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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平臺賬號歸屬及解綁:法律視角與實踐操作

    日期:2026-01-16     作者:林媛(企業合規專業委員會,上海大滄海新閔律師事務所)

在數字經濟的浪潮中,網絡平臺賬號不僅是個人品牌的象征,更是蘊含著不可估量的經濟潛力的虛擬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該條規定首次為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確立了虛擬財產的合法權益。

本文旨在探討網絡平臺賬號的歸屬問題以及在KOL網紅與MCN機構合作中可能遇到的賬號解綁問題。

一、 網絡平臺賬號的歸屬

對于網絡平臺賬號的歸屬涉及兩個法律關系,一是用戶與平臺之間基于平臺用戶協議產生的法律關系,二是KOL網紅與MCN機構之間基于合作協議產生的法律關系。

(一) 網絡平臺賬號使用權的來源

1.  平臺賦予的使用權

社交平臺通過用戶服務協議,明確賬號所有權歸平臺所有,用戶僅享有使用權。這種約定在司法實踐中得到了廣泛認可。其背后的邏輯是,平臺運營者擁有對平臺運營的自主決策權,包括是否繼續運營平臺的權利。一旦平臺停止運營,賬號的存在基礎即告消失,因此平臺運營者對賬號的部分處分權利優先于用戶。

(1)  各平臺對于賬號權屬的約定

各大社交平臺在用戶協議中對賬號權屬有明確的規定,如微信、抖音、快手和小紅書等,均強調賬號的非轉讓性,即賬號僅限于初始注冊人使用,不得通過贈與、借用、出租等方式轉讓給他人。這些規定旨在保護賬號的安全性和用戶的合法權益。

(2)  初始注冊人、實名認證人,誰是賬號的權利義務主體?

從平臺規則而言,賬號的初始注冊人、實名認證人和實際使用人應當是同一個人。例如,《抖音用戶服務協議》明確“您的抖音賬號僅限您本人使用,禁止以任何形式贈與、借用、出租、轉讓、售賣或以其他方式許可他人使用該賬號”“您在注冊、使用抖音賬號時,應提供真實、準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材料及必要信息”,《小紅書用戶協議》明確“由于您的賬號關聯您的個人信息及小紅書平臺商業信息,您的賬號僅限您本人使用”。

但現實中網絡平臺賬號的初始注冊人、實名認證人、實際使用人不一致的情況很常見,特別是一個賬號往往系由一個團隊在運營。在此情形下,究竟是誰享有賬號的使用權?

根據多數平臺的用戶協議的約定,社交賬號的初始注冊人擁有賬號的使用權。因為注冊人提供了注冊賬號所需的基本信息,并且接受了平臺的用戶服務協議。比如快手在《用戶服務協議》中明確,“快手賬號的所有權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用戶完成申請注冊手續后,所注冊快手賬號僅限您本人使用”。但亦有平臺傾向于實名認證人擁有賬號的使用權。根據微信視頻號的運營規范,“未經實名認證的視頻號,由注冊人承擔該視頻號的相關權利義務;對于經實名認證的視頻號,相關權利義務由該認證主體承擔。”

2.  KOL網紅與MCN機構對賬號歸屬的約定

KOL網紅與MCN機構在合作過程中,對于社交賬號的歸屬問題,通常會在合作合同中作出明確的約定,這些約定系基于雙方的合作關系、投入的資源、賬號的創建和管理等因素。基于此,雖然MCN機構并非賬號的注冊人或實名認證人,但其可通過合同約定獲得賬號的使用權及經濟收益。

(二) 法院判定賬號歸屬的考慮因素

網絡平臺賬號歸屬的糾紛主要是KOL網紅與MCN機構之間的糾紛,源于雙方在合作過程中對于賬號的權益分配以及運營方式等方面的分歧。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判定賬號歸屬時,除了考慮合同中對賬號歸屬的約定,法院還會結合賬號的注冊情況、賬號的人身屬性進行判決。

1.  合同約定

倘若雙方已在合同中已對賬號的歸屬作出明確約定,法院通常會尊重這一意思自治的體現。例如,在潘某與杭州速盟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二審法院確認了雙方簽訂的《KOL獨家合作協議》的有效性,認為該協議真實反映了雙方的意愿,且內容公平合理。盡管潘某對賬號進行了實名認證,但根據協議條款,賬號的所有權及其衍生權益自注冊起即歸公司所有,潘某的使用權是基于公司的授權。因此,法院裁定潘某應協助完成賬號的過戶手續。同理,在詹某與北京青藤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由于合同附件明確指出賬號所有權完全歸青藤公司所有,法院判決確認賬號歸屬青藤公司。

2.  平臺用戶協議(賬號的注冊/實名認證信息)

