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引于 2025年12月30日上海市律師協會業務研究指導委員會通訊表決通過,試行一年。試行期間如有任何修改建議,請點擊此處反饋)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指引背景
第二節 指引目的
第二章 公司股權代持的定義與特征
第一節 股權代持的定義
第二節 股權代持的特征
第三章 股權代持的法律依據與爭議焦點
第一節 股權代持的法律依據
第二節 股權代持的主要爭議焦點
第四章 股權代持的法律風險
第一節 代持協議效力風險
第二節 名義股東的法律風險
第三節 實際出資人的法律風險
第五章 股權代持的風險防范策略
第一節 股權代持協議的規范設計
第二節 實際出資人的風險防范策略
第三節 名義股東的風險防范策略
第六章 司法實踐中法院審理股權代持糾紛案件的裁判理念及審查要點
第一節 引言
第二節 股權代持糾紛案件的主要類型
第三節 司法實踐中法院審理股權代持糾紛案件的裁判理念及審查要點
第七章 附則
附件:
股權代持協議(參考模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指引背景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已由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為規范律師承辦公司股權代持相關業務,發揮律師在法律服務中的作用,根據《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節 指引目的
第二條 本指引主要從股權代持的定義與特征、法律依據與爭議焦點、法律風險及防范策略,以及司法實踐中法院對股權代持糾紛案件的審判理念和審查要點等方面,為律師承辦公司股權代持相關業務提供一般性操作指引與工作要點提示,并附《股權代持協議》模板供參考。
第二章 公司股權代持的定義與特征
第一節 股權代持的定義
第三條 股權代持,是指實際出資人(亦稱“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亦稱“顯名股東”)通過股權代持合意或簽訂股權代持協議,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收益,將名義股東記載于股東名冊、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由名義股東代為持有公司股權、行使股東權利、履行相應義務的法律關系。
第二節 股權代持的特征
第四條 股權代持的主要特征:
(一)主體身份分離性。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相分離,實際出資人負責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而名義股東則作為公司法律文件上記載及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出現。
(二)權利義務約定性。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通過股權代持協議進行約定。該協議通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投資權益歸屬、股東權利行使邊界和方式、違約責任、退出機制等關鍵內容。
(三)法律關系復雜性。股權代持涉及多重法律關系,包括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的合同關系,實際出資人和名義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系,以及實際出資人、名義股東與公司外部第三人之間的關系。這種復雜性要求律師在處理股權代持糾紛時,必須加以區分并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則。
(四)目的隱蔽多樣性。實際出資人選擇股權代持可能出于多種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規避法律法規對投資主體的限制(如公務員、外國投資者禁止或限制投資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領域)、規避公司股東人數上限或持股比例限制、保護個人隱私、簡化公司股權結構、提高決策效率等。
(五)風險不對稱性。在股權代持安排中,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面臨的風險具有不對稱性。實際出資人可能面臨名義股東擅自處分股權、不轉交投資收益、名義股東無法清償其到期債務而導致其代持的股權被強制執行等風險;而名義股東則可能因實際出資人未足額出資、出資不實、被追究股東責任等而承擔風險。
第五條 股權代持可能的原因:
(一) 規避法律法規對投資主體的限制
這是最常見也是最敏感的一類原因,目的在于規避法律法規對特定身份或擁有某類資質的人成為股東的限制。
1、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等特定身份限制。為防止公私利益沖突和以權謀私,保證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2、外商投資產業限制。在《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中列明的禁止或限制外資進入的領域,外國投資者可能通過中國公民或內資企業代持股權,以中國公民或內資企業的名義進行投資。
3、對投資主體人數的限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不得超過50人。當公司的投資者超過50人時,可能會通過股權代持來解決。
4、公司章程或內部協議限制。如公司禁止存在競爭關系的投資者成為股東,或員工與公司存在競業限制協議,該員工在競業限制期內對存在競爭關系的公司進行投資的情形下,會通過股權代持來規避相關風險和責任。
(二) 基于商業策略和商業秘密的考慮
保持公司股權結構的簡潔、穩定或保護核心信息。
1、簡化股權結構。在融資過程中,若投資人眾多,讓所有投資主體都成為登記股東不僅使股權結構異常復雜,且影響決策效率。故通常安排一名股東代表數名實際投資人持有股權份額。
2、保持控制權或創始人地位。創始人為了在引入多名投資者時不分散股權,確保自身控制權、決策權,可能讓一名股東代持部分股權。
3、隱藏真實股東身份。避免競爭對手、合作伙伴或公眾知曉公司的真實背景和資本運作意圖。
(三) 員工股權激勵
公司出于激勵員工的目的,會將一部分股權通過代持協議或約定授予核心員工。但由于員工人數較多、流動性大或時機尚未成熟等原因,不便直接進行公司登記,故會選擇暫由公司實控人代為持有激勵員工的股權。
(四) 個人財產規劃與隱私保護
1、財產隔離與規避潛在債務。自然人股東可能將部分資產(股權)置于親友名下由其代持,以隔離自身經營風險,防止股權因個人債務受到牽連。
2、家庭財產分配。父母出資,將股權登記在子女名下,作為對子女的贈與或未來的財富傳承安排。
3、保護個人隱私。個人投資者因各種原因不希望自己的姓名和投資信息公開。
第三章 股權代持的法律依據與爭議焦點
第一節 股權代持的法律依據
第六條 股權代持的法律關系主要由以下法律法規調整和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二十三章、《公司法》第五十六條、第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條以及相關司法解釋。這些條款明確了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協議效力的認定標準,規定了投資權益歸屬的確定原則,并確立了對外關系中的商事外觀主義原則。
【律師工作提示】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款禁止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規定,違反法律、法規的上市公司股份代持協議無效。而對于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代持協議若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由于股權代持雙方當事人的權益維護有賴于代持關系的合法有效性,故律師在代理該類案件時,首先應從協議效力著手。
第二節 股權代持的主要爭議焦點
第七條 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認定
