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理事會2018年6月28日作出結論,請求歐盟委員會提出一個綜合方案,攜手志同道合的伙伴,增強世貿組織在關鍵領域,特別是爭端解決和上訴機構(結論第16段)的作用。針對該結論,本文件旨在與歐洲議會、理事會和世貿組織其他成員進行討論。本文不影響歐盟委員會就下述事項的最終立場。
世界貿易組織現代化
“未來歐盟”建議簡介
2018年6月28日至29日,歐洲理事會指令歐盟委員會推進世貿組織現代化,實現其目標:使世貿組織更關聯和適應不斷變化的世界,加強世貿組織的效力。
歐盟仍是多邊貿易體制的堅定支持者,并堅信世貿組織在確保自由公平貿易方面不可或缺。多邊體系為世界各國經濟的快速增長和數億人脫貧提供了基礎。在世界緊張局勢不斷加劇之際,多邊體系不斷為貿易提供保障,是國際經濟治理體系的中堅力量。即使在經濟形勢最為嚴峻的大蕭條時期,多邊體系也有助于避開貿易戰,歷史上的貿易戰都加速了經濟衰退。因此,我們需要維護多邊體系的健康發展和中心地位,必須不惜一切代價防止其邊緣化、弱化和衰落。
不幸的是,以規則為基礎的多邊貿易體系正面臨著自其建立以來最嚴重的危機。世貿組織的基本原則,無論是制定國際貿易的基本規則和結構,還是為各類多邊組織提供最有效最優越的爭端解決機制,第一次受到了威脅。
越來越多的單邊貿易措施威脅實施或已經實施,導致在一些情況下出現反制措施或重商主義交易,危機在未來幾個月將進一步加深。與此同時,越來越多的上訴機構成員離職,新的任命又遇阻,爭端解決機制將很快陷入癱瘓,致使國際貿易規則難以實施。這相當于全球經濟治理倒退20年。這意味著倒退到這樣的貿易環境:便宜處才實施規則;實力取代了規則,成為貿易關系的基礎。
這一事態發展對歐盟的政治秩序穩定和經濟增長可持續性構成了重大風險。歐盟經濟與全球價值鏈高度融合,進出口均依賴可預測的、基于規則的國際貿易。
因此,迫切需要推動當前的爭論朝著積極的方向發展,即聚焦世貿組織的現代化。顯然,自世貿組織成立、烏拉圭回合結束的23年后,多邊體系亟待改變。雖然構成日益廣泛的世貿組織成員國可能對這一變化的特點看法各異,但毫無疑問,對如何使世貿組織再次發揮作用這一議題進行討論是必須的。
對歐盟而言,當前危機以及世貿組織的不斷邊緣化均源于現行體系的低效性。除了就貿易便捷化和出口競爭達成協議外,世貿組織的談判職能未能給貿易規則帶來任何重大改善。該體系仍運行受阻,因為對變通性的處理方式過時,即允許超過三分之二的成員國(包括世界上最大、最具活力的經濟體)獲得特殊待遇。因委員會透明度不足而致程序無效且重復,世貿組織的監督職能也因此削弱。此外,爭端解決機制的核心原則正面臨挑戰,很有可能在短期內陷入癱瘓。更廣泛的地緣戰略發展使得這些問題進一步惡化。事實上,自1995年以來,世界已然發生了變化,而世貿組織卻不然。
在此背景下,歐盟認為亟需實現世貿組織的現代化。以下三份文件涵蓋了:(1)規則制定與發展;(2)常規工作和透明度;以及(3)爭端解決,盡可能為現代化工作指明方向。
世界貿易組織現代化
“未來歐盟”關于規則制定
的
建議
背景
2018年6月28日至29日,歐洲理事會指令歐盟委員會推動世貿組織現代化,實現下列目標:(1)使世貿組織更加關聯并適應不斷變化的世界,(2)加強世貿組織的效力。世貿組織規則制定工作的現代化,是這一進程的核心支柱。
更廣泛的背景和歐盟工作重點
世貿組織也有促進規則制定的目標。然而,其實現程度極其有限。盡管有幫助推動討論的制度結構,但世貿組織的談判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受阻,如今已經實際上癱瘓。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很多,包括利益分歧,164個成員國難以達成一致決定以及當前對發展的處理方式。在此背景下,討論現代化必須涵蓋談判的實體方面和程序方面。
現代化總體目標
目標是更新規則,并為規則的更新創造條件。實際上是指:
實體:解決全球貿易發展中的關鍵問題。
程序:推動本組織朝著這樣的談判模式發展,即利益相關成員可在WTO的主持下就個別議題進行協商,最終由部分或全部成員達成共識,以此構成世貿組織框架的組成部分。
I.
關于世貿組織未來規則制定的建議
盡管歐盟應繼續處理多哈回合中的現存問題,但也迫切需要擴大談判議程,以制定規則實現以下目標:重新平衡體系和均衡競爭環境;解決各經濟部門的市場準入、歧視和監管壁壘問題;加強貿易對實現全球社會可持續發展目標的貢獻。這應建立在布宜諾斯艾利斯已啟動的旨在降低貿易成本的若干計劃的基礎上,同時對發展問題進行更廣泛的思考。
A.
