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21日,由全國律協地方律師協會建設指導委員會與上海市律師協會發起,并由上海市律師協會承辦的京津滬渝律師協會建設研討會在上海安亭別墅召開。來自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四個直轄市律師協會的會長和秘書長們,暢談律師協會的建設問題。這是繼成功舉辦"第二屆中國律師論壇"之后,在上海舉辦的律師界的又一次盛會。北京律協副會長李大進、秘書長季麗枝,天津律協副會長王天舉、副秘書長史玉榮,重慶律協會長劉興全、秘書長吳玉鴻、副秘書長陳翔,上海律協副會長呂紅兵、副秘書長劉小禾,全國律協會員部主任寧弘、副主任孫莉、辦公室副主任汪楊以及司法部律師公證指導司丘征處長,上海市司法局律師工作管理處李海歌處長等參加了會議。研討會由剛參加完"第二屆中國律師論壇"的中華全國律協秘書長賈午光和中華全國律協副會長、上海律協會長朱洪超主持。
在新形勢下,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兩結合"的律師管理體制發展到了一個以司法行政宏觀管理指導下的律師協會自律管理為主的新階段。在"兩結合"管理體制發展到高級階段的情況下,律協承擔的自律管理工作在不斷增加。為了完成時代賦予的職責,需要探索律師協會自身的建設問題。在自律管理方面走在全國前列的直轄市律師協會更迫切地需要研究自身建設這個問題。直轄市特殊的行政建制,導致了直轄市律師協會建設工作的特殊性:地域范圍相對較小,經濟發達,律師數量多,律師協會的建構相對齊全。律師有行業自律的意識,行業整體的意識,有一批熱心行業管理,甘愿奉獻的律師,有司法行政機關的大力支持和政府其他部門的支持和認可。為了做好律協的工作,在目前的情況下,探索建立和完善律師協會的組織架構和職能分工成為非常緊迫的課題。懷著這種使命感,來自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四個直轄市律師協會的會長、秘書長非常坦誠地介紹了律師協會目前碰到的一些問題和解決這些問題所采取的一些措施和辦法。與會人員在地方律協章程制定、管理架構、運作機制以及律協秘書處的設置和功能等方面進行了認真討論,氣氛熱烈而融洽。
一、關于地方律師協會制定章程問題
直轄市律師協會的地位、職能要求必須制定適合當地實際情況的律協章程,將律協的宗旨、職責和組織架構規定下來,使律協的管理工作有法可依。2002年5月,全國律協通過了新的《律師協會章程》,其中第四十四條規定:本章程適用于全國各級律師協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可以根據本章程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地區律師工作的情況、行業管理的需要以及律師協會機關的工作等情況制定省級律師協會章程,經同級律師代表大會通過后報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地方可以制訂自己的協會章程,這樣就給了地方律協一個廣闊的施展自律管理活動的空間。但在細化制定地方律協章程過程中也碰到了一些問題。
(一)地方律協章程與全國律協章程的銜接直轄市律協在制定
本級律協章程時,碰到的首要問題就是與全國律協章程的銜接問題。地方律協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不違背全國律協章程基本原則的情況下,制定細化的地方律協章程。首先需要明確全國律協章程的基本原則,哪些原則是必須遵守的,不能突破;哪些是可以突破的。會議認為全國律協應該出一個地方律協制定章程的指導意見,或者制定一個地方章程備案須知,明確一些基本原則。
(二)律協與行政部門的關系,在章程中如何表述按照目前的做法,律師管理體制是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與律師協會的行業管理,即"兩結合"管理。這是對律師而言,對于律師協會與司法司法行政部門的關系,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或表述。律師協會的行業管理權能有哪些。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部門的關系怎么協調,律協自主的權能是什么,哪些事項需要向司法行政部門請示,哪些事項需要司法行政部門批準,哪些需要與司法行政部門協商。律協的章程能否將與司法行政的關系表述出來,這些事項是由律師協會來認定,還是由司法行政機關來規定。在目前還不明確的情況下,律協章程在表述這些事項時,應當謹慎。
(三)關于監事會,是否有必要設立,如果設立了,如何行使監督的職權律師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為了完善社團法人治理結構,北京律協和上海律協都借鑒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中設置監事會的做法,成立了律師協會的監事會。在目前的情況下,是否所有律協都要設置監事會,還是值得探討的。已成立監事會的律協,也遇到監事會的定位、職能、監督權的行使方式等問題。企業的目標比較單一,就是以營利為目的,所有的舉措幾乎都是為了營利。企業中的監事會或監事的職權就是檢查公司財務,監督董事、經理的行為以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等。律師協會作為社團法人,它的目標比較多樣,比如要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律師行業的整體形象,有時它還要站在社會公眾利益的角度處分和懲戒會員。律協目標的多樣性,導致監事會的監督涉及多個方面。上海律協在章程中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是監督理事會執行律師代表大會的決議、監督會費的收繳和使用情況、提議召開臨時律師代表大會等,比較原則。行使方式是以監事會會議決議的情況實施監督,監督的是議的程序而不是議的內容。章程對監事會的人員組成、產生程序和監事會及監事的權利和義務作了相應規定。但監事會與理事會的關系如何定位,監事會能否否決理事會的決議,理事會如何對待監事會的意見等等都還是需要研究和探討的問題。
二、關于直轄市律師協會是否有必要設立分會的問題
由于直轄市地域相對較小,交通方便,信息傳遞快速便捷,律師協會與各律師事務所聯系方便,律師協會的管理能夠觸到全部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如果按行政區劃設立分會,勢必增加辦公地點、設備、人員等費用,增加會員的會費開支,降低會費的使用效益。同時,也很難處理分會與區縣司法行政部門的關系。因為"兩結合"在目前還處在摸索階段,設立的分會與司法行行政部門的結合就更是一個問題。會議認為,就目前律師管理體制改革和發展的趨勢看,直轄市律師協會設立分會的事情應當慎重,處置不當,可能導致律師管理體制改革走回頭路。
三、關于律協內部職能的劃分和機構的設置會議認為,律師協會作為社團法人,應該建立民主、科學、高效的決策和執行程序。明確議、決、行的機構,明確職責和相互關系。會議討論了會長辦公會的定位和秘書長辦公會(或秘書長)的關系。會議認為,會長應是律協對外的代表,法定代表人,代表律協形象;秘書長相當于企業的總經理,負責日常的管理和運作。決策時是會長負責,執行時是秘書長負責。
會議還討論了各專門委員會的職能、運作以及和律協秘書處各部室的關系,討論了工作流程。另外還對專門委員會的工作流程、議事程序,律師參與律協管理的人數、方式等有關問題進行了探討。會議
最后討論了關于律師業務收費以及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試點期間的行業管理問題。舉辦這樣的會議,在于加強共識,探討行業自律中的共性問題是非常必要的。會議也確實卓有成效,對于律協自身建設是非常有益的。明年將在重慶舉辦第二次京津滬渝律師協會建設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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