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6月4日開始,中海油與美國康菲石油公司合作開發的渤海蓬萊19-3油田發生漏油事故,至今仍然沒有完全控制,污染嚴重的海域已經達到840平方公里。這一污染事故的后果是極其嚴重的,損失是極其慘重的。在整個事故的報告、處理、信息公開、善后事宜等過程中,暴露出了很多問題:重大公共事件的政府信息公開遲緩、政府反應遲緩,措施不得力甚至幾乎沒有措施;企業信息公開不到位;至今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未能終止漏油;賠償方案、善后處理措施更沒有出臺等等。由此案引發了很多法律問題,對這些問題作出系統的討論、分析、研究,是重要并且必要的。上海市律師協會環境資源研究會的其他同事們,已經分別從信息公開、法律責任、環境責任保險等多個角度,對此案例作出了研究。本文謹從“公益訴訟”的角度,來討論這個案例,以拋磚引玉。
一、 從“公地悲劇”到“為權利而斗爭”
亞里士多德說:“那由最大多數人所共享的事物,卻只得到最少的照顧。”我們離不開陽光、空氣和水,我們共享陽光、空氣和水,但是有多少人關心過陽光、空氣和水呢?
長江被污染、黃河被污染,我們有多少人關心過她們?
黃浦江被污染、淀山湖被污染,我們有多少人關心過她們?
空氣被污染、海洋被污染,我們有多少人關心過她們?
渤海蓬萊19-3油田發生漏油事故,渤海被污染,我們又有多少人關心過渤海?
為什么,我們賴以生存的國土,被破壞了,我們都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呢?為什么渤海被污染了,我們都沒有給予足夠的關心呢?———因為“公地悲劇”。
什么是“公地悲劇”?愛迪生創辦的美國《科學》雜志,與英國的《自然》雜志一樣,是許多諾貝爾獎得主發表論文的地方。美國學者哈定(Garrit Hadin)1968年在《科學》雜志上發表了一篇文章,題為《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北京大學的張維迎教授把它譯成《公地悲劇》,武漢大學的朱志方教授把它譯成《大鍋飯悲劇》,這個譯名更加形象,更加易于被中國人接受和理解。
哈定在文中構想了這樣一個場景:一群牧民,在同一塊公共草場上放牧。每一個牧民都想多養一只羊增加個人收益,雖然他明知草場上羊的數量已經太多了,再增加羊的數目,將使草場的質量下降。作為個體的牧民將如何取舍?如果每個人都從自己的私利出發,肯定會選擇多養羊獲取收益,因為草場退化的代價由大家負擔,而多養一只羊的收益卻全歸他一個人所有。每一位牧民都如此思考并行為時,“公地悲劇”就上演了———草場持續退化,直至無法養羊,最終導致所有牧民破產。
也就是說,公共資源、公共利益沒有人關心,每一個人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都會去損害公共利益,最終導致公共資源、公共利益的崩潰,每一個個人也都失去了最終的利益。所以,“大鍋飯”在中國搞不下去了,走到頭了,已經把國計民生搞到了“崩潰的邊緣”,必須“撥亂反正”。
渤海,是中國人的公共資源,是我們的公共利益,現在受到了嚴重的損害,但是沒有多少人真正地關心她。因為,我們都還在吃著“大鍋飯”!
但是,渤海是我們公共的“草地”!我們每一個人都有一定的權利,如果我們都不主張自己的權利,都放棄自己的權利,那么,總有一天,渤海會成為“死海”!總有一天,我們也都會失去生存的家園!
所以,德國法學家耶林,一百多年前就在吶喊,就在告誡我們,要“為權利而斗爭!”無論是自然的權利,還是法律上的權利,都面臨著被侵犯、被抑制的危險,權利的前提就在于時刻準備著去主張;要實現權利,就必須時刻準備著為權利而斗爭。耶林提醒我們,不要安穩地沉浸于所謂的“自生自發演進秩序”的幻景之中,而要靠斗爭去爭取權利,去呼喚法律。在一個迷霧般的恐懼氛圍中,只有越來越多的人加入斗爭的行列,才是拯救自己、從而也拯救他人的唯一途徑。為權利而斗爭,不僅是每一位市民的權利,同時也是每一位市民的義務!
就渤海蓬萊19-3油田漏油事故而言,提出“公益訴訟”,不僅是我們每一個人的權利,同時也是我們每一個人的義務。尤其當我們不僅是中國的普通公民,我們還是律師,尤其是作為上海市律師協會環境資源委員會的律師,我們更應該關心渤海,關心公益。提出或者準備代理“公益訴訟”,更加是我們的義務!