創設能重新平衡體制和均衡競爭環境的規則
一些國家的經濟經營者越來越多地受益于定向且嚴重扭曲市場的政府支持,這些支持往往由國有企業提供。雖然在某些情況下,提供工業補貼可能成為一種合法的政策工具,但其使用也可能給全球貿易帶來重大風險,因為它們可能擾亂生產過程,影響企業業績和扭曲競爭領域?!堆a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SCM協議》)是約束產業補貼的主要手段。然而,該協議并未有效遏制近年來出現的一些實踐。事實上,其適用已暴露出當前亟待解決的一些漏洞和模糊之處。
i.提高透明度,公布補貼
當前體制中最大的問題是缺乏歐盟成員國提供補貼的全面信息。盡管《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協議》要求成員國公布補貼情況,但成員國遵守程度低,且近年來持續惡化,嚴重到2018年3月底近半數成員國(90個)沒有公布。補貼缺乏透明度,成員國便不能核查彼此的行為,規則執行遇阻,這嚴重削弱了實體規則的價值。
此方面立法應聚焦如何激勵各成員國充分履行公布義務。歐盟已經提出了幾種提高透明度、公布補貼的方法,例如,創設可反駁的一般推定,即如果補貼未公布或不允許公布,則可推定為補貼,甚至推定為造成嚴重損害的補貼。
ii.更好地監督國有企業
國有企業(SOEs) 在一些國家中是國家決定性地管理和影響經濟的工具,經常產生扭曲市場的效果。然而,現行規則對扭曲市場行為的約束或者懲罰尚不能匹配近年來國有企業的發展和影響。
在《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已經提及授予國有企業的補貼,方式與國家發放的其他補貼一樣。國有企業發放補貼的,《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稱其為“公共機構”。然而,這里的“公共機構”解釋較為狹義,使得很多國有企業避免適用該協議。因此,歐盟應澄清“公共機構”的構成,在個案分析的基礎上確定國有企業或國家控股企業是履行政府職能還是深化政府政策,以及評估成員國是否對該等企業實施有意義的控制。
此外,當國有企業提供扭曲市場的支持,以推行政府經濟政策而非專注經濟表現時,歐盟應制定相關規定監督該等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國家對國有企業的控制水平和程度的透明度。
iii.更有效地監督多數“扭曲貿易”類型的補貼
《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規定了兩類被禁止的補貼,即以出口表現為條件的補貼和以使用國內產品超過進口產品為條件的補貼。其他補貼都是可訴的:除非起訴方國家證明此類補貼對其貿易利益有不利影響,該等補貼是允許的。然而,證明工作往往很挑戰性,因此,在現行規則下,無法充分監督捕捉到嚴重扭曲國際貿易的一些極端類型補貼,例如造成若干經濟部門產能過剩的補貼。
這方面的規則制定應旨在針對現行規則原則上允許的最有害類型的補貼制定更嚴格的規則。 例如,可以擴大禁止補貼清單,或制定類似于已失效的《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第6條第(1)款的可反駁的嚴重損害推定規則,以實現這一目標??赡苁艿礁鼑栏褚巹t約束的補貼類型包括,例如,無限擔保、給予無可信的重組計劃的、資不抵債或境況不佳的企業補貼,或雙重定價。
B.制定新規則以解決服務和投資壁壘,包括強制技術轉讓領域
在布宜諾斯艾利斯達成的聯合聲明后,國內監管、電子商務和投資便利化領域的工作已在進行中,但還需要進一步的努力以彌補差距和更新世貿組織規則手冊。
i.需要解決市場準入壁壘、對外國投資者的歧視性待遇和邊界扭曲背后的問題,包括與強制技術轉讓和其他貿易扭曲政策有關的問題
關于投資的多邊規則手冊,無論是在服務業還是其他經濟部門,都需要更新。“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涵蓋了通過方式3在服務業的投資。然而,許多成員國仍然保持著廣泛的保留或排除條款。服務業以外的部門(如制造業或采礦業的投資)未涵蓋在內(盡管與采礦業和制造業相關的服務涵蓋在內)。“TRIMS”協議只包含一套與貨物貿易歧視性措施/數量限制有關的限制性規定。
強制技術轉讓,即外國經營者直接或間接強制性地與該國或國內經營者分享其創新和技術,已成為一種主要的貿易刺激因素。現行的世貿組織規則手冊在關于《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TRIMS)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中有若干條款,應有助于解決強制技術轉讓問題。然而,這些條款的適用范圍(包括各方所作的承諾)有限,因此不足以解決一些最重要的問題,例如對禁止或限制外資所有權的要求(如對合資企業的要求或對涉外股權的限制)。還需要制定新規則,以處理基于不明確規則進行的行政審查和許可程序,允許廣泛自由裁量的程序(如市場批準),以及許可限制(外國投資者在其技術許可協議談判過程中,制定市場主導的條款方面受到限制)。也應加強商業秘密等方面的特定規則,尤其是在執法方面。例如,投資者很難得到行政部門和法院的有效保護,以打擊對商業機密不當商業使用和未經授權泄露的行為。
