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7日上午,上海律協現代物流專業委員會在上海律協第一會議室舉辦“海關視角看國際物流民事糾紛處理路徑”專題講座,共同探討與海關相關國際物流民事糾紛的解決路徑。本次講座邀請到上海律協財稅與海關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王涵律師主講,上海律協現代物流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單文亮主持。活動以線下的方式開展,共計20余人線下參加。
主持人單律師先向與會同仁表示歡迎,隨后指出,國際物流是現代物流領域非常重要的一環,是跨境貿易的載體,海關作為交通工具、貨物、物品進出關境過程中的查驗監督機構,還承擔關稅、進出口環節的征稅等職責,在國際物流中,因各種原因導致向海關申報錯誤,導致受到海關采取監管措施、甚至處罰,進而引發進出口貨物的主體和貨代機構之間的民事賠償糾紛問題。而在海關環節究竟會引發哪些類型的爭議。這些爭議發生后如何處理,又該如何預防,牽動著所有國際物流的從業者的心。
主講人王涵律師首先分享了一則經手的案例,某貨運代理公司為貨主(貿易商)申報出口口罩11萬個,由于工作疏忽,貨代工作人員誤將11萬個填寫為110萬個,由此連帶的將出口FOB價格多報10倍,該行為是否涉嫌影響出口退稅秩序?王律師認為從海關規則角度,進出口貨物的申報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影響國家外匯、出口退稅規定的,處申報價格10%以上50%以下罰款,如果本案被認定存在海關違規,可能面臨的處罰之重;從出口退稅角度,生產企業適用“免征增值稅,可能涉及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貿企業適用“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予以退還”,故僅涉及出口貨物境內采購的進項稅。王律師認為基于前述規則,貿易類企業不應因申報離案價格錯誤,影響到出口退稅秩序。
王律師通過前述案例的解讀,進一步引出“與海關事務有關的國際物流糾紛主要類型”包括:(一)申報錯誤引發的糾紛;(二)未履行告知義務引發的糾紛;(三)選任第三方不當引發的糾紛;(四)其他糾紛。
王律師又對前述類型分別舉例分析,對于“申報錯誤引發的糾紛”,比如貨運代理企業代理貨主進口報關,如果進口代理合同中明確約定,貨主應當提供貨物的歸類稅號,而后海關未予認可該稅號,按申報不實對貨主做了行政處罰,此時具有代理報關義務的貨代公司是否有賠償責任。王律師認為,在這種情形下,如貨代履行了合理審查義務,即使海關認定稅號不實,也不應由貨代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因為稅號認定本身存在一定適用的主觀性和不確定性,不能認為代理報關的貨代公司存在必須確保稅號合法、準確的法定義務。
對于“未履行告知義務引發的糾紛”,比如貨運代理公司代理進口貨物,海關經審核要求提供醫療器械注冊證書未果,貨物被退運的,王律師認為該類案件中是否需要醫療器械注冊證書的告知義務應由誰承擔是厘清貨代和貨主責任的關鍵。
對于“選任第三方不當引發的糾紛”,比如貨運代理企業為貨主提供了作為抬頭單位的經營單位向海關申報進口,后因海關發現,該抬頭單位被市場監督局列為經營異常企業而暫停通關手續,致貨主起訴貨運代理企業。因該“抬頭單位”問題可能導致貨運代理向貨主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對于“其他糾紛”,比如貨運代理企業代理貨主進口食品,同時承攬了對進口貨物標簽進行印刷的業務,貨物進口后,因標簽打印錯誤,違反了食品安全法,被要求下架,并被科以行政處罰,故貨主向貨運代理請求賠償損失。王律師認為在該案中,根據《食品安全法》(2021年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條第二款“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的規定,因此貨主自身的審核查驗責任,是確認該起賠償案件的關鍵。
分析完各類民事糾紛后,王律師進一步將“海關法視角下國際物流糾紛解決路徑”歸納為:通過(一)法律分析,包括行政責任方面的抗辯、無過錯證明;(二)海關規則的熟練掌握和應用;(三)合同約定以及法律對合同權利義務的規定等三個方面,準確分配貨主和貨代的責任,為國際物流民事糾紛尋找到解決路徑。
王涵律師的主題分享結束后,與會嘉賓圍繞日常業務中遇到的具體問題,與王涵律師進行了細致充分的交談。
(注:以上嘉賓觀點,根據錄音整理,未經本人審閱)
供稿:上海律協現代物流專業委員會
執筆:單文亮 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
修訂:王涵 上海律協財稅與海關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