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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疫情嚴峻情形下,如何運用法律手段預防、懲治境內外機構的“惡意做空行為”

    日期:2020-02-07     作者:余金龍(金融工具業務研究委員會、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前言:自2019年年末在中國武漢市爆發的新型冠狀病毒引發的肺炎疫情,目前已經蔓延至全國32個省份及自治區。此外該新型病毒通過擴散,傳播至國際上二十余個國家,在2020年1月31日,世衛組織宣布中國本次新型冠狀肺炎疫情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PHEIC)。現今,中國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包括疫情的控制和疫情影響下社會的治理、經濟發展。當然在黨和政府的堅強領導下,此次戰“疫”一定會在最短的時間內取得完全勝利。至于這場突如其來的疫情是否給中國金融市場產生巨大沖擊,結合2003年非典疫情給各行業造成的沖擊統計數據來看,金融行業遭受的沖擊是各行業倒數第三。有人擔心,03年非典期間的金融相對來說管制程度高,而此時隨著我國對外開放以及此次中美達成的貿易和解條款及國內的金融政策放開,金融市場波動會更大。然而央行等監管部門對于此次疫情對金融行業的影響表述為: 從內外部環境看,經濟發展中的積極因素正在增多,經濟內在的韌性增強,這些都對金融市場穩定運行形成支撐。要秉持長期投資、價值投資理念,總結借鑒歷史經驗,避免非理性情緒對金融市場形成不必要的影響。筆者認為,央行不愧是我國金融監管的領導力量,面對疫情期間可能面臨的境內外做空機構的惡意做空行為,有損害我國經濟及擾亂金融市場秩序之虞,央行第一時間站出來,對金融市場穩定發展以及疫情期間的金融投資理念給出了正面的回應,在某種程度上抑制了市場的恐慌,提前揭露了一批惡意做空機構的陰謀。本文響應上海市律協金融工具委員會倡導的在崗言崗的精神,在疫情蔓延期間,從法律及監管政策視角闡述我國如何規制惡意做空行為,以及當下如何利用法律及監管權限,全面抑制惡意做空在疫情期間金融市場上興風作浪。

       1.  做空與惡意做空的概念及盈利模式         

       法律上對于做空行為沒有明確的定義。本文所要探討的是股市及期貨等金融衍生中的做空,一般是指賣空。根據金融學一般對該行為所下的定義為:做空是指投資者在不持有特定金融產品標的時,而事先賣出該金融產品標的,并在事后向該金融產品標的出借人歸還該金融產品標的。歸還方式通常從市場購買該標的,如果在未來買入的標的價格低于當初賣出的標的價格,賣空人(做空人)就會獲利。         

       而惡意做空無論在概念上還是動因上都與做空無異,那為何被評價為惡意呢?惡意是動因上具有獲利的目的而被評價為惡意?當然不是。此處之所以被冠以惡意,因其獲利的方式方法為非法,而絕非置于道德體系內評價,金融投資的最終目的及終極價值就是發現價值,增長財富。故此處的惡意最終還是隸屬于法律的規制,違背了金融市場投資的法律法規。援引上海師范大學副教授黃建中的一席話:惡意做空只是坊間說法,并不妥當。做多與做空,是兩種投資方向的選擇,本身并不涉及違法的問題,且市場正是因為有多頭和空頭的同時存在才有成交,兩者都是證監會保護的投資者范疇。黃老師的觀點筆者認同一半,異議一半。認同一半在于做空與做多是相關金融產品的自帶交易機制,投資者可根據市場情況和個人交易策略采用不同的方式;而異議一半在于惡意做空雖然只是坊間稱謂亦或者是約定俗成的稱謂,但是惡意操作一旦越過合理的界限,就會涉嫌非法操作,而根據我國刑法及其相關配套司法解釋,對于惡意做空的行為盡管沒有采用惡意做空的表述,但是通過列舉行為方式也涵蓋了諸多惡意非法的做空行為構成“非法操縱市場”行為。所以本文如未特指,行文中的惡意做空均是指滿足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行為。         

