、商品或工商業活動造成混亂性質的一切行為、在經營商業中,具有損害競爭者的營業所、商品或工商業活動商譽性質的虛偽說法、在經營商業中使用會使公眾對商品的性質、制造方法、特點、用途或數量易于產生誤解的表示或說法等。

(2)依據各自國家頂級域名(ccTLD)管理制度,基于互聯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批準的《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中確立的原則或仿照該原則建立適當的爭端解決程序。同時,有人以營利為目的惡意注冊或持有一與商標相同或足以導致混淆的近似域名的情況下,提供適當的救濟,此類救濟可以但不必包括撤銷、注銷、轉讓、損害賠償或禁令救濟。

(3)締約方應當根據《與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39條第2款的規定對未披露的信息提供保護。具體為:雙方不得要求或施壓外國個人披露為證明其符合相關行政管理或監管要求所不必要的敏感技術信息。

6、知識產權權利的執法

在第十節 知識產權權利的實施中,細分四小節予以規定,分別是一般義務、民事救濟、邊境措施、刑事救濟。

(1)一般義務:要求每一締約方應當確保其法律法規中包括本節規定的執法程序,以便對任何侵犯本章所涵蓋的知識產權權利的行為采取有效行動,包括阻止侵權的快速救濟和阻遏進一步侵權的救濟措施。并規定相關程序應當公平合理,不應不必要的復雜或成本過高,也不得設定不合理的時限或造成不合理的延遲。

(2)民事救濟:民事救濟方式強調程序上的公平和合理,當事方可以由獨立的法律顧問代表,不得強制要求本人出庭,并應注意保護當事方的機密信息。損害賠償以填平為原則,賠償金數額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受損害或侵權人的侵權獲利來確定,未規定懲罰性賠償,但是司法機關有權判令敗訴方向勝訴方支付訴訟成本或費用以及合理的律師費,締約方亦可規定任何其他費用。對于假冒侵權商品,各締約方應當規定其司法機關有權采取臨時措施扣押涉嫌侵權貨物以及主要用于被控侵權行為的材料和工具以及相關侵權證據,并有權責令處置或銷毀這些侵權商品、材料和工具,而不作任何補償。

(3)邊境措施:邊境執法機關可以依權利人申請中止放行涉嫌盜版貨物或假冒商標貨物,主管機關有權要求權利人提供保證金或同等擔保,亦有權將發貨人、 進口商或收貨人的名稱和地址、貨物的描述、貨物的數量、貨物的原產地等信息告知權利人。主管機關亦可以依職權主動采取行動中止放行涉嫌盜版或假冒商標貨物,并迅速通知進口商和權利人,要求權利人提供相關信息,以協助主管部門采取邊境措施。主管機關有權下令銷毀或處置被認定為盜版或假冒商品的貨物,除例外情況外,僅簡單移除商標不足以允許貨物進入商業渠道。

(4)刑事保護:刑事保護適用于具有商業規模的故意的著作權或相關權利盜版或商標侵權行為。刑事處罰應包括適用于同等嚴重程度犯罪的刑法水平相一致的有期徒刑和罰金。司法機關有權扣押侵權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實施犯罪的相關材料和工具以及與被指控的罪行有關的書面證據,并有權在不給予被告任何補償的情況下責令沒收或銷毀侵權貨物、材料和工具。

7、知識產權實用網站

中國自由貿易區服務網:http://fta.mofcom.gov.cn/index.shtml

RCEP文本:http://fta.mofcom.gov.cn/rcep/rcep_new.shtml

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http://ipr.mofcom.gov.cn/index.shtml

國家知識產權局:https://www.cnipa.gov.cn/

中國商標網:http://sbj.cnipa.gov.cn/

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http://www.ipraction.cn/

(八)電子商務

1、基本原則

RCEP電子商務章節是首次在亞太區域內達成的范圍全面、水平較高的諸邊電子商務規則成果。

RCEP確立的電子商務的原則是讓締約方認識到電子商務提供的經濟增長和機會、建立框架以促進消費者對電子商務信心的重要性,以及便利電子商務發展和使用的重要性。

本章主要有三個目標:一是促進締約方之間的電子商務,以及全球范圍內電子商務的更廣泛使用,二是致力于為電子商務的使用創造一個信任和有信心的環境,三是加強締約方在電子商務發展方面的合作。

2、主要內容

(1)貿易便利化

無紙化貿易(電子形式文件的法律效力問題):RCEP提出締約方應當努力接受以電子形式提交的貿易管理文件與紙質版貿易管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及應當在國際層面開展合作,以增強對電子版本文件的接受度。

電子認證與電子簽名(采用電子技術檢驗用戶合法性的操作):締約方應當允許電子交易的參與方確定適當的電子認證技術和實施模式,應當鼓勵使用可交互操作的電子認證。除非其法律和法規另有規定,締約方不得僅以及簽名為電子方式而否認該簽名的法律效力。

電商企業在使用電子簽名時需提前考察締約方的國內法是否對于電子簽名另有規定,以免使用的電子簽名效力不被認可。例如,我國《電子簽名法》第三條,下列三種情形即不適用電子簽名:①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②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③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2)電子商務環境