因此,除了處理強制技術轉讓的具體規則外,歐盟還應提出新規則以補充現有規定。新規則將引入法規,能夠改善外商直接投資(在服務業和非服務業)的總體市場準入條件,并以更全面的方式解決扭曲和歧視性的實踐,包括法律形式限制和表現要求(例如產品和服務采購生產本地化)。
顯然還需要通過強調國民待遇義務,制定強有力的國內監管規則以確保服務和非服務部門非歧視性和透明的監管執法程序,來糾正國界內歧視性的實踐。
ii.需要解決數字貿易壁壘
如今,數字貿易或通過電子手段實現的貿易在經濟活動中普遍存在,涵蓋服務貿易和貨物貿易,這使得交易能夠完全在線進行,并便利實物交易。因此,建立涵蓋數字貿易的規則,對于消除以電子手段進行的貿易中的不合理貿易壁壘,為公司帶來法律上的確定性,以及確保消費者有一個安全的在線環境,都是非常重要的。至關重要的是,在處理強制技術轉讓(如披露源代碼要求)方面存在著重要的交叉聯系。同樣,新的規則不僅應涵蓋服務貿易,而且應涵蓋所有經濟部門。
C.實現國際社會可持續發展目
標
最后,必須使世貿組織及其貿易議程更貼近公民,并確保貿易有助于實現國際社會設立的更廣泛目標,特別是可持續性目標。世界各國領導人在2015年商定的可持續發展目標已經提出了一系列需要采取的詳細行動,其中許多行動與貿易密切關聯。
目前,世貿組織正在積極談判的唯一的可持續發展目標問題是消除最有害的漁業補貼,但這也是《多哈宣言》明確規定的談判領域。貿易界可以而且應該做更多的工作。
因此,歐盟應在未來幾個月內詳細分析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并確定可實現這些目標的貿易政策具體方式。歐盟隨后應同其他成員一道,積極推進這些議題在世貿組織的探討。
II.在發展目標背景下采用靈活政策新方法的建議
世貿組織以發展為中心,其基礎是基于規則的自由貿易有助于增長和發展。但是,當前的辯論提倡一種觀點,即全球貿易規則在某種程度上阻礙了發展,因此發展中國家需要豁免于當前的和未來的規則。事實上,情況正好相反。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的當前差別(已無細微差別),不再反映某些發展中國家經濟迅速增長的事實。結果是,發展中國家現在包括某些世界貿易強國,與該集團的其他成員存在巨大經濟差異,甚至某些情況下超過了某些世貿組織認定的發達國家。在特殊和差別待遇問題上的細微差別及其后果一直是世貿組織內關系緊張的主要根源,也是談判進展的障礙:世貿組織三分之二成員國對一攬子靈活政策的需求稀釋了對發展有明顯援助需求的國家的呼吁,導致談判意向大大減弱,并被用作阻礙談判的工具。
歐盟表示完全支持以下觀點:發展中國家需要獲得援助和靈活政策以實現其發展目標。然而,組織有必要在靈活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方面做出改變,以確保靈活政策能夠提供給那些真正有需要的成員國。為了推進這一項議程,歐盟應提出以下建議:
(a)退出
: 應積極鼓勵成員國“結業”并選擇退出特殊與差別待遇(SDT),不論是橫向退出還是協議退出。在此期間,應鼓勵各成員國闡明它們在哪些具體領域實際運用了現有的靈活政策,并展示路線圖詳細說明它們預計何時能夠承擔WTO協議規定的所有義務。這會是成員國貿易政策審議(TPR)進程中有機組成部分。
(b)未來協議中的特殊與差別待遇(SDT)
:在承認需要對最不發達國家給予更為靈活待遇的同時,其他成員國的靈活政策應從無限期的集體豁免轉向以需求為導向和以事實為基礎的方式,以確保特殊與差別待遇原則(SDT)盡可能具有針對性。可以采用多種方式,但應遵循以下原則:
- 所涉協議最終得以廣泛實施,使核心權利和義務適用于所有人,任何例外都將有時間限制;
- 內在靈活政策以核心規定以外的額外承諾形式體現,應適應成員國之間的差異。
- 任何協議所體現的靈活政策應與參加該協議的成員國數量和協議目標成正比。
實施這些提議可采許多手段,例如,分化、退出機制,寬限期和實施相關的援助。
(c) 現有協議中的附加特殊和差別待遇(SDT)
:盡管當前協議中現有的特殊和差別待遇(SDT)條款不應受到質疑,但當成員國要求額外的特殊和差別待遇時,應僅在個案分析的基礎上,基于以下條件進行:
- 明確識別受相關規則影響的發展目標;
- 對規則產生的影響及規則放寬產生的預期收益進行經濟分析;
- 分析所需靈活政策對世貿組織其他成員國產生的影響;
- 說明所需靈活政策的時間段及其適用范圍(一個成員國、一組成員國或所有發展中國家成員)。
根據分析的結果,采用各種方法研究額外的靈活政策。