       再來談談做空的盈利模式問題。任何一種金融操作手法都是低買高賣式的以小博大,通過技術或者其他外因放大盈利倍數。做空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方法。以證券股票為例。譬如,此次疫情期間,證監會將休市時間從2020.1.31延至2020.2.3.橋水基金在年前瞄準國內某只概念股準備發起狙擊,首先該基金向券商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及手續費,向其借了50000股,融到該股后,橋水基金也預料到延期開市后,證監會可能會考慮到疫情對大盤的影響,暫時會管控融券業務。故其于休市前以每股25元的價格拋售,待開市后,市場大盤大跌,再以15元每股的價格買進該股并歸還給券商。至此,橋水基金在此次獵股行動中共捕捉(25-15)*50000=500000元的差價獲利(毛利)。當然有人會問:券商作為專業投顧機構,難道會做這種虧本的買賣?把高價股借給投資機構,然后收回低價股?此時這里面有一個概念需要厘清,就是券商借出去的股票并非券商的股票,券商在里面起到一層經紀作用。好比存款人將人民幣存到銀行,銀行會在存款人賬戶進行電子記賬,下一秒銀行就會將該筆存款出借給其他貸款人。同理券商出借的股票也是其他投資人的,只是股票是電子記賬,券商出借的只是電子股,賺取一筆居間手續費而已。橋水基金歸還給券商的股票只是數量而并非價值,股票的價值取決于市場(以上案例純屬虛構)。         

       2.  目前國內法律政策框架內的做空機制         

       在發達資本市場國家內,均普遍采用做空機制。乃是因為做空機制可以促進證券市場的定價有效性(釋放看空信號,抑制、揭穿股價的泡沫)和流動性。筆者根據實務整理出目前我國境內可以做空的幾種金融交易模式(產品):

       第一:融券業務         

       融券業務是券商向客戶出借股票,客戶以該股票拋售后,再在市場上買進同等數量的股票歸還券商,券商收取一點的手續費。 法律依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2015》,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融券業務是指:向客戶出借證券供其賣出,并收取擔保物的經營活動。關于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科創板轉融通證券出借和轉融券業務實施細則》的通知,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 交易規則: 合格投資者 融券期限 費率 登記結算 融券范圍 擔保 半年以上證券交易經歷、證券類資產高于50萬無重大違約記錄,且非本公司股東、關聯人 融券雙方簽訂的融券協議約定,不得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 融券雙方協議約定 證券公司以自己名義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融券專用賬戶(用于出借和回收融券證券),不得用于證券買賣 以證券交易所規定的融券范圍為限 實行維持擔保比例原則,當融券人對券商所負的債務高于擔保金比例,實行流動追加擔保金          

       第二:期貨(以股指期權為例) 

       股指期貨是指股票價格指數期貨,以股價指數標的物的標準化期貨合約,雙方約定在未來的某個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確定的股價指數的大小,進行標的指數的買賣,到期后通過現金結算差價來進行交割。目前中金所上線的股指期貨產品有:滬深300,中證500,上證50。法律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關于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開展上證50、中證500股指期貨交易的批復》、《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細則》等 交易規則(以滬深300股指期貨為例) 滬深300股指交易規則 合格投資者 保證金賬戶存有不低于50萬資金;具備金融期貨基礎知識并通過測試;有相關數量的期貨仿真或實務交易記錄;不存在嚴重違約記錄或者禁止從事金融期貨交易的情形 交易標的 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和發布的滬深300指數 交易方式 雙向交易(多空交易) 交易杠桿 8% 報價單位、最小變動單位 指數點、02指數點 合約期限 當月、下月、隨后兩個季月 交易機制 集合競價、連續競價 手續費率 萬分之0.23 漲跌幅度 上億交易日結算價的正負10% 持倉限額 5000手 交易時間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交割方式 現金交割         

       第三、期權(以股票期權為例) 

