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摘要】生態環境標準分為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和地方生態環境標準。在生態文明、美麗中國建設中,法治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保障。生態環境標準在生態環境案件中的影響意義重大。
生態環境標準的制定、應用、實施需要嚴格規范。生態環境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在應用生態環境標準判定行政相對人,涉案單位和個人的行為是否超標時,需要注意標準的條文結構,謹慎解讀,切不可過分解讀。新舊標準轉換期,需要為適用對象預留技術更新,流程更新,人員培訓的過渡期。
本文從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等生態環境標準切入介紹多起生態環境案件的辦理。
【關鍵詞】標準的條文結構、過度解讀、過渡期
一、引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十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地方環境質量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標準、地方標準有嚴謹的條文結構、具體應用中要前后文貫通考慮。
二、環境標準的立法技術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立法技術規范(試行)(一)》 一、法律結構規范 3.過渡性條款
生態環境部《關于深化生態環境領域依法行政 持續強化依法治污的指導意見》(七)持續完善國家生態環境標準體系 制修訂國家生態環境標準,要深入調研、充分論證、廣泛征求各方意見,給予相關行業企業合理實施過渡期,提高標準的科學性、合理性、可操作性,避免較短時間內頻繁加嚴標準。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
(一)案情簡介
2024年5月31日,S市Y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J公司現場檢查發現,J公司在從事橡膠制品生產及銷售,生產經營正常。J公司橡膠產品的混煉、加工成型、物料倉儲等生產環節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煉膠車間有煉膠機3臺,預成型車間有剪切機2臺,預成型機1臺,螺桿式擠出機(無硫化管道)2臺,均未配備廢氣收集和處理設施,堆料倉庫門簾未關閉,窗戶未密閉,J公司上述行為屬于產生含揮發 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2024年10月18日,區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 參照《S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中基準表《無組織排放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裁量標準》,決定對J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柒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二)區生態環境局引用的生態環境標準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GB 37822-2019)證明J公司應按照標準中7.2.2的規定安裝廢氣收集和處理設施。
(三)本案的處理思路
1.區生態環境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主要事實不清。
區生態環境局認為J公司的生產活動屬于“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污染防治設施”。J公司的生產活動由多個工序構成,需對各工序進行具體分析,不宜一概而論。
(1)對于生產活動中“主要”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的環節,J公司已經安裝了廢氣收集處理設施。
J公司生產工藝為橡膠原料丁腈橡膠→密煉機攪拌→出片→切料成型→加溫、加壓硫化→檢驗→修邊→檢驗→入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VOCs)主要來自加溫、加壓硫化和加溫固化環節。
對VOCs排放的主要源頭——硫化車間,J公司已對所有硫化機配備了廢氣收集處理設施。
(2)對于生產活動中“極少”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的環節,J公司雖然未配備廢氣收集和處理設施,但是該問題系區生態環境局多年來從未向J公司提出,直至此次方為首次提出。
首先,J公司的“煉膠車間及預成型車間”的生產活動中VOCs排放量極少。2024年5月31日,Y區環境執法部門在J公司進行的檢測結果明確顯示,煉膠車間煉膠機滾輪處VOCs濃度的最高值為4995ppb(4.995mg/立方米),剪切機出料口處VOCs濃度的最高值為1306ppb(1.306mg/立方米),成型車間VOCs濃度的最高值為965ppb(0.965mg/立方米),車間門簾外VOCs濃度的最高值為610ppb(0.610mg/立方米)。這些測量結果不僅滿足GB37822-2019標準,且遠低于標準限值30mg/立方米(表A.1,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限值-監控點處任意一次濃度值)。