三、關于加強世貿組織規則制定活動中程序方面的建議
世貿組織談判職能受阻證實了在談判方法上需要具有靈活性。這反映了靈活多邊主義的概念,即成員國想要繼續探討某個尚未達成多方共識的問題時,如果該問題在最惠國待遇的基礎上惠及其他所有成員國,應當推進該問題并達成共識,。歐盟還應探討其他思路,以期為多邊談判加強談判功能,幫助建立政治參與和支持。
對此,歐盟應當遵循以下幾條:
多邊談判
:在一切可能的領域繼續支持全面多邊談判及其成果。
諸邊談判
:
o 在無法達成多邊共識的領域,積極支持和推動諸邊談判,向所有成員國開放,談判結果將在最惠國待遇原則的基礎上進行適用。
o 探討修改世貿組織協定的可行性,以創建一個新的附件四(b),該附件包含一系列諸邊協定,在最惠國待遇原則的基礎上進行適用,并可通過簡化程序加以修正。
秘書處的職責
:歐盟應提出一項部長決議建議,以加強世貿組織秘書處在支持各種談判中的作用以及在執行與監督職能中的作用。
建立政治支持
:歐盟應與其他成員國探討在世貿組織中建立更多政治支持和參與的可能方式,包括部長會議召開頻率以及加強高級官員程序。
WTO 現代化
“未來歐盟”關于常務工作和透明度的建議
背景
2018年6月28日至29日,歐洲理事會指令歐盟委員會推進世貿組織現代化,實現其目標:使世貿組織更關聯和適應不斷變化的世界,加強世貿組織的效力。使WTO常務工作和監管職能更加有效是這一過程的關鍵組成部分。
大背景及歐盟工作重點
WTO談判職能癱瘓,爭端解決機制面臨挑戰,第11次部長級會議后的WTO為維持貿易關系的可信基礎而掙扎求存。所謂的WTO理事會和委員會常務工作(即除談判和糾紛解決之外的工作)在某種程度上構成這一基礎,且實際有效,但其潛能總體尚未完全開發。使常務工作更加有效和有效率地響應利益相關方之真實利益,將有助于WTO在尋求談判和爭端解決功能解決方案時保持關聯。
現代化總體目標
長期目標旨在使WTO取得更多實質成果:(i)確保成員國貿易措施透明;(ii)在進入爭訟前解決特定貿易問題;(iii)視情況需要,逐步地調整WTO規則書。
未來建議
I. 透明和公示
WTO的主要任務就是監管成員國是否正確履行WTO協定,是否遵循WTO公示規則使其貿易政策透明。這一監管工作由WTO理事會、委員會及貿易政策審查機構實施。
雖然歐盟投入大量資源來進行完整及時的通知,但一些頂級貿易伙伴未充分遵守通知義務。結果他們的貿易實踐仍然不透明,因此無法監測對WTO規則的遵守情況并尋求強制執行。歐盟公司無法獲得如何進入市場的信息,他們就不能與國內公司平等競爭。
為了解決這個長期存在的問題,關于通知,歐盟提議改善或建立以下實踐:
o 更有效的委員會級監督:所有監督含有通知義務WTO協議的委員會,定期審查單個通知和各成員國總體表現。 然而,這些審查在彌補差距方面不夠有效,部分原因是不允許秘書處進行定性評估,而成員國不負責解釋其表現不佳的原因。該等差距在貨物貿易領域特別值得關注。
第一步,歐盟建議監督貨物貿易通知的每個委員會,在貨物貿易理事會的監督下,探討如何使通知審查更加有效和互動,例如:通過i)要求成員國解釋遲延的原因,并對評論做出實質性答復;ii)允許秘書處對通知和所收評論的回復進行更多的定性評估;iii)將通知和所收回復的評論統一收錄進世貿組織管理的單一公共數據庫; iv) 讓不合規的成員國書面報告之外更多地出席現場會議。根據總干事(DG)授權,通過橫向審查進行補充。
o 提高通知合規程度的激勵措施:歐盟承認,許多WTO成員國,特別是小型發展中國家,在履行通知義務和符合截止日期方面資源有限。 在承認這些制約因素的同時,應牢記,通知是世貿組織監測程序的核心,并可能增加發出通知的成員國的優勢,因為可能有助于激發國內對行政一致性的反思。世貿組織已為能力有限的成員提供大量資源以協助其履行通知義務,包括以世貿組織技術援助的形式。
歐盟建議與世貿組織其他成員國和世貿組織秘書處一道,研究是否有必要對提供的援助進行改善。歐盟還鼓勵更多地利用委員會級別的研討會和專門的非正式討論,以分享信息和最佳實踐,并將結果更廣泛地傳播。此外,應在會議、報告和貿易政策審議(TPRs)中更多地展示和贊揚成員國通知實踐的改進。
o 對故意和反復不合規的制裁:一方面,需要區分是因為缺乏準備通知的能力,還是有錯過截止日期的正當理由;另一方面,需要區分是否是有體系地混淆視聽。后者嚴重違反了多邊貿易制度的精神和規則,但目前成員國違反規則只會受到其他成員的投訴,而沒有任何后果。
歐盟認為,在并非缺乏能力的情形下,有必要采取措施強制遵守通知規則,并建議與包括最近就此方面提出建議的美國在內的其他世貿組織成員國合作,制定有效、公平和相稱的制裁措施。這些制裁包括但不限于對不遵守規定的成員國在政治層面公開強烈批評,并限制其與參加世貿組織程序有關的某些權利(例如擔任世貿組織各機構的主席、征求其他成員國的答復)。
o 反向通知,即由一個成員國代表另外一個成員國做出的通知,是各種協定中潛在有力的工具。然而很少得到應用的部分原因是準備時需要大量的研究和知識。
歐盟建議:i)與志同道合的成員國加強合作,準備聯合反向通知。ii)探討世貿組織秘書處如何更多的參與,同時對成員國保持中立。iii) 強化成員國受到反向通知的后果。
