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與廣州華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號】:(2015)粵知法著民初字第16號
【審判法院】: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裁判日期】:2017.10.24
【案情簡介】
網易公司系“夢幻西游2”游戲的著作權人。廣州華多公司通過其經營的YY游戲直播網站 (現已更名為虎牙直播 )等平臺,組織直播、錄播、轉播網易 “夢幻西游2”的游戲內容,并通過主播人員利益分成體系、推薦出售虛擬道具、發布廣告等方式牟取利益。網易公司因認為該等服務侵犯其著作權及涉及不正當競爭,遂起訴。
經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審理認為,“夢幻西游”畫面屬于“類電影”作品,屬于著作權法保護范圍。涉案直播內容為游戲操作畫面,是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符合著作權法對于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簡稱“類電作品”)的定義,版權屬于網易,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未經游戲公司允許,游戲直播屬于侵權行為,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合理使用,直播公司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故判決廣州華多公司停止通過信息網絡傳播電子游戲《夢幻西游》或《夢幻西游2》的游戲畫面。并賠償廣州網易公司經濟損失2000萬元。
【案例評析】
第一:判決通過論證,認為涉案游戲畫面仍可認定為類電影作品。
1、盡管游戲的連續畫面是用戶參與互動后呈現的結果,具有雙向性,但著作權法中對類電影作品的認定要件,并沒有“單向性”的限定;
2、開發者提前預設了游戲的角色、場景、人物、音樂及其不同組合,包括人物關系、情節推演關系。游戲中,盡管用戶不同的操作會產生不同畫面,但用戶在動態畫面的形成過程中不存在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創作勞動。
第二:雖然原告主張本案涉及的權利包含放映權、廣播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但在法院一一分析后認為均不符合構成,最終認定:它不屬現行著作權法所列舉的“有名”之權利,可歸入“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與此相應,涉案侵權行為是信息網絡環境中針對在線網頁瀏覽者的作品新類型傳播行為,也不屬現行著作權法所列舉的“有名”之侵權行為,可歸入“其他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案例二、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與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案號】:(2017)京0108民初23756號
【審判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06.29
【案情簡介】
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公司)發現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字節跳動公司)未經許可在其運營管理的今日頭條網(網址為www.toutiao.com)發布的《蔡振華:郎平用人不疑足球要學女排精神》一文中使用了其公司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專訪蔡振華:郎平用人不疑足球要學女排精神》。騰訊公司認為被告字節跳動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其對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故將其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經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審理認為,北京字節跳動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今日頭條網上使用了涉案作品880字的內容,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作品部分內容,侵害了騰訊公司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字節跳動公司雖抗辯稱其是基于與第三方的授權協議從第三方處轉載了涉案作品,但未提交相應的證據,且未提交證據證明第三方取得涉案作品的合法授權,并有權轉授權字節跳動公司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涉案作品,騰訊公司亦否認許可他人轉授權使用涉案作品,故對字節跳動公司的辯稱,法院不予采信。
故判決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賠償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60元及合理開支650元。
【案例評析】
近年來,網絡媒體尤其是網絡新聞媒體對同一新聞事件報道內容的“搬運行為”(抄襲行為)日益泛濫,這導致很多新聞媒體的獨家新聞內容不能得到有效保護,嚴重侵害了作者以及獨家版權人的利益。
隨著此類案件的攀升,此類行為的合法性問題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本案論證了新聞內容平臺未經許可抓取他人獨家版權內容的行為性質認定。未經許可,使用他人享有獨家版權的內容,且可使公眾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內容的,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同時法院在具體認定時也對免責事由合法轉載的具體適用條件進行了闡述。侵權人如果主張自己有合法轉載使用權,至少需提交兩方面的證據:一、侵權人與第三方的授權協議;二、第三方取得涉案作品的合法授權,并有權轉授權侵權人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涉案作品的證據。這在某種程度上明確了侵權人的舉證責任,防止雙方因該問題發生扯皮。
在尊重原創、尊重版權的今天,網絡媒體已經不能再投機取巧繼續做網站內容的搬運工,重視原創、尊重原創方是長久發展之道。
案例三、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張牧野等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號】:(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838號
【審判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05.18
【案情簡介】
上海玄霆公司擁有《鬼吹燈》系列小說的著作財產權,因認為小說作者張牧野等利用該小說中的相關要素創作并出版圖書《摸金校尉之九幽將軍》的行為侵害其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故訴諸法院。
經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經過比對,被控侵權圖書故事內容與原告作品在情節上并不相似,雖然使用了原告作品的相關要素,但相關要素不構成表達,不屬于著作財產權保護范圍。同時,法院認為,雖然相關要素可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來保護,但張牧野作為原著的作者,在其與玄霆公司之間的約定中并未明確排除其使用原作品中相關要素繼續創作作品的權利的前提下,其行為并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只是被告等有其他虛假宣傳的情形,故僅就虛假宣傳部分判處被告等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駁回了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評析】
