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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自動駕駛汽車法2024》簡評

    日期:2025-12-12     作者:趙新華(北京金杜(上海臨港新片區)律師事務所)、張逸瑞(數字科技與人工智能專業委員會、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

2024520日英國政府正式通過了醞釀已久的《自動駕駛汽車法》(Automated Vehicles Act 2024 [1] )。回顧立法歷程,2022年,英國英格蘭和威爾士法律委員會及蘇格蘭法律委員會聯合發布《自動駕駛汽車:聯合報告》(Automated Vehicles: joint report),其中包含了關于如何制定新的自動駕駛汽車監管改革的75項建議,該份聯合報告的最終目的是促進相關立法,即《自動駕駛汽車法》。202311月,英國上議院首次提出《自動駕駛汽車草案》,經過半年的審議,得以正式通過。

自動駕駛技術近年來成為全球競逐的熱點,英國作為傳統科技強國,在自動駕駛領域一直采取較為積極的策略,不斷推動自動駕駛技術商業化,完善自動駕駛相關立法,加快自動駕駛汽車領域先進技術研發和基礎設施測試 [2]

早在20187月,英國便通過了《自動與電動汽車法2018》(Automated and Electric Vehicles Act 2018),將第三方保險覆蓋范圍延伸到了自動駕駛汽車領域。20227月,英國運輸部修改了《高速公路法》(The Highway Code),增加了自動駕駛章節。

《自動駕駛汽車法》以道路安全為立法核心,為英國自動駕駛汽車的部署建立了全新的監管框架,標志著英國在自動駕駛汽車監管領域邁出了重要的一步。《自動駕駛汽車法》的通過,也使英國成為繼德國之后,為數不多的出臺綜合性自動駕駛汽車立法的國家之一。英國政府表示,高度自動駕駛汽車有望在未來兩年內上路行駛,這不僅將極大地推動自動駕駛技術的發展和應用,還將為英國經濟注入新的活力 [3]

《自動駕駛汽車法》共有七大部分,正文近百頁,涵蓋了對自動駕駛汽車的總體監管體系、車輛使用的刑事責任、警務與調查、營銷限制、自動駕駛客運服務許可、現有制度體系調整,以及通用條款及附件。以下為對該法主要內容的簡介和評述。

一、 自動駕駛能力

《自動駕駛汽車法》下的自動駕駛車輛需滿足自動駕駛測試要求,即車輛的設計或改裝旨在使其某項功能允許其自動行駛,且車輛能夠通過該功能安全、合法地自動行駛。“自動行駛”是指車輛非由個人控制,而是由車輛的設備控制,以及車輛及其周圍環境均不由可立即干預車輛駕駛的個人監控 [4]

二、 關鍵基本概念

《自動駕駛汽車法》在其新的監管框架下界定了一些關鍵的基本概念。

(1)  授權自動駕駛主體authorised self-driving entityASDE)是指自動駕駛汽車取得授權時被指定的實體 [5] ,如自動駕駛汽車制造商或開發商。

(2)  無負責用戶運營者no-user-in-charge operatorNUiC運營者)是指自動駕駛汽車內無人對車輛行使控制權,由一名持有執照的NUiC運營者遠程監管該車輛,并在車輛遇到超出處理能力的問題時對車輛發出的警報作出反應。

(3)  負責用戶user-in-chargeUiC)是指在開啟UiC功能的自動駕駛汽車中且能夠對該車輛實施控制的個人(該等車輛具備經授權的UiC功能) [6]

(4)  過渡請求transition demands)是指由具備經授權的UiC功能的車輛發出的由UiC取得車輛控制權的請求 [7]

(5)  過渡期間transition period)是指自車輛開始發出過渡請求直至UiC實際取得車輛控制權的時間段 [8]

三、 自動駕駛汽車相關的授權許可體系

《自動駕駛汽車法》為自動駕駛汽車的授權和許可搭建了全面的監管框架,以確保車輛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前符合安全和操作標準。