按照羅馬法的觀點,公益訴訟就是“原告代表社會集體利益而非個人利益提起的訴訟”。梁慧星教授認為:公益訴訟,針對的行為損害的是社會公共利益,而沒有直接損害原告的利益,因而是與起訴人自己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訴訟。所謂“沒有直接損害”一語,在這里要作狹義的解釋,只是指沒有“直接損害”。當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最終是要損害個人利益的,公共利益是無數個人利益的聚合,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有著天然的聯系。
公益訴訟在中國還是比較新鮮的事物。新中國建國以后的第一例“公益訴訟”,多數人認為是1996年1月4日“丘建東訴龍巖市郵電局雙倍返還1.2元電話費糾紛案”。也有人認為是1997年7月1日“方城縣人民檢察院訴方城縣工商管理局、湯某低價轉讓國有資產合同無效糾紛案”。這兩個典型的案例,共同啟動了中國“公益訴訟”進程,一個代表著個人向壟斷企業的宣戰,一個代表著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對國家公共利益的關注。此后,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和變化,“公益訴訟”在中國獲得了巨大發展。
渤海蓬萊19-3油田漏油事故,已經有11家環境保護組織,擬提起“公益訴訟”。它們是:公眾環境研究中心、達爾文自然求知社、自然之友、中國政法大學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南京綠石、綠色漢江、陜西省紅鳳工程志愿者協會、綠色流域、上海健康消費采購團、天津綠色之友、安徽綠滿江淮環境發展中心。它們都在分別或者共同聯合著做一些提起“公益訴訟”的前期準備。而本文將從律師實務的角度,對此作些分析討論。
二、誰可以做原告
原告的主體資格問題,是我們研究本案首先要遇到的問題。如前所述,那11家環境保護組織,它們真的可以提起公益訴訟嗎?它們提起的訴訟,法院會受理嗎?顯然,這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當然,提起訴訟后,即使法院不立案,也會有一定的輿論影響,也會有一定的促進作用。但是,這不應該是我們專業律師的思維方式,我們應該慎重研究后,提出確實可行的方案。
從目前情況看,可以提起“公益訴訟”的原告,大約有如下幾個方面:國家海洋局、當地的檢察院、自然人(漁民、直接的受損害者)、法人(民間組織、NGO)、物(渤海、魚)。
國家海洋局(河北省、山東省的海洋局)在研究這個問題,是否可以以國家機關的名義提起“公益訴訟”?他們的想法有一定的理由,但是本文的觀點不這么認為。我們認為,作為國家機關,本來就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職權,可以依據職權來處理相關事宜,沒有必要繞道訴訟程序來解決問題。當然,如果他們放著行政權力不行使,不用職權解決問題,而通過法院來處理,也是在依法治國、依法辦事,法律上也不禁止這樣做。
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享有監督法律實施的權力。而且,檢察院是國家司法機關,享有巨大的司法職權。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訴訟”是其應盡的職責。方城檢察院保護國有資產案,已經做出了先例。
法人(民間社團組織、NGO)提起“公益訴訟”,在我國已經有過先例。2009年7月6日“中華環保聯合會”作為原告,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環保公益訴訟”,起訴“江蘇江陰港集裝箱有限公司”,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復原狀、保護環境。該案引起較大的反響,尤其在國外被廣泛關注,被稱為中國環保社團組織公益訴訟第一案。雖然后來由于各種原因是調解結案的,但是,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09)錫民(初)字第0021號《民事調解書》中認定:“中華環保聯合會作為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依據國家批準的主要職能,為維護生態環境和周邊居民的生活環境,有權提起民事公益訴訟……”這一認定的意義是重大的,后來許多法院都援引或者模擬了這一認定。
自然人(漁民、養殖戶、直接的受損害者)提起“公益訴訟”,應該來說也是可以的,“1.2元電話費”糾紛公益訴訟案就是這樣的。作為直接的受害者,他們的直接利益受到了損害,產生了損失,他們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但是,在他們的訴訟中,通常只能局限于自己的損失,對于污染造成環境的損害、對于渤海的損害,他們是無法提出賠償或者恢復原狀的訴訟請求的,而且,他們往往也不會提出來。因此,在某種意義上來說,自然人(漁民、直接的受損害者)提起賠償損失的訴訟,是“私益訴訟”,而不是我們所說的“公益訴訟”。
以物(渤海、海灘、魚等)的名義提出損害賠償的“公益訴訟”,是否可以?國際上有過成功的案件,但是國內尚沒有先例。2005年11月13日,中國石油吉林分公司雙苯廠的苯胺車間因操作錯誤發生劇烈爆炸,同時引起大火,并導致100多噸苯類物質進入松花江水體,造成整個松花江流域嚴重生態環境的破壞。該事件發生后,北京大學的三位教授和三位研究生,以自然物(鱘鰉魚、松花江、太陽島)為共同原告,并代表原告,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國內第一例以自然物為原告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要求法院判決被告吉林分公司賠償100億元人民幣,用于設立流域治理污染基金,以恢復松花江流域的生態平衡,保障鱘鰉魚的生存環境、松花江和太陽島的環境清潔的權利和原告旅游、欣賞美好景象的權利。但是,法院沒有正式立案,沒有進入審理程序。這次環境公益訴訟遂無成果。針對此次渤海蓬萊19-3油田漏油事故,如果以物(渤海、海灘、魚等)的名義提出損害賠償的“公益訴訟”,多數的結果也是這樣的。
通過以上分析,本文認為,渤海蓬萊19-3油田漏油事故的“公益訴訟”,原告的訴訟主體問題,上策是以“山東省檢察院(或者煙臺市檢察院)”為原告,中策是以“環保聯合會(或者其他國家級別的環境保護組織)”等為原告,下策是以“漁民、養殖戶、直接的受損害者”為原告。
三、應該告誰
第二個需要研究的問題是,被告是誰?即我們以誰為被告?中國海洋石油公司?美國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渤海蓬萊19-3油田?還是以它們為共同被告?
