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1月中旬起,我國突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疫情對部分合同的履行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在疫情情形下,“新冠肺炎”是否屬于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
根據《民法總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下文簡稱為《合同法》)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它包括(1)天災,如火災、水災、地震、暴風雪、閃電等;(2)戰爭以及類似戰爭狀態,如戰爭、封鎖、禁運等;(3)政治現象,如政治革命、內戰、暴動及封鎖;(4)社會現象,如罷工、民眾騷擾、工廠封閉;(5)運輸方面的航運阻礙、交通阻塞;(6)其他不可抗力事故。
某一具體事實是否構成不可抗力,要結合該事件及與之相關的各方面具體事實,對照法律規定進行具體分析。如果當事人的合同對不可抗力有約定,并且該約定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從其約定。對于未在合同里對不可抗力進行約定的,即可根據上述規定,結合具體事實分析。筆者認為,“新冠肺炎”具有不能預見的客觀性,此次疫情為突發事件,不能預見政府為防治“新冠肺炎”而采取隔離、強制停業等緊急措施;其次,“新冠肺炎”具有不可避免的客觀性,是不以當事人意志為轉移的;根據“新冠肺炎”病毒的潛伏性以及“人傳人”等特性,其還具有不可抵御的客觀性,是依靠當事人主觀意識和條件不可抵御、不能克服的事件。
因此,我國本次突然發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具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特征,應屬于《民法通則》以及《合同法》規定的不可抗力。
二、“新冠肺炎”屬于不可抗力之下減輕/免除義務方責任的條件與行使
即使“新冠肺炎”構成不可抗力,也不意味著可以免除義務人的所有責任,更不意味相關責任人不用進行任何補救行為,就當然減輕或者免除其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不可抗力發生后,受其影響而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通過盡快采取補救措施、向對方發出通知、就關于減輕或免除己方責任與對方協商等方式,主動尋求解決辦法。具體應采取的措施和步驟如下:
(1)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采取一切必要的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少不可抗力對合同的影響。如果能采取措施而不采取,消極地不作為而使合同不能履行程度加重,當時應承擔相應的責任。(2)及時將不可抗力發生的事實通知對方,以便讓對方有時間采取措施盡量避免損失,否則該當事人應承擔擴大損失部分的責任。(3)及時向對方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向合同向對方出具具有公信力的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可抗力發生的情況確實存在的書面證明文件,并與其協商處理因不可抗力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及損失。(4)協商不成的,因不可抗力不能履約的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對是否存在不可抗力以及相關的違約或者損失承擔問題,依法進行判決。
2020 年 1月中旬以來,全國發生的大規模“新冠肺炎”疫情,對人們的生活、工作以及相關的民事行為、經濟活動都產生了重大影響。面對不可抗力,公民之間應當相互理解、支持與分擔,對于合同的履行以及責任的承擔應當結合具體案件事實以及法律規定個案分析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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