o 加強貿易政策審議機制(TPRM):雖然貿易政策審議機制沒有評估成員國是否遵守世貿組織規則的授權,但它是成員國之間施加壓力的有用工具。此外,通過對個別成員國的審查和每兩年一次的全球貿易監測報告收集的關于成員國貿易政策措施的大量資料也可用于其他委員會的工作。一項特別有利的條件是秘書處在編寫報告時可以自行研究,使用從其他成員國(即使未被通知)獲得的信息來強化措施—前提是被審查的成員國不反對報告中列入這一信息。
鑒于改善貿易政策審議機制只能在其評估期間進行磋商(上一次評估是在2016年,下一次的評估日期尚未確定),歐盟建議提高貿易政策審議(TPR)的工作效率,授權秘書處在其報告中進一步評估通報審議進度,供成員國審查。有關通知的信息可以擴充成一個單獨的章節,通過系統地強調成員國合規質量及描述自上次審議之后成員國合規表現的演變情況,以提供更多信息。
II. 解決市場準入問題
提高對貿易刺激政策的認識,并要求實施政策的成員國給予解釋,是許多委員會工作的關鍵部分。盡管歐盟和一些志同道合的成員國投入了大量的時間和資源來增加貿易刺激政策,但由于種種原因,效果并不顯著。最重要的是,成員國不給予令人滿意的答復——或根本不給予答復——除了在議程期間被當場提出之外,并不承擔真正的后果。結果是重復的會議,提重復的發言要點。
歐盟建議通過以下方式更有效地解決世貿組織的訴前問題:
制定規則,要求成員國在特定時間內對其他成員國提出的書面問題或在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的具體貿易問題作出實質性答復;和
在秘書處的協助下,加強跨委員會在市場準入問題上的協調(例如,確保在貨物貿易理事會層面受到批評的各項措施在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委員會、技術性貿易壁壘委員會和市場準入委員會得到一致的跟進)。
III. 逐步調整世貿組織規則手冊
世貿組織理事會和委員會也有能力在談判之外逐步調整和明晰世貿組織規則。盡管有這樣逐步調整的例子(例如管理衛生與動植物檢疫委員會于2018年3月2日通過的衛生與動植物檢疫問題的可用工具的目錄,2012年貨物貿易理事會關于數量限制通知程序的決定,及技術性貿易壁壘委員會2000年關于國際性標準發展原則的決定),但罕見有實際后果的決定。世貿組織通過委員會工作調整其規則的能力通常取決于有關委員會的授權:盡管一些機構,如技術性貿易壁壘委員會和衛生與動植物檢疫委員會被授權推動《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和《衛生與動植物檢疫協議》,但其他機構僅限于監測和實施它們所監督的協議。
世貿組織規則的逐步調整或有助于證明:即使其談判功能未如預期,世貿組織仍有能力進化。歐盟建議評估各項協議中完善世貿組織規則的針對性建議。建議或可與多哈發展議程談判相關,或可是新的想法,應反映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并可得到世貿組織成員國的牽引力。
IV. 精簡低效委員會
向部分委員會工作傾斜資源將使閑置委員會進一步停止運作。部分機構是為解決某些成員國特定時刻的特定問題而設立的,但其設立者不再提供資源。機構停止運作并不必然意味著完全關停,而是使之處于休止狀態——例如處理新加坡問題的工作組?;蛘呖蓽p少機構會議的次數,如各服務機構除服務貿易理事會定期舉行會議之外,其附屬機構僅在成員國明確提出要求時方召開會議。
WTO現代化
“未來歐盟”有關爭端解決的建議
介紹
為了跟進歐洲理事會于2018年6月28日得出的結論,本文研究了可能采取的方法。在日益加劇的貿易緊張局勢下,歐洲理事會強調了堅持和深化基于規則的多邊體系的重要性,并指出歐盟應致力于實現現代化。歐洲理事會邀請歐盟委員會與志同道合的伙伴一道提出一種全面的方法,以改善世貿組織在關鍵領域的職能,包括“更有效和更透明的爭端解決辦法,包括上訴機構,以確保有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結論第16段)
正文
當前危機的性質
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功能正處于嚴重危險之中,需要成員國迅速采取行動來維護。
如果美國繼續阻礙上訴機構的任命,那么最晚在2019年12月它將破壞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工作。屆時,剩下的上訴機構成員將少于3名,這是上訴機構在審理上訴時滿足要求的最少的成員數量。沒有上訴機構的合理運作,爭端的任何一方都可能試圖(通過上訴)阻止專家組裁決的通過,因此如果不采取任何行動,可能會破壞整個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運行。
何以解釋任命受阻?