       期權是交易雙方關于未來買賣權利達成的合約。就個股期權來說,期權的買方(權利方)通過向賣方(義務方)支付一定的費用(權利金),獲得一種權利,即有權在約定的時間以約定的價格向期權賣方買入或賣出約定數量的特定股票或ETF。當然,買方(權利方)也可以選擇放棄行使權利。如果買方決定行使權利,賣方就有義務配合。目前上證所上線了50ETF、300ETF期權合約,法律依據:《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證券公司股票期權經紀業務指南》《期貨公司股票期權經紀業務指南》《證券公司股票期權自營業務指南》和《股票期權做市商業務指南》 交易規則 上證50ETF期權合約基本條款合約標的 上證5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50ETF”) 合約類型 認購期權和認沽期權 合約單位 10000份 合約到期月份 當月、下月及隨后兩個季月 行權方式 到期日行權(歐式) 交割方式 實物交割(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到期日到期月份的第四個星期三(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行權日 同合約到期日,行權指令提交時間為9:15-9:25,9:30-11:30,13:00-15:30 交收日 行權日次一交易日 交易時間 上午9:15-9:25,9:30-11:30(9:15-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 

       下午13:00-15:00(14:57-15:00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 委托類型 普通限價委托、市價剩余轉限價委托、市價剩余撤銷委托、全額即時限價委托、全額即時市價委托以及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委托類型 買賣類型 買入開倉、買入平倉、賣出開倉、賣出平倉、備兌開倉、備兌平倉以及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買賣類型 最小報價單位0.0001元 申報單位 1張或其整數倍 漲跌幅限制 正負10%         

       第四:地方金融(現貨與類證券)         

       地方金融中也包含了一部分可以做空的產品,譬如此前風靡一時的現貨與類證券,部分現貨交易所以及類證券交易所上線一些瞄定某些大宗商品或者其他農資產品的指數價格的合約產品,采用了做空機制,因該種模式自2017年起由證監會牽頭成立的清整聯辦予以清理整頓,尚未出臺統一的驗收標準,故在次不再敘述。

       第五:其他金融衍生產品(外匯差價合約等)

       隨著我國金融市場改革的持續深入,不斷完善豐富金融衍生品種,特別是以某一些基礎資產瞄定而擬制成標準化合約的金融產品,譬如數字貨幣以及各類差價合約交易等,均采用做空機制。因其處于引進或者初步階段,國家政策法規尚未對其進行相應規定或者說處于政策真空,筆者也不再進行敘述。           

       3.  惡意做空與操縱股票期貨市場的關聯及區別

       之所以將惡意做空與操縱市場進行某種程度上的串聯以及對比,主要在于兩種行為有諸多關聯點,也有諸多差異點。首先我們需要明確的是,惡意做空并非法律術語,而是俗語。而操縱股票期貨市場行為散見于相應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之中。由此可見,操縱股票期貨市場行為包含了一部分惡意做空行為,兩者屬于交叉關系。再則,如需厘清兩者關系,只能深入解剖兩者的行為模式,這樣才能正確區分惡意做空行為哪些入刑,哪些屬于投機行為。為了能更直觀展現兩者區分,我們根據最新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先對操縱股票期貨市場行為進行全方位解剖: 法規依據行為模式 《證券法》2019(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  
(四)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并撤銷申報;  
(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  
(六)對證券、發行人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并進行反向證券交易;  
(七) 利用在其他相關市場的活動操縱證券市場 ;  
(八)操縱證券市場的其他手段。  

       《關于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9 第一項是“蠱惑交易操縱”。 其行為特征是:行為人通過公開傳播虛假、不確定的重大信息來影響投資者的交易行為,影響特定證券、期貨的交易價格、交易量,從中謀取利益。 第二項是“搶帽子交易操縱” ,即利用“黑嘴”薦股操縱。其行為特征是:行為人通過對證券及其發行人、上市公司、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影響特定證券、期貨的交易價格、交易量,并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 