①線上消費者保護:締約方應當通過法律法規和主管部門對使用電子商務的消費者進行保護,并發布對線上消費者保護的相關信息,包括消費者如何尋求救濟及企業如何遵守法律要求。

②線上個人信息保護:締約方還應當通過法律法規保證線上個人信息受到保護,并在可能的范圍內合作以保護從其他締約方轉移來的個人信息。締約方應當鼓勵法人通過互聯網等方式公布其與個人信息保護相關的政策和程序。

③非應邀商業電子信息:每一締約方應當對非應邀商業電子信息采取或維持相關措施,包括要求非應邀商業電子信息提供者為接收人提升阻止接收此類信息的能力提供便利;根據其法律和法規規定,要求獲得接收人對于接收商業電子信息的同意;將非應邀商業電子信息減少到最低程度。各締約方應當針對未遵守以上規定要求而實施措施的非應邀電子信息提供者,提供相關追索權。

④國內監管框架:要求締約方設立監管電子交易的法律框架,并努力避免對電子交易施加任何不必要的影響。在關于國內監管框架的具體制定上,RCEP提出每一締約方應當在考慮《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范法(1996年)》、2005年11月23日訂于紐約的《聯合國國際合同使用電子通信公約》,或其他適用于電子商務的國際公約和示范法基礎上,采取或維持監管電子交易的法律框架。

⑤海關關稅:締約方應當維持目前不對締約方之間的電子傳輸征收關稅的現行做法,但并不阻止締約方依照本協定對電子傳輸征收稅費、費用或其他支出。

⑥透明度:每一締約方應當盡快公布與本章實施相關或影響本章實施的一般適用的所有相關措施,或如上述情況不可行,以其他方式使公眾獲悉,包括在可行的情況下在互聯網上公布。

⑦網絡安全:各締約方認識到網絡安全相關事項的重要性:一方面是負責計算機安全事件應對的各自主管部門的能力建設,包括通過交流最佳實踐;另一方面是利用現有合作機制,在與網絡安全相關的事項開展合作。

(3)電子商務

①計算設施位置:雖然各締約方可能對計算設施的位置和使用有各自的措施以尋求通信安全和保密要求,但締約方原則上不得要求涵蓋的人使用該締約方領土內的計算設施或者將設施置于該締約方領土之內,作為在該締約方領土內進行商業行為的條件。

②通過電子方式跨境傳輸信息:締約方對通過電子方式跨境傳輸信息也可能有各自的監管要求,但原則上應允許電子商務電子信息自由跨境傳輸。

(九)中小企業

1、本章目標

締約方認識到,包括微型企業在內的中小企業為經濟增長、就業和創新做出了重大貢獻,為此締約方尋求促進信息共享與合作,以提高中小企業利用并受益于本協定創造的機會的能力

本協定多個章節中的條款有助于鼓勵和便利中小企業參與本協定

2、主要內容

締約方應提供和維持一個中小企業會談平臺,以開展旨在提高中小企業利用協定、并在該協定所創造的機會中受益的經濟合作項目和活動,將中小企業納入區域供應鏈的主流之中。

強調充分共享RCEP中涉及到中小企業的信息包括協定內容、與中小企業相關的貿易和投資領域的法律法規,以及其他與中小企業參與協定并受從中受益的其他商務相關信息。

(十)政府采購

1、本章概述

RCEP政府采購章是我國首次在諸邊協定中納入政府采購相關規則。該章不僅包含了信息交流合作、提供技術援助、加強能力建設等內容,還增加了審議條款,為各方未來進一步豐富和完善本章預留空間。

政府采購透明化不僅可以擴大政府采購的國際競爭,還有利于本國政府采購規范目標和原則的實現。因此,RCEP政府采購規定的主要目標是通過促進各締約方有關政府采購法律、規章、程序的透明化,擴大國內外市場競爭。協議還明確了加強各締約方在政府采購方面的合作目標。認識到政府采購對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協議各方都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的開放和國際競爭的基本原則,規范各自的采購程序和行為。

2、主要內容

(1)范圍

政府采購適用于締約方中央政府實體實施的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和程序。中央政府實體由該締約方為本章之目的自行定義或通報。

透明度和合作相關義務不適用于最不發達國家。

協定推動政府采購開放的舉措和辦法是加大透明度。重點對象是各締約方的法規和采購程序,適用本規則的范圍是中央層級的政府部門,中央以下的政府部門不在管轄范圍之內

(2)透明度(第十六章第四條)

一、每一締約方應當:

(一)使其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可被公開獲取;以及

(二)努力使其政府采購相關程序可被公開獲取,其中可能包括采購機會公布地址的信息。

二、每一締約方努力在盡可能且適當的情況下,通過電子方式使第一款所涉信息可被獲取并更新。

三、每一締約方可以在第十六章附件一(《締約方用于發布透明度信息的紙質或電子方式》)中列明該締約方用于發布第一款所涉信息的紙質或電子方式。

四、每一締約方努力使第一款所涉信息的英文版本可被獲取。

與世界貿易組織的《政府采購協定》(GPA)的相關內容比較,RCEP在透明度方面的規定是十分寬松的。例如,GPA透明化原則貫穿整個協議始終,即各締約方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規則、程序和做法都應公開,包括監督和審查程序,對公開信息的時限要求,招標采購信息公開的具體內容等。上述主要原因是,RCEP協定多數國家未加入GPA,并且各締約方在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建設和程序做法上差距很大。所以,在達成一致努力方向的基礎上,RCEP采取的是分階段、分層次的做法,不求一步到位,但求共同進步。

