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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避稅重點問題分析及合規建議——試論2024年7月1日發布的《2022中國反洗錢報告》

    日期:2025-01-14     作者:全開明(企業合規專業委員會、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摘要】2024年7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2022年中國反洗錢報告。報告明確列舉了2022年央行會同法律部門在反洗錢調查工作方面取得的重大進展,以及中國在未來將重點展開針對跨境避稅的監管手段。本文將深度研讀《2022中國反洗錢報告》以及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組(FATF)發布的《中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互評估報告》,提煉其中國內與國際重點打擊的問題(虛開發票、跨境避稅等)與重要監管的手段(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共同申報準則等),以及國際以公式分配法替代獨立交易原則來應對關聯交易與轉讓定價的未來趨勢,為企業在跨境涉稅與反洗錢方面提出合規建議。

【關鍵詞】跨境避稅 CRS 轉讓定價 涉稅風險 金融資產 非金融資產 “穿透”原則 公式分配

一、《2022中國反洗錢報告》中的跨境避稅問題

(一)內容概況 

2023年,中國人民銀行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重大工作部署,積極開展反洗錢調查和協查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加大打擊洗錢和恐怖融資犯罪力度,充分發揮反洗錢在維護金融安全、完善國家治理和促進雙向開放方面的重要作用;會同公安部等11部門聯合開展打擊治理洗錢違法犯罪三年行動,進一步增強反洗錢工作合力,依法嚴厲打擊各類洗錢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在掃黑除惡、反恐、反腐敗、禁毒、反逃稅、打擊地下錢莊等諸多領域取得顯著成效。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共接收重點可疑交易線索1.3萬余份,篩選后對需要進一步查深查透的線索開展反洗錢調查6200余次,向偵查、監察機關移送線索6300余條;協助偵查、監察機關對2600余起案件開展反洗錢調查共2.5萬余次,協助破獲涉嫌洗錢等案件1600余起。

2024年5月27日至31日,歐亞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組織(EAG)第四十屆全會及工作組會議在吉爾吉斯斯坦比什凱克召開。全會討論了內部治理、反洗錢國際評估、類型研究和技術援助等相關議題。全會期間,中國代表團介紹了我國反洗錢立法工作進展。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與阿塞拜疆共和國金融監測局簽署了《關于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金融信息交流合作諒解備忘錄》。這是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與境外金融情報機構簽署的第62份合作文件。根據該諒解備忘錄,雙方將基于互惠原則在涉嫌洗錢、恐怖融資及其他相關犯罪的信息收集、研判和互協查方面開展合作。

(二)重點問題

 1.虛開發票、騙取出口退稅及騙取留抵退稅

根據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組(FATF)2019年發布的《中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互評估報告》,2012年至2018年上半年,中國請求引渡的103起犯罪案件中,有3起與虛開增值稅發票有關。

國家稅務總局在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支持下,建立了打擊虛開發票騙稅的工作機制,針對“假企業”“假出口”“假申報”虛開發票、騙取出口退稅及騙取留抵退稅等涉稅違法犯罪進行打擊,查處了大量大案要案,成功有效地打擊了大量虛開發票騙稅等違法犯罪行為。

發票虛開一般涉及自產農產品免稅、海關進口抵扣、黃金銷售免稅、未達起征點免稅等領域,先獲取進項抵扣的源頭,再對外進行虛開。

2.涉稅、跨境賭博、虛假外國直接投資(FDI)電信網絡詐騙及虛擬幣交易等地下錢莊犯罪

數據顯示,加密貨幣已經成為洗錢犯罪新手段。2021年全國公安機關共破獲相關案件259起,收繳虛擬貨幣價值110億余元。2022年9月26日,湖南衡陽縣公安首次通報“9.15”特大洗錢犯罪集團案,涉嫌利用虛擬幣交易洗錢金額高達400億元,串并涉電詐案件300余起;12月末,科爾沁公安分局破獲一個利用區塊鏈網絡兌換數字虛擬貨幣洗錢團伙,涉案金額高達120億元,為國內第二起特大虛擬貨幣洗錢案。

