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與開放相伴而行,法治事關我國對外開放和外交工作大局。推進涉外法治工作必須統籌國內和國際,統籌發展和安全,一體化推進涉外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務,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協同格局。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是涉外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在國際化的視野和目標下,涉外法律服務體現在三個層面:一是“引進來”,滿足外資企業在中國的投融資、并購、訴訟和仲裁等法律服務需求;二是“走出去”,助力中國企業和公民走出去,為其提供法律服務和法治保障;三是在國內和國際市場與外國律師協同打造互聯互通、互學互鑒的深度交流和合作。從涉外法律服務的三個層面著手,涉外法律服務涉及律師、公證、仲裁、調解、司法鑒定、法律查明、法律援助等諸多領域。涉外法律服務業在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促進國際經貿合作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如何深度推進涉外法律服務持續性發展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 優化涉外法律服務程序,打造“全方位”涉外法律服務平臺
對于“引進來”的外資企業而言,為其提供法律服務的核心是在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建設基礎上,結合企業的實際法律需求搭建涉外法律服務平臺。從涉外法律服務程序優化、平臺搭建、方式創新等維度展開,運用前沿科技賦能,不斷適應涉外法律服務需求的新變化,為企業提供精準法律服務。
(一) 優化涉外案件民事訴訟程序
面對數量不斷增長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在現有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基礎上,我國需要積極依法行使涉外行政、司法管轄權,同時持續合理優化立案、送達、認證等案件處理程序。對此,我國《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了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相關內容,如擴大我國法院對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轄權;豐富涉外送達手段;增加平行訴訟的一般規定、不方便法院原則等相關條款;完善涉外民事案件司法協助制度,增設域外調查取證相關規定;完善外國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承認與執行的基本規則等,對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具有積極意義。
(二) 推動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改革
涉外法治建設作為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除對涉外民事訴訟程序作出修改和完善外,還有待進一步健全涉外仲裁、調解等有關的配套法律法規。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數量和金額不斷攀升,爭議內容日趨復雜,案件面臨處理周期長、處理費用高等挑戰。如何在傳統的爭議解決方式之外尋求調解、仲裁等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的相互配合和順暢銜接,并滿足當事人高效便捷的爭議解決需求,成為亟待完善的現實問題。目前,各地正在逐步開放相關機制的創新試驗。例如,在仲裁方面,《上海市推進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條例》于2023年12月1日正式生效,標志著“臨時仲裁”制度被正式納入法律框架,為商事爭端解決提供了更為高效、迅速的解決途徑,有望吸引更多國際企業和投資者將上海作為商事爭端解決的首選地點。
(三) 運用數智化技術賦能法律服務
