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國資委監管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根據中央及國家的規定對上海市屬國有企業的投資行為進行了詳盡的規定,規范了企業的投資監管體系,確立了分層分類的監管制度,并確立了投資項目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制度。
日前,上海市國資委參照國務院國資委的《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頒布了《上海市國資委監管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旨在對上海市監管的國有企業的投資行為進行監督管理。本文將對《上海市國資委監管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為“本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解讀,上篇主要包括基本原則以及投資監管體系的相關規定。
一、 基本原則
本辦法適用于由上海市國資委履行監管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為“監管企業”),針對相關企業在境內外從事的股權投資與固定資產投資進行監督管理。
本辦法對于投資項目劃定了明確的紅線,嚴禁監管企業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嚴禁威脅或損害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境外項目以及未按規定履行完成必要審批程序的項目進行投資。同時,對于不符合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項目以及房地產、金融等非主業項目的投資行為,本辦法也對監管企業進行了嚴格限制。
另一方面,為嚴格遵循健全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政策要求,符合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本辦法明確企業是投資活動的決策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因此各監管企業應當根據“三重一大”制度以及《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以及國資委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建立投資管理體系,健全投資管理制度。
二、 投資監管體系
1. 投資管理制度
本辦法規定,監管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報送市國資委。投資管理制度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投資遵循的基本原則及重大投資項目標準;
(二)投資管理流程、管理部門及相關職責;
(三)投資決策程序、決策機構及其職責;
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分析、評估及論證;
投資項目盡職調查;
(四)投資信息化管理制度;
(五)投資風險管控制度;
(六)投資項目完成、中止、終止或退出制度;
(七)投資項目審計及后評估制度;
(八)違規投資責任追究制度;
(九)對所屬企業投資活動的授權、監督與管理制度;
(十)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應納入投資管理制度體系的內容。
且行業主管部門對金融服務類監管企業投資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應當從其規定。
2. 分層監管體系
對企業投資行為履行監管職責的監管主體,本辦法規定了分層監管的體系,要求依據出資關系,落實股東管理職責。其中,上海市國資委應當對企業的境內重大投資項目(章程或投資管理制度規定的或投資總額占企業上一會計年度經審計合并報表凈資產10%及以上的投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以及非主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此外,上海市國資委可以授權國有資本投資公司對持有股權的監管企業投資活動履行相應職責。并且,本辦法規定功能保障類、市場競爭類監管企業向下級企業授權決策的管理層級原則上不超過兩級,金融服務類監管企業向下級企業授權決策的管理層級原則上不超過三級。
3. 分類管理體系
本辦法規定,根據監管企業不同類型實行境內重大投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和非主業投資項目分類備案管理。備案管理分為事前備案和事后備案。事前備案是指監管企業董事會在投資項目決策前備案,事后備案是指監管企業董事會在投資項目決策后備案。根據規定,投資項目根據其涉及金額的高低,被劃分為事后備案、事前備案和事前報告。
其中,對監管企業未按規定將相關投資項目進行報備的,市國資委將責令整改,且監管企業的監事會也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監督企業投資管理制度的制訂和執行情況,開展重大投資項目專項督查和后評估。發現投資活動存在重大問題的,及時向企業董事會提示風險,并向市國資委報告有關情況。
l 原則上實行事后備案
(一)功能保障類監管企業及其他監管企業承擔的由市政府決定的投資項目,原則上實行事后備案。
(二)金融服務類監管企業,原則上實行境內重大投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和非主業投資項目事后備案,但本辦法第九條第(五)項規定的情形除外。
(三)科創投資企業及其他監管企業實際控制的各類投資基金,圍繞功能定位實施的境內重大投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和非主業投資項目,原則上實行事后備案。
(四)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平臺類監管企業承擔的由國有資本運營平臺投資決策委員會決定的投資項目,原則上實行事后備案。
(五)市國資委委托監管企業對市國資委直接出資企業實施管理的,依照委托管理協議明確的方式對托管企業投資項目實施管理。
(六)市國資委另行規定應當事后備案的投資項目,從其規定。
l 須事前備案投資項目
(一)投資總額5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非主業投資項目。其中,下列非主業投資項目實施事后備案:為主業發展發起或參與基金等投融資項目;為推動主業發展、優化財務結構,企業投資設立的財務公司等產融結合項目;企業已投資的金融股權的增資擴股;非房地產企業自有土地配合產業結構調整的二次開發;企業防范或規避主業市場風險,投資開展的套期保值業務項目等。
(二)投資總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資項目。
(三)功能保障類、市場競爭類監管企業上一會計年度經審計合并報表資產負債率已超過70%時實行的重大投資項目(承擔市政府指定投資項目以及從事房地產開發及建設的監管企業除外)。
(四)功能保障類、市場競爭類監管企業首次投資重要金融機構、互聯網金融機構或產業關聯金融機構的項目,累計增持產業關聯金融機構(不含財務公司)資本總額(股份總額)5%以上或不足5%但引起實際控制人變更的項目(金融控股公司和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另行規定)。
(五)金融服務類監管企業在境內外新設子公司(不包含通過境內外新設特殊目的主體用于實施金融投資、境外融資的行為)、開展并購的項目。
(六)市國資委另行規定應當事前備案的投資項目。
l 須事前報告投資項目
(一)投資總額20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主業投資項目,投資總額超過監管企業上一會計年度經審計合并報表凈資產10%的投資項目。
(二)投資總額1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非主業投資項目。
(三)投資總額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資項目。
(四)投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項目。
(五)市國資委另行規定應當事前報告的投資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