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一区二区不卡视频,高清成人免费视频,日日碰日日摸,国产精品夜间视频香蕉,免费观看在线黄色网,国产成人97精品免费看片,综合色在线视频

申請實習證 兩公律師轉社會律師申請 注銷人員證明申請入口 結業人員實習鑒定表申請入口 網上投稿 《上海律師》 切換新版
當前位置: 首頁 >> 業務研究大廳 >> 研究成果

未成年保護與征收補償交叉融合疑難問題研討會業務綜述

    日期:2026-01-12     作者:城市更新(征收)專業委員會

2025年10月29日下午,由上海律協城市更新(征收)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城更委”)與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未保委”)聯合主辦、上海蘭迪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蘭迪所”)協辦的“未成年保護與征收補償交叉融合疑難問題研討會”在蘭迪所成功舉辦。本次研討會打破領域壁壘,聚焦公房征收中未成年人權益保障的法律適用與實務難題,搭建了征收專業與未成年人保護專業的跨界交流平臺。

會議由未保委委員俞鈞律師主持,蘭迪所合伙人戰衛光律師致歡迎辭,未保委主任錢曉峰律師致開幕詞。城更委主任馬永健、副主任李維世,未保委主任錢曉峰、副主任龔佳麗及兩委委員、公開報名的律師共計100余名與會者參加了本次研討會。上海電視臺法治天地頻道對活動進行了現場采訪。與會嘉賓通過主題分享、辯論式圓桌討論等形式,深入剖析核心爭議,凝聚專業共識,為破解未成年人權益征收保護難題提供了多元思路。

一、開篇致辭:跨界融合破局,守護少年權益

(一)戰衛光:平衡城市發展與人文關懷,彰顯研討價值

蘭迪所合伙人戰衛光律師在歡迎辭中指出,不動產征收工作具有行政強制屬性,關乎城市更新進程與區域發展大局;而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承載著濃厚的人文關懷,維系著社會公平正義與未來希望。

戰律師強調,征收補償與未成年人保護看似分屬不同領域,卻在司法實踐中頻繁交織,形成諸多疑難問題。本次研討會打破專業壁壘,聚焦二者交叉領域的法律適用與權益平衡,既為律師實務提供了交流平臺,也為推動相關法律問題的規范化解決奠定了基礎,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與社會價值。

 (二)錢曉峰:搭建跨界交流平臺,探尋權益平衡之道

未保委主任錢曉峰律師在開幕詞中表示,城更委深耕城市更新與征收補償領域,未保委專注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兩大專業委員會雖深耕領域不同,卻因“公房征收中的未成年人權益”這一核心議題實現深度交匯。

錢主任指出,隨著城市更新進程加快,征收補償中的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問題日益凸顯。此類問題既涉及征收政策的準確適用,又關乎未成年人的生存與發展權益,需要兼顧法律剛性與人文溫度。本次研討會旨在搭建跨界交流平臺,匯聚兩大專業委員會的智慧力量,共同探討如何精準找到征收工作與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平衡點,讓法治精神與人文關懷在此同頻共振。

 二、主題分享:拆解核心疑難,明晰實務路徑

(一)賈欣彥:公房動遷中未成年人權利保障與法律適用邊界

未保委委員賈欣彥律師聚焦“公房動遷中未成年人權利保障與法律適用的邊界”展開深入剖析,核心圍繞未成年人“共同居住人”資格認定這一關鍵問題。

賈律師指出,現行法律法規尚未對未成年人是否屬于共同居住人作出明確界定,司法實踐中案件結果往往與法院的審理思路緊密相關,導致法律適用標準不統一。部分法院傾向于嚴格遵循“戶籍在冊、實際居住滿一年、本市無其他住房”的傳統標準,未成年人因不具備獨立居住需求和民事行為能力,難以被認定為共同居住人;另有法院則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出發,結合個案實際情況靈活裁量。

賈律師強調,律師在處理相關案件時,應秉持嚴謹態度,窮盡舉證責任:一是核實未成年人戶籍在冊情況及遷入時間節點;二是收集實際居住相關證據,包括居住證明、鄰居證言、生活繳費記錄等;三是厘清監護關系,明確未成年人居住權益的依附主體;四是提交未成年人未享受其他住房福利的證明材料。通過扎實的證據準備與精準的法律論證,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權益。