在符合《數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運用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完善涉外爭議解決的線上程序和工作流程。優化創新涉外法律服務程序,將增強法律服務機構的核心競爭力,有助于提供更加優質、高效、便捷的商事爭議解決服務。如上海在智慧賦能方面,建成“東方域外法律查明服務中心”,提供目標國法律法規查詢服務;為方便當事人跨國辦理公證或參與調解,啟用了“商事糾紛在線視頻調解系統”“電子簽名系統”和“在線仲裁立案系統及遠程仲裁庭審平臺”,探索采用遠程視頻方式為海外中國公民提供公證服務。在此基礎上,可進一步探索建設集國際商事糾紛訴訟、調解、仲裁于一體的一站式多元解紛中心,以智能化為特色,健全訴訟、調解和仲裁的有效銜接,發揮對涉外商事糾紛分流與化解的平臺作用,構建國際商事糾紛全流程高效運轉體系。
二、 創新涉外法律服務模式,激活涉外法律服務人才動力
不論是“引進來”還是“走出去”,對相關企業和公民而言,律師事務所均是涉外法律服務的重要窗口和平臺。為積極發展涉外法律服務,律師事務所要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全面客觀地評估各種法律服務方式的利弊,選擇最適合自身發展的經營模式,積極拓展新興業務范圍。與此同時,國際律師協會法律服務展望委員會發布的2023年《法律服務展望白皮書》顯示,吸引和留住人才、新員工培訓等是未來法律服務業面臨的主要挑戰。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和高校還應當持續建立健全涉外法律人才的選拔、引進和培養體系,將涉外法律實踐融入高校法學教育中,構建涉外法律服務職業共同體。
(一) 創新律所經營模式
針對涉外法律服務業專業化、國際化、規模化等發展趨勢和要求,律師事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的業務模式可能需要轉變,以適應不同客戶對效率和價值的需求。就中外律所在國內的合作發展情況而言,北京、上海、廣東等地從2017年以來開展國內律師事務所聘請外籍律師擔任外國法律顧問試點工作,以提升國內律師事務所的跨境服務能力;上海、天津、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自2014年起陸續開展中外律師事務所聯營、互派律師擔任法律顧問試點工作。此外,各地也在積極探索內地律所與港澳律所合伙聯營試點,加大力度支持中國律師和法律服務機構“走出去”,支持國內律所、仲裁機構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
涉外法律服務“走出去”時,需注意不同司法管轄區內對外國律師的限制和監管,以更好地進行律所國際化布局。例如在英格蘭與威爾士,本國律師同外國律師達成合伙形式雖無禁止,但存在諸多限制。英國律師監管局(SRA)要求任何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執業的英國律師和外國律師所訂立的合伙都必須成為“受認證機構”(a recognised body),即他們必須獲得律師執照,必須符合與本地律所完全相同的條件,遵守當地執業行為準則、會計規則等。與此同時,外國律師也可以在不與英國律師合伙的情況下在英格蘭和威爾士設立機構,但將受到更為嚴格的執業限制。再如法國、馬來西亞,對外國律師所持有的律所份額有比例上的限制,以確保律所在當地受到控制。
(四) 暢通涉外法律人才培養渠道
涉外法律服務人才是涉外法治建設的動力來源。以精準服務國際戰略需求為導向,依托高校、研究機構等平臺持續深化涉外法治人才培養,培養一批具有國際視野、通曉國際規則、能夠參與國際法律實務和維護國家利益的高素質、專業化涉外法律人才,將為我國涉外法治建設注入不竭動力。各省均出臺了一系列支持政策以加強涉外法律服務人才隊伍建設。如上海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促進法律服務業發展若干政策》(2023年9月14日起施行)、《上海市推進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條例》(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浦東新區促進法律服務業高質量發展若干規定》(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等規定中,均提及加大對境內外高層次法律服務人才的引進和培養力度,提供子女入學、人才公寓、租房補貼、購房補貼、醫療保障等各類工作和生活便利等。
推出舉措吸引人才的同時,也要不斷培養人才。廣東立足粵港澳大灣區的發展格局,出臺了一系列創新舉措吸引和聚集涉外人才隊伍,如通過與教育管理部門搭建粵港澳大灣區法學教育與人才培養聯盟,與高校合作共建涉外法治人才培養基地、設置涉外人才培養項目等;實施涉外律師人才培養“粵律工程”,積極爭取省財政經費支持,對涉外律師分層分類實施精準培養;組織法律服務實務機構與高校聯合實施涉外律師、國際仲裁研究生培養項目等。
(五) 融通實踐經驗與理論
通過涉外法律實踐經驗反哺理論創新,將實踐經驗與理論鋪陳并軌而行。涉外法律人才作為跨學科的交叉復合型人才,需打破高校和社會之間的壁壘,將優質的實踐教學資源引進高校,加強法學教育、法學研究和法治實踐之間的交流。在后備力量的培養上,國內院校也可以結合自身學科和區位優勢,重點開設涉外法律教學和實踐。在課程的設置上,選擇開設中亞法、東盟法或歐盟法等區域性國別法課程,或根據我國在某些涉外法律服務領域的特定具體需求,針對一些重點國家,專門開設一些重要的部門法課程供學生自由選擇。在引導學生進行理論學習之外,組織學生參加各類國際模擬法庭競爭競賽、涉外法律診所等實踐性教學活動。