2022年底,由著名投資機構(如新加坡主權財富基金淡馬錫、軟銀集團、紅杉資本、老虎基金等)支持的FTX交易所申請破產保護。美國檢方指控FTX創始人犯有洗錢和欺詐等罪行。另一家加密貨幣公司幣安也傳出被美國反洗錢部門調查,要求其提供有關非法交易和招募美國客戶的信息,包括幣安CEO趙長鵬、12名高管和合作伙伴的信息。2022年12月,外媒報道稱“部分檢察官認為已收集到足夠證據,可以對幣安采取積極行動,并對包括創始人趙長鵬在內的個別高管提起刑事訴訟,其他檢察官則認為仍需要時間審查更多證據。”而早在2022年2月,美國司法部成立了一個針對加密貨幣交易所的國家加密貨幣執法小組。

二、國際跨境避稅的主要手段

(一)規避常設機構的認定——OECD的例外條款 

在國際稅收規則中,常設機構的認定主要依賴于收益原則和經濟關聯性原則。但數字經濟的興起打破了傳統的常設機構認定方式。OECD的常設機構認定范本中有一個例外條款為數字企業提供了國際避稅的機會,即規定輔助性或預備性的營業活動不屬于常設機構的范疇。此外,OECD范本還規定常設機構需要具備三個特征:空間上有形、時間上相對長期以及實質經濟活動。然而數字經濟依靠互聯網技術,使得企業不必完全依賴有形實體場所即可進行經營。數字經濟使得企業可以通過計算機來實現商品和服務的交易,但是這也模糊了銷售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之間的界限,增加了判斷所得是否與常設機構相關的難度。

(二)無形資產跨境交易與轉讓定價

在數字經濟時代,數字企業的核心運營策略顯著依賴于其無形資產,這類資產以其高度的流動性為特征。數字企業巧妙地利用這一特性,通過跨境無形資產交易來實現國際避稅。具體而言,這些企業往往在避稅地構建復雜的組織架構,包括殼公司與運營公司,以實現殼公司對無形資產(如品牌使用權)的完全控制。通過將無形資產的使用權轉移至殼公司,而相應的運營公司使用無形資產則必須支付高額的特許權使用費,數字企業成功地將利潤從高稅負地區轉移至低稅負地區。其次,數字企業事先與避稅地子公司簽訂的成本分攤協議,按照成本收益對等原則,殼公司在收取高額的特許權使用費的同時,也需要承擔研發無形資產的巨大風險,從而避免了繳納預提所得稅。在數字經濟的背景下進行無形資產跨境交易來跨國避稅,所在國很難去衡量無形資產為企業創造的價值,只能根據適當比例進行分配。因此可以利用無形資產跨境交易進行價值鏈重組,進一步實現國際避稅。

這種避稅策略涉及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的復雜機制,其核心在于利用各國間稅率差異,以最大化跨國公司的整體利潤。通過精心設計的成本分攤協議和轉讓定價策略,跨國公司能夠在高稅國與低稅國之間靈活調整無形資產的交易價格,從而確保利潤主要保留在低稅國,進而顯著降低全球稅負。值得注意的是,谷歌、蘋果、微軟等國際巨頭均采用了類似的避稅手法,進一步證明了這種策略在數字經濟時代的普遍性和有效性。

(三)資本弱化

股權融資與債權融資是最常見的兩種企業融資方式。由于股權融資產生的股息紅利支出在稅前不得扣除,而債權融資的利息支出則可享受稅前抵扣的優惠,因此,企業往往會通過增加與關聯企業的債務規模,來擴大可抵扣的利息支出,進而實現利潤的隱性轉移。這種策略不僅優化了企業的資本結構,還巧妙地利用了稅法規定,達到了節稅的目的。

(四)前往“避稅天堂”

在全球范圍內,典型的“避稅天堂”包括開曼群島、百慕大群島、荷蘭以及盧森堡等區域。這些地區中,部分采取了徹底的免稅政策,即免除企業所得稅的繳納義務,轉而實施一種基于注冊管理費用的輕微財務負擔機制。例如,在開曼群島設立一家公司的綜合成本大致維持在2萬至3萬元人民幣的區間內。近年來,隨著OECD對稅收優化實踐的持續關注與施壓,盡管相關成本結構可能面臨微調上行的壓力,但與全球其他地區或國家相比,這些避稅地的整體稅負環境依然保持著顯著的低水平狀態。以亞馬遜公司為例,它是利用此類避稅策略實現國際稅務籌劃的標志性數字巨頭之一。亞馬遜巧妙地在其歐洲業務布局中,選擇了盧森堡作為設立其歐洲殼公司與運營公司的地點。其中,盧森堡殼公司以合伙企業的法律形式存在,性質被認定為非盧森堡居民企業,從而規避了企業所得稅的繳納責任。這一精心設計的架構不僅實現了避稅的初衷,還進一步通過特許權使用費的方式,將盧森堡運營公司的利潤大量轉移至殼公司,僅留取少量利潤在運營公司,只需繳納少量稅款。此舉充分展示了跨國企業在全球稅務籌劃中的復雜策略與創新能力。