(二)張玨:國有土地征收中未成年人“共同居住人”規則變遷解析

城更委委員張玨律師詳細梳理了上海國有土地征收補償中未成年人“共同居住人”的規則變遷,結合政策演進與法律原則展開深度解讀。

1.政策變遷脈絡:從“數人頭”到“數磚頭”的權益調整

張律師指出,從傳統拆遷到現代征收,政策對未成年人居住權益及身份認定的標準發生了顯著變化。拆遷階段以“數人頭”為主,未成年人作為家庭人口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存在直接影響補償利益總量,權益保護較為直接;征收階段轉向“數磚頭”為主,補償利益與房屋價值掛鉤,未成年人通常難以獨立享有征收利益,其財產份額多附隨于監護人,權益實現路徑更為間接。

2.法律原則演進:未成年人保護的立法導向

張律師結合《民法典》《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條款,強調“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已成為貫穿此類案件的核心立法導向。該原則要求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不僅要審查法律要件,更要綜合考量未成年人的居住需求、生活狀況、監護情況等因素,避免機械適用規則導致未成年人權益受損。

3.實務案例解析:司法裁量中的人文關懷

張律師通過代理案例生動展現了法院的裁判思路。某公房征收案件中,未成年人隨母親戶籍在冊且實際居住,但母親因他處有房不符合同住人資格。法院經審理認為,未成年人無獨立住房,且長期依賴該公房作為生活居所,最終酌情判決其分得部分補償利益,既堅守了法律框架,又體現了對未成年人基本居住權益的保障。張律師強調,此類案例表明,司法實踐中法院已逐漸重視未成年人權益的特殊保護,為律師實務提供了重要參考。

 (三)高原:國有土地房屋征收中未成年人利益認定的觀點之爭

城更委委員高原律師圍繞公房征收實務中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四大核心疑難問題,展開針對性解析,呈現了司法實踐中的觀點分歧與裁判邏輯。

1.實際居住認定的爭議:年滿18周歲后的居住要求

對于征收決定作出時戶籍在冊且年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實際居住滿一年的認定標準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應嚴格要求征收前連續實際居住滿一年;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若未成年人因求學、服兵役等客觀原因未實際居住,且無其他住房,應視為符合實際居住要件。高律師傾向于第二種觀點,認為應結合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與客觀情況靈活認定。

2.他處福利分房的影響:隨父母享受福利的認定邊界

未成年人隨父母在他處享受福利性房屋,是否影響其在本次公房征收中的“共同居住人”身份,是實務中的高頻爭議點。高律師指出,法院通常會區分福利分房的性質與實際受益情況:若父母享受的福利分房已能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居住需求,且未成年人未實際居住在本次征收公房,則傾向于認定其不符合同住人資格;若福利分房面積狹小、居住困難,或未成年人仍長期依賴本次征收公房居住,則可能認定其仍享有權益。

3.再婚家庭的特殊情形:繼子女的權益認定

再婚配偶與他人所生未成年子女能否分得征收補償利益,需結合監護關系、居住情況、房屋來源等因素綜合判斷。高律師表示,若繼子女與繼父母形成穩定的撫養關系,且戶籍在冊、實際居住,法院可能支持其分得部分補償利益;若僅戶籍在冊但未實際居住,或未形成實質撫養關系,則通常難以獲得支持。

4.居困家庭的權益保障:特殊群體的傾斜保護

對于被認定為居住困難家庭的,未成年人的權益保障路徑更為清晰。高律師指出,居困認定以家庭人口為基礎,未成年人的存在會直接增加居困補貼金額,且該部分補貼應優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居住需求。律師在實務中可重點關注居困認定程序,為未成年人爭取更充分的權益。

高律師強調,此類案件的個案差異顯著,律師需針對性開展重點分析,結合房屋來源、居住歷史、家庭結構、福利分房情況等因素制定訴訟策略。實踐中,法院通常會遵循公平合理原則,綜合各方因素酌情作出判決,實現利益平衡。

 (四)夏帆:征收中的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實現路徑

十一屆未保委委員夏帆律師圍繞“征收中的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展開闡述,結合典型案例分享了實務操作中的有效路徑。

1.核心前提:未成年人權益的依附性與獨立性平衡

夏律師首先明確,實務中未成年人通常不作為單獨主體享有公房征收補償利益,其權益多依附于監護人,但這并不意味著未成年人權益完全喪失獨立性。律師的核心任務是在法律框架內,通過專業操作凸顯未成年人權益的特殊性,推動其獲得與獨立主體相當的利益保障。

2.典型案例分享:權益爭取的實務操作

夏律師分享了兩起成功案例。案例一:未成年人父母雙亡,戶籍在冊并實際居住在舅舅承租的公房內,房屋征收后舅舅拒絕分配補償利益。律師以“未成年人無獨立住房、依賴該公房生存”為由提起訴訟,同時申請居委會出具生活困難證明,最終法院判決未成年人分得60萬元補償利益,保障了其后續生活與就學需求。案例二:未成年人父親因犯罪服刑,母親無經濟收入,家庭依賴祖父母承租的公房生活。房屋征收后,祖父母與父親的其他繼承人就補償利益分配產生糾紛。律師通過提起婚內財產分割訴訟,主張父親的繼承份額中應優先保留未成年人的撫養費用,最終促成各方達成協議,從父親的征收利益中提取60萬元存入公證處監管賬戶,按月向未成年人支付生活費直至成年。