認定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是處理股權代持糾紛的前提和基礎。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判斷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般有效原則。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股權代持協議有效。尤其是基于隱私保護、家庭安排、簡化股權結構等合法需求的代持,司法實踐普遍認可其效力。而若代持目的是為了規避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的,代持協議將被認定為無效。
第八條 股東資格確認
股東資格確認是股權代持糾紛的核心問題。公司法雖肯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實際出資人的法律地位,但其要求確認股東資格并顯名化,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存在合法有效的股權代持合意。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是否存在關于股權代持的真實意思表示,書面代持協議是最直接的證據。若無書面協議,能夠證明雙方存在代持合意的郵件、聊天記錄、轉賬備注(如“某公司出資款”),乃至有證明力的證人證言等,也可作為認定依據。
(二)實際出資人履行了出資義務。這是主張股東權利的物質基礎。實際出資人必須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其是案涉股權的實際出資人。核心證據包括:向公司或名義股東支付出資款的銀行轉賬憑證、公司出具的出資證明以及其資金用于公司出資或股權認購的證明。
(三)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這是有限責任公司實際出資人“顯名”最關鍵的程序性條件,旨在維護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根據法律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工作提示】
實踐中,可通過以下方式獲得“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的證據:1.在訴訟中征得其他股東同意,形成筆錄或特定文件;2.在訴前或訴中獲得相關股東會決議、股東名冊、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不過,有限責任公司本身具有高度人合性,在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已經涉訴確權的情況下,若非特別原因,出于“人合性”的考慮,其他股東有可能不同意其顯名。值得注意的是,若實際出資人能夠證明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知道其實際出資的事實,且對其實際行使股東權利未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可推定其他股東默示同意,從而支持其顯名請求。實踐中,實際出資人可通過持續參與公司重要會議(如在會議筆錄或會議紀要上簽字)、參與重大經營決策(如在股東投資協議、股東會決議、重大合同等重要文件上簽字)、獲得公司分紅、向公司委派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審閱公司財務報表等證明其行使股東權利其他股東未曾提出異議。
第九條 投資權益歸屬
投資權益歸屬爭議是股權代持內部關系中的常見問題。投資權益應由實際出資人享有。除非股權代持協議另有約定,名義股東從公司獲取的投資收益應當轉交給實際出資人。
第十條 實際出資人執行異議
股權代持糾紛中的債權人執行異議,是指因名義股東的債權人申請對登記于其名下的代持股權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實際出資人作為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法院停止對該股權的強制執行,以保護自己的財產不被名義股東的債權人追索。
【律師工作提示】
《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將公司登記事項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第三十四條規定,公司登記事項未經登記或者未經變更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前述規定是商事外觀主義的體現,故在商事活動中,相對人基于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公示的外觀信息所產生的信賴利益應當受到保護。包括債權人在內的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登記股東即真正的權利人。
第四章 股權代持的法律風險
第一節 代持協議效力風險
第十一條 代持協議的效力是股權代持關系的基礎,其有效性需結合目標公司性質、代持目的、主體身份等多重因素綜合判定,主要風險體現在協議因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被認定無效,進而導致實際出資人、名義股東的權益均無法依據協議實現。
第十二條 金融類企業股權代持的無效風險。商業銀行、信托、證券、保險、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的股權代持協議,雖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但因違反金融監管部門頒布的行政規章導致實際投資人游離于監管之外,影響金融秩序穩定、影響社會公共利益,故通常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股份代持的無效風險。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的禁止性規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無效。上市公司股份權屬清晰、信息披露真實完整是資本市場監管的基本要求,股份代持會導致股東身份不明確、實際控制人隱匿,破壞信息披露制度,影響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及社會公共利益,故司法實踐通常認定此類代持協議無效。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禁止類、限制類領域企業股權代持的無效風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若股權代持目的是規避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或限制投資的領域,一般會認定代持協議無效。
【律師工作提示】
1.律師在接受委托起草或審查股權代持協議前,首先應核查目標公司的類型和性質,明確是否屬于金融類、上市公司或外商投資企業,若屬于前述類別,應向委托人揭示代持協議的無效風險;
2.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代持,律師需協助委托人查詢最新的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確認目標企業是否屬于外國投資者禁止或限制投資的領域,若屬于限制類,需同步審查是否已滿足準入條件,如審批文件、資質證明;若雙方已經涉訴,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應密切關注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的調整情況,外國投資者投資是否不再屬于禁止或者限制投資的領域;若清單未調整,應協助當事人采取必要措施滿足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要求,幫助當事人依法對投資合同進行補正。
第十五條 非特殊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代持的風險。非金融、非上市、非外商投資禁止或限制類等普通類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代持協議原則上有效,但存在以下情形時可能被認定無效:
(1)代持目的違反公序良俗、社會公共利益;
(2)代持協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3)代持行為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權益。
【律師工作提示】