其次,在煉膠車間及預成型車間,J公司已安裝塑料門簾,除人員、設備及物料進出時需開啟外,其余時間均保持關閉,有效隔絕了其他空間,符合GB37822-2019標準第3.6條關于“密閉空間”的定義。
J公司未于煉膠車間及預成型車間安裝廢氣收集與處理設施的原因在于煉膠車間及預成型車間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量極微,且已采取門簾隔離措施,加之歷年來,監管部門在各項監督檢查工作中,均未提出需安裝廢氣收集處理設施的要求,直至本次檢查方首次提出此要求。
(3)“堆料倉庫門簾未關閉,窗戶未關閉”這一事實并未違反國家標準GB37822-2019。
區生態環境局指出堆料倉庫門簾及窗戶未關閉的情況違反國家標準GB37822-2019的3.6條及5.1.4條。GB37822-2019標準的5.1.4條,VOCs物料儲庫及料倉應滿足3.6條對密閉空間的要求。
區生態環境局的此論斷是錯誤的,因為其未能準確理解該標準中對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物料儲存設施的具體要求。
首先,標準條文結構明確區分了不同儲存方式下的具體要求。
5.1.1條VOCs物料應儲存在密閉的“容器、包裝袋、儲罐、儲庫、料倉”中。
5.1.2條對“容器或包裝袋”的儲存提出了具體要求。
5.1.4條對“儲庫、料倉”的儲存提出了相應規定。
儲存方法的不同,標準制定了不同的要求。使用“容器或包裝袋”儲存物料時,應遵循5.1.2條的要求;而使用“儲庫、料倉”時,則應遵循5.1.4條的要求。
其次,若按照案件調查人員的理解,在物料儲存在密閉容器和包裝袋的基礎上,還要求其存放空間必須是封閉的,這將是對標準的過度解讀。標準原意,制定標準的相關部門并未意圖要求如此嚴格的儲存環境。
J公司采用的是“密閉容器和包裝袋”儲存VOCs物料,并未使用“儲庫、料倉”,故只需滿足5.1.2條的要求,即“盛裝VOCs物料的容器包裝袋應存放于室內,或存放于設置有雨棚、遮陽的場地”。而該條款中的“室內”并未明確要求為“密閉空間”。J公司的倉庫均位于室內,且具備避雨遮陽設施,完全符合國家標準,未有違反之處。
2.區生態環境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錯誤。
(1)“煉膠車間、預成型車間未配備廢氣收集和處理設施”屬于輕微違法行為,系首次被發現,且J公司立即進行整改,未產生環境危害后果,應當免除處罰。
如區生態環境局所述,J公司煉膠車間及預成型車間未安裝廢氣收集與處理設施的行為,與GB37822-2019標準第7.2.2條之規定存在不符之處。但該行為性質輕微,且在發現后立即予以糾正,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法律規定,可不對其進行處罰。
(2)J公司行為屬于“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首先,自2019年以來,區生態環境局委托的第三方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報告,J公司廠區內無組織排放的廢氣中揮發性有機物非甲烷總烴的檢出值始終保持在2~3mg/立方米,遠低于國家標準GB37822-2019中規定的10mg/立方米限值(即表A.1中規定的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限值-監控點處1小時平均濃度值)。
其次,依據GB37822-2019標準,生產揮發性有機物的企業應設置廢氣回收設施,并將廢氣檢出標準值設定為10mg/立方米。這意味著,只要廢氣檢出值在該標準限值以內,可視為合規。而J公司雖未設置廢氣回收設施,但廢氣檢出值遠低于法定標準限值,這反映出J公司在環境治理的其他方面表現良好,相關違法行為確實輕微,且未產生任何生態環境危害后果。
J公司的情況符合“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未造成生態環境危害后果”的界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于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
(3)J公司行為屬于“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
J公司對于未安裝廢氣收集和處理設施這一問題,并無違法故意及主觀過錯。
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雖規定“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但并未具體指明所需安裝的污染防治設施種類。
其二,自2018年起,區生態環境局已對J公司實施超過20次的督導指導,均對J公司生態環境建設工作給予合格評價,且從未提出增設廢氣收集和處理設施的要求。
其三,J公司廢氣排放的檢出值始終遠低于標準限值,結合生態環境局委托第三方出具的檢驗報告,J公司有充分理由信賴區生態環境的指導結果,認為當前的環境治理建設已足夠滿足要求。
在2024年6月5日,區生態環境局指出需增設廢氣收集和處理設施后,J公司高度重視并立即行動,于7月25日完成了揮發性有機物氣體的集中收集裝置建設并投入使用。這一舉措不僅彰顯了J公司對揮發性廢氣處理的積極態度,也體現了J公司對環境保護的高度重視,進一步證明J公司本質上并無違法故意。