3.實務操作要點:多維度挖掘權益空間

夏律師總結了三點實務操作要點:一是精準剖析案件事實,挖掘未成年人的特殊需求與權益依據;二是全面收集關鍵證據,包括戶籍證明、居住證明、生活困難證明、監護關系證明等;三是靈活選擇訴訟策略,結合案件情況可選擇共有物分割、婚內財產分割、撫養費糾紛等不同案由,最大化保護未成年人權益。

 三、圓桌討論:多維觀點碰撞,凝聚專業共識

本次研討會設置兩場辯論式圓桌討論,圍繞未成年人征收權益保護的核心爭議點,嘉賓們分別以正方、反方、中立方身份展開激烈辯論,多角度剖析問題本質,形成了富有價值的專業共識。

(一)圓桌一:未成年時跟隨父母寫入調配單,是否應當認定為享受福利分房?

本場圓桌討論由城更委副主任李維世主持,城更委委員張崇華、許伊音律師,未保委委員秦莉麗律師分別代表正方、反方和中立方發表觀點。

1.正方觀點:應當認定為享受福利分房

張崇華律師代表正方指出,從歷史沿革與政策本意來看,調配單是福利分房的重要憑證,其記載的受配人員名單具有明確的權利指向性。無論受配人是否為未成年人,只要其名字被列入調配單,就意味著該福利分房已考慮其居住需求,應認定為享受過福利分房。

張律師強調,這種認定方式有利于維護規則的統一性與嚴肅性,避免因主體年齡差異導致同案不同判。若未成年人僅因年齡因素就不認可其享受過福利分房,可能導致部分當事人利用未成年人身份規避“他處有房”的認定,損害其他同住人的合法權益。此外,福利分房的核心是解決家庭居住困難,未成年人作為家庭成員,自然是福利的受益者之一,認定其享受過福利分房符合政策初衷。

2.反方觀點:不應當認定為享受福利分房

秦莉麗律師代表反方提出,未成年人不具備獨立的住房福利權利主體資格,福利分房的核心受益對象是具有勞動關系、住房困難的成年人(通常為父母),未成年人被列入調配單僅為家庭整體受配時的人口計量單位,而非對其個人賦予住房保障權益。

秦律師結合案例論證:某案件中,11歲未成年人被母親單位列入調配單,但未實際居住該房屋,戶口也未遷入,更未獲得產權或使用權。若僅因調配單有其名字就認定其享受過福利分房,導致其成年后無法在戶籍所在的公房征收中獲得權益,顯然違背實質正義。此外,上海高院相關會議紀要已明確,未成年人隨父母受配公房,非作為獨立主體申請或受配的,原則上不認定其他處有房,這一規則正是對實質受益原則的體現。

3.中立方觀點:應結合實質受益情況綜合認定

許伊音律師代表中立方認為,不能簡單以“是”或“否”一概而論,應結合未成年人是否實質享受福利分房利益綜合判斷,核心考量因素包括:是否實際居住調配房屋、戶口是否遷入、是否獲得房屋使用權或產權、家庭內部對房屋的安排情況等。

許律師通過自身承辦的案例說明:未成年人隨母親被列入外公單位的福利分房調配單,但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是外公與舅舅一家,未成年人與母親戶籍遷入祖父母家并實際居住。若認定未成年人享受過福利分房,將導致其無法在祖父母家公房征收中獲得權益,而其并未從外公單位的福利分房中實際受益,顯然不公。因此,中立方主張,應堅持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避免機械套用調配單記載作出認定。

 (二)圓桌二:未成年時的居住不被列入同住人認定條件,是否合理?