在媒體上報導,在論壇上討論的時候,我們都可以籠統地說一下責任的主體是誰誰誰,但是,當我們要研究去法院起訴的時候,我們不能根據報導、憑感覺確定一個或者幾個被告。我們需要證據,依據證據來確定準確的被告。因此,我們大約需要搞清這樣幾個問題:在該油田的開發中,中海油與康菲石油是什么關系?利益結構如何?該油田的開發主體是誰?該油田是否有具體的項目公司?其股權結構如何?等等。
如果因為“信息公開”,引發行政訴訟,則其被告可能會是國家海洋局(河北省、山東省的海洋局),以及相關的環境保護部門。
四、如何確定訴訟請求與訴訟費
作為“公益訴訟” 的本案,我們的訴訟請求是什么?鑒于本案的復雜和重大,可以料想訴訟過程將是漫長的。因此,就此類訴訟的一般請求,如停止損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都是可以提出的,但是,并不能局限于此。
問題是,我們訴訟請求的數額到底是多少?損失的數額是多少?是如何科學地計算或者評估出來的?處理損害賠償案件的一般原則———“填平損失”原則,在本案中如何具體適用?
如果我們提出的賠償請求,是為了以此賠償數額設立一個賠償和治理污染、恢復生態平衡的基金,那么這個基金以后的管理和運作如何安排?當然,這是本案以外的問題,也是本文討論范疇以外的問題。
“公益訴訟”的請求與“私益訴訟”的請求,是否互相排斥的?還是可以互相兼容的?也就是說,當檢察院或者環保組織提起“公益訴訟”后,受到損害的漁民、養殖戶、直接的受損害者,是否還可以提出自己的“損害賠償之訴”?本文認為它們是可以兼容的,是不互相排斥的,也就是說可以同時提起相關的訴訟程序。我們認為,“公益訴訟”的請求不應當影響“私益訴訟”主體的利益。
由于“信息公開”問題,還可能引發行政訴訟,其請求會涉及到渤海蓬萊19-3油田的行政審批程序,中海油與康菲石油的合作關系,利益結構以及該油田的環境影響與評價的相關問題。
訴訟費用,應該予以緩繳。本案的訴訟請求顯然應該是以億元計的,訴訟費用必定巨大,絕對不是某個環境保護組織或者個人所能承擔的,因此法院應該予以緩繳。如果是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法院更沒有向檢察院收費的道理。
五、哪家法院可以管轄
本案的管轄法院是哪個?侵權案件的一般管轄原則是由侵權行為所在地或者損害結果發生地的法院管轄。那么,應當是渤海蓬萊19-3油田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如果泄漏的油污擴大到河北、遼寧的局部地區,則該地區的海事法院,作為損害后果的發生地,對本案也有管轄權。
作為“公益訴訟”,由于本案訴訟請求的標的巨大,同時案件影響巨大,考慮到案件的復雜程度,一審應該由高級法院來管轄。即是說,本案的一審法院應該是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境外的法院對本案有無管轄權?鑒于中海油與美國康菲石油公司可能牽涉到的涉外因素,我們不排除本次事故有可能會在境外的法院引發訴訟。
毫無疑問,本文旨在拋磚引玉。我們提出了問題,并盡量地回答了一些問題,但是還存在更多的問題,期待律師同行們的共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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