       第三項是“重大事件操縱”,即“編故事、畫大餅”型操縱行為。其行為特征是:行為人通過策劃、實施虛假重組、虛假投資、虛假股權轉讓、虛假收購等重大事項,影響特定證券的交易價格、交易量,從中謀取利益。 

       第四項是“利用信息優勢操縱”。 其行為特征是:行為人通過控制發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內容、時點、節奏,影響特定證券的交易價格、交易量,從中謀取利益。 

       第五項是 “虛假申報操縱”(“恍騙交易操縱”)。其行為特征是:行為人通過不以成交為目的的頻繁申報、撤單或者大額申報、撤單,誤導其他投資者交易或者不交易,影響特定證券、期貨的交易價格、交易量,并進行反向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 第六項是“跨期、現貨市場操縱”。其行為特征是:行為人超過自己實際需要大量囤積現貨,影響特定期貨品種市場行情,并進行相關期貨交易。 第七項是兜底條款。即操縱證券市場的其他手段。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2017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合約,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期貨交易,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四)為影響期貨市場行情囤積現貨的;(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 

       證監會【第160號令】《關于<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五項“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行為”的規定》《規定》共8條。第一條為制定依據,第二至五條明確禁止虛假申報、蠱惑、搶帽子、擠倉等四種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第六條為兜底條款,以上詳細系統全面總結了現今有效的法規條款對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行為的規制,根據該整理,我們不難發現,有諸多行為模式屬于惡意做空的行為。無論是惡意做空還是操縱市場,其目的只有一個,就是通采取擾亂市場的非法行為,來使得行情趨勢朝著自己頭寸有利的方向發展,而不同之處在于,惡意做空只能局限于股市,沒有惡意做空期貨市場一說,只能說操縱期貨市場價格。所以操縱市場不限于做空還是做多,只在于趨勢朝著有利于操縱人的頭寸方向發展。而惡意做空只有一個方式,就是做空或者唱空股市,從而在股市中捕捉屬于自己的暴利亦或是利用做空的方式達到在其他對沖工具上的盈利之目的。

       在此,我們可以從上述操縱市場的行為中歸納出屬于惡意做空的行為模式:包括三大類,第一大類是打壓或者影響股市行情下跌;第二大類是利用、編造并散播虛假消息“唱空”股市;第三大類是跨市場操縱,即通過期現市場或者價格關聯性操縱(衍生品市場價格與基礎資產市場的價格聯動)。筆者之所以不用惡意做空在上述操縱市場的行為方式中進行“對號入座”,是考慮到惡意做空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如果要人為強制進行概念對應,則會有失偏頗,只能在個案中以具體的行為方式來研判。           

       4.  現有法律、政策、監管框架內如何預防、懲治惡意做空行為

       惡意做空筆者總結下來大致有三種模式,以各種手段打壓或者影響股市行情下跌,并從中牟利;利用、編造并散播虛假消息“唱空”股市以此來配合賣空操作;跨市場操縱,通過價格關聯性操縱來影響股價。隨著我國金融資本市場的改革完善和逐漸開放,引進了不少西方新型金融模式,填補了我國諸多金融產品的空白。為了更好駕馭金融市場,確保其朝著穩定有序活力的方向發展,我國也在不斷修正已有的法規,以期能更好地服務金融發展,打擊擾亂金融市場的行為?,F今我國已在制度設計上,建立了三體聯動的防制措施,即證券和期貨交易所市場監察異常報告;證監會組織稽查執法部對違法違規線索進行核查;對于符合立案標準的立案稽查;公安機關偵查或者受理監管部門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對于涉嫌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協作辦案,形成了交易所提供數據技術共享,證監會稽查部提供政策法規共享,公安機關提供強制執行力共享。         

