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政府法制辦對《上海市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草案)》征詢修改意見的要求,市律協行政法業務研究委員會組織征詢了委員意見后完成書面修改意見,由市律協于8月28日提交市政府法制辦公室。
修改意見共計6條,涉及《草案》的“《執法證》的內容”、“《執法證》的申領”、“申領條件”、“《執法證》的使用”、“《執法證》的有效期”和“《執法證》的暫停使用”等條文。
行政法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國定所律師馬天林、恒建所律師鄭紹平、海匯所律師鄭春杰、為平所律師汪建川、智眾所律師戴韻生和阮露魯所阮露魯律師主要參與了此次修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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