在最初因與“美國政治領導層正在進行過渡”有關的原因而阻止任命之后,自2016年8月起,美國將重點放在所謂的《上訴審查工作程序規則》第15條問題上,根據該條,上訴機構可授權其即將離任的成員完成處理未決上訴。美國在爭端解決機構會議上一再表示,它不能支持啟動新的上訴機構成員的甄選程序,它“認為第一優先事項是爭端解決機構討論和決定如何處理不再是上訴機構成員的人所發表的報告?!弊阅菚r以來,美國一再重申,“它仍然堅決認為成員國需要優先解決這個問題”。
注:見美國2017年6月19日DSB會議聲明;
見美國2017年8月31日DSB會議聲明。
見美國2018年6月22日DSB會議聲明。
雖然起初這似乎是就任命程序提出的唯一具體關切,但近幾個月來,美國還對上訴機構的運作表示了其他一些關切。解決爭端機構的會議特別表達了這些關切。這包括在美國倡議下于2018年6月22日的爭端解決機構會議上詳細討論的《爭端解決單元》(DSU)第17.5條規定的90天問題。這也包括對上訴機構的調查結果的關切,美國認為,這對解決爭端沒有必要。
注:見美國2017年9月29日關于DS442的DSB會議、2017年11月22日關于DS477/478的DSB會議和2018年5月28日關于DS486的DS486聲明
近期,《2018年總統貿易政策議程》對“美國關切世貿組織爭端解決”進行了總結。部分關切在前幾屆美國政府時期已提出,還有一些(比如第15條中的問題)則是新提出的。
本文件在此列舉了“與上訴機構
做法
相關的例子”(下劃線表示強調),換言之,某些貫穿各個領域的問題:
i) “無視90天的上訴審限”;
美國實質上批評AB不尊重《爭端解決單元》(DSU)第17條第5款,根據該條,“(1)在任何情況下,訴訟程序不得超過90天”。美國認為,這引起了對透明度、與“迅速解決爭端”的不一致以及90天后發布報告的效力的關切。
ii)“不再是AB成員的人繼續服務”(即第15條);
美國實質上聲稱,上訴機構“無權將非上訴機構成員視為成員”。在美國看來,根據DSU,爭端解決機構而非上訴機構有權且有責任決定任期屆滿人員是否應繼續任職。
iii) “對解決爭端并非必要的問題發表咨詢意見”;
美國指出,“世界貿易組織報告的調查結果無助于解決爭端,或者針對未列入爭端的爭點”。他們特別提到“一個極端的例子”,即“上訴機構的分析中,有超過三分之二的內容——46頁——屬于附帶說明性質。
注:參考阿根廷上訴機構報告——《與貨物和服務貿易有關的措施》(DS453)
iv) “上訴機構對事實的審查以及對成員國國內法重審”。
美方批評了上訴機構審查事實的方式。根據DSU第17條第6款,只有就“專家組報告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和專家組所做的法律解釋”才可以提起上訴,但是在美方看來,上訴機構“一直在用不同的法律標準對專家組的事實認定進行審查,并且做出的裁決并沒有基于專家組認定的事實或無爭議事實”。美方還認為,這一點在上訴機構審查專家組關于國內立法含義的裁決(這應當是一個事實問題)時尤為突出。
v) “上訴機構聲稱其報告有權利成為先例”。
美方聲稱上訴機構堅持認為其報告是有效的先例,并且專家組應當無條件遵循上訴機構的先例,這一點缺乏理由,在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中找不到依據。美方提出,盡管上訴機構能對所涉及的協議進行有價值的闡述,但是其報告本身既不是協議文本,也不能替代真正協商過并達成協議的文本。
此外,美方還闡述了一個更為重要的關切,即上訴機構在各種爭端問題上“增加或減少權利和義務”。以上訴機構關于以下問題的具體裁決來舉例說明:運用《補貼協議》來解釋“公共機構”的概念,用《TBT協議》的第2條第1款來解釋無差別待遇的義務,解釋與保護措施(尤其在“不可以預見的發展”方面)相關的問題,解釋歐盟因反對《伯德修正案》而起訴的案件結果(將從反傾銷或反傾銷稅中獲取的收益分配給美國產業),解釋外國銷售企業的稅收待遇(被認為是一種出口補貼)。按照美國的觀點,這些爭端的裁決背離談判達成的相關世貿組織協定。
歐盟的立場:
歐盟就美國提出的關切是否成立所持立場不受本文影響,本文探討在保持和進一步加強該制度的主要特點和原則的同時,如何通過解決這些關切從而改進該制度。
為了達到平衡,本文還探討了其他潛在的改進措施。特別是在2016年,在美國否決了對上訴機構一名成員的再度委任之后,人們普遍認識到,為了保持上訴機構成員的獨立性和公正性,需要一個系統性的解決方案。確實,因具體裁決內容導致上訴機構成員不能連任,會使人們懷疑,上訴機構成員裁決時可能受到這種不能連任的威脅。這是站不住腳的,需要系統地加以解決。
這些不同的解決辦法應被視為一個一攬子方案的一部分。特別是為了加強上訴機構及其成員的獨立性,可以增加一個與世貿組織成員國進行互動的機制,而不必擔心這種互動可能會發生過分影響他們的裁決。
未來建議