本案判決首先立足于本案被告為原著作者的特殊身份,站在著作權法的宗旨和讀者福祉的高度,對原被告之間的合同約定做了嚴格的字面解釋。在此基礎上,又大膽地借鑒了海外類似判例,引用了“只有當人物形象等要素在作品情節展開過程中獲得充分而獨特的描述,并由此成為作品故事內容本身時,才有可能獲得著作權法保護”的判斷標準,簡明、直接地解決了作品要素可版權性的問題。在分析了作品要素的使用亦受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原理之后,筆鋒一轉,很有說服力地否認了本案中反不正當競爭法兜底保護的必要,只是針對虛假宣傳行為支持了原告的訴請。
本案判決書既闡明了作品要素保護的方法和標準,又針對本案的特殊性做出了邏輯嚴謹的裁判,無疑是一份上乘之作。
案例四、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與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號】:(2017)蘇03民初27號
【審判法院】: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11.17
【案情簡介】
因認為愛奇藝公司、張牧野等在將《牧野詭事》文字作品改編攝制成涉案影視劇的過程中,未經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益人的許可,在《牧野詭事》作品前冠之以“鬼吹燈”標識,侵害了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益,上海玄霆娛樂徐州分公司將愛奇藝以及原作者張牧野訴至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經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下稱:徐州中院),“鬼吹燈”一詞作為系列小說的商品名稱已經具備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應當受法律保護。而玄霆娛樂徐州分公司對《鬼吹燈》系列小說長期宣傳推廣,使“鬼吹燈”作為小說名稱從“不具有顯著特征”到“具有顯著特征”,“鬼吹燈”作為小說名稱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應歸屬于玄霆娛樂徐州分公司。“愛奇藝公司、張牧野的行為侵犯了上海玄霆娛樂徐州分公司對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權益,構成虛假宣傳”,最終判決“愛奇藝公司、張牧野等停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玄霆娛樂徐州分公司經濟損失150萬元”。
【案例評析】
玄霆娛樂徐州分公司以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為切入點是該案最大的亮點,這與轟動一時的《人在囧途》告《泰囧》侵權案有異曲同工之妙。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的產生不同于著作權,著作權屬于智力成果,只要符合新穎性、獨創性、可復制性等特征,不論是否登記是否宣傳,作品創作完成就自動產生著作權;而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更多依賴于商業運作,譬如廣泛使用、不斷宣傳,使之成為“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才可能得到類似于商標權的保護。《鬼吹燈》系列小說的作者張牧野成為被告,這也說明著作權人不必然是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益人。上海玄霆娛樂徐州分公司從張牧野處受讓著作權(署名權除外)后,對《鬼吹燈》系列小說及衍生作品經過10余年的長期、廣泛、持續、成規模的宣傳運營,使“鬼吹燈”作為小說名稱從“不具有顯著特征”到“具有顯著特征”,徐州中院將其權屬判給上海玄霆娛樂徐州分公司不無道理。愛奇藝公司、張牧野擅自使用,當然構成侵權。
該案的另一個亮點是關于“鬼吹燈”的論述。愛奇藝公司以“鬼吹燈”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申請商標受阻為由進行抗辯。徐州中院旁征博引,從“山鬼吹燈滅,廚人語夜闌”到辛棄疾《山鬼謠》中的“門前石浪掀舞,四更山鬼吹燈嘯,驚倒世間兒女”等,辨析“鬼吹燈”一詞起源更多是作為“形容、虛擬”等修辭手法、描述技巧而使用,并沒有明顯的封建迷信色彩。商標是個案審核,“鬼吹燈”暫時沒能成為注冊商標,并不影響其作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進行保護。
該案不僅為知識產權保護拓展了新的思路,更告誡世人:知識產權整體策劃或是避免“躺槍”的必選之路。
案例五、北京樂動卓越科技有限公司與阿里云計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案號】:(2015)石民(知)初字8279號
【審判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04
【案情簡介】
作為移動端游戲《我叫MT Online》的著作權人和開發運營商,樂動卓越公司發現www.callmt.com網站提供《我叫MT暢爽版》的IOS版、安卓版下載及游戲充值服務,該游戲非法復制《我叫MT online》游戲的數據包并運營獲利。樂動卓越公司經調查未能發現callmt.com網站經營人相關信息,但該《暢爽版》游戲內容存儲于阿里云服務器并通過該服務器向客戶端提供游戲服務。2015年10月樂動卓越公司兩次致函阿里云計算有限公司要求其刪除侵權內容,并提供服務器租用人的具體信息。因未獲阿里云的積極回應,遂將其訴至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
經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樂動卓越公司通知函中提供了權利人的姓名、有效聯系方式、權屬證明及盜版游戲的服務器IP地址,其向被告網站客服及客服所提供的郵箱發送的行為構成有效通知。被告雖不具有事先審查被租用的服務器中存儲內容是否侵權的義務,但在他人重大利益因其提供的網絡服務而受到損害的時候,應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適當的措施積極配合權利人的維權行為,防止權利人的損失持續擴大。這類措施包括向相關服務器租用人詢問相關情況、將權利人的投訴材料轉達被投訴的服務器租用人,并根據租用人的反應采取進一步的必要措施。與確保用戶數據安全并不矛盾。
另外,被告服務性質決定了其客觀上無法事先知曉并控制他人租用其服務器繼續提供盜版游戲的行為,故對于原告“停止為涉案游戲繼續提供服務器租賃服務”的訴求,未予支持。
故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50000元和維權合理支出(全額公證費用11240元)。
【案例評析】
該案作為國內首例云服務器廠商被判侵權案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但由于該案判決文書未予公開,圍繞該案的許多評論都偏移了爭議焦點,如轉而關注事先審查義務或用戶隱私權。本案判決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并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義務(特別是“采取必要措施”)和責任確定進行了進一步明確,對于云服務行業乃至未來其他新類型網絡服務產業都具有重要意義。
(注:以上嘉賓觀點,根據錄音整理,未經本人審閱)
供稿:上海律協文化傳媒業務研究委員會
執筆:陸 建 上海市通浩律師事務所
楊小青 上海市匯業律師事務所
倪挺剛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
葉 萍 上海劉春雷律師事務所
鄒娟娟 上海中夏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