三、中國針對跨境避稅的監管手段

(一)國家稅收情報交換手段、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

1.制定背景

多年來,數以千萬計的高凈值人群,在全球范圍內通過離岸金融機構進行投資和資產配置,并將收益隱匿在境外金融賬戶以逃避居民國納稅義務的現象愈發嚴重。在此背景下,各國在加強稅收征管合作方面達成空前的一致,全球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交換標準應運而生。2014年7月OECD發布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AEOI標準”),為增加國際間稅收透明度,打擊利用跨境金融賬戶逃避稅行為提供了標準。AEOI標準包括兩部分,主管當局間協議范本(MACC)和統一報告標準(CRS)。交換過程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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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CRS影響的人群

(1)擁有海外金融賬戶的中國稅收居民,即在中國境外的金融資產(如存款、證券、投資型保險產品、投資基金、信托等)可能會被視為當地的非居民金融賬戶,并與中國稅務局進行信息交換。

(2)在中國境內的非中國稅收居民的金融資產,即在中國境內的金融賬戶將被視為“非居民賬戶”,其賬戶信息會被收集并交換給其稅收居民所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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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9年7月,已有106個國家(地區)簽署實施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的多邊主管當局協議,其中,92個國家(地區)已開展相關信息交換。《報告》顯示,國家稅務總局持續加強國家稅收情報交換手段在防范打擊跨境逃避稅工作中的應用,2022年累計處理專項情報交換請求358件,并與106個國家和地區開展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

(二)與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國家稅務總局及公安機關聯合研判

國家外匯管理局從資金渠道監管、違法行為打擊、強化部門協作等方面持續推進跨境反洗錢工作。與公安機關開展案件及線索聯合督導,集中推進案件立案、偵辦和查處。配合公安機關偵破地下錢莊90余起,重點打擊涉稅、跨境賭博、虛假外國直接投資(FDI)、電信網絡詐騙及虛擬幣交易等地下錢莊犯罪。2022年完成6家商業銀行總行外匯業務專項檢查,首次系統化組織開展非銀行金融機構專項檢查,督促反洗錢義務機構完善內控、規范展業。與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開展地下錢莊線索聯合研判,持續提升線索精準性和成案率。與國家稅務總局開展涉稅案件聯合研判,主動從騙稅案件中倒查地下錢莊線索;與公安機關搭建匯警數據查詢專線,提升跨部門數據共享效率和反洗錢效能。加強警示宣傳,公開通報6批50起涉地下錢莊、跨境賭博非法匯兌案件,有效震懾外匯違法違規行為。

四、國際針對跨境避稅的監管手段

 (一)突破傳統常設機構框架:印度“顯著經濟存在”的創新實踐

為應對傳統常設機構認定在數字經濟時代的局限性,印度財政部于2019年開創性地引入了“顯著經濟存在”這一全新概念,作為對國內“商業聯系”法律體系的補充與強化。此變革標志著實體存在的必要性在判定常設機構及相應納稅義務時已被顯著淡化。在印度境內,數字企業僅需達到一定的收入或用戶數量標準,即被視為擁有顯著經濟存在,進而歸入常設機構的范疇。此外,鑒于數字經濟對傳統常設機構定義的挑戰,印度還引入了“虛擬常設機構”的概念,允許那些雖在東道國無實體存在,但通過互聯網技術長時間持續、大規模地進行實質經營的企業,也可以被認定為虛擬常設機構。

(二)強化無形資產跨境交易監管:英國轉讓定價數據庫的構建

為有效遏制無形資產跨境交易中的避稅行為,英國政府采取了積極措施,斥巨資建立了一個全面而精細的轉讓定價數據庫。該數據庫廣泛涵蓋了有形與無形資產交易的信息,為稅務稽查提供了堅實的數據支撐,顯著提升了反避稅工作的精準度與效率。這一舉措不僅增強了稅務部門對復雜交易模式的監控能力,也為跨國企業提供了更加清晰、可預測的稅收環境。