       此外,我國在防懲惡意做空的法規上也是不斷更新:截止到今天,我國業已制定了諸多法律法規,全方位多角度,規范保障金融市場,打擊擾亂市場行為。筆者按照上述說到的三體聯動的模式整理如下: 1.交易所(前端防控) 中金所 上證所、深交所 上期所 《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 》《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 》,《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異常交易管理辦法》股指期權有關監管標準及處理程序 》、《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異常交易管理辦法》股指期貨有關監管標準及處理程序  《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交易資金前端風險控制業務規則》《 關于調整股票期權限開倉標準的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股票期權試點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的通知 》《 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異常情況處理實施細則(試行) 》《 深圳證券交易所新股上市初期異常交易行為監控指引(2014 年修訂) 《 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細則 》《 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 上海期貨交易所異常交易行為管理辦法 》《 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 大商所 鄭商所 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 · 《 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辦法 》《 大連商品交易所期權交易管理辦法 《 大連商品交易所期權交易管理辦法 》《 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易風險控制管理辦法 《 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違規處理實施細則 》《 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風險控制管理細則 》《 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異常交易行為管理細則 》《 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規則  2.證監會稽查部門(中端認定查處)《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2016修訂) 》《【第160號令】關于《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五項“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行為”的規定 》《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 3.公安機關(后端偵查) 《刑法》《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犯罪審判中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關于刑法修正案和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期貨相關規定節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筆者統計了以上關于防控、打擊惡意做空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從預防到認定到打擊,幾乎完全做到了有法可依。針對“惡意做空行為”,筆者根據其行為模式,歸納其涉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等犯罪。此外隨著近年出現的“渾水做空模式”,筆者在此也需要重點著墨,國內也有不少克隆渾水公司的做空模式,對此不得不防。我們所謂的渾水做空模式就是 先融券賣空;再發布看空報告;股價下跌以后再買回來還券,獲得價差利潤。 國內不少大V聯合某些山寨渾水公司,專以此為利。對于該種商業模式是否合規,我們一分為三來看待:第一,如果國內某些做空機構發布看空報告在無法保障其真實性的情況下,我們認為涉嫌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第二如果發布看空報告的主體旨在為客戶提供該種發布服務并收取費用并以此作為盈利模式,收取客戶費用,我們認為在該機構未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質的情況下,涉嫌非法經營。理由如下:證監會于2013年4月以復字<2013>100446號回函認定:根據 《證券法》 《證券、期貨投資咨 詢管理暫行辦法》(證委發[1997]96號)、《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 [2010]28號)等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以研究報告或其他形式,向投資者或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并直接或間接獲取經濟利益的,屬于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未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任何機構和個人均不得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根據 《證券法》及證券期貨信息傳播管理有關規定,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編造、傳播虛假不實信息,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根據 《證券法》及有關規定,以編造、傳播或散布虛假不實信息等不正當手段,影響證券價格波動,并獲取經濟利益,涉嫌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的,依法予以查處。第三,如果發布報告者自己做空盈利,不涉及向任何人收取費用,其所發布的看空報告也是客觀真實的,該種情況又當如何?證監會于2013年7月5日以證監信復字 [2013]101091號文二次回函稱: “如果發表的文章限于陳述事實,不含 “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及 “證券價值、投資評級等投資分析意見” 內容,不屬于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睂τ?“公布真實可靠的調查研究信息,但影響了證券價格波動,機構因而獲利,是否涉嫌構成操縱市場”,及 “對發現的有疑問證券先融券賣出,再發布看空報告以及謀求利益的行為是否違反《證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問題,證監會回函認為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文規定,必須結合具體事實、證據做出認定。針對以上證監會的認定意見,我們認為:該份意見的出臺系新證券法之前出臺,而且該意見也保留了余地,要根據具體事實、證據作出認定,也就是具體看待做空者的做空套路是否符合操作證券期貨市場的行為模式,這是一個復雜的認定程序,而且渾水模式目前至少在國際上是合規,但是具體克隆在國內,怎么認定,我們可以結合新的證券法關于操作證券市場所導致散戶虧損索賠的規定,如果不能從刑事上追責,也可在民事賠償領域進行探討。