(一)     自動駕駛汽車以及自動駕駛功能的授權

出于保障道路安全的核心立法初衷,英國國務大臣(the Secretary of State)將另行制定安全原則聲明(statement of safety principles),用于評估并確保經授權的車輛能夠安全地上路自動駕駛。

國務大臣可以授權車輛作為自動駕駛汽車使用,但需滿足(a)車輛通過了自動駕駛測試;且(b)任何適用的初始授權要求(由國務大臣另行制定初始授權的要求) [9]

就授權中確定的每個自動駕駛功能而言,授權必須明確 [10]

(a) 自動駕駛功能屬于UiC功能還是NUiC功能;

(b) 自動駕駛功能的開啟和關閉方式;以及

(c) 車輛開啟該功能通過自動駕駛測試的相關場所和環境。

授權中規定的場所可以包括除道路以外的其他場地。此外,國務大臣須建立并保留一份自動駕駛汽車授權的公共登記冊。

(二)     對授權自動駕駛主體(ASDE)的授權要求

目前《自動駕駛汽車法》對ASDE提出的要求包括 [11]

(a)  對保證自動駕駛汽車通過經授權的自動駕駛功能能夠持續滿足自動駕駛測試要求承擔總體性責任;以及

(b)  應(i)具備良好的聲譽,(ii)具備良好的財務狀況,且(iii)能夠滿足上述第(a)款對其的任何授權要求。

此外,國務大臣須針對ASDE另行制定具體的授權要求。

(三)     對自動駕駛汽車的過渡請求以及過渡期的要求

自動駕駛汽車的過渡請求、過渡期與車輛的UiC功能相關,UiC功能下UiC可以在特定情形下接管自動駕駛汽車。

關于過渡請求、過渡期的要求,在國務大臣認為合理可行的范圍內 [12]

(a)  過渡請求能夠被任何可能成為車輛UiC感知到(特別考慮到殘疾UiC);

(b)  過渡期間應足夠長,使得UiC能夠準備接管并實際接管車輛;

(c)  在過渡期間,車輛能夠繼續自動、安全、合法地行駛;

(d)  在過渡期間結束時,車輛能夠進一步提醒UiC過渡期間的結束;并且

(e)  如果UiC未能在過渡期間結束時接管車輛,車輛仍應能夠安全地處理該等情況。

(四)     NUiC運營者的許可要求

目前《自動駕駛汽車法》對被許可的NUiC運營者提出的要求包括 [13]

(a)  應對其監督的NUiC行程中發現和處理的問題承擔總體性責任;且

(b)  應(i)具備良好的聲譽,(ii)具備良好的財務狀況,且(iii)能夠滿足上述第(a)款對其的任何要求。

此外,國務大臣可以另行制定關于NUiC運營者的具體許可規定,如許可的授予、保留、變更、續展、期滿、中止或撤回。

四、 自動駕駛汽車相關的責任承擔

《自動駕駛汽車法》對自動駕駛汽車相關的責任主體進行了劃分,搭建起相對全面的歸責體系。此外,該法也對相關主體的信息提供要求以及刑事責任進行了規定。

(一)     ASDE的責任

ASDE對確保自動駕駛汽車始終符合自動駕駛測試的要求,并滿足其他授權要求,包括向國務大臣提供監管信息的義務、確保其持續擁有良好的聲譽和良好的財務狀況等承擔總體性責任。ASDE可能是自動駕駛汽車的制造商、自動駕駛軟件供應商等。

此外,在相應的ASDE授權要求中,可規定ASDE收集和向監管機構提供有關信息的要求 [14] ,并可規定ASDE應指定一名自然人對所提供的信息負責 [15]

如果ASDE未按照信息通知的要求提供信息,或聲稱遵守信息通知,但提供的信息在重大方面虛假或具有誤導性等,將構成犯罪,面臨監禁和/或罰款 [16] 。如果提供與車輛安全有關的虛假信息或隱匿相關信息,亦構成犯罪且面臨更重的刑事責任 [17] 另外,ASDE指定的提供信息的個人及其負有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亦將構成犯罪。