(三)資本弱化應對策略:利息扣除限制規則的全球實施

針對數字企業利用關聯公司債權融資進行資本弱化以規避稅收的現象,BEPS行動計劃提出了利息扣除限制規則。反避稅指令中提出設置企業納稅年度內可以扣除的利息限額,阻止利潤轉移。歐盟成員國積極響應,紛紛將這一規則納入本國稅法體系。例如,法國設立了關聯企業債權融資的利息扣除上限,確保超出稅法規定應繳稅款25%以上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而英國則采用固定比率法,對超過息稅前利潤30%的關聯方利息扣除不予扣除。這些措施有效遏制了企業通過資本弱化手段轉移利潤的行為,維護了稅收的公平與公正。

(四)實施國別報告制度:影響數字企業對避稅天堂的選擇

隨著全球對數字企業國別報告的關注日益增強,國際社會各國普遍呼吁避稅天堂加入信息交換系統。在OECD的積極推動下,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等避稅地開始實施國別報告制度。該制度明確了需提交國別報告的企業類型、報告期限及未履行義務的處罰措施,極大地提高了這些地區企業的稅收透明度。國別報告制度的實施,對數字企業是否繼續選擇避稅天堂作為關聯公司設立地產生了深遠影響,促使企業重新評估其稅務籌劃策略。

五、CRS下“全球反避稅”的誤區

(一)“CRS”等于“全球征稅”嗎? 

CRS旨在通過跨國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的自動交換,提升稅收透明度,實現一國納稅人在海外所持有賬戶的“透明化”,而非直接等同于全球征稅。全球征稅(Worldwide Taxation)是基于居民稅收管轄權原則,要求納稅人作為某國的稅收居民,應當就其全球所得向該國申報納稅;而CRS則側重于信息交換,幫助各國稅務機關核實其居民在海外的收入是否已依法納稅。

因此,CRS的實施并不直接導致海外資產的全球征稅。如果只是持有資產,但并沒有所得,自然也不會存在所得稅上的全球征稅問題。比如,在境外銀行賬戶的存款本身不會面臨被計征所得稅的問題,但是對于由存款產生的利息收入則需要加以考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中載明,個人取得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但是該文件并未明確從境外取得的儲蓄存款利息收入是否可以同等享受免稅。

(二)企業賬戶余額小于25萬美元都不會被申報?

對于企業賬戶或者機構賬戶來說,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存量機構賬戶和新增機構賬戶來分別進行盡職調查(存量與新增賬戶的區分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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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存量機構賬戶,若其賬戶余額或價值低于25萬美元,金融機構在該時間節點雖可選擇豁免盡職調查與申報,但仍需持續監控其變化。一旦賬戶余額或價值在其后的申報期末超過25萬美元,則需進行盡職調查,確認是否需要申報。

(三)個人賬戶余額100萬美元以上的才會被盡職調查和申報? 

在CRS框架下,個人持有的所有賬戶,無論新增或存量、余額多少(甚至包括余額為0或者負數的情形),均需進行盡職調查。盡管為減輕金融機構合規負擔,CRS以100萬美元為界,將個人持有的存量賬戶分為高價值與低價值個人賬戶,分別適用不同的盡職調查程序。并允許對低價值賬戶采用簡化盡職調查程序(如適用“居住地址測試”等),且低價值個人賬戶的盡職調查時限通常要比高價值個人賬戶晚一年,但這并不意味著低價值賬戶可免于申報。

(四)房產、古董字畫和珠寶等非金融資產不需要申報?

CRS的核心在于金融“賬戶”信息的交換,而非直接針對資產本身。金融資產的概念與金融機構身份屬性以及金融賬戶類別的判定密切相關,單從金融資產本身無法判定其是否需要申報。因此,無論是金融資產還是非金融資產(如房產、古董字畫、珠寶等),只要它們被持有于需申報的金融賬戶中,均需納入信息交換的范圍。這一規定確保了稅收信息的全面性與準確性。

(五)CRS實施后,離岸信托還有意義嗎?