賬號的注冊和實名認證細節是法院在裁定賬號歸屬時考慮的關鍵要素。根據平臺協議,賬號的使用權通常授予初始注冊者,初始注冊情況對于揭示賬號的設立初衷至關重要。例如,如果賬號是在KOL網紅開始使用之前,由MCN機構的員工先行注冊的,這可能表明賬號的創建是為了機構的商業運作,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賬號的歸屬傾向。

在謝某與金華有魚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雖然雙方在《經紀合同》中約定“雙方合作分發帳號統一由甲方注冊并提供給乙方使用,帳號歸甲方所有”,但是法院認為涉案爭議的抖音賬號系謝某在與有魚子公司合作前自行注冊并一直使用至今的,因此該抖音賬號應歸謝某所有,并判令有魚子公司解除與該抖音賬號的綁定。筆者認為,法院作出判決有如下原因:首先,雙方并未對涉案爭議的抖音賬號的歸屬作出明確約定,根據合同約定,雙方的合作分發賬號應由有魚子公司注冊并提供給謝某使用,而涉案爭議的抖音賬號是由謝某自行注冊,也即該抖音賬號不屬于合同中約定的合作分發賬號;其次,涉案爭議抖音賬戶系由謝某注冊,根據平臺的用戶協議,謝某系賬號的注冊人,享有賬號的使用權;第三,謝某的抖音賬號在雙方合作前即已經有一定粉絲基數,且一直由謝某使用,也即謝某的抖音賬號與謝某個人聯系緊密。

在杭州黑板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張某某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亦秉持相似觀點。

3.  賬號的個人屬性

法院亦會從賬號的個人屬性方面考慮綜合判定賬號的歸屬,如KOL網紅運營賬號是否是職務行為、賬號是否以展示網紅的個人形象為主、雙方對賬號的運營投入和貢獻、對賬號的控制情況等。比如,如果賬號的運營系職務行為,賬號可能會被判定為公司財產;如果賬號主要由KOL網紅個人運營,且公司未對其有實質性的控制和投入,賬號可能會被判定為KOL網紅個人所有。

在青島六度科技有限公司與楊某某物權確認糾紛一案中,由于六度科技公司對賬號內容的創作和運營有主導權,且楊某某在運營中的貢獻度較低,法院認定賬號屬于公司。在北京青蔥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廖某某網絡侵權糾紛一案中,由于賬號是在廖某某就職期間實名注冊,并且公司對該賬號有較大的經濟投入和利益,法院認為賬號具有虛擬財產屬性,歸屬于公司。而在青島末那識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李某物權確認糾紛一案中,雙方對賬號的歸屬沒有明確的約定,法院根據賬號的初始注冊情況和公司的監管控制行為,判定賬號歸屬于公司。

 

二、 網絡平臺賬號的解綁難題

在KOL網紅與MCN機構的合作關系中,賬號解綁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它通常涉及到雙方合作合同的終止和賬號歸屬。解綁可以分為兩種情況:賬號與個人解綁以及賬號與MCN機構解綁。

1.  賬號與個人實名解綁

當賬號歸屬于公司時,可能需要將賬號與個人實名進行解綁。目前,一些社交媒體平臺如抖音,已經提供了相應的功能,允許賬號持有者通過平臺操作更改實名認證人。這種“更正實名人”的功能為賬號持有者提供了便利,使得解綁過程更加順暢。如果平臺不支持此類操作或實名認證人不配合,賬號使用權人則需要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例如,在廣州巴伽娛樂傳媒有限公司與黎某某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根據雙方的合同約定判決快手賬號屬于公司所有,并要求黎某某解除與該賬號的綁定、同時配合公司進行新的手機號綁定。

2.  賬號與MCN機構解綁

KOL網紅的賬號一旦與MCN機構綁定,其商單收入通常會直接轉入MCN機構的賬戶。目前主流平臺基本不支持單方面解綁的操作,除非雙方達成一致。當KOL網紅與MCN機構無法就解綁達成一致時,可以通過司法訴訟由法院確認雙方的協議已經解除及KOL賬號與MCN機構解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雙方的合作協議是否能解除取決于雙方的合作協議的約定及合作方是否有足以解除合作協議的違約行為。

 

三、 結語

網絡平臺賬號的歸屬及解綁,不僅涉及法律層面的明確規定,還涉及實際操作中的復雜性。KOL網紅和MCN機構在合作時,應在合同中明確賬號的歸屬、賬號的運營管理、雙方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合作期滿后對賬號的安排等。同時,平臺也應提供更為靈活的賬號管理政策,以適應不斷變化的市場和用戶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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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互聯網法院(2020)京0491民初358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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