本場圓桌討論仍由李維世副主任主持,城更委委員秦志剛律師,未保委委員孫曾利、盧啟華律師分別代表正方、反方和中立方展開辯論。

1.正方觀點:合理,符合政策本意與司法實踐

孫曾利律師代表正方指出,未成年人時的居住不被列入同住人認定條件,具有充分的政策依據與實踐合理性。從政策制定目的來看,公房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具有獨立居住需求的成年人的居住權益,未成年人的居住需求應由其監護人承擔,而非依賴公房制度單獨保障。

孫律師從三個維度展開論證:一是居住利益的依附性,未成年人的居住利益附隨于父母等監護人,公房征收補償已通過保障監護人權益間接保障未成年人權益,無需單獨將其列為同住人;二是避免利益失衡,若允許未成年人以未成年時期的居住為由主張同住人資格,可能導致同一房屋的補償利益被多代人反復主張,損害其他同住人的合法權益;三是司法實踐慣例,上海高院相關解答與會議紀要已形成共識,未成年人的居住不單獨作為同住人認定條件,該規則有利于統一裁判尺度,減少糾紛。

2.反方觀點:不合理,忽視未成年人的特殊權益

盧啟華律師代表反方,結合親辦案例提出疑問,認為一刀切地將未成年人時的居住排除在同住人認定條件之外,存在明顯不公。反方觀點認為,公房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居住需求,而未成年人的居住需求同樣應當得到重視,不能因其年齡因素就否定其權益。

盧律師分享案例:某公房戶籍在冊三人,分別為外婆(承租人)、舅舅、外孫(未成年人)。外孫8歲時隨母親受配過一套公房,但未實際居住,戶籍成年后遷入外婆公房,后該公房征收。法院以“未成年人時的居住不列入同住人認定條件”為由,駁回了外孫的權益主張。盧律師認為,外孫既未從受配公房獲益,又長期依賴外婆公房生活,僅因未成年時期的居住經歷就否定其權益,不符合公平原則。此外,宅基地房屋與拆遷階段均對未成年人權益有明確保護,唯獨公房征收中采取“一刀切”模式,不利于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統一性。

3.中立方觀點:原則合理,但應設置例外情形

秦志剛律師代表中立方表示,總體認可未成年人時的居住不被列入同住人認定條件的原則性規定,但應結合特殊情形設置例外,兼顧規則統一性與實質正義。

秦律師指出,原則上未成年人的居住依附于監護人,不單獨認定為同住人,符合公房制度初衷與司法實踐慣例;但對于因客觀原因導致未實際居住的未成年人,如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求學、服兵役等情況,且無其他住房的,應視為同住人認定的例外情形。上海高院相關解答已明確此類例外規定,體現了法律的溫度。中立方強調,制度設計應兼具清晰性與靈活性,既要避免規則模糊導致的裁判混亂,又要防止機械適用規則引發的權益受損,實現原則與例外的平衡。

 

四、會議總結:深化跨界協作,推動權益保障規范化

城更委主任馬永健律師作全場總結發言,對本次研討會的成果給予高度肯定,并對未來兩大專業委員會的協作方向提出明確期望。

馬主任表示,經過一下午的深入研討,與會嘉賓圍繞未成年人征收權益保護的核心疑難問題,分享了寶貴的實務經驗,展開了充分的觀點碰撞,形成了一系列富有價值的專業共識,達到了跨界交流、凝聚智慧的初衷。

馬主任指出,征收領域的法律問題復雜多樣,難有“標準答案”,不動產征收領域的法律適用也是動態變化的過程。本次研討會聚焦的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問題,正是這種復雜性與動態性的典型體現。此類問題既涉及征收政策的準確適用,又關乎未成年人的特殊權益,需要律師兼顧法律剛性與人文溫度,從實質正義角度出發維護當事人權益。

馬主任強調,本次城更委與未保委的跨界研討,為專業研究注入了新的視角與活力。過去城更委的研究多聚焦于征收利益的分割規則、同住人認定標準等技術層面,而未保委的專業視角讓大家意識到,征收補償背后不僅是財產利益的分配,更可能涉及未成年人的生存與發展權益,需要給予特殊關注與保護。

對于未來的協作方向,馬主任提出三點期望:一是持續深化跨界研究,城更委與未保委應建立常態化交流機制,圍繞未成年人征收權益保護的具體問題開展更深入的學術探索,形成系統性研究成果;二是推動成果轉化,將研討形成的專業共識通過律協渠道反饋至立法、司法層面,為相關法律條文的完善與裁判尺度的統一提供專業參考;三是強化實務指引,結合研討成果與典型案例,共同編撰實務指引或案例匯編,為律師辦理此類案件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參考,從源頭上減少矛盾增量。

馬主任最后表示,上海律協各專業委員會的專業化建設與跨界協作,是上海律師行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體現。期待未來城更委與未保委能夠繼續攜手,聚焦司法實踐中的難點、痛點問題,開展更多高質量的跨界研討,為上海城市更新的法治化推進與未成年人權益的全面保護貢獻專業力量。

 

(注:以上嘉賓觀點,根據會議文檔及錄音整理,未經本人審閱)

 

供稿:上海律協城市更新(征收)專業委員會

執筆:李維世 上海誓維利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