       5.  預防打擊惡意做空行為的法律建議及思考         

       據筆者觀察了解到,鑒于我國三種做空股市的交易機制,融券賣空和股指期貨、個股期權在當初設計之處以及在2015年股災之后的制度不斷修正完善之后,對于預防惡意做空勢力來說已經很完善了。譬如,融券業務在現實中經常出現融券難的問題,而中金所在設計預防股指期貨做空對股票現貨市場的傳導效應時,也增設、強化了諸多預防蓄意做空的機制。但是,居安思危,我們通過最近的市場動向和國際趨勢來看,境內外想要做空中國股市并謀取暴力的機構不在少數,尤其在當下發生嚴峻疫情的情況下,難免會出現某些渾水摸魚的機構,在證券期貨市場興風作浪,擾亂金融秩序。此外,筆者也注意到,由于疫情期間,各類看空、唱空的論調充斥了網絡,境外一些著名的做空機構伺機而動,惡意做空的方式方法遠比我們想的要復雜多變,法律政策往往是滯后的。此次股市延期到2月3日開市,鼠年農歷的首個交易日A股三大股指全線低開超8%,超3千多只個股跌停。當然這其中主要原因可能受疫情影響,但是與年前的做空布局推波助瀾也不無關系。有鑒于此,筆者欲從政策層面、輿論層面、制度層面、技術層面、執法、司法、監管層面、投教層面六個層面提出 35 條建議: 

       第一:政策層面

       據筆者觀察,近段時間受疫情影響,監管部門已經在微調或者出臺相關政策,旨在保障金融市場穩定。譬如央行等五部委聯合出臺《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以及證監會暫停期貨夜市,并出臺《融券業務緊急通知》叫停了相關融券賣出業務。同時筆者也關注到證監會的休市截止日到2月3日并未與國務院規定的復工時間2月10號銜接,展示了監管部門不避艱難,修復市場恐慌情緒,保障了資本市場的連續性和順暢性,也展示了中國政府短期內戰勝疫情的決心和自信。筆者針對當下疫情,提出以下五點建議:(1)出臺疫情期間關于相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審計核驗、股東決議等事項的合理延期政策,穩定市場預期,避免引起市場負面情緒;(2)快出臺配套政策,對于疫情嚴重區域公司進行各類政策傾斜和扶持與便利,減少疫情對其帶來的影響;(3)對于疫情期間遭受重大損失的行業主體,在各類稅費以及行政費用支出上盡量予以減免;(4)在政策框架內盡快研究、寬松各類對沖工具,減少因股市下滑帶來的經濟損失,增強投資者信心,激發金融市場活力;(5)積極研究、出臺、釋放更多的利好政策,扶持、激勵更多的多頭市場;(6)各交易所、監管機構可在職責、權限范圍內盡快出臺疫情期間的監管、業務實施細則,保障各項工作安定、有序開展。

       第二:輿論層面         

       惡意做空,渾水摸魚者一向借助于各類信息傳播載體,控制輿論走向,制造煙霧,迷惑市場。在疫情期間各類唱衰勢力輾轉于各大網絡,以各類的所謂的統計報表、虛假數據以及沒有出處的各類唱空言論大行其道。所以在疫情期間,管控不實言論,做好輿情引導。對于編造、傳播各類虛假信息的人員加強違法查處和懲治。針對輿情方面,筆者提出四點建議:(1)堅持疏大于堵的原則,積極引導輿論走向,及時回應公眾及市場疑慮,堅持信息及時、準確公開;(2)堅持嚴肅網絡執法,一經發現惡意編制、散播各類虛假信息,依法予以查處,同時不斷加強辟謠立言工作;(3)多渠道、大范圍、高頻率倡導長期投資及價值投資理念,切勿做出非理性投資決策,不輕易相信各類投研報告;(4)被相關機構做空的上市主體及行業,針對做空言論須加強反擊,迅速有力回應做空措施引發的公眾質疑,通過合理的方式消除做空帶來的不良影響。