1.為避免執業風險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對于普通類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代持,需審查代持目的的合法性,要求委托人書面說明代持原因,避免因上述原因被認定協議無效而遭受損失。
2.建議在代持協議中明確約定“協議效力獨立條款”,即若協議部分條款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效力,同時約定協議無效后的損失分擔規則,降低后續糾紛解決難度。
第二節 名義股東的法律風險
第十六條 名義股東作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股東名冊記載的公示股東,需受公司外部責任與內部代持義務的雙重約束,其法律風險主要集中在對外承擔股東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對內面臨違約追償,以及因代持關系導致的權益受損。
第十七條 繳納出資和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公司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對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有權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債權人有權請求其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名義股東作為登記股東,即便代持協議約定“出資義務由實際出資人承擔”,該約定僅能約束協議雙方,不能對抗公司、其他股東及債權人。故若實際出資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名義股東仍需先行承擔相應的出資義務和賠償責任,后續再向實際出資人追償。
第十八條 與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名義股東直接參與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若實際出資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納出資,或者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所認繳的出資額的,名義股東將面臨與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
第十九條 抽逃出資的返還與賠償責任風險。公司成立后若股東抽逃出資的,應當返還抽逃的出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與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便名義股東是按照實際出資人的指示抽逃出資,其作為對外公示的登記股東仍不能當然免責,其承擔責任后可再依據代持協議向實際出資人追償。
第二十條 出資義務加速到期風險。根據《公司法》第54條,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據此,名義股東作為登記股東須提前繳納出資后再依據代持協議向實際出資人追償。
第二十一條 履約不當的風險。名義股東應當依照股權代持協議的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根據實際出資人的指示參與公司治理、行使股東權利,若名義股東怠于履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代持協議的約定造成實際出資人股權價值、投資收益損失的,則應依據代持協議的約定和法律規定向實際出資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卷入公司治理或股權糾紛的風險。名義股東作為登記股東需代表實際出資人行使股東權利、參與公司治理,即便是根據實際出資人的指示參與,當發生爭議涉訴,名義股東仍會作為訴訟參與人參與相關爭議的解決。
【律師工作提示】
建議律師在起草股權代持協議時明確履職責任承擔條款,名義股東按照實際出資人的指示行使股東權利、進行公司治理導致名義股東遭受損失的,由實際出資人進行賠償。
第二十三條 身份綁定與退出風險。名義股東若不愿繼續代持,即便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條解除代持協議并要求滌除股東登記,也需以實際出資人顯名、股權轉移或公司減資為前提。若實際出資人不愿顯名、其他股東不同意實際出資人顯名、無新的代持人承接股權或公司未完成減資程序,名義股東將可能無法通過正常程序退出公司并滌除股東登記,仍需繼續承擔股東責任。若名義股東強行對外轉讓股權,則面臨“無權處分”,被實際出資人追償的風險。
【律師工作提示】
代持協議中應提前設計退出路徑,如約定:名義股東解除代持協議、代持期限屆滿或特定條件成就時,實際出資人應配合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否則每延遲一日,按照股權價值的一定比例支付延遲履約違約金;或約定:名義股東有權將代持股權轉讓給第三人,相關股權轉讓款項扣除實際出資人應支付的費用后歸實際出資人所有;或約定,任何情形下,若本協議所涉的代持股權無法轉移至甲方或第三人名下,乙方不同意收購或不能收購所涉股權的,雙方同意將股權拍賣、變賣,股權變現款項扣除相關費用和損失后歸名義股東所有。
第二十四條 若解除代持協議,代持股權轉由實際出資人持有,因稅務機關通常不認可代持關系,實際出資人和名義股東都面臨稅務風險,即按照股權的公允價值計算股權轉讓的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律師工作提示】
代持協議中應約定稅負承擔規則,明確稅負的承擔主體及追償方式,必要時聘請稅務顧問制定稅務籌劃方案。
第二十五條 擔任公司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風險。若名義股東同時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還面臨相應的履職風險:
(1)作為法定代表人,若公司未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可能被采取限制高消費等執行措施;
(2)作為公司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若未盡忠實、勤勉義務,則可能對公司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工作提示】
若名義股東需擔任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建議在代持協議中約定免責條款,并與目標公司簽訂《職務責任協議》,明確職務范圍、責任邊界及追償機制,建議盡量避免名義股東擔任法定代表人或關鍵管理職務。
第三節 實際出資人的法律風險
第二十六條 實際出資人因缺乏股東公示身份,其權益保護依賴代持協議及相關證據,面臨的風險具有“隱蔽性強、救濟難度大”的特點,主要體現在股權代持協議無效、股權權屬無法確認、無法顯名、股東權利難以行使,以及因名義股東行為導致的權益受損等。
第二十七條 股權被名義股東爭奪的風險。在公司經營狀況良好、股權大幅增值的情況下,名義股東可能否認代持關系從而引發股東資格確認糾紛。若實際出資人無法提供書面代持協議、達成口頭代持合意的證據,僅能證明出資事實,則其股東身份很難獲得承認。
第二十八條 股權被擅自處分的善意取得風險。名義股東擅自將代持股權轉讓、質押給第三人,若第三人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構成善意取得,實際出資人無法追回股權,僅能依據代持協議向名義股東主張違約賠償責任。實務中,實際出資人需舉證證明第三人“非善意”的難度較大(如第三人與名義股東存在關聯關系、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值),尤其是在完全隱名的情況下,實際出資人難以獲取第三人知情的證據。
【律師工作提示】
律師應建議實際投資人與名義股東采用書面形式簽訂股權代持協議以明確代持合意,在協助實際出資人起草、審核代持協議時,應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邊界、退出機制 等,避免因無書面協議或協議約定不明導致雙方權益受損。
第二十九條 股權被強制執行的風險。名義股東因個人債務被起訴時,代持股權作為其登記財產可能被法院保全、拍賣。實際出資人以實際權利人身份提出執行異議的,需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代持事實。目前司法實踐對代持關系是否能夠對抗債權人存在分歧,實際出資人仍面臨最終喪失股權的風險。