歐盟應提出一項全面建議,以解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對上訴機構任命受阻的關切,從而可改善該制度的運作,同時保持和進一步加強世貿組織爭端解決制度的主要特點和原則。該建議第一階段解鎖任命問題,旨在提高程序效率,為上訴機構和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之間的互動創造更好的條件,同時增強上訴機構的獨立性。該建議第二階段將討論有關世貿組織規則適用的實體問題。
第一階段: 全面修訂DSU中有關上訴機構運作的規定,處理與上訴機構“做法”有關的所有關切問題
。
這個修正案應包括下列所述內容。在確定這些修正案的確切范圍和性質方面需要進一步考量。
i)
DSU
17條第5款和90天問題
修訂
DSU
第17.5條中的90天規定,即增加上訴機構的透明度和咨詢義務。尤其是對第17.5條作出修正,規定“
除非當事方同意
,任何情況下訴訟程序都不得超過90天”。
如果預計報告將超過90天,上訴機構需要在上訴程序的早期(甚至在上訴之前)與當事方進行磋商。如果當事方未就超過這一時限達成協議,可以建立機制,據此調整該上訴的程序或工作安排,以確保其符合90天的時限。例如,上訴機構可以建議當事方自發關注上訴的范圍,對當事方提交的材料限制頁數,或者采取適當措施縮短報告長度。
當事人陳詞或可采取適當的措施來縮短其報告的篇幅。還可包括為符合90天的時限而僅以上訴語言出版報告(隨后將翻譯成世貿組織的其他語言正式發行和采用)。
但應當明確的是,這些變化,例如咨詢義務,不能影響 DSU第17.14條規定的(反向共識)采用程序,也不能影響逾期提交的上訴機構報告的效力。
此外,下列變化將對上訴審查的時限產生積極影響:
· 將上訴機構成員從7名增加到9名。這將有助于提高上訴機構的效率,同時有利于推進自1995年重要成員加入上訴機構后的地域平衡。此外,上訴機構的內部組織也可予以改進(例如,由3名成員組成的3個部門可隨時審理上訴,各部門的成員不應重復)。
· 規定上訴機構的成員是全職工作(根據DSB的WT/DSB/1決定,目前在法律上是兼職工作),這將提高上訴機構的效率。這將需要對相應就業條件(報酬、津貼等)作適當變更。
· 擴大上訴機構秘書處的資源也可被視為一項附帶措施(這不需要DSU進行任何變更)。
ii) 離任的上訴機構成員過渡規則
將第15條規則 (或類似規則)編入DSU,從而解決美國對該規則未獲 WTO成員批準的關切。例如, DSU可以規定,即將離任的上訴機構成員應完成處理在其任期內已進行聽證的未決上訴案件。
iii) 對解決爭端無必要的調查結果
修正DSU第17.12條,根據該條上訴機構“應處理當事人提出的每一問題”。例如,可以加上"在解決爭端所需的范圍內"。同時避免上訴機構做出過于冗長的"咨詢意見"或"附帶說明",對爭端解決毫無必要。 此外,這也會間接解決與 DSU第17.5條 (90日)相關的問題。
iv) 國內法的含義屬于事實問題
可以明確“專家組報告涉及的法律問題和專家組所作的法律解釋”并不包括國內措施的含義(盡管根據 WTO法,這些法律問題和解釋應包含其法律特征)。為此,可以在 DSU第17.6條中增加一個腳注:“為充分確定[…]”
v) 先例問題
在DSU第17.14條中規定上訴機構與WTO成員國之間進行定期交流(例如年度會議),作為成員國權利,以便其在上訴機構通過報告時表達觀點。這將提供一個額外的“溝通渠道”,以表達對上訴機構一些做法的關切(例如將以前的裁決視為先例卻無判例法淵源)。甚至世貿組織成員國將有機會在與上訴機構報告通過無關的會議上對更系統的問題或法理趨勢發表評論。與此同時,這一變化不會與上訴機構成員的獨立性相抵觸,特別是當他們在任何情況下都沒有資格再次獲得任命時(關于長期任用,請參見下方建議)。還可以加入這類會議的充分透明度和“基本規則”,以避免對上訴機構成員施加不必要的壓力。
vi)上訴機構成員的獨立性
規定上訴機構成員一個更長的任期(6-8年)。這將消除歐盟(以及世貿組織絕大多數成員國)認為上訴機構獨立性不夠的擔憂,同時也將提高上訴機構的效率(任期確定,較長任期可以有益于積累豐富經驗)。
上述所設想的修正案都涉及DSU第17條。
目的不在于解決其他事項,如DSU審議協商背景下正在尋求解決的事項。實際上,迅速進行修訂才是最好的解決方法,才能避開已知的爭端事項。
修正案可根據《世貿組織協定》第十條第8款中規定的(簡化版)修正程序作出。根據該程序,經任何世貿組織成員國提議,部長級會議可決定對DSU修正。決議將在一致協商后作出,修正案一經大會批準后生效。在部長級會議休會期間,修正案可以由總理事會批準(見《馬拉喀什協議》第四條第2款)。
在歐盟層面,需要理事會根據《歐盟運行條約》(TFEU)第218條第9款作出決定才能加入此類共識。理事會將根據委員會的提議,以合格的多數票(《歐盟條約》(TEU)第16條第3款)行事。
第二階段:解決實體問題
如上所述,美國對上訴機構作出的解釋持異議(“越權”),特別是但不限于在貿易保護領域。
應當指出,在不影響歐盟在上訴機構所謂“越權”立場的前提下,世貿組織成員國可根據有關程序修改或解釋此類實體規則。
在第二階段,一旦AB任命程序障礙解除,世貿組織成員國將就此類可能的變化或權威性解釋進行討論。
|
Modernization of the WTO