在CRS框架內,信托機構可能面臨被界定為金融機構的情況,進而被要求對其賬戶持有人群體(如委托人、受益人等)實施盡職調查程序。反之,若信托被認定為消極非金融實體,且于金融機構中持有賬戶,則須披露其實際控制者(即委托人與受益人)的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信托納入CRS報告體系之舉,并未削弱其固有的資產隔離、保值增值、稅務籌劃及信息保密等核心價值。從中國視角審視,CRS框架下的“資產曝光”實則僅針對稅務機關而言,而跨國間信息交換機制嚴格遵循保密原則,確保了信托私密性的核心特質未受根本動搖,避免信息公之于眾。

(六)通過調整居住國家可以規避CRS嗎?

1.存放在美國(非CRS參與國)

美國雖未加入CRS,但早于2014年通過《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與中國建立了政府間協議的基礎。盡管該協議目前處于草簽狀態,但中國已被美國財政部列入“作為存在有效政府間協議”的國家名單中。依據美國財政部與國稅局發布的《稅收程序規定(2016-56號)》及2017年9月發布的(《稅收程序規定(2017-46號)》),美金融機構已著手收集包括中國在內的多國居民在美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信息,并要求外國居民開戶和填寫W8表格時提供納稅人識別號等關鍵資料,這間接影響了CRS規避策略的有效性。

2.投資移民

某些國家如塞浦路斯、馬耳他及太平洋島嶼國,推出了面向高凈值人群規避CRS的“居民投資計劃(Residence by investment scheme)”,旨在通過房產購置或投資活動換取國籍及稅收居民身份,甚至當地的居住地址證明,但本人大部分時間仍生活在中國或者其他CRS需申報國家。進而在CRS框架下利用新身份管理金融賬戶,同時隱瞞自己的中國稅收居民身份。然而,此策略暗含重大風險。CRS要求賬戶持有人全面披露所有稅收居民身份,在其提交給金融機構的《稅收居民身份自我聲明》中申報其所有的稅收居民身份所在國。任何故意隱瞞中國稅收居民身份的行為,可能觸發CRS成員國的法律制裁,包括民事乃至刑事追究,其隱瞞和偽造身份的行為,可能觸及反洗錢等金融犯罪,面臨更為嚴重的法律后果。

(七)設立在“避稅天堂”的離岸殼公司不需要被“穿透”?

“穿透”原則旨在揭示機構賬戶背后的實際控制人,尤其針對消極非金融實體(即不屬于金融機構類別,不從事積極經營活動,收入主要來自利息、股息等消極來源的機構)。設立于“避稅天堂”的離岸殼公司,尤其是那些僅用于“合同簽訂”與“收款”的外貿殼公司,往往屬于消極非金融機構。這些公司無實際經營場所與員工,僅持有能產生消極收入的資產(如現金存款),在CRS框架下,其實際控制人信息需要被“穿透”披露,以確保稅務透明度的實現。

六、反避稅監管未來發展趨勢---“公式分配法”

(一)提出背景

數字經濟背景下,跨國公司利用無形資產轉讓定價避稅,成為國際稅法反避稅的理論前沿與實務熱點。越來越多的人認為獨立交易原則不足以應對無形資產隱蔽性之獨特屬性,以及由該屬性導致缺乏可比市價的現實困境。面對數字經濟的挑戰以及無形資產隱蔽性的雙重難題,替代獨立交易原則引發熱議。2021年7月1日,OECD發布《關于應對經濟數字化稅收挑戰“雙支柱”方案的聲明》(以下簡稱“雙支柱”方案),以解決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問題。方案中采用了包含公式分配要素的統一方法,對于公式分配法的發展具有里程碑意義。

多數學者認為,“BEPS行動計劃”拓寬了無形資產的內涵和范圍,強調無形資產在價值創造中的重要作用。較之有形資產,無形資產估值難、收益高、風險高、流動性高、且形式多樣,有形資產的納稅調整方法(獨立交易原則),不適用于無形資產。《OECD轉讓定價指南》規定了無形資產轉讓定價反避稅的價格法和利潤法及其適用順序,方法較為寬泛。“BEPS行動計劃”明確規定適用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和利潤分割法這兩種具體方法,并對利潤分割的路徑作明確規定:路徑一主要涉及合并和分割實際利潤;路徑二是合并和分割預期利潤。然而,價格法和利潤法,寬泛的指引抑或明確的限縮,本質上仍屬于獨立交易原則的范圍,仍未突破調整有形資產轉讓定價的方法,仍未實現針對無形資產特性而行之有效的納稅調整方法。