第三十條 無法顯名的風險。在不完全隱名的情況下,實際出資人則需要舉證證明其他股東明知代持事實且對其行使股東權利未提出異議;完全隱名的情況下,實際出資人顯名需經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若其他股東因擔心控制權稀釋、與實際出資人存在利益沖突,拒絕同意顯名,實際出資人無法通過正常程序成為登記股東。
【律師工作提示】
律師應提示實際出資人需要顯名時注意提前與其他股東溝通,獲取書面同意文件。此外,為了防止顯名不能,也可在代持協議中設計股權回購條款,約定若無法顯名,由名義股東按照一定的價格收購代持股權等。
第三十一條 無法行使股東權利的風險。未顯名前,實際出資人無法直接行使知情權、表決權、分紅權等核心股東權利,需通過名義股東配合實現:
(一)知情權。若名義股東或公司拒絕配合查閱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等,實際出資人無法直接提起股東知情權訴訟,需確認股東資格后提起。
(二)表決權。若名義股東未按實際出資人的指示表決,實際出資人無法改變表決結果,只能依據雙方簽訂的股權代持協議要求名義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盈余分配權。若名義股東截留分紅款,實際出資人雖可依據代持協議主張返還,但需提供公司分紅的證據(如董事會分紅方案、股東會分紅決議、公司財務憑證或銀行流水等),若名義股東與其他股東隱瞞分紅事實,實際出資人難以知曉。
第三十二條 名義股東離婚導致股權分割的風險。名義股東離婚時,其配偶可能主張代持股權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而要求分割。此時,實際出資人需提起股東資格確認之訴阻卻股權的分割,否則將面臨案涉股權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風險。
第三十三條 名義股東死亡導致股權被繼承的風險。名義股東死亡后,尤其是在公司經營狀況良好的情況下,其繼承人可能主張代持股權為遺產進而要求繼承。實際出資人需證明代持關系阻卻股權繼承的發生,但在完全隱名且其他股東不配合或口頭代持的情況下,實際出資人可能因舉證不能而無法對抗繼承人,導致股權被繼承。
第三十四條 投資損益分擔的爭議風險。代持協議若未明確約定投資損益的分擔規則,可能引發爭議:
(一)若股權增值,名義股東可能主張增值部分歸自身所有,僅返還實際出資款;
(二)若股權貶值,實際出資人可能主張名義股東未履行管理義務,要求名義股東賠償損失。
(三)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條,若股權代持是有償的,因名義股東的過錯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的,實際出資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若股權代持是無償的,因名義股東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的,實際出資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但若名義股東無過錯(如因市場波動等客觀原因導致股權貶值),實際出資人需自行承擔損失。
第三十五條 代持協議被認定為無效后,實際出資人面臨“股權喪失及損失自擔”的風險:
(一)若實際出資人不具備持股資格,法院可能判令拍賣股權,實際出資人僅能獲得股權變現款項。
(二)若股權代持協議無效雙方均存在過錯,法院可能根據過錯比例分擔損失,此時實際出資人可能需承擔主要責任。
第五章 股權代持的風險防范策略
第一節 股權代持協議的規范設計
第三十六條 律師設計股權代持協議首先要審查代持行為本身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律師工作提示】1. 律師設計股權代持協議,需圍繞“股權歸屬、委托代持合意、權利義務、風險及費用的承擔、退出機制、違約責任”等,設計具有可操作性的條款;2. 律師起草股權代持協議的核心在于通過合法、精準的條款設置,平衡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的權責,并有效規避協議效力瑕疵、股東權利行使落空、股東資格無法確認等核心風險。其設計需以《民法典》的委托合同為法理基礎,嚴格遵循《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同時充分考量目標公司的性質、司法實踐及商業慣例。
第三十七條 律師設計股權代持協議前須審查目標公司的類型、性質及行業監管要求。法律法規或監管可能對特定行業、領域的股權代持行為存在強制性、禁止規定,若觸及此類紅線,協議將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律師工作提示】律師在設計股權代持協議時,還應核實股權來源的真實性、合法性,代持的股權須來源合法且權屬清晰。若擬代持的股權來源于“成立但未生效”的股權轉讓合同,在實際出資人尚未取得股權的情況下,其與名義股東簽訂的代持協議將面臨無法生效的風險。
第三十八條 律師設計股權代持協議時,應關注法律法規對于特定類型商業主體的股權代持禁止及限制性規定。
(一) 絕對禁止領域。根據《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商業銀行股東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股權。類似地,金融、保險、證券等強監管行業通常對股權的清晰性有嚴格要求,代持行為不被監管部門認可。
(二) 嚴格限制領域。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發行人的股份權屬清晰,不存在導致控制權可能變更的重大權屬糾紛。《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明確規定,上市公司應當依法披露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信息,相關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禁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三) 一般允許領域。對于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只要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國家或第三人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等情形,法院通常認可代持協議的效力。
第三十九條 股權代持協議的基礎信息條款應鎖定代持核心要素,包括協議各方及代持標的的核心信息,避免模糊不清。
(一)主體信息。明確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的完整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姓名或法人名稱、身份證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系地址和電話等信息)。
(二)代持標的。清晰界定代持股權對應的目標公司名稱、持股比例、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出資期限及該股權的登記狀態等。
(三)代持期限。約定代持的起止時間,或約定終止代持的觸發條件(如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協議,或名義股東提出顯名等)。
第四十條 權利歸屬與行使條款。協議應明確約定代持股權所對應的全部股東權益(包括表決權、分紅權、剩余財產分配權、新股優先認購權等)均歸實際出資人所有,名義股東僅為名義持有人,不享有任何實際權益。
第四十一條 股東權利行使規則。
(一)決策權。名義股東必須按照實際出資人的 “書面指示” 行使表決權、決策權等權利,并將會議通知、會議提案等文件及時轉交實際出資人。
(二)知情權。名義股東應定期向實際出資人提供目標公司的財務報告、股東會決議等重要文件,保障實際出資人對公司經營狀況的知情權。
(三)處分限制。明確禁止名義股東在未經實際出資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以轉讓、質押、贈與、設置擔保等任何方式處分代持股權。
第四十二條 出資與費用條款應明確資金或費用的承擔責任。
(一)出資義務。明確實際出資人是唯一的出資義務人,需按時足額完成出資,并約定出資款的支付路徑(如直接支付至目標公司賬戶或通過名義股東支付),同時要求名義股東和目標公司(若有可能)出具《出資確認書》。
(二)費用承擔。約定涉及代持股權相關的費用(如稅費、審計費、評估費、律師費等)由實際出資人承擔。若約定代持報酬,需明確報酬金額、支付的方式及時間。