|
世貿組織現代化
|
|
European Parliament
|
歐洲議會
|
|
European Commission
|
歐盟委員會
|
|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
爭端解決機制
|
|
multilateral organisation
|
多邊組織
|
|
unilateral measures
|
單邊貿易措施
|
|
countermeasures
|
反制措施
|
|
mercantilist deals
|
重商主義交易
|
|
Appellate Body
|
世貿組織上訴機構
|
|
global economic governance
|
全球經濟治理
|
|
Political order
|
政治秩序
|
|
trade relations
|
貿易關系
|
|
trading environment
|
貿易環境
|
|
global value chains
|
全球價值鏈
|
|
the Uruguay Round
|
烏拉圭回合
|
|
multilateral system
|
多邊體系
|
|
Trade Facilitation
|
貿易便利化
|
|
Export Competition
|
出口競爭
|
|
geo-strategic developments
|
地緣戰略發展
|
|
The European Council
|
歐洲委員會
|
|
negotiating agenda
|
談判議程
|
|
market access
|
市場準入
|
|
regulatory barriers
|
監管壁壘
|
|
Buenos Aires
|
布宜諾斯艾利斯(阿根廷首都)
|
|
state-owned enterprises
|
國有企業
|
|
industrial subsidies
|
工業補貼
|
|
policy tool
|
政策工具
|
|
global trade
|
國際貿易
|
|
The 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
《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
|
|
graduation mechanisms
|
分層機制
|
|
grace periods
|
寬限期
|
|
expected benefits of its relaxation
|
規則放寬產生的預期收益
|
|
scope of application
|
適用范圍
|
|
Trade Policy Review (TPR)
|
貿易政策審議
|
|
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SDT)
|
特殊與差別待遇原則
|
|
Least Developed Country (LDC)
|
最不發達國家
|
|
block exemption
|
集體豁免
|
|
WTO’s rulemaking activities
|
世貿組織規則制定活動
|
|
negotiating function
|
談判職能
|
|
flexible multilateralism
|
靈活多邊主義
|
|
full multilateral consensus
|
達成多方共識
|
|
advance the issue
|
推進問題
|
|
reach an agreement
|
達成共識
|
|
on an MFN basis
|
最惠國待遇的基礎上
|
|
build political engagement
|
建立政治參與
|
|
support for multilateral negotiations
|
支持多邊談判
|
|
multilateral negotiations
|
多邊談判
|
|
plurilateral negotiations
|
諸邊談判???
|
|
WTO agreement
|
世貿組織協定
|
|
simplified process
|
簡化程序
|
|
role of the secretariat
|
秘書處的職責
|
|
Ministerial Decision
|
部長決議
|
|
Concept paper
|
建議書
|
|
the European Council
|
歐盟理事會
|
|
regular work
|
常務工作
|
|
WTO post-MC11
|
WTO第11次部長級會議
|
|
WTO's councils and committees
|
WTO理事會和委員會
|
|
DSU???
|
《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
|
|
WTO rulebook
|
WTO規則書
|
|
AB???
|
|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