(二)     NUiC運營者的責任

在搭載經授權的NUiC功能且無人實際控制的自動駕駛汽車行駛過程(即,NUiC在行駛途中 [18] )中,NUiC運營者承擔對其監督的NUiC行駛途中發現并解決問題的總體性責任。

在相應的NUiC運營者許可要求中,可規定NUiC運營者收集和向監管機構提供有關信息的要求 [19] ,并可規定NUiC運營者需指定一名個人對所提供的信息負責 [20]

ASDE一樣,如果NUiC未按照信息通知的要求提供信息,或提供的信息在重大方面虛假或具有誤導性等,NUiC及其指定提供信息的個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將構成犯罪,面臨監禁和/或罰款。

另外,如前所述,為了獲得授權,NUiC運營者還必須滿足與ASDE類似的條件,包括擁有良好的聲譽和良好的財務狀況并按要求收集和提供信息。盡管同一實體可能同時擔任NUiC運營者和ASDE這兩種角色,但是NUiC運營者仍有別于ASDE,這些角色之間的準確區分有待未來進一步的規定予以明確。

(三)     UiC的相關責任

NUiC運營者相比,UiC的責任承擔規定較為復雜。《自動駕駛汽車法》規定在特定情況下UiC可以免責,概述了豁免權的例外情況,并規定了UiC何時將作為實際車輛駕駛者承擔責任。

具體而言,個人作為UiC時對因自動駕駛汽車的行駛方式(包括如信號燈和照明燈的使用,但不包括如駕駛人的狀況或資格)而引起的事故不承擔責任,前提是該個人當時是UiC, 或當其是UiC時構成違法的行為系車輛做出且不是因其不再擔任UiC后的行為(低于在當時情況下對一名謹慎、稱職的駕駛員的合理預期標準)而引起 [21]

但是該等UiC責任的豁免存在例外,例如,當車輛根據授權要求向UiC發出過渡請求,在過渡期間結束后發生的事故責任UiC不能免責 [22] ;對于自動駕駛汽車在未繳付通行費的情況下進入或停留在某一特定道路或其他區域引起的事故,UiC亦不能免責 [23]

《自動駕駛汽車法》也在其附件中對《自動與電動汽車法2018》進行了適配性修訂。對于民事責任的承擔機制,《自動與電動汽車法2018》的相關規定應仍然適用。

英國20227月修訂的《高速公路法》在駕駛員責任承擔方面與《自動駕駛汽車法》形成了一定的呼應,當自動駕駛汽車在允許的特定條件下自動駕駛時,駕駛員不必對自動駕駛系統的駕駛行為負責。駕駛員可以將注意力從道路上移開,可以觀看車輛內置信息娛樂設備。如果自動駕駛汽車需要將控制權交還給駕駛員,車輛會發出足夠的警告來確保安全。駕駛員必須隨時準備好接管控制權,當駕駛員接管車輛或關閉自動駕駛功能時,駕駛員對車輛駕駛的所有方面負責。《高速公路法》更多具體要求可見我們的文章自動駕駛出租車(Robotaxi)大規模商業化還有多遠?》

(四)     有關自動駕駛車輛使用的刑事責任

《自動駕駛汽車法》在現有《1988道路交通法》(Road Traffic Act 1988)的基礎上,增加了與自動駕駛車輛使用相關的刑事責任。

(a)  使用無駕駛員或未經許可監管的車輛

在車輛沒有開啟或者沒有搭載NUiC功能,且沒有NUiC運營者遠程監管時,如果個人在道路上或其他公共場所使用機動車或促使或允許其他人如此使用,并且車輛是機械驅動也沒有人正在或能夠行使對車輛的控制,該人將構成犯罪行為 [24] 。如果造成他人死亡,將面臨終身監禁;如果造成他人嚴重傷害,將會面臨監禁和/或罰款 [25]

但是,如果車輛設計的主要目的并非為了人員運送或道路貨物運輸,則以上違法情形不適用于在道路以外的公共場所使用車輛 [26]