第四十三條 股權代持協議應對實際出資人的顯名化(股權還原)進行條款設計,以保障實際出資人實現股東身份。
(一)顯名條件。約定顯名化的觸發條件(如實際出資人提出、代持協議解除、代持期限屆滿、目標公司股權結構調整等)。
(二)配合義務。名義股東需配合實際出資人辦理股東名冊變更、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登記變更等全部手續。
(三)特殊情形應對。參考最高院判例,若目標公司及其他股東已知曉代持關系,顯名化請求更易得到法院支持。因此,可在協議中增加 “目標公司及其他股東知情確認” 條款,由其簽字或蓋章見證。
第四十四條 名義股東違約救濟。
(一)建議約定名義股東違反處分限制或未按指示行使股東權利時的違約責任,如支付違約金,并賠償實際出資人的全部損失(例如股權價值損失、投資收益損失、律師費、訴訟費等損失)。
(二)若名義股東擅自處分股權,實際出資人有權要求名義股東追回股權,或要求其賠償。
第四十五條 名義股東債務牽連風險的防范。當名義股東自身債務導致代持股權被法院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名義股東應在股權被查封后及時通知實際出資人,并配合實際出資人提出執行異議,且代持協議中應明確約定,在此類情形下,名義股東需對實際出資人遭受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目標公司解散、清算的處理。應約定若目標公司解散、清算,名義股東需將代持股權對應的剩余財產及時交付實際出資人。
第四十七條 保密與爭議解決條款完善程序保障。
(一)保密義務。雙方對代持關系及協議內容承擔保密責任,未經對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保密期限可約定為協議終止后一定期限或者永久保密。
(二)爭議解決。明確約定爭議解決方式,在法律法規無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可約定由目標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節 實際出資人的風險防范策略
第四十八條 股權代持協議應當明確股權代持的合意,明確股權歸屬實際出資人。
第四十九條 股權代持協議中應當明確投資情況,包括:投資背景、股權代持的目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及期限等,并約定名義股東有義務配合獲取并提供出資憑證。
【律師工作提示】股權代持的形成路徑多種多樣,律師設計股權代持協議或代理股權代持糾紛案件時,應當根據不同路徑區分實際出資人的法律風險。
第五十條 股權代持協議應明確禁止名義股東擅自處分股權(包括但不限于轉讓、質押、贈與或委托他人代持等)。為防止名義股東擅自處分代持股權,可將代持股權質押給實際出資人。
第五十一條 在協議中約定名義股東必須遵照實際投資人的意思行使股東權利。
【律師工作提示】為避免名義股東截留分紅款,代持協議可約定,分紅款由公司直接支付給實際出資人,或由名義股東在收到后【3】日內轉付實際出資人。在特定情況下,若實際出資人要親自行使股東權利,可由名義股東向實際出資人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實際出資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十二條 讓公司其他股東事先知曉股權代持關系,出具書面《知情同意書》,承諾在未來實際出資人顯名時放棄優先購買權,并進行必要的配合。此文件可在很大程度上規避實際出資人無法顯名的風險。
第五十三條 在簽訂《股權代持協議》的同時簽訂《股權轉讓協議》,避免代持協議解除或終止后,名義股東不配合實際出資人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同時,也有利于實際出資人以股東的身份參加股東會、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十四條 如果名義股東已婚,建議其配偶也在《股權代持協議》上簽名或者另行簽訂《知情確認書》《不主張股東權利承諾書》,明確其知曉該股權系代持,并非夫妻共同財產,避免名義股東因死亡、離婚等事由發生時代持股權被分割、繼承。
第五十五條 設定嚴格的違約責任,可以對名義股東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且能彌補名義股東違約時給隱名股東造成的損失。
第五十六條 律師可指導實際出資人建立專項檔案,系統化保存以下證據原件:
(一)出資憑證。銀行轉賬憑證(備注:股東出資款)、驗資報告;
(二)協議與確認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權代持協議、股權轉讓協議、股權質押協議(質押權人為實際出資人)、配偶《知情確認書》《不主張股東權利承諾書》《股東知情同意書》等;
(三)參與公司管理的證據。股東投資協議、授權書或書面及口頭指令、股東會會議記錄、簽字文件、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溝通記錄等;
(四)代持關系公示。可通過與公司其他股東之間的協議來體現;
(五)投資協議特殊條款。協議可約定,公司全體股東同意,若名義股東轉讓股權需經實際出資人書面同意;
(六)收益證據。分紅款的支付與收取的完整銀行流水。
【律師工作提示】由于股權代持周期長、時間跨度大,為避免電子郵件、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丟失的風險,建議及時將該等證據進行公證。
第五十七條 退出機制的預先安排
(一)觸發條件。公司籌備上市、實際出資人身份暴露、名義股東喪失行為能力、名義股東資信及債務情況惡化、目標公司解散清算、實際出資人提出等。
(二)退出路徑。一般而言,退出路徑有股權轉讓、公司減資或司法確權。律師在起草股權代持協議時,應根據可能出現的退出路徑設計相應條款。
第五十八條 如因名義股東涉訴,代持股權被法院凍結或執行時,實際出資人應及時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并提交證據證明自己為實際權利人。
【律師工作提示】根據“商事外觀主義”原則,出于對信賴公司登記信息而與名義股東進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的保護,實際出資人的執行異議存在被法院駁回的風險,最終只得依據代持協議向名義股東人追償。
第三節 名義股東的風險防范策略
第五十九條 律師代理名義股東防范股權代持風險業務應當遵循“責任限定、資金保障、知情免責、風險轉移”的原則。名義股東的核心風險在于為他人“空掛名”卻可能承擔實責,因此風險防范策略宜圍繞“清晰界定責任、確保資金安全、避免連帶風險”展開。
第六十條 在簽訂《股權代持協議》前,建議要求實際出資人提供出資證明,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實際出資人向公司轉賬的銀行憑證及公司出具的《出資證明書》;查看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實繳出資信息等基本情況;若實際出資人未履行或者未足額履行出資義務的,不建議代為持股或要求其提供擔保。
第六十一條 如果必須代為持股的,建議在《股權代持協議》中明確實際出資人的出資義務、出資金額、出資期限、出資加速到期時的責任歸屬以及違約責任等。
第六十二條 對實際出資人進行盡職調查,了解實際出資人的身份、職業、資產狀況、商業信譽、涉訴情況、債權債務情況等,評估其是否具備合法的資金來源和持續的出資能力。
第六十三條 對代持目的進行調查,明確股權代持的真實原因。
【律師工作提示】
如涉及規避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上市公司股權代持限制、公務員持股限制、外資準入限制等),應充分向名義股東揭示協議效力、無法顯名等風險。
第六十四條 對實際出資人的出資資金來源合法性進行審查,要求實際出資人提供資金來源合法的證明(如銀行流水、完稅證明),避免因資金來路不明(如洗錢)而使名義股東卷入法律糾紛。
【律師工作提示】
律師代理名義股東設計和起草股權代持協議前,應當查明目標公司的基本情況,以確認公司性質、類型和所處的行業;了解目標公司的債務情況;調查、了解其他股東的基本情況,確認是否與實際出資人存在利益關聯或者矛盾。
第六十五條 股權代持協議應當有清晰、明確的代持合意,明確名義股權系接受實際出資人的委托代為持股。
【律師工作提示】
股權代持協議應明確名義股東僅為名義持有人,依據實際投資人的授權和指示行使股東權利,相關股東義務、投資損益均由實際出資人承擔。
第六十六條 股權代持協議應當明確約定實際出資人的出資金額、出資方式和期限,并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六十七條 股權代持協議應當明確約定名義股東的免責條款。
【律師工作提示】