三、 搭建交流合作平臺,推動涉外法律服務“軟聯通”
涉外法律服務工作不僅是維護國家安全、主體的迫切需求,也是參與全球治理變革、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關鍵性舉措。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作為涉外法律服務的主體、涉外法治建設的直接參與者和執行者,要更好利用國內和國際兩個市場兩種資源,主動與國際需求接軌,破解涉外律師業務難題。通過打造互聯互通、互學互鑒的國內和國際律師交流合作平臺,以國內大循環吸引全球資源要素,推動涉外法律服務“軟聯通”,促進國內和國際雙循環。
(一) 構建國內涉外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的交流合作平臺
在客戶不斷增長的法律服務需求和期望下,律師提供的涉外法律服務內容趨向于全面化和體系化,需要考量不同國家的商業風險、金融風險、進出口管制和合規風險等諸多風險。因此,除法律實務學習外,律師還需通過涉外法律服務機構之間的交流和合作來提升自己的專業能力,如建立律師、調解、仲裁、法律援助、法律查明等法律服務合作長效聯系機制。通過學習、交流、培訓等長效機制,聚焦當前的涉外法律服務發展與建設問題,一方面可以實現行業內部的群體交流與溝通,及時對涉外法律服務經驗進行梳理和總結,提供更多的涉外法律服務理論和政策指導;另一方面,律師已經深度參與國內立法,如重大事項合法性審查、法治指標體系建設、立法調研和起草、立法后評估等,不同機構、人員的交流溝通和經驗總結有利于推動涉外法律服務領域的立法更新與完善,推動立法工作科學化、規范化。
(六) 構建國際法律交流平臺并積極對接國際需求
在國際層面,推薦涉外律師進入國際立法機構、司法機構、仲裁機構等各類國際組織任職,積極探索搭建國際律師交流合作平臺,并承辦具有國際影響力的法律論壇、會議,推動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的互聯互通、互學互鑒,擴大中國涉外律師在國際市場上的影響力,對接更多國際合作機會。針對全球法律服務業熱點問題和前沿問題,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可通過定期開展行業峰會、國際交流法治會議等法律交流活動,加強與境外法律服務機構或行業組織的合作。2019年12月,全國律協發起成立“一帶一路”律師聯盟,聯盟會員包括來自54個國家和地區的律師協會、律師事務所、法律機構及律師個人,通過開展法律政策研究、發布法律環境國別報告、印發工作指引或指南、提供法律咨詢、出具法律意見、舉辦或參與會議等方式,著力打造共建國家和地區法律服務合作平臺。上海自2019年開始,連續四年在中國進口博覽會期間舉辦“上海國際仲裁高峰論壇”,著力打造國際仲裁交流合作高地,向世界展示中國仲裁理念,發出上海仲裁聲音。廣東省律協與香港律師會、澳門律師公會以及珠三角九市律師協會建立了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協會聯席會議制度;粵港澳三地律師協會聯合打造“粵港澳大灣區民法典講座”、“灣區說法”法律研討會、香港澳門法律講座、粵港澳三地青年律師交流活動等活動品牌。各地區也可根據不同地方支柱性和新興前沿產業的特征,聚焦企業“走出去”熱點問題,如海外經營合規、國際貿易、跨境投資、信息安全、知識產權、數字貿易等,組建涉外律師服務團,搭建涉外法律服務有效對接平臺,開展公益涉外法律服務活動,將涉外法律服務的觸角逐步延伸至細微處。
結語
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中國作為一個與世界各國共同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大國,作為一個正在逐步邁向全球治理中心的大國,正在積極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涉外法治建設更是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根基,積極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是協同高效推進法治目標的應有之義。通過優化涉外法律服務程序、創新涉外法律服務模式、搭建國內國際交流合作平臺等途徑,擦亮涉外法律服務中國品牌,以高質量的涉外法律服務賦能高質量發展。未來期待進一步建設涉外法律服務機構、發展壯大涉外法律服務隊伍、健全涉外法律服務方式、提高涉外法律服務質量、穩步推進法律服務業開放,為“引進來”“走出去”的企業和公民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