       三、制度層面         

       疫情期間,加強研究、激活各類管制、寬松制度,引導市場朝著理性方向發展,對于一切涉嫌操縱或者蓄意做空,擾亂市場的行為進行制度抑制和打擊。當然在研究激活或者寬松制度時,也要深刻考慮到對自由金融市場以及活力金融市場長期發展的影響,此處所謂制度并非是在已有的金融制度上進行臨時變更或者進行創新,而是在已有的制度基礎之上激活或者寬松,亦或者是在相關監管權限內做出的補充性而非修正性措施。具體建議如下:1.根據市場交易情況,在融券業務及股指期權、期權業務制定相關抑制空頭投機制度,增強空頭投機成本;2.加強對境外投資機構的管控,可根據市場交易情況對交易異常的QFII、RQFII進行監測并出臺細則,滿足異常條件的取消投機賬戶資質;3.研究、激活相關抑制異常交易的量化、高頻交易的制度;4. 研究規制金融衍生市場做空帶來的對現貨股票市場的不良傳導效應的制度;5.強化重點地區、持續關注賬戶的異常交易監控、報告制度以及大戶報告、持倉限額制度;6.研究融券賣空申報價格調控制度;7.研究、論證暫?;蛳拗蒲苌袌雎阗u空機制。

       四、技術層面         

       所謂技術層面措施是指證券期貨交易所在法規賦予的權限內臨時調控市場的技術性措施。旨在疫情期間,針對突發或者擾亂金融市場的行為進行抑制或者管控,保障交易市場的安全、穩健運行。筆者有鑒于國外臨時管控、調控以及國內調控措施的基礎上特提出如下建議:1. 根據市場具體交易情況,對非套期保值持倉增加保證金比例,減少杠桿;2. 增加空單手續費;3. 單方向交易開倉量限定手數;4. 研究異常交易的標準,如單日開倉量超過500手等作為認定標準;5. 研究限制開倉的標準,如撤單次數達到500次等;6. 臨時調整融券賣出價不低于現券最新成交價或者加價才能賣出。

       五、執法、司法、監管層面         

       疫情期間,不排除個別投機客戶為了謀取非法利益,擾亂金融市場。通過各種方式操縱市場、內幕交易、散播虛假消息以及非法經營、尋釁滋事、詐騙等違法犯罪。在次廣大執法司法監管層需提高警惕。為了更好地防止、打擊上述犯罪,根據實務經驗,特提出如下建議:1. 加強網警執法工作,對涉及違法犯罪廣告推廣信息進行跟蹤、排查;2. 加強打擊場外配資行為;3. 建立多部門聯動執法或者聯席小組,提供相互協作支持的工作機制;4. 國家層面成立金融專案組入駐交易所,加強異常交易監控,實現數據共享、技術共享,聯合偵破;5. 監管部門開放金融違規違法舉報熱線,擴展犯罪線索搜集渠道;6. 協調部門之間關系,加強股票與衍生市場的跨市監管,減少銜接跨市監管的漏洞,防止跨市聯合“惡意做空”,建立專門的跨市監管機構;7. 加強證券市場的公開與透明,政府部門要將重大信息和公眾關注重大事件及時公開,提高證券期貨市場的透明度,有助于市場參與者信心的修復,調整預期,避免恐慌性拋售;8. 及時、依法查處、從嚴懲治一批“惡意做空”者。

       六、 投教層面         

       市場的參與者大部分還是以自然人為主,機構相對老說不占優勢(近幾年可能數據有變)。加強自然人參與者的教育工作,有利于協助其建立理性投資理念,不跟風,不信所謂的投研大師,始終堅信中國經濟長期向好的大趨勢。針對投教工作,特提出一下建議:1.加強各地各區域已有的投教園地,充分利用現有的投資資源在疫情期間做好投教工作;2.監管部門可在整合原有的投教資源基礎上,統一匯編材料,分發各投教園地,指導疫情期間的投教工作;3.鼓勵民間投教機構宣揚、倡導長期投資、價值投資理念;4.監管層統一協調各金融機構在疫情期間發布有關投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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