建議股權代持協議約定,名義股東系在實際出資人授權和指示范圍內行使股東權利,因遵循實際出資人指令、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或配合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實施的行為,后果由實際出資人承擔。
第六十八條 為防范因實際出資人的出資瑕疵導致名義股東被追責,可要求實際出資人提供擔保或設立共管賬戶,一旦出現與履行出資義務有關的風險時,名義股東有足夠的資金履行出資義務。
第六十九條 股權代持協議可約定,在發生以下情形時,名義股東有權單方解除協議并要求實際出資人配合辦理股權回轉手續:
(一)實際出資人未能按期出資;
(二)代持關系可能使名義股東面臨重大法律風險或訴訟;
(三)目標公司經營狀況惡化或資信降級的;
(四)雙方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條 股權代持協議可約定,若因實際出資人的原因(如出資不實、抽逃出資、違法指令等)導致名義股東遭受損失,應由其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名義股東的損失。
第七十一條 名義股東應當嚴格遵循實際出資人的授權和指示行事。
【律師工作提示】
律師應當告知名義股東,應遵循實際出資人的書面指示行事:1. 對于表決、簽署文件等重要事項,應事先獲得實際出資人的書面指令(包括但不限于郵件、微信聊天記錄、簽字或蓋章的授權書等),并妥善保管相關指令文件,切勿憑口頭承諾行事;2. 書面指令應當具有明確的授權范圍,對于授權不明的指令,應要求實際出資人澄清或說明,對于超出授權范圍的事項不可擅作主張。
第七十二條 僅靠協議條款不足以規避風險,需輔以外部措施形成“雙重保障”。
(一)留存關鍵證據。名義股東需妥善保管股權代持協議原件、出資款的銀行轉賬憑證(需備注“某公司出資款”)、出資確認書、書面指示、雙方的溝通記錄等全部文件,作為證明代持關系和雙方權利義務的核心證據。
(二)獲取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內部知悉證據。盡力爭取目標公司及其他股東出具《確認函》,明確知曉代持關系及實際出資人的實際股東地位;保留實際出資人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且其他股東未提出異議的證據。
第七十三條 律師應當建議名義股東就股權代持事宜建立專門的檔案,保存所有與代持相關的文件:
(一)《股權代持協議》及所有附件。
(二)實際出資人的所有書面授權、指令。
(三)公司與董事會、股東會的所有會議通知、決議文件。
(四)與實際出資人、公司及其他股東的所有重要溝通記錄(郵件、微信聊天記錄)。
(五)所有費用支出的憑證。
第七十四條 律師應當建議名義股東時刻保持信息通暢,定期了解實際出資人的情況及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一)關注實際出資人的資信變化。
(二)如發現公司或實際出資人出現異常情況(如涉訴、負債增加),應及時評估自身風險、并咨詢專業律師。
第七十五條 名義股東如被公司或債權人追索出資,應立即書面通知實際出資人,要求其履行出資義務或承擔責任。
(一)若實際出資人拒絕履行相關義務,必要時出示《股權代持協議》及付款指令,向追索方說明僅為名義股東,并引導對方向實際出資人追索。
(二)根據協議約定,立即啟動向實際出資人的追償程序。
第七十六條 如因名義股東自身債務導致代持股權被法院凍結或執行,名義股東應立即通知實際出資人,并配合實際出資人及時聘請專業律師代為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提交《股權代持協議》、出資憑證等證據,證明自己并非實際權利人,申請解除保全。
【律師工作提示】
根據“商事外觀主義”原則,出于對信賴公司登記信息而與名義股東進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的保護,實際出資人的異議存在不被采納的風險,若因此導致實際投資人損失,最終需依據代持協議向實際出資人承擔責任。
第七十七條 當發生實際出資人失聯或拒不履行義務、承擔責任時,名義股東可立即啟動股權代持協議約定的單方解除權,通過律師發函解除代持協議并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股權歸實際出資人所有并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從而從代持關系中脫身。
第六章 司法實踐中法院審理股權代持糾紛案件的裁判理念及審查要點
第一節 引言
第七十八條 股權代持作為一種常見的商業安排,在靈活滿足投資需求的同時,也潛藏著多重法律風險。律師唯有精準把握司法實踐中的裁判尺度,才能有效預判案件走向,為客戶提供高質量的法律服務。本章旨在系統梳理和分析法院在股權代持糾紛案件中的核心裁判理念與審查要點,幫助律師厘清該類糾紛的處理思路,提升實務操作能力。
第二節 股權代持糾紛案件的主要類型
第七十九條 司法實踐中,與股權代持糾紛相關的案件主要集中于以下類型:
(一)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的合同糾紛。
主要包括股權代持協議的履行、解除、違約、股權轉讓等爭議,具體包括:
1、確認或否認股權代持協議效力;
2、返還股東分紅款;
3、違約賠償;
4、合同解除、股權歸還及財產權益處理等。
(二)名義股東與公司、其他股東之間的糾紛。
核心為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主要解決“誰是真正的股東”這一身份問題。訴請類型包括:
1、實際出資人請求確認股東資格;
2、請求確認股東資格并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三)涉及第三人的糾紛。
第三人主要指公司外部債權人,如名義股東或實際出資人的債權人、公司的債權人、代持股權的受讓人或質押權人等。
(四)代持股權繼承與離婚財產分割糾紛。
因實際出資人或名義股東死亡或離婚,代持股權作為財產被繼承或分割,引發股東身份確認與財產權益爭議。
(五)股權代持關系終止后的糾紛。
代持關系終止后,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就股權返還、收益分配、損失承擔無法達成一致引發的糾紛。
第三節 司法實踐中法院審理股權代持糾紛案件的裁判理念及審查要點
第八十條 法院在審理股權代持糾紛案件時,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則和理念:
(一)誰主張、誰舉證。
(二)意思自治與契約精神。
(三)內外有別,對內尊重真實合意,對外保護交易安全。
(四)商事外觀主義,保護善意第三人信賴利益。
(五)證據綜合審查原則、優勢證據原則、高度蓋然性標準。
第八十一條 法院對股權代持糾紛案件的的審查要點。
(一)是否具備真實代持合意。
1、實際出資人是否有成為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
2、是否委托名義股東代為持股;
3、雙方是否就股權代持達成合意。
對于非特殊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公司,若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法院一般會認定股權代持協議有效。
典型案例:黃南賁、重慶翰廷投資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案號:(2017)最高法民申2851號】
裁判要旨:本案雙方當事人均認可《股權代持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上述協議合法有效,并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二)協議是否違背公序良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1、對上市公司的股份代持協議,司法實踐一般認定為無效,理由主要包括違反法律規定或損害證券市場公共秩序及社會公共利益。
典型案例:陸某某訴陳某、沈某某等股權轉讓糾紛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案號:(2019)滬民終295號】
裁判要旨:系爭股份隱名代持涉及上市公司兼并重組過程中的股份權屬,陸某某和陳某雙方的行為構成了上市公司定向增發股份的隱名代持,違反了證券市場的公共秩序,損害了證券市場的公共利益,依法應認定系爭股權代持協議無效。
2、對金融機構(如銀行、保險、信托、金融租賃公司)的股權代持,一般認定為無效,因其涉及金融安全與社會公共利益。
典型案例:陳某文訴上海國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民某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21)滬02民終2446號】