(b)  在危險狀態下使用自動駕駛汽車

個人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使用自動駕駛車輛,如果在開啟UiC功能時,對于一名有經驗且謹慎的車輛使用者而言,該車輛的當前狀態明顯會導致使用UiC功能存在危險,則該個人構成犯罪 [27] 。如果造成他人死亡,將會面臨終身監禁;如果造成他人嚴重傷害,將會面臨監禁和/或罰款 [28]

五、 市場營銷限制

《自動駕駛汽車法》還包含了營銷限制。如果車輛終端使用者誤認為車輛具有充分的自動駕駛能力而實際并非如此時,可能會帶來嚴重的安全隱患。因此國務大臣有權監管自動駕駛汽車的營銷方式,除銷售經授權的自動駕駛汽車外,限制使用特定術語、表達方式、符號和標志。此外,該法對營銷溝通的整體表述也作出限制,以防止消費者對不同程度的自動駕駛功能或輔助功能產生混淆 [29]

如果企業違反市場營銷限制,可能面臨的責任包括罰款和/或不超過2年的監禁 [30]

六、 自動駕駛客運服務許可證

《自動駕駛汽車法》明確有關機關可以為不再適用現行出租車和公交車的相關法律的自動駕駛客運服務頒發許可證。

許可證必須注明(a)可提供服務的區域;(b)可提供服務的車輛(或車輛描述);(c)許可有效期;及(d)授予許可所依據的任何條件(如提供服務的限制、許可證持有者的義務等) [31]

結語

《自動駕駛汽車法》并非在通過后立即全部生效,大部分條款將根據國務大臣制定的有關法規指定的日期生效。國務大臣也可以通過法規,就《自動駕駛汽車法》中任何規定的生效制定過渡性或保留性的規定 [32]

《自動駕駛汽車法》建立了英國自動駕駛汽車的監管框架體系。英國政府將在此基礎上發布更為詳細的監管規定(特別是在授權許可、營銷等方面),為自動駕駛制造商、軟件開發商等提供更多的監管透明度。作為一部具有前瞻性和引領性的法律,《自動駕駛汽車法》將為全球自動駕駛汽車的監管提供更多有益的借鑒和參考。


[1] 《自動駕駛汽車法》原文見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24/10/enacted

[2] 《英國自動駕駛技術加速發展》,原文見https://finance.sina.com.cn/tech/2021-01-26/doc-ikftpnny1797232.shtml

[3] 英國運輸部,Self-driving vehicles set to be on roads by 2026 as Automated Vehicles Act becomes law

[4] 《自動駕駛汽車法》第1

[5] 《自動駕駛汽車法》第44

[6] 《自動駕駛汽車法》第46

[7] 《自動駕駛汽車法》第7(2)

[8] 同上

[9] 《自動駕駛汽車法》第3

[10] 《自動駕駛汽車法》第4

[11] 《自動駕駛汽車法》第6(4)

[12] 《自動駕駛汽車法》第7

[13] 《自動駕駛汽車法》第12(5)

[14] 《自動駕駛汽車法》第14(1)

[15] 《自動駕駛汽車法》第15(1)

[16] 《自動駕駛汽車法》第20

[17] 《自動駕駛汽車法》第24

[18] 《自動駕駛汽車法》第12(2)

[19] 《自動駕駛汽車法》第14(2)

[20] 《自動駕駛汽車法》第15(2)

[21] 《自動駕駛汽車法》第47

[22] 《自動駕駛汽車法》第48(1)

[23] 《自動駕駛汽車法》第48(4)

[24] 《自動駕駛汽車法》第53(1)節,《1988道路交通法》第34B(1)

[25] 《自動駕駛汽車法》第53(2)節,《1988道路交通法》第一部分附錄2

[26] 《自動駕駛汽車法》第53(1)節,《1988道路交通法》第34B(4)

[27] 《自動駕駛汽車法》第54(1)節,《1988道路交通法》第3C(1)

[28] 《自動駕駛汽車法》第54(3)節,《1988道路交通法》第一部分附錄2

[29] 《自動駕駛汽車法》第78節和第79

[30] 《自動駕駛汽車法》第79(5)(c)

[31] 《自動駕駛汽車法》第82(4)

[32] 《自動駕駛汽車法》第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