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6日,國家藥監局綜合司就《醫療器械管理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的發布,標志著自2023年9月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醫療器械管理法》首次列入立法規劃后,醫療器械管理立法工作終于上升至法律層面,且已形成基本的監管方向和要求。
在此背景下,為進一步提升廣大律師同仁對醫療器械領域法律問題的關注和研究,上海律協醫藥健康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醫專委”)于2024年11月11日,以線下線上結合的方式舉辦《醫療器械管理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研討會。本次研討會由上海律協醫藥健康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沈濤律師主持,共吸引近百名律師參加。
講座開始由上海律協副會長徐宗新律師發表致辭。隨后,講座由醫專委委員,上海功承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蔣海洪帶來《現代化治理背景下的〈醫療器械管理法〉制定思考》的主題分享。蔣海洪律師的分享主要分為以下4個部分:《醫療器械管理法》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醫療器械管理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主要內容、《醫療器械管理法》立法要解決的核心問題、醫療器械現代化治理下的立法思路和合適路徑。
蔣海洪律師從產業發展、健康促進、安全治理3個點闡述《醫療器械管理法》立法的必要性,結合行業實踐拆解醫療器械全生命周期的主要規范性文件。而后,蔣海洪律師指出,《醫療器械管理法》應當“瞄準”的3大問題:(1)醫療器械“產品質量”與“產業素質”如何實現雙重提升;(2)醫療器械“安全有效”與“可用可及”如何實現精致平衡;(3)醫療器械“治理體系”與“健康事業”如何實現同頻共振。最后,蔣海洪律師指出,《醫療器械管理法》應解決:因何治理、誰來治理、如何治理的問題,需從“行業管理法”過渡到“產業促進法”,從“單個產品安全”過渡到“整體產業安全”,強調“科學監管”、“從嚴監管”和“全程監管”。
緊接著醫專委委員、北京市漢坤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顧泱律師以《醫療器械管理:注冊、標準、責任主體及行政處罰的角度》為題進行分享。
顧泱律師的主題探討以三個角度展開:(1)醫療器械注冊證轉讓相關問題探討;(2)醫療器械標準的相關問題分析;(3)關于強制性標準和產品技術要求的責任和處罰。顧律師首先以藥械注冊證轉讓制度的對比為引,就轉讓對象、轉讓情形、跨省注冊證轉讓、審評期間的變更等問題進行闡述。其次,就我國的行業標準進行介紹,結合醫療器械新規解讀我國的醫療器械標準體系。顧泱律師特別指出,目前待解決的問題是:是否在《醫療器械管理法》正式實施的版本中保留醫療器械強制性行業標準;如果保留,則該標準與其他標準在審評、監督檢查等中的適用關系。最后,顧泱律師結合具體案例的解讀,分析違反強制性標準和產品技術要求下的法律責任,并提出應對的方案和建議。
后面分享的嘉賓是醫專委副主任,上海和歸律師事務所主任江海律師。江海律師《醫療器械線上銷售的合規話題》的分享包含:我國醫療器械互聯網經營的監管現狀、合規要求及風險;家用醫療器械的界定及監管;法律體系構建層面與企業內部合規層面的建議。
江海律師先描述醫療器械零售企業的立法監管發展,分析當前法律法規在互聯網環境下的適用性和局限性,并結合實際案例,分析在執法層面遇到的具體問題。隨后,針對醫療器械中的一個種類——家用醫療器械,分析其界定及監管。江海律師特別指出,須明確家用醫療器械的定義,并提供實際案例說明定義不明確如何導致監管困境或企業合規風險。最后,江海律師探討了對醫療器械的監管模式選擇,分析行業自治和公權力監管兩種模式的優劣,并探討一般法和特殊法在監管醫療器械方面的適用性,給出基于自己實踐的監管路徑建議。
隨后,醫專委委員、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桂辛律師以《醫療器械企業出海跨國合作中的法律風險防范策略解讀》為題進行了分享。桂辛律師的分享主要以4部分展開,首先概述醫療器械企業出海概況,接著單列《醫療器械管理法(草案征求意見稿)》關于醫療器械企業出海內容,并提供專業解讀。隨后,“國際視野下的醫療器械法規概覽”的部分,桂辛律師縱向對比美國、歐盟、英國、日本、韓國、澳大利亞和俄羅斯的醫療器械法規。最后,桂辛律師分析醫療器械企業出海的常見法律風險,并提供風險應對策略。
醫專委副主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沈濤律師則在最后帶來《醫療器械使用中的疑難問題探討》的主題分享。沈濤律師以醫療器械發展現狀為引入,從實踐中醫療器械的4個常見違法違規使用場景出發,分別為: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醫療器械到期后繼續使用、醫療器械超范圍使用、醫療器械違法轉讓。在每個場景下識別其中存在的法律風險,并結合實際案例,分析監管部門的關注點,并給出如何風險管理和控制的建議。
最后,各位講者與現場律師進行了生動有趣的互動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