裁判要旨:自然人不具備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或擬投資入股的出資人之資格系監管規定一以貫之的基本原則,對于代自然人持股的行為,亦應作否定評價。禁止代持金融機構股權等規定實質意在規范持股主體資格,確保股權由符合較高資信標準且經監管部門審查批準的特定主體享有,相應監管要求與金融機構抵御風險等能力掛鉤,與金融秩序的安全穩定密切相關,與金融安全等公共利益牽連明顯。因而,雖然禁止代持金融機構股權等規定多見于效力層級較低的規章中,但與之相悖的行為應認定違背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規章內容,系屬無效。
(三)外商投資企業股權代持的效力審查要點
1、規避《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股權代持協議無效;
2、規避《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領域,原則上股權代持協議無效,但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滿足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要求的,可認定該股權代持協議有效。
3、以股權代持形式騙取稅收優惠的,股權代持協議無效。
典型案例:
程某某訴上海某某公司、張某、程某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20)滬01民終3024號】
裁判要旨:《外商投資法》實施后,對于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內的限制類領域,人民法院及當事人在訴訟期間征得外商投資企業主管機關同意的,股權代持協議有效;對于負面清單外的領域,適用“內外資一致”原則,無需征得外商投資企業主管機關的同意。
第八十二條 股東資格確認標準遵從“內外有別”原則。
“對內”以實際出資和真實合意為依據,尊重合同相對性、公司自治,弱化外觀主義,保障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
“對外”則注重保護債權人利益,原則上以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公示的股權關系為準。
第八十三條 注重保護善意第三人的信賴利益。
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一般會參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善意取得)處理;實際出資人不能以代持關系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八十四條 股權代持協議無效的法律后果:
1、原則上代持股權歸名義股東所有,不支持實際出資人股權變更登記的請求。
2、可能涉及返還實際出資人出資款及資金占用利息。
3、按過錯程度分擔損失。
4、適用公平原則分配代持股權收益。
【典型案例】
1、杉浦某某與龔某股權轉讓糾紛案【上海金融法院,案號:(2018)滬74民初585號】
裁判要旨:隱名代持證券發行人股權的協議因違反公共秩序而無效。股權代持產生的投資收益應根據公平原則,考慮對投資收益的貢獻程度以及對投資風險的承受程度等進行合理分配。
2、陸某某訴陳某、沈某某等股權轉讓糾紛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案號:(2019)滬民終295號】
裁判要旨:股權代持協議認定無效后,涉及代持股份及相關投資收益歸屬應結合公平原則、過錯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
【律師工作提示】
律師代理股權代持糾紛案件時,應根據糾紛的不同類型選擇合適的案由和管轄法院:
一、股權代持合同類糾紛
涉及股權代持關系類案件時,原則上按照原告提起訴訟的合同法律關系性質確定,實踐中主要以合同糾紛、委托合同糾紛、股權轉讓糾紛、與公司有關的糾紛作為案由。
1、當事人基于股權代持協議向法院提起確認代持協議效力、解除代持協議,承擔違約責任訴請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互為原被告。
2、當事人基于股權代持協議向法院提起支付分紅款、返還股權轉讓款訴請的,實際出資人為原告,名義股東為被告。
對于此類股權代持合同類糾紛,除雙方有明確約定外,原則上按合同糾紛確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3、實際出資人同意或追認名義股東對股權的處分,直接訴請受讓人給付股權轉讓款的,通常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二、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原告訴請確認股權歸屬或股東資格或對出資產生爭議的,案由為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1、訴訟請求僅為確認其股東資格的,實際出資人為原告,標的公司為被告,與案涉股權有利害關系的人為第三人,管轄法院為公司住所地法院。
2、訴訟請求為確認其股東資格并要求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實際出資人為原告,標的公司為被告,名義股東為被告或第三人,管轄法院為公司住所地法院。
三、執行異議之訴
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由執行法院管轄。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由提出異議時負責該案執行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案外人或申請執行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由作出中止執行或駁回異議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五條 本指引起草主要依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等規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3)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
(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十六條 指引內容僅依據定稿前施行的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司法解釋,并不保證時效性或完整性,相關法規、政策如有更新,應以最新公布版本為準。
第八十七條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師協會公司與商事專業委員會起草,并非強制性或規范性規定,僅供律師在辦理相關業務時參考。
附件:
股權代持協議(參考模板)
委托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受托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鑒于:【律師工作提示:此處可根據實際需要陳述投資背景、項目情況、股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投資情況】……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該股權由甲方委托乙方代持,乙方表示接受,并達成協議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 委托事項及權限
1、在甲方未行使、不行使或不能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時乙方代為行使或履行。
2、代持股權所需的出資、費用等全部資金由甲方承擔并委托乙方支付。
3、雙方確認,代持股權屬甲方所有,乙方僅系代為持有,由乙方在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公司章程等相關文件上具名并辦理工商登記。乙方以公司股東身份參與相關活動、出席股東會會議、行使表決權、知情權、盈余分配權、收取分紅、主張債權、行使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投資協議或其他文件授予或約定的權利。