J公司符合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情形,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對于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
(四)案件結果
區生態環境局與J公司在行政復議程序中達成和解,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五)小結
區生態環境局對生態環境標準條文結構的錯誤理解及過度解讀,因此對J公司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這顯然不能成立。
案例二
(一)案情簡介
2019年1月23日S市S市Q區環境保護局對F公司執法檢查,對F公司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口和污水總排口進行廢水采樣,監測報告顯示: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口排放的廢水中污染物因子:總鎳2.21mg/L,總鋅33mg/L,污水總排放口排放的廢水中污染物因子:總鎳2.23mg/L,總鋅32mg/L,均超過了S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XX/199-2018中規定的總鎳0.1mg/L,總鋅5.0mg/L的限值。遂對F公司生產線進行查封。并以F公司涉嫌污染環境罪,將案件移交給S市S市Q區警方立案。
2019年3月6日,S市S市Q區警方對F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予以刑事拘留。后獲取保候審。
S市S市Q區生態環境局,擬對F公司予以罰款的行政處罰,F公司申請聽證,但因法定代表人被羈押,最終放棄聽證。
2019年3月12日F公司收到區生態環境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F公司法定代表人一直心有疑惑:S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XX/199-2018相對于DBXX/199-2009,某些技術指標有十倍差異,法律上有何處理方式?于是就該案刑事、行政諸方面專業律師咨詢,尋求解答。
(二)區生態環境局引用的生態環境標準
S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XX/199-2018代替DBXX/199-2009。
DBXX/199-2009中總鎳排放限值為1.0 mg/L
DBXX/199-2018中總鎳排放限值為0.1 mg/L
比對新舊標準可以發現新標準相對舊標準,技術要求提高了10倍。
(三)本案的處理思路
本案的關鍵是行政執法及刑事立案時所依據的技術標準是否適當。具體來說就是S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XX/199-2018在本案中能否適用問題。就本案而言S市Q區生態環境部門適用地方標準錯誤,導致警方立案錯誤。
(四)關鍵詞:過渡期
S市Q區生態環境部門、警方對F公司適用S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XX/199-2018錯誤。
《生態環境標準管理辦法》
第九條 生態環境標準發布時,應當留出適當的實施過渡期。
《S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發布日期2018年9月30日。
第三章 地方標準的實施
第二十三條(標準過渡期) 市標準化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定地方標準的實施過渡期。過渡期一般不少于3個月。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S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XX/199-2018的發布應適用《S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規定,設立不少于3個月的過渡期。以S市生態環境局的網站直到2018年12月10日公布S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XX/199-2018全文計算,過渡期結束應不早于2019年3月10日。
S市Q區生態環境部門于2019年1月23日即適用新地方標準對F公司檢測,既未考慮實施過渡期的要求,也未考慮技術要求提高后,F公司需要時間進行技術更新,流程更新,以符合新地方標準的要求。而是機械地、錯誤地適用所謂新地方標準對申請人檢測、處罰。
(五)案件結果
F公司法定代表人將律師的專業意見提交給警方。
2019年4月25日警方在知悉《S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有設定地方標準的實施過渡期,過渡期一般不少于3個月的條文后,以F公司沒有犯罪事實為由,決定撤銷刑事案件,并以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為由對F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決定。
四、結論
生態環境標準關乎生態環境案件的執法、司法依據。司法機關、公安機關要堅持嚴格依法辦案,強化證據意識和程序意識,嚴格落實證據裁判、程序公正等法律原則,統一執法司法標準,確保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相統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