(3)合作

①交換法律、法規及程序修訂信息;

②提供培訓、技術援助或能力建設,并共享信息;

③共享中小微企業相關最佳實踐信息;

④共享與電子采購系統相關的信息。

(4)聯絡點

每一締約方應當在本協定對其生效之日起30天內指定一個或多個聯絡點,以便利本章項下的合作和信息共享,并將該聯絡點或這些聯絡點的相關細節向其他締約方通報。每一締約方應當將一個聯絡點或多個聯絡點相關細節的任何變動迅速向其他締約方通報。

(5)無政府采購市場準入方面的具體承諾

(6)不適用爭端解決

(7)主要作用

①以開放的政府采購換取更大范圍的信息機會

今后我國中央國家機關層級的政府采購,須保證在十五國范圍內的信息公開,即有關這一層級的政府采購的法律、各項規章,有關政府采購程序,以及在媒體公開的招標信息,都應當向十四國開放,并翻譯為英文。與之相對應,其他締約方的政府采購采購法規、程序和公開采購信息,也有義務向我國公開(最不發達國家除外)。這就為我國企業提供了大量的新的市場信息資源,拓展了企業走出去的渠道,增加了新的貿易機會和國際發展的可能性。

②數字政府采購逐步走出國內閉環

協定明確了電子信息手段的應用,指明了進一步實現政府采購透明化的發展方向。我國政府采購電子信息平臺、采購系統和交易平臺的運用已經十分普遍,具有深化應用和操作的充分潛力和能力,因此,如果僅就我國國家級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包括鏈接其他十四國政府采購信息這一環節來說,執行協定義務和享受相同待遇并不困難。因此,接下來一是需要整合各個部委有關政府采購的法規制度,真正形成貫通全國的中央級政府采購制度信息發布渠道;二是為我國企業得到東盟等十四國的政府采購信息提供便利,真正實現政府采購信息在自貿區中的共享。

③政府采購國際合作領域加深加寬

RCEP將促進各方在更高水平和更寬領域上加強政府采購信息交流和合作,這也為我國與其它國家在政府采購領域開展更深入的合作交流提出了具體的路徑。其說明政府采購不僅是一個重要市場,是發揮政策功能、提振經濟的重要手段,更是國際交往、開拓政府間、政府與企業間國際合作的重要平臺。未來隨著RCEP的執行,我國各級政府采購管理和操作機構,我國各個與政府采購具有或可能產生業務關系的企業,都有機會在國際合作的平臺上,分享法律規章制定,政府采購運行和管理,以及各類技術手段應用等方面的經驗,甚至包括共同研究、開發政府采購系統和平臺的合作機會。

(十一)其他規則議題

1、貿易救濟

第七章為“貿易救濟”,該章節包括兩個小節。第一小節為RCEP保障措施。該小節為各締約方設立了有明確定義的條件和要求的過渡機制,用于解決在RCEP項下由于其他締約方履行承諾而對其國內產業造成的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第二小節為反傾銷和反補貼稅。該小節重申了《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反傾銷協定》和《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對禁止歸零原則、以及披露基本事實和妥善處理機密信息等義務進行了強調

2、競爭政策

第十三章為“競爭”,該章節要求締約方采取或維持禁止反競爭活動的法律和法規,設立或維持執行其競爭法的機關,承認締約方擁有制定和執行自己競爭法律和政策的主權權利,并且允許基于公共政策或公共利益的排除或豁免,規定締約方進行技術合作活動,以培養必要的能力,加強競爭政策的制定和競爭法的執行。

3、經濟技術合作

第十五章為“經濟與技術合作”,該章節為實現RCEP的長足發展提供了框架,締約方同意探討和開展重點經濟技術合作活動,向發展中締約方和最不發達締約方提供能力建設和技術援助,以提高公眾認識并促進企業獲取信息。

邵開俊主任在總結時指出,RCEP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方面,RCEP自貿區的建成意味著全球約三分之一的經濟體量將形成一體化大市場,使其為區域和全球經濟增長注入強勁動力。同時,將為中國雙循環提供巨大動力,推動中國進行更高級別的開發開放,特別是在共建“一帶一路”戰略方面。另一方面,中國加入RCEP除了自身的穩定發展以外,加深了與其他國家的經貿聯系,從而與整個世界緊緊扭抱在一起,使得我國周邊區域地緣政治地位更加穩定,更有利于提升中國全球治理的能力,并在“逆全球化”的大潮中突出中國的“新全球化”方案。


供稿:上海市律師協會一帶一路業務研究委員會

執筆:喻劼  北京觀韜中茂(上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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