4、甲方承諾,公司相關的活動、會議或決策由甲方自行參與時,甲方不得在未經乙方同意的情況下進行任何可能給乙方帶來法律風險或損失的行為、意思表示或承諾,若造成相關損失,應由甲方承擔。
5、若代持股權項下產生的利潤分紅、送配股、孳息等收益不變現,而是繼續對公司進行投資的,則甲方繼續委托乙方代持,并適用本協議的約定。
二、委托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委托方的權利
1、知情權
甲方享有了解公司經營情況、財務狀況、重大決策、投資方案、盈余分配、債權債務等公司法、公司章程、投資協議或其他文件賦予的股東知情權,并委托乙方行使相關權利,乙方應予配合。
2、表決權
甲方有權自行參與或委托乙方參與對公司有關事項的表決,包括但不限于:股東會會議、董事會會議、債權人會議等。若甲方自行參與的,應在會議開始前及結束后的合理時間內與乙方進行溝通,將相關情況及時告知乙方。
3、盈余分配權
代持股權項下產生的盈余分配及其他收益全部由甲方享有,乙方代為收取。乙方僅以自身名義代甲方持有該代持股權所形成的股東權益,對該等權益不享有任何股東權利。
4、轉讓股權
甲方有權對屬于甲方所有的代持股權按照自己的意愿進行處分,包括轉讓、贈與、質押等。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應按照甲方意愿配合處理。
5、剩余財產分配權
公司解散的,若經清算后有剩余財產分配,與代持股權有關的分配財產歸甲方所有。
6、監督權
甲方作為代持股權的實際所有人,有權對乙方的行為進行監督,若乙方的受托行為可能面臨重大風險或損失的,甲方有權通知乙方并采取必要措施。
7、【律師工作提示:律師可根據實際需要補充甲方的權利】
(二)委托方的義務
1、承擔投資風險的義務
甲方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投資風險。乙方不對甲方的出資承擔保值增值或其他責任,甲方不得就出資財產的盈虧、決策失誤等原因要求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若甲方對外債權無法實現的,與乙方無關,相關風險和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2、資金及費用承擔義務
與代持股權有關的股東出資義務、稅費及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審計費、咨詢費、資產評估費等)均由甲方承擔,甲方應于收到付款通知之日起【】日內支付;在乙方將代持股權轉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時,與變更登記有關的稅、費等也全部由甲方承擔。
3、支付股權代持報酬
甲方應向乙方支付股權代持報酬人民幣【】元/年,于每年【】日前支付。
4、承諾和保證
甲方承諾,若甲方或公司存在任何稅負、仲裁、訴訟、行政處罰、罰款、對外擔保、或有負債或任何商業或法律風險的,相關風險、責任和費用均由甲方及其他相關方承擔和支付,與乙方無關。作為名義股東,若乙方替甲方或他人承擔了相關責任,或支付了相關費用、罰款、賠償等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相關款項、賠償相關損失。
5、【律師工作提示:律師可根據實際需要補充甲方的義務】
三、受托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受托方的權利
1、乙方享有依據本協議約定收取股權代持報酬的權利。
2、若甲方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或本協議的約定造成乙方損失,乙方享有向甲方追償的權利。
3、乙方享有要求甲方履行出資義務、費用承擔義務等法律法規及本協議約定的股東義務的權利。
4、【律師工作提示:律師可根據實際需要補充乙方的權利】
(二)受托方的義務
1、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處分(包括但不限于轉讓、贈與、放棄、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和權利限制等)上述代持股權,亦不得實施任何可能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
2、乙方參加公司相關會議前應與甲方進行溝通,聽取甲方的意見,涉及需要表決的事項,應尊重甲方的意愿,并按甲方的意思進行表決。乙方應將每一次會議情況及表決情況向甲方匯報。
3、 若乙方代甲方收到代持股權產生的收益,應當自收到之日起【】日之內交給甲方或根據甲方指示進行處理。
4、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轉委托第三方持有代持股權。
5、在甲方擬將本協議所涉的代持股權轉移到甲方自己或其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時,若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乙方應予以配合。
6、【律師工作提示:律師可根據實際需要補充乙方的義務】
四、保密條款
各方對本協議內容及本協議履行過程中所接觸或獲知的任何商業信息均應保密,未經他方同意,不得對其配偶、親屬及第三人披露。
五、協議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1、雙方可隨時解除本協議,但須提前【】天以書面或郵件形式通知對方,并相互配合辦理相關手續。乙方提出解除本協議的,甲方應將代持股權轉移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2、任何情形下,若本協議所涉的代持股權無法轉移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名下,乙方同意按照【】價格收購該股權,若乙方不同意收購或不能收購,雙方同意將股權拍賣、變賣,相關股權變現款項扣除應由甲方支付的費用后歸甲方所有。
3、若甲方去世的,甲方于本協議項下的權利義務概括轉移至甲方的繼承人,代持股權及所有相關人身及財產權利義務、款項、權益等,全部歸甲方的繼承人所有。若乙方在代持期間去世的,則由甲方收回代持股權自行持有或由甲方另行安排第三人代持。
六、違約責任
【律師工作提示:此處建議根據目標公司的情況、股權價值、甲乙雙方的關系及信任程度、違約責任的敏感性等約定違約責任,對于涉及金錢給付內容的,可以應付款的金額為基數,按日【】%約定延遲履約違約金。若不涉及金錢給付內容的,可以代持股權的價值作為基數,按日【】%約定延遲履約違約金,并約定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因維權產生的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差旅費等。】
七、通知與送達
【律師工作提示:此處建議雙方約定以本協議首部列明的聯系方式作為有效送達地址,也可在本條另行明確有效送達地址,并約定若聯系方式有變更,應于變更之日起2日之內書面或郵件通知對方,否則相關送達視為有效送達。】
八、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若雙方產生爭議無法協商解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雙方同意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九、協議生效
本協議原件一式三份,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目標公司備存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盡事宜,由雙方友好協商并簽訂書面補充協議。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律師工作提示:以下內容并非協議必備內容,與協議的生效無關,律師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采用】
本人作為公司股東,知悉并同意甲乙雙方簽訂本協議,承諾在協議履行過程中進行必要的配合并放棄優先購買權。
簽字:
公司蓋章:
【此處建議由公司其他股東簽字并由公司蓋章】
年 月 日
【執筆人】
王 競 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
王強文 上海中夏律師事務所
許 碩 浙江京衡(上海)律師事務所
李慧琴 浙江京衡(上海)律師事務所
蘇 蕾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何 瑩 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
張 政 北京觀韜(上海)律師事務所
趙會麗 上海市百匯律師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