(二)公式分配法應對無形資產轉讓定價

在公式分配體系中,跨國公司可將與其具有實質性依存的公司間的利潤和損失合并,作為單一實體的綜合所得按照預先設定的公式,在公司從事有價值經濟活動的所有國家間進行分配。假設所有的國家都使用該體系,并就應納稅所得額達成一致性合理的定義,那么,跨國公司的全球所得將被一次征稅,無需雙重甚至多重征稅。與獨立交易原則相比較,公式分配法將包括從無形資產獲得收入在內的所有收入,按照既定的要素和比重分配給生產和銷售商品的每個國家。相反,獨立交易原則下,無形資產收益被分配至實際執行開發(Development)、價值提升(Enhancement)、維護(Maintenance)、保護(Protection)、應用(Exploitation)(統稱為“DEMPE功能”)或者承擔風險DEMPE的企業。

1.公式分配法的稅基是跨國公司的整體利潤而非內部交易的部分利潤,按照實際經營地和價值創造地征稅原則,全球范圍的利潤和所有相關稅收管轄區,均可以參與利潤計算,從而獲得稅收收入,遏制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同時各國的國內稅法仍保持獨立。

2.公式分配方法無需作成本估值和市價比較,計算簡單,稅收確定性高,征納雙方的監管成本和合規成本都將得到降低。

(三)公式分配法的實際應用

公式分配法的應用必須明確三個基本組成部分:征稅單位、公司的全球利潤和分配利潤的公式。其中,分配利潤的公式必須足夠合理,平衡各國稅基份額,在因素選擇及權重方面均面臨較大的技術挑戰。至今,國際社會尚未成功設計一套合適的利潤分配公式。部分國家和組織嘗試了不同因素的公式組合,加拿大采用二因素(目的地銷售和工資)來分配企業收入:美國采用馬薩諸塞州三因素(財產、工資和銷售額)來分配企業收入,但適用范圍僅限于部分州:歐盟采用不同權重的三因素,即統一合并公司稅基方案(CCCTB),而歐盟的BEFIT方案中則考慮包括營業收入、資產(包括無形資產)、勞動力(人員和工資)以及銷售等因素的影響。具體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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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跨國公司X的總部位于發達國家A,其資產、工廠及員工的80%位于發展中國家B,并在低稅收管轄區C國設有子公司Y,負責公司事務并擁有有形和無形資產的相關權利。按照目前的轉讓定價規則,該公司大部分利潤將在C國進行申報。在該公式下,假設X公司獲得總利潤30億元,將勞動力、資產、銷售總額分為8億元、10億元和12億元,即使不考慮工資額,B國也至少可以確定獲得作為資產所在地的10億元和員工人數的6.4億元,共16.4億元的應稅利潤,這在當前規則下顯然是不可能的。該假設數據可能并不精確,但可以明確將勞動力因素的一半分配給員工人數多的B國,盡管其工資總額可能與居住在A國的同一公司的少數員工的工資總額低得多,在銷售和資產因素不變的情況下,B國所獲得的稅收收入一定會相應提高。

目前,公式分配法僅在美國、加拿大、歐盟存在提議和實踐,尚未形成國際統一公式。數字經濟的發展和“BEPS”行動計劃的出臺,使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的避稅與反避稅規則越發復雜。“雙支柱”方案意味著將建立一個依賴于新征稅權的聯結度規則和全新的國際稅收體系。通過科學的因素選擇和權重分配,設計合理的公式分配實施方案,重塑全球稅基,方能使稅收與價值創造相一致,構建更加公平的國際稅收體系。國際上在無形資產轉讓定價方面采用“公式分配法”取代“獨立交易原則”或成為未來趨勢。

以上文章撰寫燕然然、余雪亦有貢獻

參考文獻

1.《國際商務財會》2022年第22期《數字經濟下國際避稅與反避稅的思考》

2.《中國管理信息化》2020年10月第23卷第20期《CRS下高凈值人群海外避稅問題研究》

3.《財會通訊》2024年第12期《公式分配法應對無形資產轉讓定價跨境避稅——一種新方法的精準模型研究》

4. 《中國外匯》2017年11月《CRS下“全球反避稅”十大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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