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佳節,全國多地區突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武漢告急。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在武漢引發的“新型冠狀病毒”重大疫情面前,全國各地人民政府都積極行動起來,發動群眾,嚴防死守,以期讓疫情盡快結束。現就抗擊疫情中可能會面臨的社會治理幾個問題總結、梳理、回復如下:
一、在重大疫情下,人民政府應該做些什么?
1、自國務院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縣成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協調政府各部門積極開展突發事件應對;
2、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向社會公布傳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
3、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等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可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對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4、實施交通衛生檢疫
二、人民政府能否對疫區進行封鎖,限制轄區內的集市、演出等,或者停工、停業、停課?
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并可以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在必要時,可以采取諸如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以及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等措施。
三、醫療衛生機構能否對傳染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人以及密集接觸者采取強制隔離手段?
可以。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對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具體的“指定場所”,是由當地醫療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
四、對于有關部門違規開展的預防、控制等措施,能否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可以。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五、公民有配合醫療衛生機構的檢查、治療的法定義務?
有義務。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對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對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實施隔離治療的甲類、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在指定醫療機構隔離治療的傳染病病人實行免費治療。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六、對拒絕配合預防、隔離措施的公民,可否采取強制措施?
可以。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七、逃離隔離場所或者拒絕配合治療,未治愈或隔離期未滿擅自離開治療機構、指定場所的傳染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
應該。鑒于公民有應當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對有關新冠肺炎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的法律義務。因此,本次疫情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及其家屬(密切接觸者),必須依法接受上述疾病預防及控制措施,如其故意不接受預防及控制措施導致傳染給他人的,或者發生患者及其家屬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及生活的,除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行政(罰款、行政處罰)、刑事責任(如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務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以外,還需承擔賠償由此導致的他人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殘疾賠償金、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財產損失等民事責任。
八、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的醫療機構、消毒服務機構、企業、學校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
應該。衛生計生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未按照《上海市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規定履行傳染病防治和保障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用人單位、勞務中介企業違反規定,未履行查驗健康狀況義務的,以及中小學校、托幼機構、學前兒童看護點違反規定,未實施每日晨檢、健康巡查或者未落實學生健康體檢、預防性消毒和痊愈返校證明查驗等措施的,以及消毒服務機構未完整有效履行消毒行為的,由衛生計生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公共場所管理單位違反規定,造成公共場所的空氣、水質、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不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衛生標準和規范要求的,或者重點單位未建立和實施疫情報告人制度等的,由衛生計生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九、街道、居委會以及各單位和個人是否有權發布本區域內的傳染病疫情信息?
不能。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向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報告。衛生計生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發布傳染病疫情信息和防控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傳播傳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相關信息。
捏造、傳播或者擅自發布傳染病疫情信息的單位和個人,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十、能否公布傳染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觸者的具體家庭住址和個人信息?
不能。個人信息是指個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址、電話號碼、賬號和密碼等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用戶的信息以及用戶使用服務的時間、地點等信息。
在應急公共事件中,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為了控制疫情,保障公共衛生安全,無需征得個人信息主體的授權同意,即可進行數據收集。掌握該部分已經采集的信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保密,故意泄露傳染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觸者的個人信息導致嚴重后果的,則需承擔相應的行政或刑事責任。
參考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